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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說明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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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案例乃研究者實際至四所國小教育參訪時所見,基於好奇及見賢思齊 之理念,請教校長或承辦人員當初牆面設計之緣由,並查閱相關文獻與法規,進 行探究,主要目的是希望學校在打造校園空間美學時,多一點法規的思維,以確 保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案例一:學校廁所牆面以學生刊登於校刊之美術創作為圖案 (一) 說明

A 國小廁所改建,學校將學生刊登於校刊之美術作品交由廠商按比例放 大,以彩色沙重製,崁入於廁所入口處牆面,讓廁所充滿童趣之美。校方雖利用 公開場合頒發獎狀以資鼓勵,但未讓其填寫「智慧財產授權書」,是否屬合理使 用?

(二) 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 15 條規定:「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學生將自己的美 術著作投稿至校刊,在投稿前該生即知道,一旦獲校方錄取即有刊登讓大家欣賞 的機會。爰此,推定著作人同意校方公開其著作於校刊(第15 條第一項第二款)。

校方未讓學生在投稿前填具「智慧財產授權書」,故著作財產權仍屬該生所 有。依著作權法第22 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學校在未事 先徵詢著作人同意之情況下,擅自將學生美術作品重製於廁所牆面公開展示,已 侵害該生之重製權。

雖然校方違反著作權法第 22 條侵害學生之重製權,但從其「於公開場合頒 獎給該生,表示對學生才藝之肯定,可為其他學生學習之標竿。」就此目的而言,

符合著作權法第46 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 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營利 目的,符合著作權法第65 條第二項第一款「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係為非營利教 育目的」,尚屬合理使用之範圍。

(三) 建議

學校徵稿時,主動提供「智慧財產授權書」給予有意投稿之所有學生填寫,

載明誰為著作人、誰擁有著作財產權,免有爭議。依著作權法第64 條之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因此,學校於校園裝置藝術完成時,應另立 一個說明牌,內容載明作者姓名、創作年分及創作理念…等,作為學生情境學習 之教材。

案例二:學校活動中心整修,請老師設計舞台背板 (一) 說明

B 國小活動中心整修,校方請學校一位老師畫圖設計舞台背板,供廠商按比 例放大,以大圖輸出方式,張貼於舞台背板,完工後,校方雖利用公開場合頒發 感謝狀及設計費以表謝忱,但未讓其填寫「智慧財產授權書」,是否屬合理使用?

(二) 分析

學校老師屬學校雇員之一,校方依教師專長聘其畫圖設計舞台背板,教師依 職務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之規定,需視校方和該位教師當初有無訂 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契約,如有訂定契約,則從其約定;如無訂定契約,

則著作人為學校老師,但著作財產權歸學校所有。因此,依著作權法第15 條規 定學校可公開發表,並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其著作。校方將老師設計之美術作品 公開展示於舞台背板,乃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屬合理使用範圍。

(三) 建議

學校在增聘教師時,於教師聘約中增列有關教師受雇期間為因職務之需要,

為學校設計相關場所或牆面之美術創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辦理。

案例三:重製米勒拾穗的名畫於學校圍牆 (一) 說明

D 國小為提升學生之藝術素養,將教科書上之米勒拾穗的美術作品,請學生 按比例放大,繪製於學校圍牆,永久公開展示,是否屬合理使用?

(二) 分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46)。

米勒畫家為法國畫家,逝世於 1875 年 1 月 20 日,距今已過世 145 年,超過 50 年,符合著作權法第 30-34 條之規定,凡原創作者過世超過 50 年者,其著作 財產權已消滅,因此,學校依第65 條之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可自由使用。

(三) 建議

美感教育應讓學生了解畫家創作當時之理念及時空背景,校方在製作說明牌 時,可補充說明米勒成長故事,增加師生學習的興趣,也可作為路人終身學習之 教材。

案例四:外聘專家蒞校彩繪教室外牆 (一) 說明

E 國小教室外牆油漆剝落,校方為美化校園並維護傳統原住民文化,徵得 原住民畫家同意,邀其親歷學校彩繪教室外牆,完工後,校方支付設計與施工費,

卻未請其填寫「智慧財產授權書」,是否為合理使用?

(二) 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如下: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 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 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畫家是學校出資聘其畫圖設計,先檢視雙方契約書對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 認定,從其契約約定。倘無契約約定,則該受聘者為著作人(§12Ⅰ),著作財產 權歸學校所有(§12Ⅱ),依著作權法第 15 條規定學校可公開發表。而畫家受聘 設計,仍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其著作(§15Ⅰ)。

校方將出資聘請之畫家所設計之美術作品,公開展示於教室外牆,讓學生在 環境教育的耳濡目染之中,了解原住民文化,符合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 財產權之侵害(§65),屬合理使用之範圍。

(三) 建議

雙方應先訂定勞務契約,並於契約書中檢附「智慧財產授權書」,校園裝置 藝術完成時,另立一個說明牌,內容載明作者姓名、創作年分及創作理念…等作 為學生情境學習之教材。

五、結語

學校為教育機關,是學生學習的場域,教育人員除了應指導學生尊重著作權 法、智慧財產權外,更應以身作則為學生表率。學校空間的建置,具有境教的實 質影響力,校園牆面的相關美術設計,其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44 條至第 63 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權衡著作權法第65 條應注意事 項,以為判斷標準。

美國最高法院約瑟夫·斯多利(Joseph Story)法官曾說:合理使用原則是一 個複雜而令人困惑的問題,也不容易獲致一個令人滿意的結論,更不容易統合出 一個適用於所有案例的通用規則(涂宗成,2008),校長的法學素養對校園空間 設計及環境規畫有加分作用,針對校園牆面以他人畫作為裝置藝術之合理使用方 式,應遵照著作權法之規定,也從中培養學生應有之公民素養。

參考文獻

 林素幸(2014)。教師運用網路教學之著作權合理使用:以近年來(

2006~2013)

法院判決為中心(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元智大學,桃園市。

涂宗成(2008)。校園空間改造評估研究—以高雄縣推動新校園空間美學計 畫為例(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高雄市。

陳冠穎(2016)。105學年度營造空間美學與發展特色學校特優組結果出爐。

取自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769ECD BBD4FB1FFE

 湯志民(2008)。教育領導新論:空間領導的理念與策略。載於2008年教育 品質與教育評鑑會議手冊暨論文集

(一),35-36頁。

 經濟部(2019)。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 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 蕭雄淋(2017)。著作權法論。臺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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