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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教育的實施現況的分析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69-72)

第四章、 問卷結果分析

4.1.2 交通安全教育的實施現況的分析

如下表 4-2 所示,針對大安國小目前之交通安全教育的實施現況調查的結果,

全體受測教師(100%)都支持交通安全教育的實施,顯見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

在受測教師目前實施交通安全教育的時間上(此題開放複選),僅有 3 人(4.69%) 是沒有實施交通安全教育,大部份受測教師實施交通安全教育的時間是利用「彈性 時間」以及「導師時間」,分別有 18 人(28.13%)以及 12 人(18.75%),而「綜合活 動」與「生活課程」皆有 10 人(15.63%),另外有 7 人(10.94%)是利用「健康與體 育」時間,最後有 3 人(4.69%)是勾選「其他」選項,但是並未具體說明。

有近八成的受測教師認為每學期應該實施交通安全教育的時數是在 6 小時以 內,其中有 18 人(60.00%)認為實施的時數應該在 3 小時以內,有 6 人(20.00%)認為 實施的時數應該在 3-6 小時之間,剩下兩成的受測教師有 6 人(20.00%)認為可以不定 期實施,由此可以觀察到,雖然受測教師都認為交通安全教育具有其重要性,但是 受限於時間、資源等等外部條件的限制,使得真正落實交通安全教育的時數偏低。

交通全教育的實施方式也會影響到其實施的成效(此題開放複選),調查結果顯 示「隨機教育」與「融入適當的科目中」是受測教師比較青睞的方式,兩者皆有 17 人(43.59%)勾選,其他的選項之中,「配合學校時程」共有 4 人(10.26%)勾選,另外 有 1 人(2.56%)是選擇「其他」,經檢視問卷後,該份為標號第 10 號之問卷,其認 為應該於學生朝會時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安全教育的教材選用上(此題開放複選),有約六成的受測教師勾選「隨機 生活教育」,共有 22 人(59.46%),另外有 8 人(21.62%)是使用教育主關機關所制定 的教材,有 4 人(10.81%)所採用的是「自編教材」,有 2 人(5.41%)所勾選的是「沒 有特定教材」,另外有 1 人(2.70%)所勾選的是「其他」。調查結果顯示,大約只有 三成的教師是真正有使用「教材」來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由於透過「教材」系統化 的編制、規劃等,可以提升交通安全教育的成果。

最後在交通全教育的實施困難點上(此題開放複選),受測教師認為最大的困難 點在於「缺乏時間」,共有 14 人(41.18%),其次為「家長不重視」,共有 12 人 (35.29%),此外有 6 人(17.65%)勾選「缺乏教材」,另外「本身的交通安全知識不

足」與「其他」皆有 1 人勾選(2.94%)。因此,本研究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設 計上,勢必要將上述三點最主要的實施困難點考慮進去。

表 4-2 教師問卷之「交通安全教育實施狀況」的統計分析表

項目 數量 百分比

題 1:支持交通安全教育意願

是 30 100%

否 0 0

無意見 0 0

題2:交通全教育實施時間(複選)

導師時間 18 28.13%

彈性時間 12 18.75%

綜合活動 10 15.63%

生活課程 10 15.63%

健康與體育 7 10.94%

沒有實施 4 6.25%

其他 3 4.69%

題 3:交通全教育應實施時數

定期每學期 1-3 小時 18 60.00%

定期每學期 4-6 小時 6 20.00%

定期每學期 7-9 小時 0 0.00%

定期每學期 10 小時以上 0 0.00%

不定期 6 20.00%

題 4:交通全教育應實施的方式(複選)

隨機教育 17 43.59%

融入適當的科目中 17 43.59%

配合學校時程 4 10.26%

其他 1 2.56%

表 4-2 教師問卷之「交通安全教育實施狀況」的統計分析表(續)

項目 數量 百分比

題 5:交通全教育實施教材(複選)

採用官方(教育部/市政府/學校)編制的教材 8 21.62%

自編教材 4 10.81%

隨機生活教育 22 59.46%

沒有特定教材 2 5.41%

其他 1 2.70%

題 6:交通全教育的實施困難點(複選)

缺乏教材 6 17.65%

缺乏時間 14 41.18%

本身的交通安全知識不足 1 2.94%

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不支持 0 0%

家長不重視 12 35.29%

其他 1 2.94%

4.2「學生家長部份」問卷施測結果的統計分析

「學生家長部份」的問卷設計區也分為三個部分,包含基本資料、交通安全教 育參與狀況以及交通安全教育管理指標等三個部分,其中交通安全教育管理指標也 是由「法規政策面」、「學校組織面」以及「學校執行面」等三個面向來設計變 項,將於第 4.3 節中合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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