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灣政治案件平反與轉型正義--以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為中心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臺灣政治案件平反與轉型正義--以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為中心"

Copied!
15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碩士論文. 政 治 大 臺灣政治案件平反與轉型正義--以五十年 立. ‧ 國. 學. 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為中心.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陳翠蓮 博士 研究生:羅宜芬 撰 2012 年 7 月.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 摘. 要. 二戰結束後,中國陷入國共內戰,1949 年國民黨政府敗退台灣;1950 年韓 戰爆發,美國派第七艦隊協防台灣海峽,確立海峽兩岸分治的局勢;國民黨政府 於是對內全力掃除異己以鞏固政權,利用軍警特務系統、媒體宣傳、文化運動及 戶警合一制度進行鋪天蓋地的社會控制,並製造出數以萬計的白色恐怖案件。 解嚴後,過去戒嚴時期的司法正義受到質疑,各種人權議題受到檢視,經常 以街頭運動要求權益,二二八事件平反支持者也以和平公義運動的形式,開拓出 政治案件平反的空間;1995 年〈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公布,成為官方. 政 治 大. 處理政治平反的底線,也成為白色恐怖案件追求平反的參考模式。. 立. 1997 年白色恐怖案件受害者組織「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 ,不. ‧ 國. 學. 斷倡導、遊說,除了見證歷史、訴求賠償,要求公開真相、保留史蹟,以維護尊. ‧. 嚴與人權,冀望國家暴力不再重現;最後促成成補償法制化、加速補償作業的進. sit. y. Nat. 行,並保留綠島新生訓導處等重要史蹟。. al. er. io. 參考其他民主化國家處理轉型正義的歷程,在價值選擇和實務上有許多共同. v. n. 的難題,各國根據其民情、政治局勢和歷史脈絡,選擇或發展不同的策略和模式。. Ch. engchi. i n U. 台灣白色恐怖長達近四十年,共犯結構龐大,相關人員或仍處其位,以致檔案解 密阻力大,真相難釐清;再者,白色恐怖受害者眾,國家認同分歧影響訴求力量; 此外,補償法制化議題繁瑣,以致不易凝聚訴求。 回顧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案件的平反歷程,官方的回應措施十分相近,都 著重於補償正義的層面,如進行補償、建碑、道歉、回復名譽證書以及儀式性紀 念活動,其他如刑事、歷史、行政、及憲法正義,則留下很大努力空間。 本文藉由整理促進會檔案,探尋受害者戮力追求平反的刻痕,除追溯台灣轉 型正義的脈絡,作為未竟之路參考;另希望對受害者—他們以青春血淚見證,又 在白髮蒼蒼時揮汗為轉型正義鋪出前路—也致上敬意與謝意。.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3) 關鍵字:白色恐怖、戶警合一、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 件平反促進會、林至潔、吳聲潤、陳孟和、陳鵬雲、陳英泰、陳永興、盧兆 麟、謝聰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轉型正義.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4) 目 第一章 緒論. 次. ……………………………………………………………………… 3.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第四節 論文架構 第二章 戒嚴體制與白色恐怖的人權侵害 ……………………………………… 11 第一節 違反基本人權與憲法的非常體制 第二節 「匪諜」汙名的建構. 政 治 大 第三章 台灣政治案件平反的啟程 ……………………………………………… 37 立 第三節 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的成因. 第一節 八十年代民主運動與戒嚴體制崩解. ‧ 國. 學. 第二節 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的歷程 第三節 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的回顧與反思. ‧. 第四章 白色恐怖案件的平反—以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為中心…63. io. y er. 第二節 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成立歷程. sit. Nat. 第一節 白色恐怖案件平反的背景與梗概. al. 第三節 政治案件受害者的平反期待. n. v i n Ch 第四節 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的平反工作推展 engchi U 第五節 白色恐怖案件平反的限制 第五章 台灣轉型正義的實踐. ………………………………………………… 103. 第一節 轉型正義的難題與類型 第二節 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案件的平反成果 第三節 台灣轉型正義的特色與限制 第四節 轉型正義的未來展望 第六章 結論. …………………………………………………………………… 125. 徵引書目. …………………………………………………………………… 129. 附錄. ……………………………………………………………………… 135. 1.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948 年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可說是近代人權發展的里程碑,台灣受世界 風潮影響,卻適逢政治巨變,台灣人權受前所未有也是國際少有的嚴重侵軋,中 國國民黨政權為維護其法統及勢力,頒布戒嚴令進行威權統治,長達三十八年的 戒嚴,不但違反基本人權、違憲、造成人民噤聲、政治案件受害者更遭受社會排. 政 治 大 與案件的平反,包括要求執政者道歉、公布檔案、立法金錢補償等等;然而,這 立. 除,直至解除戒嚴令之後,溫和漸進的民主發展下,社會各界與受害者追求歷史. 些追求轉型正義的努力,卻在各場域角力之下多所妥協。筆者因緣際會而接觸到. ‧ 國. 學. 平均高齡八十歲的五 0 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受害者,以及平反促進會相關檔案,深. ‧. 感這些過程應該被記憶,而不能隨年邁的受害者消失。. sit. y. Nat. 目前對於台灣白色恐怖案件的研究,學科別而言,有社會學、法律學、政治. al. er. io. 學、歷史學、區域研究等等,除了從各學科領域有不同研究取向之外,關注的焦. v. n. 點有的是以案件為中心、有的是以官方政策與措施為主軸,然而,整體平反過程. Ch. engchi. i n U. 中,民意代表與民間社團從發動議題到持續推動都是最重要的推手,卻未被進一 步彙整並研究,不但不完整也不公平。2000 年台灣在政黨輪替後,民間社團對 於轉型正義的殷切盼望,沒有得到完整滿足,但對於民進黨政府卻又難以苛責, 這樣的矛盾與失望延續到政黨二次輪替,政治清算的氛圍讓轉型正義更顯遙遠, 未竟的平反之路可以怎麼走呢? 解除戒嚴之後,台灣社會運動風起雲湧,對於人民權益的爭取與討論的氛圍 相當熱烈,白色恐怖政治案件卻礙於戡亂時期及刑法一百條的限制,出現平反的 要求則相對緩慢,回顧平反歷程,除了零星案件提出平反的要求,1最早的相關 1. 例如雷震遺孀宋英 1988 年向監察院提案重新調查雷震案。 3.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7) 立法是由謝聰敏立委所提案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於 1995 年 1 月公佈施行,然後 1997 年開始討論推動補償法制化,但是歷史正義仍然模糊, 而名譽恢復證書無法完全弭平受害者的委屈。如果金錢賠償非終極解決辦法、名 譽恢復證書也不是,究竟,受害者期待的平反圖像為何? 1950 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受害者,在 1988 年成立「臺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 會」 ,但是直到 1997 年間才有明顯爭取補償的要求,有共識者進一步組織「五十 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才開始將案件受害者的聲音進一步集結,力促 完成補償立法、加速基金會運作及案件的審查。1998 年並成立「臺北市高齡政. 政 治 大 進一步對高齡受害者的關懷,其中經歷的曲折、妥協不但值得深入探討,若和各 立. 治受難者關懷協會」以關切受害者晚年生活。從噤聲到成立互助會、追求平反到. ‧ 國. 學. 國的轉型正義歷程及先行的二二八平反運動進行比較,或者可以為白色恐怖的平 反找到過往的脈絡及未來可參考的方向。. ‧. 由於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漫長且案件特質有所轉變,筆者擬以五 0 年代政治案. y. Nat. sit. 件為範圍,梳理以下重點:第一、探討台灣 1950 年代的社會控制,如何造就成. n. al. er. io. 眾多政治案件受害者:第二,從二二八平反運動找出政治案件平反的參考路徑;. i n U. v. 