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金錢補償為主,也因此中止關注
第四節 轉型正義的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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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轉型正義的未來展望
事實上,轉型正義相當重要的成分,是集體記憶的澄清與昇華,所以不是受 害者提出控訴與冤屈,得到金錢補償就完成了,還必須全體公民透過瞭解歷史真 相,才能有所反省,才能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以新的價值和規範建構民主文化。
雖然前述看到種種轉型歷程的困難,但是也從中看到人民的力量。不論二二 八事件或是白色恐怖案件的平反,都不只有受害者的投入而已,社會和輿論的關 注,也是相當重要的助力,才能促使民代與執政者制定相關法律;再者,所謂「受 害者」不只是事件受難者或是案件受裁判者本身而已,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令,
限制各種基本人權,台灣社會的每位公民皆深受其害,所以追求轉型正義,也是 每個公民的權利和責任。
然而,誠如吳乃德所提示:「民主化之後人民普遍期待「正義」終於可以到 來,受害者獲得補償和撫慰,加害者受到應得的懲罰。…這種要求如果沒有得到 滿足,人民對政治、對民主都會產生嘲諷和疏離」,287目前台灣正處於類似的尷 尬中,民主改革已經開始,但是沒有共同的反省,正義價值產生模糊。
或有論者,雖然肯定轉型正義的價值,但卻質疑它的價值位階,例如江宜樺 認為:「請不要忘記它只是人類社會諸多價值之一,…但是它不是唯一的價值,
也無法宣稱是最高的價值。…即使它可以等同於正義本身,它也無法取代自由、
平等、幸福或安定。…」288
筆者認為這樣的邏輯似是而非;首先,〈世界人權宣言〉通過之後,人權已 經成為普世價值,維護人權已經是所有國家及個人的責任,轉型正義也是實踐人 權價值必須走的道路。再者,就如「環保」議題的爭議,最常見的就是和「經濟 發展」的重要性相比較。事實上,兩種價值並非必然衝突,透過人類文明進步,
就能找到平衡點與共同點,例如,提高科技水準,往往就可以創造更高的經濟價
287 參考吳乃德《台灣人權與政治事件學術研討會》,2005/12,頁 5。
288 參見江宜樺著,「台灣的轉型正義及其省思」,思想,第 5 期(台北:聯經,2007 年),頁 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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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今年成功大學發生蔣介石銅像移除爭議來看,過去各大學曾有銅像移除 風波,而成大學風一向保守而未波及,直到今年二二八時,學生社團趁夜對校園 內銅像潑紅漆、並寫上「奠」字,引起爭議後,有師生組成「移除成大校園蔣介 石銅像推動聯盟」引發 700 多人連署,促使校務會議首次討論移除問題。291台灣 去蔣化雖然也被討論多年,但讓人意外的,是由目前的大學生世代再度提醒社會 重視,他們平均而言都是蔣介石過世之後所出生,所以,可以看到歷史不一定隨 時間被遺忘;雖然失去時間的壓迫性,但是所產生的距離,也可能讓面對歷史的 態度,產生客觀的距離,因而有較大的空間建立歷史正義,成為處理其他轉型層 面的基礎。
《新頭殼 newtalk》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26859 ,2012.07.06。
291 修瑞瑩,《聯合報》,2012/6/28,B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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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本論文探討台灣白色恐怖案件形成的背景、原因,除了整理威權時代國家暴 力如何造成人權侵害,藉以描繪出 1950 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受難者所體驗的歷史 情境,也進一步理解受難長輩追求平反的原因與訴求。其次,彙整二二八事件平 反運動的歷程與成果,作為白色恐怖案件平反工作的對照。最後,將兩者放在轉 型正義的架構下,整理台灣目前的轉型正義的成果和有待努力的部分。
梳理促進會推動平反的文件以及官方與社會的回應之後,回顧整體白色恐怖 案件平反成果,相較於二二八事件的平反,由於有二二八打開政治禁忌與社會運 動的空間,而減少社會的阻力;也因為二二八平反運動而促使官方建立出回應平 反要求的模式,而顯得縮短抗爭的歷程。所以,整體而言,官方的回應措施是十 分相近的,都著重於補償正義的層面,例如立法進行補償、建碑、道歉、回復名 譽證書以及儀式性紀念活動,其他如刑事、歷史、行政、及憲法正義,則留下很 大努力空間。不過,官方所成立的相關機構,性質差異很大,二二八是以「紀念 基金會」為名,2007 年並改組為常設性機構,持續真相研究與推展族群和諧;
白色恐怖則以「補償基金會」為名,待補償作業結束,組織命運未卜,而相關的 國家人權博物館設立後,是否能進行白色恐怖真相研究並推展人權議題,則有待 觀察。另外社會對白色恐怖案件的關注的程度,也不及二二八平反運動。依據筆 者觀察,有以下原因:
一、白色恐怖平反組織內部成員國家認同差異較大:
二二八平反運動由人權運動者發起,家屬與社會關懷人士繼之,運動推動團 體內雖有因運動策略和訴求的差異,但是基本上認同相近、凝聚力高;相較 之下,白色恐怖案件受難者內部異質性與歧見高,尤其在國家認同方面的歧 異,削弱凝聚力與訴求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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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動白色恐怖平反工作者的條件較有限:
相關條件包括參與成員年齡、資源、組織動員能力等等;二二八平反運動除 了起初有教會大量人脈與資源投入,後來有 1990 年代民主運動的奧援,而 繼此力量成立家屬為主的關懷協會,成員多屬受難者第二代,正值青壯年,
而相關籌辦和協力者,有人權運動、民主運動、教會組織、學術界、及文字 工作者等層面,社會影響力深廣;相較之下,1950 年代白色恐怖案件的平 反,組織成員幾乎都是受難者本身,不但平均年齡較高,許多人還擔負著未 成年子女生活,加上他們在一般人就學、就業的時光長年身陷囹圄,出獄之 後又處處受限,平均而言,所擁有的條件與資源較不足,可動員的資源也相 當有限。
三、白色恐怖平反相關議題繁多,所結合的社會議題卻少:
由於二二八事件平反打開政治禁忌之後,新聞論述的類型相當多元,例如「共 產黨叛亂」、「民主改革」、「治安暴動」、「獨立建國」、「國家暴力」、「派系鬥 爭」、「族群差異」、「族群融合」、等,由多種面向探討二二八事件,因此,
不但能從多重角度認識二二八,也吸納更多資源與社會關注,例如有些縣市 政府與學校也舉辦紀念活動;相對而言,探討白色恐怖案件的角度,之前大 多在「紅帽子」與「白帽子」的統獨議題之下,然後從「冤假錯案」討論司 法與人權的面向,一般公民不容易感受到白色恐怖和切身的關係,直至近幾 年「國家暴力」與「轉型正義」等議題才逐漸被討論。
再者,1997 年間開始提出平反後,雖受該屆立委特殊生態所支持,促成補 償法制化,但補償相關議題繁瑣,以致爭議耗時;雖 2000 年政黨輪替後,
民進黨政府回應態度較積極,但民主運動與反對威權的能量逐漸減弱,白色 恐怖平反議題難以持續凝聚社會關注。
四、兩事件規模和時間差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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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久遠,大部分加害者和受害者都已過世,而且是短期事件,
較容易歸責於少數人。相較之下,白色恐怖侵害人權時間長達近四十年,共 犯結構龐大,牽涉司法、情治、軍事、警政機關,相關人員甚至仍處其位,
以致檔案解密受阻,真相調查不易,究責範圍難界定,阻力也較大。
即便有上述種種困難,許多年長的白色恐怖案件受害者還是走上街頭請願、
陳情、抗議,因為威權體系對於人權迫害,他們深受其苦且深埋多年,如同許多 缺乏動力進行官方調查的國家一樣,台灣也需要依賴公民社會的民間組織,進行 重建集體記憶的工作,促進會集結受難者不斷倡導、遊說,他們的現身說法不只 是為了控訴與補償,還沉痛地要求公開真相,以維護尊嚴與人權,寄望國家暴力 不再重現,社會不再重蹈覆轍,這是白色恐怖案件平反運動最重要的貢獻,也是 最終的目標。
回顧促進會所曾提出的訴求,具體而言,還有許多未完成的。例如:「公布 相關檔案」,雖有檔案法實施,但是卻被藉個資法之名限制公開,相關檔案保存 狀況也備受質疑;其次,「扶助受難人及其家屬走出白色恐怖陰影」,至今仍有 許多會員的家屬因諸多因素並不了解父兄受難情況,是一大遺憾;再者,還有許 多會員認為政府的「補償」只是間接認為當時辦案有瑕疵,而「『賠償』才是真 正的平反」。另外,〈補償條例〉最重要的推手謝聰敏先生,近年來還致力研究
「沒收財產返還」問題,以及「戒嚴令無效,軍事審判違憲」等議題,也值得持 續關注。
此外,近年來促進會成員因年長而漸凋零,經費與會費收入漸減,有會員悲 觀的認為等經費用完,約莫也就是會員凋零到可以結束會務的時候了,但是也有 如創會理監事陳英泰等認為「白色恐怖不是本世代人告終,就不再去管,當時定 未完成的轉型正義,就可不再理它的意思。我們在世之年,應為後代想法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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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如此用心良苦,都是為了「維護人權」的宗旨,會員長輩曾經付出的努力,值 得也必須保存、研究,避免社會集體失憶。
本論文藉由整理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的檔案,期待重新找尋受 害者前輩們努力的刻痕,遺憾受限於時間未能進一步完成口述訪問,亦未能將文 件檔案作更完整的理解與補充,以致對於長輩曾經的付出描繪與理解有所不足。
其次,或許從更廣泛資料的蒐集,例如其他受難者團體的研究,或是補償基金會 的申請案預審小組及董監事會的會議紀錄,可以對白色恐怖案件的平反有更豐富
其次,或許從更廣泛資料的蒐集,例如其他受難者團體的研究,或是補償基金會 的申請案預審小組及董監事會的會議紀錄,可以對白色恐怖案件的平反有更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