三自愛國宗教政策為大陸創造出相當特殊的宗教組織及宗教發展模式。「三 自」愛國的思維下,決定了大陸境內的宗教團體必須以忠黨愛國為前提,自傳、
自養、自治自己的宗教雖然以天主教與基督教三自愛國教會為名,實際上涵蓋了 其他佛、道及伊斯蘭教,換言之,所有大陸境內合法五大傳統宗教皆必須遵守此 項原則。
此項原則實踐了中國民族主義的愛國道德律,也排除境外宗教團體、個人及 其背後的國家力量與大陸境內宗教團體及個人的聯繫。在「自傳」、「自養」及「自 治」宗教組織、活動的前提,中共的五大宗教團體組織才可能成為國家機器主持 者放心的社會機制。
包括台灣在內的宗教組織,如果未依法提出宣教的申請,而在大陸從事宣教 活動,就必須冒著違法被逮捕或驅逐出境的危險,理論上,這類活動並不多見;
實際上,如中國福音會、靈糧堂、行道會、信友堂、懷恩堂等,基督教傳教士以 觀光名義進入大陸,與家庭教會接觸,甚至提供宣教、物資的援助。
如果中共採取兩岸同屬一國,視台灣教會為中國教會的一環,台灣教會就可 光明正大協助中國教會。但是原本用來防範「帝國主義」運用宗教組織滲入中國 的宗教政策,卻變成用來同文同種的基督教會。對中共而言,這種防範乃是維護 國家社會穩定的手段,當社會穩定的價值與大陸基督徒的信仰自由相衝突時,中
共仍會選擇社會穩定的優先政策。尤其是大陸家庭教會基督徒對政府的壓力並沒 有強烈到使政府讓步,中共未來仍將採取「民族主義」為主軸的三自愛國宗教政 策。而台灣部分基督教會仍以其宣教理念為動力,用觀光手段持續到大陸轉入地 下教會,低調的進行宣教工作。這種宣教效應將隨著時間的累積而逐漸擴大,中 共未來勢必得面對地下教會不斷擴張,而要求政府承認其合法的壓力。儘管三自 愛國教會和中共聯手壓抑這股勢力,然而執政者總不能逮捕成千上萬的教徒入監 獄。因此,只要中共持續開放改革,雖然也主張堅持民族主義的三自宗教政策,
它可能可以阻擋「外國」宗教團體,但是很難阻擋台灣基督徒以觀光名義進入大 陸宣教的可能。
小結
兩岸宗教交流模式中,講經弘法模式是台灣政府大力支持,中共政府有條件 開放的一項特殊模式,這與兩岸政府統治思維的差異有重大關係。台灣政府認為 台灣的宗教自由特質應當逐漸影響大陸,因此非常同意宗教領袖前法大陸講經弘 法;而且台灣佛教、基督教領袖及其組織也具有經濟能力及宗教領袖魅力赴大陸 開展他們的宗教事業。因此,在此模式中宗教團體及其領袖與台灣政府理念一致,
彼此間呈現溫和的政教互動關係。
然而,中共卻以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為優先考量,以「三自」政策為原則,「三 定」法規為規範,對台灣的宗教領袖赴陸講經弘法依法審批,比照境外宗教人士 赴陸的要求,如果台灣宗教領袖在大陸政界與宗教界沒有人脈或影響力,欲從事 宗教工作難度甚高。在中共宗教政策的限制下,部分台灣基督宗教團體以及傳教 士,仍然懷著宗教教義的使命,以觀光名義未向中共申請宣教,而與地下教會聯 繫,進行其講經弘法工作,或給予經濟援助、人員的培訓。此種作為雖不明目張 膽的從事宣教弘法活動,但已違反中共的法制,本研究認為這些台灣宗教團體及 領袖與中共間的政教互動關係是屬於衝撞型的政教關係。
本模式的開展是在中共強有力的法規下進行,並非像在自由國家境內一樣,
任何宗教人士皆可自由宣教,因此台灣的基督教會到大陸宣教得冒觸犯中共法律 的危險,從事短期的宣教工作。也因這些工作屬於非法,所以講經弘法模式的規 模也最難估計與調查。不過,根據本研究的訪談資料可以推估,基督徒在其聖經 教義、普世教會、宗教領袖認同中國的理念及其人脈等宗教因素影響下,以觀光
名義突破中共的宗教政策法規,持續赴陸宣教。
不過,中共對境外宗教團體「組織宣教」仍然強烈拒絕,避免境外勢力經由 宗教團體進入中國滲透。中共在兩岸的講經弘法模式中,表現出有限度、小幅度 的同意,只願意開一扇小門審批個人赴陸講經弘法,完全拒絕組織宣教,其用此 政策確保大陸宗教團體組織對黨國的依賴,也讓五大宗教團體壟斷大陸宗教市 場,換取他們對黨國的支持也維繫了共黨政權的傳統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