第三是以「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為主軸的平反圖像:整理平反促. Ch. engchi. 進會想做和已經做的,再補充社會相關回應與作為,希望能對平反之路能有較為 深刻的描述。第四是整理各國轉型正義的實施經驗,再將台灣二二八與白色恐怖 案件平反放到轉型正義的架構中,探討台灣轉型正義在政治案件平反層面的實踐 樣貌。 有學者指出極權主義並非近現代國家線性發展的一個階段,而是政權進展的 迴圈的一點,2即便資本主義政治體系是目前世界發展的主流,但是從歷史看來, 迴圈的發展不可預期,所以面對可能的種種反挫力量,人民不可遺忘要求基本人. 2. 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著;胡宗澤,趙力濤譯,《民族國家與暴力》(台北縣:左岸文 化出版,2005) 4.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8) 權,如此,或者才有可能拒絕再度被極權所威嚇。既然人權發展並非線性的方向, 極權主義可能重來;故此,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後近二十 年的現在,回顧平反之路的過往有所曲折、未來又不可測,但推動轉型正義,是 一條必定有反挫、又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路,此時耙梳來時之路,是為銘記足跡, 盡可能避免重蹈覆轍。. 第二節 文獻回顧. 政 治 大 政治、與歷史層面的研究主題,但多數是將重點放在戡亂戒嚴體制的討論。如裘 立. 對於「白色恐怖」的研究,近年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分別有從法律、人權、. ‧ 國. 學. 佩恩〈戰後台灣政治犯的法律處置〉3指出此條例是一特別刑法,加重通通刑法 內亂罪與外患罪,且擴大犯罪之範圍,是亂世用重典的嚴刑峻法,研究的時間從. ‧. 1945 年至 1997 年,梳理各相關法條的背景、內涵、與應用,並從法律制定、案. sit. y. Nat. 件人數統計、類型、判刑輕重、法律程序進行比較分析,細密描繪出政治案件的. al. er. io. 各種層面,是一份具有歷史縱深觀點的法律研究。近期的歷史研究中,則有洪淑. v. n. 華〈台灣戒嚴時期大法官釋憲與人權發展〉,4主要從大法官釋憲檢視各有關人. Ch. 權的法規如何在憲法之下施行。. engchi. i n U. 除了法律層面之外,有許多研究則是以探討案件類型與性質為主軸;例如: 李筱峰〈台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類型〉 ,5作者認為蔣介石為維護在台灣的政權 而以高壓手段整肅異己,透過「戒嚴法」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來進行, 將戒嚴時期的政治案件,綜合分析為八個類型,分別是「對親中共或左翼言行的 打擊」 、 「對台灣獨立運動及主張者的整肅」 、 「對原住民菁英的整肅」 、 「對民主運. 3. 裘佩恩,〈戰後台灣政治犯的法律處置〉(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 4. 洪淑華,〈台灣戒嚴時期大法官釋憲與人權發展〉(台北: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5. 李筱峰, 〈台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類型〉 , 《1949-1987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 , 2001.5.20。 5.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9) 動的壓制」 、 「政治權力的鬥爭」 、 「文字獄」 、 「情治特務單位的內部鬥爭」 、 「特務 人為為爭工領獎製造的冤案假案」,雖然其分類有討論的空間,例如「文字獄」 或者可視為「對民主運動的壓制」的一部分,但是此分類讓人瞭解白色恐怖案件 內容的差異,以致對於後來白色恐怖案件當事人對於「平反」訴求的差異,有背 景上的認識。 還有邱榮舉〈論台灣戒嚴時期的政治案件〉 ,6此文將台灣政治發展分為「國 民黨接收至戒嚴之前」 、 「戒嚴時期」 、解嚴後「推動民主化時期」 、及政黨輪替後 「人權立國」四個時期,再簡述各時期政治案件的特色期後來的平反工作發展。. 政 治 大 政治思潮影響,來解釋五立 0 年代的案件多屬於「紅帽子」 ,六 0 年代則多具有「濃. 其中羅列前兩個時期的重大政治案件,並指出五 0 年代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 ‧ 國. 學. 厚的台灣傾向」的政治思想與政治行動。此外,關於政治案件的平反,此文重點 在於執政者的相關作為,包括李登輝總統設置「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與「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並詳列參與人員。. y. sit. Nat. 遺憾的是此文完全未將民間各方促進平反的力量列入。. n. al. er. io. 對於白色恐怖案件的平反研究,首先對於法律層面必要的認識是突破法律層. i n U. v. 次的討論,誠如徐永明所指出的:回歸正義的價值觀,可能是現階段轉型正義在. Ch. engchi. 台灣必須著重的。這樣才能破解所謂「合法」或是「未違法」的迷思,因為只要 糾纏在合不合法的討論,就會陷入惡法亦法的邏輯中。7薛化元則提醒:台灣由 於內外交雜的複雜狀態,如果進行「轉型正義」的處理,還將面對「不正常國家」 狀態的檢討,至少對內根據史實建構朝向主權獨立的正常國家發展共識的可能。 8. 舉例而言,「內亂罪」的界定則因為國家主權定義的差異而有爭議。 有關各國轉型正義的探討,吳乃德有數篇文章,主要討論轉型正義的難題和. 6. 邱榮舉,〈論台灣戒嚴時期的政治案件〉, 《1949-1987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 , 2001.5.20。. 7 徐永明, 〈轉型正義在台灣〉,《新世紀智庫論壇》 ,第 40 期(2007.12.30),頁 67-69。 8. 薛化元,《新世紀智庫論壇》,第 36 期(2006.12.30), 頁 103-105。 6.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10) 典範,而〈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提到有些國家採取嚴 厲方式起訴、懲罰加害者,甚至包括威權政府的統治者及其同僚;有些國家刻意 選擇集體遺忘這段歷史,有些國家則採取類似南非的「真相和解委員會」的中間 路線:只揭露真相、卻赦免加害者。本文第二部分討論台灣特殊的處理方式:賠 償受害者、遺忘有加害者的存在、同時讓歷史荒蕪, 9提示出台灣追求白色恐怖 案件平反的現況與困境。 另外,蘇瑞鏘〈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戰後台灣政治人權侵害案件的研究意 義與相關資料介紹〉10一文,從人權的角度闡述台灣戰後白色恐怖案件的研究意. 政 治 大 權,再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提出的「人權暨國際人道法受侵者賠償基本原則」 立 義,認為不但相關案件無法從法律救濟得到完全的保障,並且法律持續侵害著人. ‧ 國. 學. 作為台灣處理轉型正義的對照與參考模形,指出此主題的研究觸及史學、法學、 政治學的學門,以及民主、人權、轉形期正義的領域,有豐富學術意涵與現實意. ‧. 義。對於相關資料的彙整,則分為「普遍性、地域性、個案性、其它相關資料」. sit. y. Nat. 四類,蒐羅官方檔案、史料彙編、專書、論文、報導、回憶錄、口述訪談、網站、. al. n. 類,但未對於資料內容進一步介紹與評論。. Ch. engchi. er. io. 及各項影音資料共計數百條,綜觀之,對於資料的蒐集的廣度相當高也略做分. i n U. v. 張炎憲〈導言: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則是站在回顧台灣歷史的角度,比較 白色恐怖與二二八事件的平反歷程,檢視白色恐怖的時代背景,重要的是,在此 指出探討白色恐怖案件的困難之處;另外強調「判決書與真相的落差」及「法治 不法、司法不公」是國家公權力造成白色恐怖的結構性因素。最後試圖為白色恐 怖案件平反發展遲滯的現象,找出可能的原因,並提示以謹慎與同理的態度進行 研究,對於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的研究相當具有啟發性。另外,張炎憲則認為探. 9. 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 ,《思想季刊》 ,第 2 期 (2006 年 7 月):1-34。. 10. 蘇瑞鏘, 〈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戰後台灣政治人權侵害案件的研究意義與相關資料介紹〉 , 《彰 中學報》 ,2007.01,頁 125-151。 7.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11) 討白色恐怖政治案件的困難性,包括:(一)期間難界定;(二)被捕者身分認定困 難與案情釐清不易;(三)資料檔案彙整困難;(四)案件數量多寡不明:軍事法庭 之外還有以「自新」如蔡孝乾、「感化」、還有「貪汙瀆職」等;(五)逮捕人數難 以估計。11因此,對於研究的範圍與定義必須審慎斟酌。 政治案件受害者謝聰敏,也對於補償條例有許多說明與探討,例如〈白色恐 怖受難人抗爭有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立法始末及 依據〉,12此文是在補償條例 1998 年 6 月通過的之後,因為行政院未依法執行, 激起白色恐怖案件受害者於 1999 年 9 月向行政院提出抗議,針對抗議內容作進. 政 治 大 二二八事件和白色恐怖案件補償的認知立場和立法設定不同,所以不能適用相同 立. 一步的說明,對話的焦點在補償基金會由蘇友辰律師所發表的文章主張政府處理. ‧ 國. 學. 