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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錢補償水準遠低於許多國家,相較於南非,雖然得到補償的受害者有限,但 是透過公開聽證會,公開披露加害者的罪行與受害者的冤屈,不但讓受害者本身 對外重建其尊嚴,整體社會也因此更認識自己的國家,了解正義的價值,才能真 正促進社會的和諧。
四、行政正義:
即「透過公領域的整肅清洗,對舊政權的幫凶如情治、軍隊、警察、政府官 員、法官、線民等剝奪公職任用資格;對教育及學術機構、媒體等協助不義政權 之知識份子予以解職與整頓」。以東德對共黨統治的清算歷程為例,不但調換高 達 50%的法官、檢察官,還施行「除垢法」(Lustration Law),規定「議員、公 職人員、律師、大學教師、記者與商業領導人,必須公開與前共黨秘密警察的關 係」,若有拒絕或隱瞞事實遭查獲,不但會被革職,並且十年之內不能擔任原職 或從事原工作。其他許多東歐前共產國家也如此施行。
反觀台灣,因為國民黨政權在威權時期黨政軍不分的規劃,讓台灣的行政正 義尤其困難,甚至目前還存在「黨職合併公職」的問題,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回 應是:「黨國一體是特殊時空環境使然,若追究下去,恐怕會天下大亂」,雖然
「天下大亂」不能成為拒絕轉型的藉口,但由此可見黨政系統密合的程度。以白 色恐怖的平反而論,最可怕的是,當時進行「不正當審判」的司法人員,仍長期 存在於司法體系中,當初〈補償條例〉受理申請案件,卻規劃由國防部主導的「預 審小組」審理,形成「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五、憲法正義:
意指「透過憲法的重新建構,大幅改變過去的政治系統,進行政治變革,以 建立合理持久的政治致秩序」。國民黨政權透過「臨時條款」架空憲法,即便後 來有所修訂,還有「大法官會議」做成各解釋文為其不正義開脫;影響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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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筆者整理
上述以 Teitel 所建構的轉型正義系譜為架構,比較二二八和平公義運動和五 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發現:
1、刑事正義方面:倡導者及受害者的訴求都相似,但是二二八事件的平反,
受難者與家屬成立組織之後,加上社會關懷人士參與,已經對國民黨提出正式訴 訟以究責;白色恐怖案件的平反,從提出補償要求時,在立法院的討論中,即受 到分裂社會的質疑,以致目前只有訴求沒有具體行動。
2、補償正義方面:這是官方最主要的處理方式,包括金錢補償、建碑等物 質補償與儀式化的紀念活動,對兩議題的處理方式也相去不遠。即便對二二八事 件的處理已經更名為「賠償條例」,但內文沒有改變,只有象徵意義,對於國家 暴力之錯誤,仍然沒有實質的賠償。
3、歷史正義方面,雖然官方曾經對二二八事件提出調查報告與責任歸屬研 究報告,但是舊威權勢力重新掌權後,又定調為「官逼民反」的詮釋;對於白色 恐怖案件則尚未展開調查,而檔案的公開與閱覽也遭受諸多限制。
4、其他:行政正義方面,採取拒絕與閃躲的態度;在憲法正義方面,除以 修訂國安法限制白色恐怖案件的上訴,另官方以掩飾和自圓其說的方式處理戒嚴 令疑義,都未能有具體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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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台灣轉型正義的特色與限制
回顧台灣從國民黨政權之下漸漸進行推動民主改革,以民間豐沛的社會力追 求轉型正義,歷史脈絡與政治局勢也深刻影響許多關鍵時刻的變化,一方面是台 灣轉型期的特色,往往也成為轉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