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實習輔導教師在輔導實習學生的過程中,常有以下的角色困境:
(一) 缺乏角色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範,易產生角色認同危機
有關實習輔導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在《師資培育法》中並沒有具體條文的明 確規範。即使是《師資培育法》第10、22 條授權所訂定的《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
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實習辦法),同樣未見具體的條文,惟 在該辦法第12 條第 2 項規範「實習輔導教師應依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進行實習輔 導;每人每學期以輔導實習學生一人為限。但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 有類科……不在此限。」可見,不但在法律上缺乏實習輔導教師權利義務的規範,
即使是教育部所訂定的實習辦法,也僅規範實習輔導教師的大致條件與義務,卻 不見有關權利的具體條文。
僅在實習辦法第 7 條規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實施規定,經學 校行政會議或教育實習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前項實施規定,應包括下列事 項:……七、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之資格、遴聘、職責及權利與義務。……」
同辦法第 8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其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很明顯該條文是藉由行 政命令,將實習輔導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授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分別列入其教育 實習實施規定以及和教育實習機構的實習契約之中。
如此一來,實習輔導教師在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不但缺乏明文保障(張英傑 等人,2004;鍾宜君,2015),而且授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列入所訂定的教育實習 實施規定和實習契約中,彼此的內容規範也並不完全相同,使得實習輔導教師的 權利無法獲得一致性的穩定保障。杜昌霖(2012)就指出,由於實習輔導教師的 實習指導費非常之少,因此幾乎是義務幫忙,所獲得的僅是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 頒發的聘書或感謝狀。此種缺乏角色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範,不但降低了學校教 師擔任該角色的意願,也會造成教師對該角色的認同危機。正如孫志麟(2006)
指出,在臺灣尚未賦予「實習輔導教師」特殊的明確角色或職業定位,使得實習 輔導教師面臨角色的混淆,因而可能影響其角色實踐與成效。
(二) 面臨師資培育者/學校教師雙重角色的挑戰,易引發角色衝突
隨著師資培育新典範以及《師資培育法》頒布與實施,我國師資培育的教育 實習也採取了由師資培育機構和中小學合作的夥伴模式(孫志麟,2006)。實習辦 法第8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第 12 條第 2 項:
「實習輔導教師應依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進行實習輔導」前述條文,顯示實習輔 導教師在機構夥伴的契約之下,接受聘任而承擔輔導實習學生的師資培育者角色 與職責。然而,實際上實習輔導教師的本職仍是中小學生的老師,有其既有的學 校專任教師角色與職責。
因此,當實習輔導教師接受聘書的那一刻起,就必須根據實習契約承擔起輔 導實習學生的責任。然而,同樣的時空又必須扮演既有的學校教師角色。對實習 輔導教師而言,將面臨既是師資培育者,又是學校教師的雙重角色挑戰(孫志麟,
2006)。一旦實習輔導教師曾因無法調和而產生角色衝突經驗時,往往會在未來實 習輔導教師的徵聘中選擇打退堂鼓。張英傑等人(2004)便指出,學校所推薦的 優秀導師不願意擔任實習輔導教師的理由之一,便是「我希望專心經營目前的班 級,不想再多帶一位大學生。」
可見,實習輔導教師所面臨的雙重角色挑戰,極易引發角色衝突而使實習輔 導教師面臨更大的工作壓力而選擇離去,這也是學校不易遴聘實習輔導教師的原 因之一。
(三) 缺乏系統性的角色培力與認證,易產生角色素養不足
實習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範實習輔導教師的條件:「應為具有三年以上教學 年資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結合理論及教學實務經驗,
示範有效教學技巧。二、對實習學生具有輔導能力,適時給予協助及指導。三、
了解教育實習機構行政事務。」前述條文,對於擔任實習輔導教師的條件門檻並 不高,對於實習輔導教師的能力要求也略顯籠統,很難加以認證。如果在推薦過 程又受到學校特殊教師文化的影響,使得校內優秀教師不願意承擔時,那就更難 保證實習輔導教師的專業能力與品質。
再者,國內相關研究(孫志麟,2009:黃嘉莉,2013)指出,部分實習輔導 教師對自己的教育實習輔導角色與職責並不十分清楚,有時在面對實習學生也不 知道要如何進行有效的輔導。過去,甚至還有部分實習輔導教師將實習學生視為 教師的義務助手,以分擔其原有的工作事務(張學善、鄭青青、林宛瑩,2005)。
之所以如此,誠如孫志麟(2006)所指出,多數實習輔導教師並未接受系統的實 習輔導教師培訓,因而欠缺足夠的輔導專業知能。可見,僅憑實習辦法中所規範 的條件,並無法確保遴聘出高品質的實習輔導教師。加之長期以來,缺乏提供實 習輔導教師系統性的角色培力與認證,使得實習輔導教師的角色素養常有不足,
實習學生的輔導品質也因而受到影響。
(四) 面對與實習指導教師之間不明確的關係,易引發角色焦慮
從實習辦法第8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來看,
機構之間是一種合作的夥伴關係。不過,從師資培育大學教育實習實施規定以及 實習契約中載明的任務來看,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間,其任務關係與 定位並不明確,但可以確定的是,彼此並非直接隸屬關係。所以,實習指導教師 很難要求實習輔導教師應該採取何種輔導方式或糾正其所採取的輔導措施,除非 法令有明文規範,否則只能透過座談或溝通來發揮專業的影響力(周水珍,2012)。
實際上,不同的實習輔導教師,在面對師資培育大學的實習指導教師時,會 採取不同的應對方式,因而發展出不同的彼此關係。有可能是指導關係、合作關 係或者是自主關係等。如果彼此之間是相互尊重的自主關係,實習輔導教師擁有 比較高的自主性,實習指導教師基於尊重彼此,即使面臨實習學生對所謂不合理 要求的抱怨,也僅能勉勵其在實習機構要多做多學。雖然彼此發展的是自主關係,
但卻也在乎彼此的感受,總是小心翼翼的互動(杜昌霖,2012)。如果彼此之間是 一種指導關係時,實習輔導教師面對實習指導教師的實習機構巡迴訪視,便會感 受到很大的壓力,唯恐被指輔導成效不彰。可見,實習輔導教師面對與實習指導 教師之間不明確的角色關係,常易引發其角色焦慮而影響其輔導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