的補償原則,謝委員以參與立法的歷程的討論強調補償原則適用,且蘇友辰主張 的「排除條款」並無損適用的理由,直陳行政院經常將良法美意扭曲。另外謝聰. ‧. 敏在〈白色恐怖補償兩法案立法過程之探討〉13一文,對於立法過程的角力與妥. er. io. sit. y. Nat. 協,有相當完整的敘述。. n.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v a. i l C n hengchi U 由於台灣戒嚴時期長達三十八年,期間白色恐怖案件產生的因素有變化,受 害者成員的背景異質性也很高,首先的考量是「受害者是複數的」,換句話說, 即使是同樣案件的政治受害者,由於某些群體或個人價值觀、出獄後際遇等等各 方面的差異,對於平反的期待和滿意度也很可能不同。其次,則是個人信仰與態 度從年少、到解嚴、再至今日,也可能有很大的改變,例如有許多人年輕時信仰. 11. 張炎憲,〈導言〉 《白色恐怖與轉形正義》 ,(台北:台灣歷史學會,吳三連史料基金會),2010 年 7 月,頁 7-13。. 12. 謝聰敏,〈白色恐怖受難人抗爭有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立法始 末及依據〉 ,《海峽評論》106 期,1999.10。. 13. 謝聰敏,〈白色恐怖補償兩法案立法過程之探討〉 ,《1949-1987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 史探討》 ,2001.5.20。 8.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12) 社會主義,對中國共產黨懷抱憧憬,但年歲漸長後現在則相當排斥;相反的,當 初懵懂追隨中國國民黨反共抗來台的外省兵,有些現在則是重新憧憬勢力逐漸強 大的中國共產黨,這些因素對於平反的內在意涵,就可能造成個人內在詮釋的質 變。 基於上述考量,因此先不選擇個人,而以民間團體,作為研究的主要參考。 而「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是最早以平反為 其宗旨所成立的組織,五十年代也是台灣白色恐怖案件產生的最高峰期,促進會 創會之後,約六百多位會員,除了致力於推動補償法制化,協助近千位個案受害. 政 治 大 口述訪問,以求平反白色恐怖案件受害者尊嚴,是台灣重要的 1950 年代白色恐 立 者申請補償;此外也持續要求政府公開檔案,調查真相,並積極配合各團體進行. ‧ 國. 學. 怖案件受害者組織,故筆者以促進會推動平反的歷程,作為考察台灣白色恐怖平 反的主要依據。. ‧. 筆者以歷史比較研究法比較「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與「五十年代白色恐怖. y. Nat. sit. 案件」平反歷程。其次,整理目前出版的口述訪問中,白色恐怖案件受害者對於. er. io. 平反的期待為何,對於平反歷程的回顧為何,不足之處,再進行口述訪問補充。. al. n. v i n 此外,並運用史料分析法,除了參考相關出版史料文獻,主要以促進會內部 Ch engchi U. 刊物、理監事會議紀錄、陳情與抗議文書為主,耙梳該會對白色恐怖平反的目標、 行動與影響。值得一提的是,促進會創會會員陳英泰的回憶錄對於該會組成與運 作歷程,有許多詳細而具動態的描述,是重要的對照及補充資料。.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文分為六章,除了緒論與結論之外,分為四章。緒論介紹筆者研究動機、 文獻回顧、研究方法與內容。第二章彙整台灣威權政體如何以戒嚴體制與相關法 規建構出白色恐怖,加上文化宣傳進行系統性人權侵害。並分析五 0 年代白色恐. 9.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13) 怖案件的歷史與情境因素。 第三章則是梳理台灣政治案件平反的開端與行進脈絡,主要有 1980 年代民 主運動與戒嚴體制崩解為背景,繼而有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打開社會討論空間, 最後回顧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的歷程,並整理反思,以作為白色恐怖案件的平反 參考。 第四章則是聚焦在白色恐怖的平反,首先重整白色恐怖案件平反的背景脈 絡,並摘要白色恐怖平反的重要歷程;其次,進入促進會的平反路徑,從檔案、 回憶錄、口述訪問梳理其成立經過;再其次,彙整五十年代政治案件受害者在口. 政 治 大. 述史中表達的平反期待,以對照促進會相關的訴求是否相近;然後進一步描繪促. 立. 進會所推動的平反工作,參考其宗旨「爭取權益、要求公布真相與檔案、撫平傷. ‧ 國. 學. 痛與紀念、促進社會公平與法治」為主軸,分項說明其進展,並補充社會的回應。 最後檢討平反的限制,主要在於國安法限制上訴權利,大法官解釋阻絕法律救. ‧. 濟,還有相關法律解釋模糊,造成檔案解密受阻,真相無法公開。. y. Nat. er. io. sit. 第五章是先探討轉型正義的價值難題,再分析南非、韓國、與西班牙等不同 處理類型的轉型正義經歷與影響因素。然後將前述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政治案. al. n. v i n 件的平反成果,放到轉型正義的系譜下進行討論分析,說明台灣轉型正義的特色 Ch engchi U 與不足之處,最後提出未來可能的方向。第六章為結論。. 10.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14) 第二章 戒嚴體制與白色恐怖造成人權侵害 二次大戰甫結束,世界局勢則趨於民主自由國家與共產國家兩大陣營;而中 國則立刻陷入國共內戰,1949 年出現明朗態勢,國民黨政府敗退台灣;1950 年 韓戰爆發,兩大陣營勢力因而在東亞對峙,美國因此拉攏日本共同對抗中、蘇, 為保障東亞與太平洋的安全,確保台灣海峽的中立,派第七艦隊協防台灣海峽, 也確立海峽兩岸分治的局勢。 1952 年美國與台灣簽訂〈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14並. 政 治 大. 與日本簽訂〈美日安保合約〉將台灣列入防守的範圍。如此,不但在東亞建立由. 立. 日本、台灣、和南韓連結形成圍堵共產主義的防線,對於國民政府也有限制和保. ‧ 國. 學. 護的雙重效果。. ‧. 在此背景下,國民黨政府於是對內全力展開掃除異己、鞏固政權的政治動. y. Nat. 作,本章即是要梳理此一時期違反人權的相關法規,以及在國民黨威權體制之下. er. io. sit. 如何利用軍警特務系統、媒體宣傳、黨政合一制度進行鋪天蓋地的社會控制,製 造出台灣數以萬計的白色恐怖案件。. n. al. 第一節. Ch. engchi. i n U. v. 違反基本人權與憲法的非常體制. 〈中華民國憲法〉於 1947 年 1 月公布後,還尚未行憲,7 月國民黨政府即 以掃蕩共產黨為由,宣告全國總動員。1948 年 4 月 18 日第一屆國民大會制訂〈動 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以下稱〈臨時條款〉) ,於 5 月 10 日公布實施,且優於憲 法而適用。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臨時條款〉 之後歷經多次修訂,修訂重點在於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 14. 此條約於 1952.12.02 簽訂,參考薛化元編著, 《台灣地位關係文書》(台北:日創社,2007), 頁 123。 11.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15) 的限制,並擴大總統職權,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 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 國民黨政府對於台灣的統治,在戰後的數年內除了沿用部分在中國大陸所制 定與施行的法令,並在憲法的規範之外制定多項新的法令強化其控制,包括以「總 動員法制」之下,授權政府發布各種行政命令,管制經濟、媒體、通訊、集會、 結社,限制剝奪人民基本自由。15再者,以動員戡亂為由制定相關法令危害自由 人權,諸如〈懲治叛亂條例〉 、 〈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 、 〈動員戡亂時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 、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 政 治 大 宣告終止動員戡亂之後,才對部分法令作「脫帽式修正」 。 立. 法〉等多項法令。16另一方面則以「戒嚴法制」架空憲法對於人權的保障,直到 17. ‧ 國. 學. 上述法規對於白色恐怖時期形成重大影響的原因,主要是和「戒嚴體制」以 及〈刑法〉相嵌而羅織成數以萬計的政治案件,在黨政合一的基礎下,國民黨威. ‧. 權體制以「違憲卻合法」的不正常型態行使國家暴力數十年。以下就相關的法條. er. io. sit. y. Nat. 作進一步說明。. n. 一、威權體制與相關法規: a (一)戒嚴體制:. iv l C n hengchi U. 中華民國〈戒嚴法〉於 1934 年公布實施,主要條文摘要如下: 1、宣告程序與機關:根據〈戒嚴法〉第 1、3、14 條規定,應由國民政 府經立法院議決而宣告;但有非常事變時,國民政府得不經立法院之議決而. 15. 林山田,《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林山田發行, 1996),頁 52。. 16. 其他還有《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 《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等等以「動員戡亂」為適用要件的法規名目繁多,1991 年為了因 應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國民黨專案小組統計,待廢止或修訂的法規即有 150 種之多。引自陳文 成博士紀念基金會,《人權之路 2008 版》 。. 