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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行政組織對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之影響的探討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33-39)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國小行政組織對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之影響的探討

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是以管理的角度來思考如何改善國小的交通安全教育,

因此在管理的角度中「組織」為重要的元素之一。在現行的國民小學行政組織對於 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影響頗值探討。

目前國民小學的組織的主要依據是國民教育法,該法第 9 條規定如下: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 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定之。所以就學校的組織上的最高一層即是校長。

另外關於學校的行政組織,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第 1 項到第 3 項規定如下: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 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 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 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 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 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 為原則。

另外依照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 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 (室) 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 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 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 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 (輔導教師)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 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 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綜上規定,在國民小學的行政組織上,由上而下為:校長、各處室、各組,而 且行政人員多為專任教師兼任之。以台中市大安國小為例,在行政組織上如圖 2-7 所示:

圖 2-7 台中市大安國小的行政組織圖

就以上現行國民小學的組織架構中,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屬於「生活管理」中 的一部份,因此若以編制組織中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單位,應是屬訓導處下的生教 組所負責。學者有提出一些問題點:

張靖(2008)等認為國小在交通安全教育的困難與問題包含人力與經費的不足,

且學校無專職的交通安全主管,「學校光是教學研究與學生輔導就已經讓學校行政 主管忙碌不已,因此學校交通安全的重責大任就落在生輔(教)組長或組員身上,

但是交通安全教育只是生活輔導組眾多執掌業務之一,真的力不從心。」

張靖(2008)等認為:交通安全是專業知識並非是常識。交通安全是非常專業的 知識,但是很多人卻把交通安全當常識,更輕忽專業的重要,因此許多交通安全的 業務或工作不求助專業人員以自己的看法與想法來執行,不僅幫助不了學生,有時 候反而害了學生。此外,學校主管與老師缺乏交通安全專業知識。交通安全是一門 專業知識,除非學校自己有交通安全相關科系,否則學校很難有交通安全專業背景 的老師幫忙交通安全教育與事故防制的執行。

校長室

校務會議

總務處 訓導處

教務處

教 學 組

註 冊 組

資 訊 組

體 衛 組

生 教 組

健 康 中 心

輔 導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如上所述,訓導處下的生體組並非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專責單位,其他包含公 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等都屬於生體組所負 責的業務,再加上訓導處主任是專任教師所兼任,每年可能隨著學年度的不同而有 所調動造成異動頻繁,業務繁雜加上業務主管的異動頻繁,不僅造成交通安全教育 的專業知識無法累積,也造成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上的一大問題。

雖然教育部所制定之「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的執行要項有 要求學校要設置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並會對學校的交通安全進行評鑑與獎懲,然 而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畢竟非國民教育法中所賦予學校組織法源中的正式單位,除 了單位的身分地位不明,同時也是屬於任務編組性質的單位,致使目前有些國民小 學中的安全教育委員會已經流於形式化,僅製作一些文書報表資料來應付上級單位 的評鑑。

張靖(2008)等認為:交通安全宣導活動流於形式。鑑於交通安全教育之重要,

以及學校執行面臨的限制,加上交通安全教育對於學校形同額外的負擔,讓交通安 全活動的宣導與執行在各校逐漸演變成為一種形式性的業務工作,只要有做就好,

不在乎成效,相對地一般社會大眾、主管機關以及學生家長只要學校沒有交通事 故,就不會過問或在乎。

另一方面,在國民小學的人事結構中,大略可分為教師與職員(工),由於教師 是國民小學行政組織最主要的成員,教師於國民小學中的主要活動,既是教學活動 的主要執行者,同時部分教師也必須兼任行政工作。然而行政工作卻是教師以兼任 性質為之的工作,實務上仍有些許問題,因而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設計上若 再加重教師對於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量,也是個值得考慮的地方。

呂生源(2000) 提出具體而可行的組織再造策略以有效解決國民小學行政組織所 面臨的問題。該研究兼採文獻分析與問卷調查兩種研究方法,探討規範我國學校行 政組織結構的相關法令與學校行政組織再造的相關概念。其研究結果並提出建議,

