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但是 2002 年 8 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送立法院後,
第二節 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成立歷程
-1998 年 11 月號,http://www.haixiainfo.com.tw/SRM/95-2402.html。
151 曾梅蘭,苗栗縣銅鑼鄉人,1952 年台灣省工委會苗栗銅鑼支部案刑期 10 年。
152 徐慶蘭,苗栗縣銅鑼鄉人,1952 年台灣省工委會苗栗銅鑼支部案死刑。
153 「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於 1992 年 2 月 28 日進入立法院開始審查。參考《立法院公報》
81 卷 18 期 2546 號 76~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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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林書揚,1926 年生,台南縣麻豆人,1950 年台灣省工委會麻豆支部案刑期無期徒刑;1984 年假釋出獄,1986 年發起成立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1989 年成立勞動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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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陳鵬雲回憶錄《2328》,作者自印,2006,頁 121;以及閻啟明口述訪問(2011/10/3)。163 盧兆麟,1929 年生,1951 年盧兆麟案無期徒刑,曾任互助會會長,擔任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 件平反促進會總幹事。
164 盧兆麟等口述,林世煜、胡慧玲採訪記錄,《白色封印:人權奮鬥證言;白色恐怖 1950》,台 北市: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2003,頁 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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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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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而現在仍有如此做的洶濤的暗流。因此我們要有長期抗爭的心理準 備,而此五十年代的團體名稱可給我們繼續抗爭的憑持。165
促進會本來考慮設立為全國性社團,後來選擇在台北市登記立案,一則考量 組織運作與成員設籍地比例;另一方面,是考量當時台北市政府的組成,對於白 色恐怖案件受害者較為友善;當時台北市市長陳水扁,曾任美麗島事件辯護律 師,還有美麗島事件受刑人陳菊擔任社會局局長,對於組織「平反促進會」表示 樂觀其成。相較於之前組成的政治受害者團體,促進會對於國家認同則採取較為 開放的態度,並未強調統一或獨立。
促進會於 1997 年 9 月 26 日召開成立大會,創會宣言提出的訴求,一是要求 比照「二二八事件」處理模式,由行政院成立一專案小組,邀集各界代表共同組 成,處理所有相關事宜;其二,是請政府儘速對戒嚴時期受軍法不當審判而構成 之政治案件受害者一律予以平反補償;另外,對於受害者遺族,生活困難者應予 適當救濟;並設置靈骨塔以安葬被槍決遺骸。166
促進會創會宗旨是「為五十年代,戒嚴時期受不當軍事審判之政治案件受害 人及其家屬平反冤獄、維護人權、恢復尊嚴並結合社會各界關懷人士以防止類似 事件再度發生為宗旨」。首任會長林至潔,167後來以受害者代表的身分,和副會 長陳鵬雲共同被推薦擔任「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 會」(以下簡稱「補償基金會」)董事,成為促進會與補償基金會的重要聯繫窗口。
165引自陳英泰,〈16-4:6 月 17 日的便當會〉,陳英泰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yingtaichen/article?mid=514&prev=515&next=-2&page=1,
2011/11/30。
166 針對曾梅蘭到六張犁發現政治受難者亂葬崗事件,促進會要求政府應該對往生者的身後事善 盡責任。
167 林至潔,1926 年生,1950 年台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案刑期 10 年,促進會首屆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