17. 林山田,《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頁 81。 12.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16) 宣告戒嚴,但仍需立法院追認;臨時戒嚴則由該地最高司令官宣告,但須呈 請國民政府追認。 2、戒嚴地域的分類:根據〈戒嚴法〉第 2 條規定,戒嚴地域分為二種: 一是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警戒之地域;二是接戰地 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3、司法審判非常態化:根據〈戒嚴法〉第 8、9 條規定接戰地域內的地 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關於〈刑法〉上內亂罪、外 患罪、妨害秩序罪、公共危險罪等十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 政 治 大. 因此造成非軍人由軍法審判。. 立. 4、限制基本人權:根據〈戒嚴法〉第 11 條戒嚴區域內最高指揮官有權. ‧ 國. 學. 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新聞雜誌、圖書等認為與軍事有妨. ‧. 害者;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得扣留或沒收;得檢查;對於區域內出入境. y. Nat. 內之交通工具、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建築物、民間資源都得以檢查;遷居. er. io. sit. 自由得以限制。. 5、解嚴後之上訴:根據〈戒嚴法〉第 10 條,受第八條第九條之判決,也就. al. n. v i n 是受軍事機關審判的刑事與民事案件,均得依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 Ch engchi U. 實施於台灣的戒嚴令,第一次是在二二八事件時所頒佈,1947 年 3 月 9 日警 備總部宣布戒嚴,軍警實施全面「綏靖」與「清鄉」,直到 5 月 16 日解除戒嚴; 第二次是 1948 年 12 月 10 日總統蔣介石依據「臨時條款」又宣告全國戒嚴,1949 年 1 月 24 日李宗仁下令行政院撤銷;第三次是 1949 年 5 月 19 日台灣省政府主 席兼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陳誠宣告自 20 日零時開始全省戒嚴,日後長達三十八 年的戒嚴狀態則被認為是始於第三次戒嚴令。 其中,第二次與第三次戒嚴令宣告程序的完備與否受到爭議,甚至台灣是否. 13.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17) 18. 屬於「接戰地區」也受到質疑, 直到 2011 年監察院由於謝聰敏的陳情,由黃煌 雄等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在台灣施行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令,在形式法效上出現 瑕疵,所以當時的種種處分可能有問題,但是「檔案查考有困難」,19而無法確 認宣告是否合法。其次,「司法審判非常態化」造成台灣由國民黨「以黨領政」 的不正常權力與行政結構,而且「犯〈刑法〉中內亂罪、外患罪等十項罪者交由 軍事機關審判」以及「限制基本人權」都嚴重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益的 精神。 至於戒嚴時期受軍事機關審判的刑事與民事案件,本來自解嚴之翌日起,有. 政 治 大 人民上訴的機會,不但持續綁架基本人權,造成白色恐怖真相幾乎無法釐清,也 立 依法上訴的權利,但是 1987 年宣布解嚴時,卻被〈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限制. ‧ 國. 學. 讓台灣的轉型正義有難以突破的瓶頸。如此的戒嚴令在台灣卻實施長達三十八 年,不僅創下世界紀錄,嚴重剝奪人民基本權利,對於台灣社會民主發展的影響. ‧. 無遠弗屆。. y. Nat. al. er. io. sit. (二)動員戡亂體制. v. n. 國民政府於 1947 年頒布〈中華民國憲法〉,但是當時抗日戰爭剛結束,中. Ch. engchi. i n U. 國共產黨軍隊的勢力逐漸擴大。於是國民政府蔣介石在 7 月 4 日在南京政府第六 次「國務會議」提交了「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並於次日 公佈,從此全國進入了「動員戡亂時期」。 1948 年 4 月,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為面對內戰問題,許多國 大代表提議要修改剛剛生效不到 4 個月的〈憲法〉。磋商的結果,認為最好的辦 法是「於暫不變〈憲法〉的範圍內,予政府以臨時應變之權力」。於是王世杰等. 18. 參考林山田,以及陳翠蓮等著, 〈戰後初期臺灣的人權問題與二二八事件〉 , 《戰後臺灣人權史》 , (臺北市: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 民 92),頁 52。. 19. 引自曾韋禎、彭顯均〈監院報告戒嚴時期判決、沒收財產需重新審酌〉 ,《自由時報》 (2010.8.12) ,政治新聞版。 14.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18) 20. 721 名國大代表聯名提出了「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案。 重要的是, 在宣告動員戡亂期間,就國家實施緊急權之程序給予特別之規定,使之不受〈憲 法〉本文規定之限制。大會正式通過該案後於 5 月 10 日實行。211949 年 3 月第 一次修訂,凍結〈憲法〉第 47 條限制總統及副總統只能連任一次的規定,鞏固 及強化總統的地位,形成強權領導中心。 第二次修訂是 1954 年 2 月 16 日,在 臺北召開的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臨時條款〉繼續有效,解除國民 大會行使創制、複決權之限制。另外,1954 年 1 月 29 日由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 第 31 號解釋:在第二屆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以前,應仍由第. 政 治 大 次修訂〈臨時條款〉時則授權總統設立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組織與訂頒 立. 一屆立、監委繼續行使職權,「萬年國會」體制自此確立。1966 年 3 月,第三. 明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 1991 年 5 月 1 日零時終止。22. 學. ‧ 國. 辦法增補選中央民代。直到 1991 年 4 月 30 日總統李登輝依照國民大會之咨請,. ‧. 在動員戡亂體制之下,國民黨政府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及「反共. sit. y. Nat. 抗俄」之名,於 1949 年 6 月 13 日公佈〈懲治叛亂條例〉;1950 年 6 月又公布〈戡. al. er. io. 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賦予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調查局. v. n. 等情治機關更大的權力。然而對於在戒嚴時期,相關單位對於涉有匪諜嫌疑、知. Ch. engchi. i n U. 情不報,或任為思想有問題者,間有逕行逮捕、拘押、處理,許多被捕者的家屬, 完全不知被捕的過程,有人被捕之後就無從得知其行蹤處所或偵訊結果;因此, 無辜受誣陷與牽連者,難以數計。23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所指稱之「匪諜」,指涉的是「〈懲治叛亂條例〉 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勾結之人」,而〈懲治叛亂條例〉當中最著名且駭人的「二. 20. 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臺北市:林紀東,臺北市三民,1970 年),頁 56。. 21. 當時原規定有效期為兩年半,但是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兩岸對 峙情勢下故繼續沿用。. 22 23. 國民大會網站 http://www.na.gov.tw/中華民國簡介,2012/3/12。 引自李宣鋒等主編,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五 0 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一)中外檔案》 (南投: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8) 。 15.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19) 條一」,是指凡是犯〈刑法〉第 100 條第一項、第 101 條第一項、第 103 條第一 項、第 104 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另外犯刑法第 103 條第一項與第 104 條第 一項之「未遂犯」要罰、「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也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進一步探究 1935 年所公布施行的〈刑法〉,其第 100 條第一項規定:「意圖 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二項規定:「預備犯或陰謀犯前項之 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不但對於「著手實行」的項目未. 