應訂定逐年增置專任學校行政人員之政策目標與繼續落實學校行政組織之專門化與 專業化。

換句話說,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設計上應該思考負責管理者在行政組織 中的角色,是否應該有專門化與專業化的人員或單位來執行與負責交通安全教育管 理?若是採用兼任性質的設計,教師對於兼任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工作的態度可能 會影響制度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

謝月香(2003) 提出桃園縣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工作滿意的現況研究,採用自編 問卷「國民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工作滿意調查問卷」對桃園縣全體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實施問卷調查,獲得有效樣本 452 人。該研究結果指出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的 工作滿意度達到該研究所訂「不滿意」的等級,大部份受測者認為兼任行政職務之 教師最不滿意為工作量大、獎勵因素不足、與教學無關之行政宜專人專任等。對薪 資福利、工作本身、升遷考核、工作環境感到不滿意。

另一方面,以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角度而言,教師除了在課堂上的教學活動 外,日常生活中的交通安全教育也是重要的一環。例如國小教師在學童的交通安全 維護上所必須輪值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有許多教師對這項導護工作也是興趣缺缺。

張靖(2008)等認為:交通安全業務增加老師工作的負擔,老師的教學、研究、

與學生輔導工作很重,導師或科任老師是學校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執行者,交通安全 工作的確增加老師的負擔,加上現在學校學生問題叢生,紛爭很多,老師也難為。

許藤繼(2006)等提出組織「學童安全委員會」來解決此一問題,該研究透過文 獻分析法、公聽會的召開與問卷調查,除認為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工作其適法 性有待商榷外,更認為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工作已經形成教師的一種壓力,其並提 出建議,除應該將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工作法制化外,也要加強學童的交通安全教 育,並組織「學童安全委員會」。

吳政倫(2007)提出台北縣青潭國小交通導護制度之現況研究,該研究採問卷和 田野調查法,在問卷調查方面,根據文獻探討編製「台北縣青潭國小交通導護制度

之研究調查問卷」為研究工具,以青潭國小教師、家長和高年級學生為研究對象;

在田野調查方面,訪談青潭國小八十學年度至九十五學年度的交通導護負責教師。

該研究結果指出:交通導護目的、交通導護與教師和家長關聯性和各層面呈正相關 以及交通導護目的、交通導護與教師和家長關聯性的整體方面呈正相關。

學童之校外的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交通安全教育中相當重要的一環,由上一節 中國外對於學童之交通安全教育的研究中可以得知,在真實交通環境中所作的行為 訓練成效高於課堂上的指導。也就是說,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不僅是維護學童上下學 的交通秩序,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學童之交通安全教育的行為訓練之一項重要機會 與驗證交通安全教育之成果,是兼具有多重意義的一項工作。

然而,由以上對於學校行政組織與教師兼任交通安全業務的研究成果中,可以 發現目前教師在執行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時所面臨的問題包含:

一、參與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意願不足的問題

現行制度下之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勢必以教師兼任的方式進行,然而教師對 於兼任行政工作以及交通安全導護工作的主動意願並不高,同時學童之交通安 全的導護工作勢必也需要家長的投入與協助才能完成。

此外教師的時間也不夠進行相關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國小教師的 專任教師必須負責學童的主要學習科目,如國語、數學等學科之教學工作,在 這些主要學習科目上已經必須花費相當多的時間與精力來從事教學活動,包含 課前的備課工作、課中的教學工作以及課後的批改作業工作等,因而在交通安 全教育與管理上便顯得力有未逮了,相對的教學意願也隨之薄弱。

二、教師本身的交通安全教育不足問題

隨著師資培育的多元化,國小教師的來源也不只侷限於師範教育體系,普 通大學的畢業生也可透過師資培育的管道進入成為國小教師。但是目前不論是 師範教育體系或是普通大學體系的通識課程內容並未注重於交通安全教育,使 得國小教師本身的交通安全知識無法有效地被提升。而國小教師的在職教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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