政 治 大 對於「預備犯」 、 「陰謀犯」 立、「未遂犯」起訴,而非限於具體「強暴、脅迫」的手. 明文規定,以現代法治國家的標準而言,明顯違背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再者,. ‧ 國. 學. 段,在執法者的主觀心證下,原本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或和各種和平行為, 都可能被起訴治罪,因此,〈刑法〉條文的模糊空間即成為執政者壓制異議者的. ‧. 主要工具。. y. Nat. sit. 相較之下,〈懲治叛亂條例〉的規定不但超過〈刑法〉所訂的刑度,加上涉. n. al. er. io. 嫌違反此法,在戒嚴時期即可交由軍法審判的設計,產生許多問題包括:1、非. i n U. v. 軍人而受軍事審判。2、大部分案件為秘密審判,沒有調查庭和辯論庭,只有宣. Ch. engchi. 判庭。3、大部分案件以特務刑求取供的自白書為唯一證據。4、案件被告沒有辯 護律師,或雖有公設辯護人,但完全配合檢審演戲,甚至鼓勵被告認罪。5、1956 年軍事審判法施行以前是一審一核,速審速結;1956 年以後得向軍法覆判局申 請覆判,但覆判結果不是維持原判,就是加重刑期,整體而言是更不利於人權保 障。24而且,因為法條內文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並不明確,還有「知匪不報」的壓 力加上檢舉獎金的誘惑,25造成法條往往被擴大解釋運用。. 24. 引自人權之路編輯小組,《人權之路:臺灣民主人權回顧》 ,(台北: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2008)。. 25. 為獎勵檢肅匪諜,依照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訂有〈戡亂其檢肅匪諜給獎辦法〉 ,對於告密者 給予獎金。 16.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0) 法條之外,還有一項強化國家暴力的重要因素,就是情治機關的派系鬥爭。 由於國民黨的情報體系經歷許多分合與派系鬥爭,造成許多冤、錯、假案,調查 局資深工作者李世傑26被以「匪諜」定罪,逃過死罪而服刑滿二十年後,著書《調 查局研究》鉅細靡遺的詳述派系鬥爭的脈絡與相互侵軋以致株連無數的過程,27而 種種羅織拼湊的罪狀,完全倚靠訊問者殘忍的刑求與詐騙。28 表一、〈懲治叛亂條例〉 摘要 項目. 懲治叛亂條例. 背景. 國共內戰。國民政府指稱「奸匪詭詐趁和談日見狀大,遂竊據大陸」。. 實施. 1949/6/20 公布實施;1991/5/17 廢止. 定義. 政 治 大 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刑法第 103 條第一項、第 104 條第一項之未遂犯 立 犯刑法第 100 條第一項、第 101 條第一項、第 103 條第一項、第 104 條. 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國. 學. 1928 年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南京國民政府)29. 後續. 廢止後,另訂<國家安全法>. 相關法規. 憲法、戒嚴法、國家總動員法、刑法、檢肅匪諜條例、臨時條款. 內容. 刑罰種類:死刑、監禁、拘役、强迫勞動、没收財產. 特色. 犯行被擴大解釋,預備或未遂皆有刑責。. sit. io. al. er. Nat. 以合於法制的形式進行逮捕、定罪。. y. ‧. 前身. v i n Ch 強調檢舉獎金並將沒收資產部分回饋檢舉人。 engchi U 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其在 n. 情治人員刑求逼供。. 戒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 26. 根據李敖表示,李世傑自 1939 年進入中統局,長期負責政治與文教情報的分析與指導,至 1965 年被定罪「匪諜」 。引自李世傑著,〈序言〉, 《調查局研究》(台北:李世傑出版,1988),頁 1-5。. 27. 引自李世傑著, 〈兩局鬥爭與錯、假、冤案之鑄造〉 , 《調查局研究》(台北:李世傑出版,1988), 頁 1-5。. 28. 參考李世傑著,〈調查局的辦案、刑求與獎金〉, 《調查局研究》(台北:李世傑出版,1988), 頁 109-118。. 29. 暫行反革命制罪法第二條定義反革命為「意圖顛覆中國國民黨及國民黨政府或破壞三民主義」 的各項活動。 17.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1) (三)相關法規與行政命令多如牛毛,且遭濫用而密織天羅地網 國民黨政府遷台後,為強化社會控制及統治權力,又發布各項法規與行政命 令,將觸角伸及各處。相關法規還有 1951 年 10 月 20 日公佈〈戡亂時期檢肅匪 諜給獎辦法〉,1952 年 4 月 3 0 日 公 佈 〈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 1952 年 11 月 29 日修正公佈「出版法施行細則」 ,一般將之視為報禁的法源; 1953 年 8 月 18 日公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舉辦聯保辦法〉;1957 年 1 月 21 日國防部 公告〈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明令由臺灣保安司令部負責辦理 出入境相關事宜;1957 年 5 月 4 日公佈〈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還有〈非 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 立. 政 治 大. 各項未經司法審查的法規及行政命令,除了以鉅細靡遺的方式管制人民權利. ‧ 國. 學. 與生活,備受爭議的,還有往往被各級單位作為濫權的工具。例如雷 震 所 辦 的. ‧. 《自由中國》月刊在 1958 年的社論即針對情治單位濫用「取締流氓辦法」提出. y. Nat. 評論,指出未依法定程序即將《自治研究》半月刊編輯孫秋源逮捕管訓,批評保. er. io. sit. 安司令部以〈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為依據侵害人身自由,不僅違憲, 甚至「侵犯警察職權,違背違警罰法,違背了戒嚴法」,要求陳誠嚴令廢止此項. al. n. v i n 違憲、違法、違令的〈取締流氓辦法〉 C h ,免得自由中國的人民有隨時被帶上一頂 engchi U 「黑帽子」,成為官訂流氓,遭受非法逮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30. 綜言之,「戒嚴體制」與〈刑法〉以及動員戡亂體制下〈懲治叛亂條例〉、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違憲法規相嵌合,成為國民黨政府威權統治的利 器,也造就出台灣社會 1950 年代到 1990 年代間如天羅地網般的白色恐怖。. 二、威權體制下政治案件的處理 裘佩恩探討「戰後政治犯的法律處置」 ,文中分析五 0 年代政治案件的特色:. 30. 社論, 〈從憲法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說到取締流氓辦法〉《自由中國》19:12(1958.12.16)。 18.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2) 1、中共組織及共諜案最多;2、認定從寬,判刑從重;3、鼓勵自新檢舉,以培 養破大案;4、程序方面違法處多,從逮捕、偵訊、審判、到執行。程序上常有 草率或違法,如:刑求、違反政治法則、判決書未送達、未判先決、無辯護人、 越上訴刑越重等。尤其是嚴刑逼供,強取自白,都是發生冤案的重大幫兇。31 綜觀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案件的處理,最受爭議的包括非法逮捕、軍事審判、 拘禁、程序與證據不法;蘇瑞鏘對此有進一步縝密的梳理,他歸納台灣政治案件 的處置,除了其所根據的相關法制多所爭議之外,從「偵辦」到「審判」,再到 「核覆、執行與後續處置」的過程中,充滿各式各樣不法與爭議,彙整如下表。. 政 治 大. 表 2:台灣政治案件處置(1949~1992)可議之處32. 立. 偵辦. 審判. 核覆、執行與後續處置. 一、未依法出示拘票;. 一、提審權被剝奪. ‧ 國. 程序與證據之不法或不當. 核覆:. 學. 不法或不當拘捕:. 一、軍事審判制度傾向. 因及去處;. 三、量刑不當. 二、審判制度改二審制. 三、拘捕時擊斃;. 四、畸重畸輕. 無濟於軍事長官核覆. 四、拘捕手法粗暴;. 五、未斟酌國共關係變化. 六、拘捕時殃及親友或週遭 手叛亂 人士 不正訊問:. y. sit. 六、未考量客觀條件實難著 三、核覆過程中刑度加. n. al. 權. er. io. 五、使用欺騙手段拘捕;. ‧. 統帥權思維. Nat. 二、未依法告知被拘捕的原 二、判決書造假. C hengchi 七、先定罪後審判. i n U. 八、道德審判. v. 重或有不當 執行: 刑場與監獄管理多有. 一、禁止不正訊問之法律規 九、犯罪事實未詳加調查. 違法. 範;. 十、被告未收到判決書. 出獄:. 二、強暴之不正訊問;. 十一、自首標準過於嚴苛. 一、必需保證人與誓書. 三、脅迫、利誘、詐欺、疲 十二、罪名相同刑度卻相去 二、褫奪公權 勞訊問等不正訊問. 甚遠. 三、長期監控. 其它不法或不當偵辦: 一、政治考量; 31. 裘佩恩,〈戰後臺灣政治犯的法律處置〉,(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 年),頁 60-63。. 32. 引自蘇瑞鏘, 〈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 〉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 2010 年)。 19.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3) 二、密決; 三、先決定辦人再找理由證 據; 四、未於拘捕後二十四小時 內移送法院; 五、不法羈押; 六、自新標準不一; 七、製造假案.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0.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4) 第二節 「匪諜」汙名的建構 一、軍警特系統與威權統治 蔣介石在台北復行視事後,維持中國大陸內戰時形成「憲政階段」的「中華 民國」組織,雖名為堅持中國正統性,實際上則為建立排除民眾、形同黨國體制 的「法統」體制。另一方面,蔣介石為向美國證明自己在台灣的價值,遂進行黨 的改造、並完成黨對行政機構、軍方的監視、以及情治組織的重組,成功重建政 權,即類似共產黨的疑似列寧主義式的政黨國家(party-state)。33. 政 治 大. 首先進行黨組織的整頓,1949 年 7 月蔣介石在廣州中常委通過「改造案」,. 立. 設立革命實踐研究院為幹部訓練組織。1950 年 7 月黨中常委通過「國民黨改造. ‧ 國. 學. 案」 ,整頓黨組織,尤其在各大專院校設立「知識青年黨部」 ,以「特種黨部」指 揮軍中黨組織。規定每一黨員必須編入基層組織。1952 年 10 月改黨綱和黨章,. ‧. 其中第 2 條「本黨為革命民主黨」由軍政、訓政、進入憲政,以「革命民主黨」. y. Nat. er. io. sit. 作為相對於「共產暴政」且標榜「民主憲政」的疑似政黨國家的自稱。 接著貫徹「以黨領政」的目標,由改造委員會訂「黨政關係大綱」及「國民. al. n. v i n 黨從政黨員管理辦法」規定各級機關如何貫徹黨的政策。以黨部主委操縱地方派 Ch engchi U 系。隨六 O 年代經濟發展,中常委已成為黨國體制與社會菁英的代表集合體。. 同時進行「以黨領軍」的策略,公開的政治/戰工作由「總政治部」進行; 在軍中組織非公開的特種黨部,優先辦理黨軍關係的整頓,並由「政工系統」所 掩護。 「黨軍」之間的關係則由三系統運作:1、總統發令給參謀總長,再交辦各 級司令官統帥系統(黨部代表);2、特種黨部系統;3、總政治部,就是政治將校 系統。另外還有「政工系統」 ,負責黨的組織工作、部隊內宣傳、時事報導管理、 防諜活動、大眾動員。. 33. 若林正丈,〈黨國體制的確立〉 《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台北:月旦出版社,1994)。 21.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5) 至於情治組織方面,為確立國民黨在台灣及蔣氏父子在政權內部的權力基 礎,先組織「政治行動委員會」重組特務(後改為「國家安全局」);蔣介石復任 總統後以「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之名行動,由蔣經國直接握權,逐步在軍事、 行政、與黨務三大部門建立綿密的情治系統。. 根據〈台灣警備總部工作報告〉為例,進一步來看國民黨如何建構特務系統。 1952年,保安司令部已經在省、縣、市和公營事業機構分別建立五十個保防組織, 兼勤的保防人員共有一萬四千九百五十四人。在省政府的配合下,省屬以下的機. 政 治 大 年又頒佈〈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和「機關保防工作實施細則」,規 立. 關和單位也都辦理了檢肅匪諜的聯保連坐切結。34國民黨為掌握各級機關,1953. ‧ 國. 學. 定機關保防工作,由法務部直接辦理,同時,各級政府機關應設置保防機構,就 是「人事室第二辦公室」簡稱「人二室」:. ‧. 組織定位雖然併入各政府機關人事室,但它的編制卻隸屬調查局人事查核系. sit. y. Nat. 統,成員也來自法務部。人二室對機關成員的思想報告檔案,會影響人事的正規. io. al. n. 逕庭。35. er. 升遷,其業務不考核公務體系人事能力,只考核個人思想,其功能與人事室大相. Ch. engchi. i n U. v. 也就是在各公務機關內進行忠誠調查、保防教育和人事查核工作,並歸屬司法行 政部(法務部前身)調查局的保防工作。36 至此等於完成了滴水不漏的政治偵防系 統。 此外,台灣省政府為推動民眾組織訓練,1952 年設立「台灣省民防委員會」, 並訂定「各縣市自衛隊整編計畫」、「各縣市自衛隊統一加強訓練辦法」等各項 行政命令推行民防工作,外島地區更將民防組訓延伸到十二歲的少年: 34. 李宣鋒等主編,〈台灣警備總部工作報告(四十一年)〉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五 O 年代政治案件 史料彙編(一)中外檔案》 ,頁 51-52。. 35. 引自〈人事室第二辦公室〉 ,《台灣大百科全書》網站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416,2012/3/1。. 36. 1964年後移交給國家安全局接管。 22.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6) 為吸收漁民為黨員,每艘漁船上至少要有二位以上的黨員(中國國民 黨) ,黨部免除這些黨員繳交黨費,同時賦予保密防諜的任務。古寧頭戰 後,全民均納入民防編組 …。十二至十六歲編為少年隊,負責保密防諜 工作及消息之傳遞。37 依據台灣省民防委員會的檢討報告,到了 1952 年底,「整編完成點驗結果 全省平均實到人數達百分之九十」,38雖有如此高比例的人數依計畫參加過民防 自衛隊訓練,但是民政廳仍進一步提出以「舉辦檢肅匪諜宣傳工作」作為縣市長 考績與獎懲項目的建議。39可見各級單位「檢肅匪諜」的積極程度。. 立. 政 治 大. 二、全面媒體宣傳與文化運動. ‧ 國. 學. 國民政府遷台後,對於國共內戰失敗耿耿於懷,檢討原因之一,是宣傳與組. ‧. 織工作的失敗,於是為保全最後的復興基地與政權的安危,所以不斷強調台灣是. sit. y. Nat. 反共抗俄以復興中華的關鍵角色,而民族存亡端賴於台灣人民是否能作好保密防. al. er. io. 諜工作,因為「『內部不清,戰必失敗』,我們要在前方打勝仗,首先要在後方. v. n. 徹底肅清匪諜」,40等於為無法反攻大陸的窘境找到向內戰鬥的理由,於是要組. Ch. engchi. i n U. 訓民眾以策動民眾肅奸防諜,41以總動員之戰時體制要求進行保密防諜的總體戰。 負責民眾組訓工作的台灣省民防委員會,其所編印的民防教材對於「匪諜」 37. 顔忠誠、董群廉編著,《金門戒嚴時期的民防組訓與動員訪談錄,第 3 冊》(國史館,2004), 頁 338。. 38. 台灣省民防委員會,〈六、保密防諜〉,《台灣省民防幹部教材彙編》(台北市:省民防委員會, 1952)。. 39. 當時委員朱文伯原則上同意民政廳廳長意見,但因民政廳所列舉考核項目較為空洞,所以待有 較具體之記載,俾便考核,該次討論決議:併縣市長年終考績案會辦參酌。〈密討論事項:各 縣市四十年度舉辦檢肅匪諜宣傳工作縣市長獎懲案〉省府委員會議檔案,典藏號: 00501028621,1953/1/16。. 40. 中央改造委員會第六組, 〈緒論〉 , 《怎樣防奸肅諜》(台北市:中央文物供應社印行,1953),頁 4。. 41. 吳國楨,〈如何組訓民眾與運用民力〉 ,《台灣省民防幹部教材彙編》(台北市:省民防委員會, 1952)。 23.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7) 的定義是:「諜就是漢奸,是蘇俄帝國主義和中共匪幫派出來或用金錢收買利用 的特務份子,詳細分起來,有奸細和間諜兩種…奸細是內在的漢奸,間諜是外來 的漢奸,名稱和工作雖有些不同,但是企圖顛覆我政府,滅亡我國家民族的目的 是一樣的。」42值得注意的是,當中對於「匪諜」的解釋,都超過原來〈懲治叛 亂條例〉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法條的界定,相信這也是保密防諜倡 導工作的特質,以及造成社會無限想像而「諜影幢幢」的重要原因之一。 依據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在整肅匪諜的初期 1949 年至 1952 年四個年度整肅工 作實施成果統計表中,「肅奸防諜」合計 1876 件 6371 人。而在二十年後,整個. 政 治 大 只有一成。 但是檢舉風氣之盛,已經造成人民噤若寒蟬,社會瀰漫恐懼氛圍。 立 運動末期的 1970 年,檢舉密報專線接獲案件仍高達三、四千件,雖然成案的約 43. ‧ 國. 學. 分析匪諜案件類型,包括對親中共的左翼運動的打擊,如「台灣省工作委員 會」蔡孝乾案;對山地原住民自治運動的整肅,如高一生﹑湯守仁被捕;對民主. ‧. 運動的壓制,例如製造雷震案;還有政治權力的鬥爭,例如製造孫立人案;以及. y. Nat. er. io. 案。44. sit. 情治特務單位之間的鬥爭、文字獄、情治特務人員為了爭功領獎製造的冤錯假. al. n. v i n 除了大批人員無辜被捕入獄 C ,更可怕的是小監獄之外的社會幾乎成為一個大 hengchi U. 監獄,例如邱國禎觀察與回憶:. 台灣在國、共兩黨熱戰或冷戰的漫長歲月中,對於「嚴防奸匪陰謀」的工 作做得非常賣力,搞得每個人不得不隨時懷疑身邊的人可能就是匪諜,人 與人之間的互信基礎遭到嚴重扭曲,終至幾乎全面崩潰。…鼓勵台灣人必 須大義滅親,也在警示每一個人都要以懷疑的眼光隨時留意身邊的人是不. 42. 台灣省民防委員會, 〈六、保密防諜〉 , 《台灣省民防幹部教材彙編》 (台北市:省民防委員會,1952). 43. 臺灣電視公司,〈"共匪暴行"展的保密防諜部介紹〉(台灣省政府兵役處;警備總部政戰處 1971/9/20),國家圖書館數位典藏資料庫,2010/1/14。. 44. 參考立法院 1997/12/20 公聽會谷正文發言, 《立法院公報》。 24.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8) 是匪諜,如此作法能不搞得人人自危才怪。. 45. 施明正46於 1961 年受施明德影響,被以叛亂罪判刑五年,關入台東泰源監獄。 回憶自己的恐懼感: …因此為了過度懼怕到處喧囂著的「保密防諜」 ,所產生出來的自保自衛, 和纏繞在意識裏已被烙印的記憶,竟致使我不敢接近密碼簿,和畏懼收發 報機, ...47 甚至連國民黨籍、曾經擔任經濟部次長及各項官職的汪彝定直接提出「保密 防諜症候」一詞,他指出「民國四十年代初,臺灣正染患上保密防諜症候,當然. 政 治 大. 誰也不能否認,當初中共確有顛覆活動,但哪有那麼大的本事,佈置到各行各業,. 立. 有千千萬萬人替它工作呢?」. ‧ 國. 學. 雖然造成以「匪諜」之名受判刑的人數估計有所爭議,若以較大的範圍而言,. ‧. 根據 1994 年法務部對立委謝聰敏所提供的統計,戒嚴時期非軍人而受軍事審判. y. Nat. 的案件,高達 29407 件,被判刑則約有十四萬人,48令許多無辜者失去自由與青. er. io. sit. 春,留下難以抹滅的汙點與痛苦;即使要確認匪諜的人數有困難,但是,藉由黨 政合一的統治體系,深入滲透各機關組織,以安全室、民防小組、自衛隊等組織. al. n. v i n 將民眾圈入相互監視的網絡,以歌、劇、標語及各種傳播媒體強制灌輸相互懷疑 Ch engchi U. 的思想。由於「匪諜」和「叛亂」是 1950 至 1960 年代相當重要的政治罪名,在 國民黨的宣傳與論述下,儼然成為罪不可赦的全民公敵,許多口號和標語就成為 當時台灣民眾的共同記憶,例如:「小心匪諜就在你身邊」、「保密防諜、人人有 責」、「匪諜自首,既往不咎」,如此鋪天蓋地的恐嚇式宣傳,對於台灣社會整體 的影響無以復加。 45. 邱國禎,〈檢舉匪諜運動下的冤案〉 ,《近代臺灣慘史檔案》 (台北市: 前衛出版,2007). 46. 施明正,1961 年,受其弟施明德「亞細亞聯盟案」牽涉,以叛亂罪被判刑五年。1988 年,因 為聲援施明德的絕食行動,自行默默絕食四個多月,導致肺衰竭致死。. 47 48. 施明正,《台灣作家全集: 短篇小說卷. 戰後第二代第 4 卷》(台北:前衛出版社,1993 年) 引自陳翠蓮, 〈台灣戒嚴時期的特務統治與白色恐怖氛圍〉 《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 集》(台北:台灣歷史學會,2009 年),頁 44。 25.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29) 天羅地網並非只是執政黨的宣傳口號而已,刑警總隊為了舉辦各級刑警保密 防諜講習班,甚至向省議會要求追加預算案。49各大報紙從 1949 年持續刊登包括 對匪諜的批判、逮捕新聞、審訊照片、受刑人照片,50不斷對社會傳遞「匪諜」 遭受逮捕淪為階下囚的形象,以殺雞儆猴。 當時充斥各式宣傳活動,作家葉石濤提起當時以劇團形式巡迴各地的「文化 列車」: 推行「文化列車」活動,選派各種地方戲團,每遇至一個地區演出宣導中 共暴行或保密防諜的戲,劇本由黨部撰寫、排定,為達「逼真」效果,服. 政 治 大. 裝及道具也改成民初或剿匪時期的 …51. 立. 劇團巡演的劇本,大都是由國民黨黨部撰寫、排定,劇情不脫「打共匪」或. ‧ 國. 學. 「匪諜可惡」的範疇,像(保密防諜)、(青年進行曲)、(中華魂)等,而一向在廟會 表演的地方戲班也得參加「文化列車」。52後來還有正中書局出版了保密防諜的. ‧. 劇本,如《夢裡乾坤:四幕一景話劇》全劇故事圍繞「保密防諜才人人有責」、. y. Nat. sit. 「玩法者必辦」、「自首者不究既往」。以一個四幕喜劇用家庭、倫理、愛情、. n. al. er. io. 世故表現一個保密防諜的故事。53 邱國禎回憶指出:. Ch. engchi. i n U. v. 當年,國民黨還非常徹底地推行『檢舉匪諜運動』的宣導,各級學校被硬 性規定要教唱《檢舉匪諜歌》 《檢肅匪諜歌》 《檢防歌》 《打殺匪諜》 《匪諜 自首歌》之類的歌曲,所有廣播電臺也成年累月反反覆覆地播放這些歌 曲。54. 49. 省府委員會議檔案,典藏號:00501011707,1949/9/23。. 50. 見中央日報,1949 年各版。. 51. 葉石濤,《台灣・在轉捩點上‎》(台北:大呂出版社、洛城出版社,1986),頁 113。. 52. 《臺灣全志》〈卷四:社會志〉,(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6)。. 53. 吳若,《夢裡乾坤:四幕一景話劇》(台北:正中書局,1961)。. 54. 摘錄《打殺匪諜》 : 「同胞們大家要當心,打殺匪諜莫留情,不管他朋友與六親,都要防範去打 聽。考察他言和行,有懷疑報憲警,大家共同來檢舉,一網打盡快人心。」 ; 《檢防歌》中則有 26.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30) 55. 台灣知名民謠作曲者鄧雨賢, 長孫鄧泰超讀小學時,老師將「望春風」改 編成保密防諜歌,他竟然不知道這曲子是祖父作品,回首過往,鄧泰超不勝唏噓: …我還記得,當時那首『保密防諜』歌的歌詞是這樣寫的:『無中生有造 謠言,匪諜真荒唐,撥弄是非違法紀,叛亂的勾當』,這是我和阿公作品 的第一次接觸。56 此外,「反共教育」成為全島各中小學的教育重點,保密防諜的壁畫隨處可 見,「目的是希望加強台灣人對中共的敵我意識 ... 伴隨著反共復國的目標,保 密防諜的氣氛也瀰漫在校園裡」。57一直持續到 1980 年代,各地方政府仍然係依. 政 治 大 …其目的在激發員工反共愛國信念,揭穿共匪統戰陰謀,並加強員工安全 立. 據行政院頒「推行國民保防教育實施辦法」推行保防教育:. 防護教育共同維護機關安全以確保國家安全之目的,實施方式,計有 1.. ‧ 國. 學. 專題演講 2.安全防護講習 3.壁報或漫畫特刊 4.放映教育電影、錄影帶 5.. ‧. 論文心得寫作 6.編印書刊等項目。58. y. Nat. 由以上多元的宣傳與文化活動,可以顯見「反共肅諜」長期佔據台灣教育、. n. er. io. al. sit. 社會及地方文化的時代氛圍。. C. 三、戶警合一制度長期監控h e n g c h i. i n U. v. 台灣戰後初期為有效管理二二八事件後本省民眾及遷台的外省民眾,戶政制. 一段歌詞是:「檢舉大匪諜,有功又有錢,獎金真正多,銀元有六千。你不檢舉他,他要把你 害,匪諜最可恨,檢舉莫留情。」 ,引自邱國禎, 〈檢舉匪諜運動下的冤案〉 , 《近代臺灣慘史檔 案》 (台北市: 前衛出版,2007) 55. 鄧雨賢,有「台灣佛斯特」美譽,知名作品四季紅、月夜愁、望春風、及雨夜花四首經典歌謠, 合稱「四月望雨」。. 56. 郭石城、高有智,〈保防歌牽線 鄧泰超歌詠鄧雨賢〉,《中國時報 》(名人家族故事/A8 版, 2009/04/05). 57. 《台灣小學世紀風華: 第一本台灣孩子的百年校園紀事》 (台北:柿子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04),頁 191。. 58. 台北市議會,〈台北市議會公報〉第 29 卷第 23 期(1983 年)《政府公報資料庫》 27.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31) 度經過多次重建,部分沿襲日治時期,吳勇正研究指出二二八事件後的清鄉工作 是台灣戶政的重要轉折,對於台灣政治發展或威權體制的形成,扮演關鍵性年代 的關鍵機制。59陳純瑩研究也指出建構威權體制藉著「戶警聯繫雙軌一途」政策, 得以順勢推動警政掌理戶政的「戶警合一制」,並且讓「以黨領軍」、「以軍領 警」、「戶警合一」產生連結,以鞏固威權體制的統治基礎。60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台灣省政府之後,新任主席魏道明於 1947 年 5 月 10 日解除戒嚴令,亦同時結束清鄉工作,而清鄉時期的戶口清查和辦理連保 切結,主要由軍、憲、警協同地方戶政人員辦理。1948 年 1 月頒布「台灣省各. 政 治 大 縣市戶經官與警察機關共同聯繫辦理,其中戶警機關雙方戶口資料必須相互交流 立. 縣市主辦戶政機關與警察機關辦理戶口查記聯繫辦法」明確規定戶政相關業務由. ‧ 國. 學. 聯繫,警察機關負責外勤任務,對於「特種」居民必須指派員警經查詢查、不得 間斷,是此辦法的重要特點;自此,警察機關就從協助戶政機關辦理戶口調查,. ‧. 轉變為辦理戶政的主要機構。61. y. Nat. sit. 蔣介石從 1951 年 11 月間開始一再指示要「戶警合一」 ,62要求「台灣省戶籍. n. al. er. io. 必須交由警察機關主持,如有困難應設法克服」,要警察機關統一辦理,所謂統. i n U. v. 一辦理是指戶政業務、人員全部劃歸警察統一辦理戶籍登記與戶口查察,以達成 嚴密管理戶籍的目的。. 63. Ch. engchi. 戶警合一制度在爭議中實施多年,1969 年 7 月之前,多以「半合一」姿態. 59. 吳勇正,〈戰後台灣戶政變革之研究 從「接收復員」到「清鄉戒嚴」(1945~1949) 〉(台南: 成功大學歷史硏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60. 陳純瑩,〈我國威權體制建構初期之警政(1949~1958)〉,《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報》 第三期(2007 年),頁 45-72。. 61 62. 吳勇正, 〈戰後台灣戶政變革之研究 從「接收復員」到「清鄉戒嚴」(1945~1949) 〉 ,頁 104~106。 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 4 條「動員戡亂機構之設置: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 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及第 5 條 「中央行政人事機構組織之調整: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 事機構及其組織。」. 63. 吳俊明, 《台灣省現行戶警合一制度之檢討與研究》(台中:台灣省政府研考會,1973 年),頁 18~19。 28.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32) 出現,之後則進一步頒佈各項相關命令與辦法,直至 1992 年確立戶警分立,如 今許多人的記憶只有生活中的一些不便,例如須要隨身攜帶身分證以供警察檢 查、外地留宿必須申報流動戶口、出入境管理等等,事實上,戶口工作雖然只是 警察行政業務之ㄧ,但因為警察參與戶政工作而將其他警察業務也伴隨其中。64台 灣省警務處由陳仙洲擔任處長時期出版的文件中提及戶口檢查的成果: …近兩年來,因實施戶口臨時檢查而查獲之散兵遊民、通緝人犯及違法人 犯為數甚多,均經依法處理,裨益治安至大。65 …用全省戶口總清查、保安檢查及各地區偵防演習之機會,作全面性之搜. 政 治 大 劉占顯等均因無法藏匿,始被迫出而自首或被捕,其他匪幹如周慎源、 陳 立. 捕,使在逃匪犯無法藏匿。如逃亡數年之要匪李媽兜、林元枝、陳篡地、 66. 桃用、簡萬得等,更于圍擒持槍拒捕時而被擊斃。67. ‧ 國. 學. 上述說法,有口述史說是警方邀功之誇大說詞,但也可窺見當時警察利用戶. ‧. 政工作進行刑事工作,或可說是充分「寓警政於戶政」。早年即有監委葉時修強. sit. y. Nat. 烈質疑實施戶警合一將造成警察國家的落後形象;從 1956 年開始,媒體也經常. al. er. io. 討論警察權限與風紀問題,甚至已被人民指為社會「五害之ㄧ」;68《中國郵報》. v. n. 社論表示「我們不相信我們的國家是個警察國家,但是如果使警察成為萬能及無. Ch. engchi. i n U. 所不再的機構,便可能使人懷疑中華民國是個警察控制的國家」。69但是,1982. 64. 依據台灣省警務處出版《台灣警務》將警察業務分為九大項;行政、保安、司法、刑事、經濟、 外事、山地警務、戰時業務、督察業務。. 65. 《台灣警務》一書加蓋有「工作交接之機密文件」字樣。台灣省警務處編,《台灣警務》 (台 灣省警務處出版,1954 年 7 月),頁 56。. 66. 民國 38 年四六事件重要人物之ㄧ,當時為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學生自治會會長。. 67. 台灣省警務處編,《台灣警務》 (台灣省警務處出版,1954 年 7 月),頁 89~90。. 68. 社論,<當前台灣警政問題的嚴重性>;盧楚白:<一個警察人員籲請重視警察界的危機>, 《自 由中國》第二十卷第十一期,1959.5.16。 <北市議員對警察局長十二問>,《自治》月刊,復刊第二十五期,1959.8.5,頁 16。 <賴淵平直問警務處郭處長為什麼向商店搜索走私>, 《自治》月刊,復刊第七十一期,1961.8.1, 頁 4。. 69. <論戶警合一>,《中國郵報》,1965.11.30,社論。 29.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33) 70. 年年 7 月行政院仍將〈刑事訴訟法〉增訂警察擴權的法條; 直至 1986 年,台北 市議員藍美津質詢台北市警局局長顏世錫「貴局現行派出所主管中,有多少屬無 黨籍人員?」,局長答覆「所有警察人員皆在受訓時都已參加為國民黨籍」,71可 見政黨力量與國家運作的相關密切。所以此疑慮不止為警察控制國家,不言可喻 的是,警察機關背後政黨力量的巨大與深入程度。 依據〈警察法〉,戶口查察是警察主要的工作項目,並得以「不定時、不拘 形式」分別進行調查、密察、和情報三種工作,對人民生活嚴密控制,並按人口 性質區分為一、二、三種戶,72分別實施調查,73其中戶口查察最為頻繁的是所謂. 政 治 大. 一種戶(或稱「一種人口」),至少每半個月查察一次,所包含之各款人口的範圍. 立. 如下:74. ‧ 國. 學. 甲、 考管分子:自首、新生、附匪登記、及匪眷份子等。 乙、 監管分子:流氓、慣竊、假釋人、保護管束份子等。. ‧. 丙、 政治性涉嫌分子。. sit. y. Nat. 丁、 撤管停偵分子。. n. al. er. io. 戊、 交付考核分子。. i n U. v. 上述「一種人口」的種類內容細項還包含「時常外出不明去向者、常與行跡. Ch. engchi. 可疑之人交遊者、新從外縣市遷入而無法証明確屬善良者、其他有足以危害公安 或破壞良俗者等」,不但詞意模糊且多屬自由心證,幾乎可視為無所不包的「莫 須有」之名,甚至還希望做到「二、三種人口警察化」。由此,也就知悉為何白. 70. 鄭南榕, 〈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國民黨立委擴大警察權紀念週〉 《深耕雜誌》第 十四期,1982.7.25,頁 6~13。. 71. 正德, 〈台灣是警察國家—台北市黨外市議員警政質詢側記〉《深根週刊》 ,1986.4.28,頁 37~39。. 72. 民國初期北平京師警察廳各級警察機關的甲乙丙種戶口演變而來。侯公純著, 《戶政實務》 (台 北:侯公純,1969 年 9 月),頁 80~81。. 73. 〈附錄七:台北市警察局人口分類調查實施辦法〉 ,台灣省警務處編,《台灣警務》 (台灣省警 務處出版,1954 年 7 月),頁 200~210。. 74. 李郁華、田驤龍合編著,《警察勤務》(台北:中央警官學校,1970 年 3 月),頁 131~132。 30.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34) 色恐怖時期不但政治犯和家屬被查戶口,甚至親友和同學都被視為「準政治犯」 身份,常年受到警察如對待政治犯的檢查與騷擾。 然而,如此的〈台北市警察局人口分類調查實施辦法〉亦見於其他相關警務 書刊,故推估並非台北市警局所獨行之辦法,卻可以不用受到司法機關的審查。 故此,雖然有人以警察法規範的業務範圍推定「台灣不是警察國家」,但無論如 何,確實無法抹滅警察對於台灣人民在漫長的動員戡亂時期所造成的痛苦與陰 影。75在許多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的口述訪問,無論立場如何,皆不約而同提到家 屬在其入獄期間、或本人出獄後面對「戶口檢查」的困擾、壓力及恐懼,楊碧川. 政 治 大. 即以「大監獄」來形容當時感受,好不容易盼到刑期服滿出獄,沒想到卻進入另. 立. 一個沒有刑期的大監獄。. ‧ 國. 學. 根據 1989 年 6 月法務部向立法院的報告,軍事法庭所受理的政治案件有 29407 件,受難人數約十四萬。另外根據司法人員透漏,政治案件有六、七萬件,. ‧. 若以每案平均三人計算,則戒嚴時期的政治受難者,約有二十萬人以上。76若以. y. Nat. sit. 上列規範查察的標準來看,相信受警察以「戶口檢查」之名進行監控的台灣人民,. n. al. er. io. 若推估為近百萬人,應該也離實際數字不遠;如此大量且長期的監控政治案件受 77. i n U. v. 害者及親友,讓人民經常感覺「老大哥」 的眼睛無所不在,從而建立起人民心 中「小警總」 。. Ch. engchi. 75. 江鵬堅,專案質詢,立法院公報七十五卷二十六期,1986.3.28。. 76. 李禎祥等編撰,《人權之路:台灣民主人權回顧》(台北:玉山社,2002),頁 24。. 77. 「老大哥」是英國作家喬治·歐威爾所著《一九八四》這部反烏托邦小說中,塑造的一個人物 形象,象徵著極權統治及其對人民無所不在的監控。 31.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35) 第三節 五 0 年代白色恐怖案件的成因 一、對「祖國」失望,憧憬社會主義 1950 年代大部分台籍民眾都經歷二戰之前的日本近代統治,雖然對於台灣 總督府統治的差別待遇有所不滿,但是基本上很高比例的人口接受近代化教育, 還有一定比例接受中高等教育。其中,因為日本的差別待遇,有些人對於相近血 緣的「中國」懷有祖國情懷;有些人則因為接受新知或留學日本,而認識當時盛. 政 治 大 是看到後來國民黨政府與軍隊的作為,尤其在二二八事件事件後完全失望;而後 立 行世界的社會主義思潮。前者對於戰後由「祖國」接收原本抱持高度的期待,但. 者看到執政者的腐敗,更對共產主義解放台灣產生憧憬。黃華昌回憶表示:. ‧ 國. 學. 當時台灣的大學生似乎分成迎合世界超流的社會主義派,以及誇耀中國五. ‧. 千年歷史文化而孜孜求學的保守派兩種。社會主義派是擁護毛澤東和共產. io. y. sit. 78. al. er. 步青年。. Nat. 主義的激進革命分子,研讀馬克思、列寧、毛澤東的革命理論,自稱為進. v. n. 上述兩者雖然出發點不同,相同的是對國民黨政府懷有高度的不滿,若其言行有. Ch. engchi. 所透漏,往往也成為有心檢舉者的目標。. i n U. 二、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計畫以武力解放台灣 二戰後中國共產黨到台灣發展地下組織,因為當時台灣青年不乏對於社會主 義懷有憧憬者,成為共產黨潛台分子吸收的對象。當時地下組織的的目標是配合 解放軍的攻台計畫,根據研究,當時參加地下黨的成員的確有被和解放軍攻台的. 78. 黃華昌著,蔡焜霖等翻譯,《叛逆的天空—黃華昌回憶錄》(台北:前衛出版社,2004),頁 257-258。 32. DOI:10.6814/THE.NCCU.Taiwan.001.2018.A0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本自治條例訂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 本自治條例執行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

13.違反本契約第 8 條第 16 款第 1 目、第 2 目及第 14 條第 14 款第 3 目情形之一,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

本書總共分成六個章節: 〈第一章、擁有自信〉 ; 〈第二章、設定願景〉 ; 〈第三章、掌握行動力〉 ; 〈第四 章、建立人際關係〉 ;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範圍 第五節 電影院簡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電影片映演業 第二節 服務品質 第三節 服務行銷組合 第四節 顧客滿意度 第五節 顧客忠誠度

企業物流 (Business Logistics) 軍事物流 (Military Logistics) 事件物流 (Event Logistics) 服務物流 (Service Logistics)...

(二)第一類及第二類會議之申請案件至 遲應於會議預定開始日期一年前配合本 會第一期或第二期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序宗篇第二 五停篇第三 挍量篇第四 自慶篇第五 善根篇第六 破戒篇第七 邪命篇第八 誑佛篇第九 造過篇第十 解脫篇第十一 食緣篇第十二 流轉篇第十三

有一長條型鏈子,其外型由邊長為 1 公分的正六邊形排列而成。如下 圖表示此鏈之任一段花紋,其中每個黑色六邊形與 6 個白色六邊形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