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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交通警察組織工作特性分析

警察組織,即二人以上為發揮警察功能,透過正式與非正式的交流活動,以 正式分工達到維護社會治安的任務與目標,所結合而成的社會實體(楊永年,

1998)。換言之警察組織是警察行政組織的簡稱,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行使 警察職權所構成各警察機關及其關於各機關為警察行政活動之簡稱(陳立中,

1991)。警察工作為順應時代與治安變化的需求,警察任務職司執行法令、維持 秩序、為民服務之特性(wilson,1968),警察組織上形成個有特性(警勤區)及 原則整體(警察機關),警察勤務作為則具服務及干涉與取締警察權手段並用特 殊性,警察工作更不分晝夜廿四小時全年無休執行,在工作上危險性及機動性工 作方式,絕非一般行政機關可比擬的。關於交通警察組織工作特性,從學者李湧 清(1987)提出我國警察工作有七點特性中可以窺見交通警察之工作特性,茲臚 列如下:(一)危險性:如巡邏、臨檢、交通稽查等勤務無不將自身暴露於危險 情境中;(二)辛勞性:如工作時間普遍過長,巡邏、臨檢、交通稽查執勤方式、

設備環境不佳;(三)引誘性:接觸社會層面複雜、頻率高又具取締干涉權,受 引誘程度相對較高;(四)緊急性:肇事處理、取締違規或其他治安危害之排除 均有其時間上的急迫性;(五)機動性:本於交通警察工作之急迫性必須具備高 度的機動性方足以適應與完成任務;(六)主動性:交通警勤工作必須主動發現 取締各種違規並防範交通事故發生;(七)服務性:基於交通秩序維持、違規行 為之排除、事故之防範,服務民眾為先的理念更是交通警察工作重要的一環。

壹、臺東縣警察局交通組織編制簡介

台東縣警察局交通組織編制設置交通隊,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下設第一 組、第二組、交通安全組,另外設台東、關山、成功、大武等四個分局交通組,

各下設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圖 2-3)。目前現有員警數以九十七年十月統計,交通 隊 36 人、台東分局交通組(含交通事故處理小組)12 人、大武分局交通組(含 交通事故處理小組)10 人、關山分局交通組(含交通事故處理小組)9 人、成功 分局交通組(含交通事故處理小組)8 人,共計 75 人。

交通隊

組( 第三組):1.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2.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

交通隊下另設分隊,分隊業務職掌包括1.機動巡邏查報路況2.突發性交通壅 塞機動疏導3.執行各項臨時勤務、專案執法勤務4.執行特種警衛勤務5.交通違規逕 行舉發電腦掣單作業6.拖吊車執行違規停車拖吊、舉發。目前因組織、警力尚未 擴編,分隊業務則由第二組執行。

臺東、關山、大武、成功警察分局交通組(含資訊業務)業務職掌:一、道 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堪。二、違規攤販取締。三、違規佔用騎樓道路查處。四、廢 棄車輛查處。五、違規佔用道路案件查處。六、交通標示故障查報及改進。七、

交通秩序整理之監督執行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其他交通秩序取締事項。八、

警察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 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交通事故處理小組第一、專責處理所屬轄內交通 違規及肇事(對交通違規及肇事發生後的立即處置);第二、偵辦( 查) 交通違規 及肇事;第三、預防交通違規及肇事。

由於國內機動車輛、用路人激增,交通狀況日益複雜化,政府為交通秩序與 安全,只重視各項交通工程與擴增道路硬體設施建設,投入龐大人力與經費資 源,但在交通教育與交通管理軟體建設之相關人力、組織編制或預算編列未見同 時提昇,以符合當下交通狀況需求。特別是在現有交通執法警力人員配置,顯然 無法因應並發揮交通執法的效能;另各縣市警察局、分局交通組織的分工與業務 是否能發揮應有功效?進一歩深入說明,交通警察組織要能處理好交通違規及交 通肇事案件的處理、偵辦、預防等三大類工作,交通組織屬警察組織分工的一支,

目前交通警察不是單純只負責交通工作任務,如在處理交通違規及肇事(偵辦與 預防),其中包括防制青少年飆車偏差行為;少年在夜間利用改裝之汽機車佔據 路段及路面,而有勸導夜歸少年回家或通知家人與約制訪談的預防策略。因此,

交通警察同時兼負治安、交通任務二肩擔,導致交通執法任務不彰,專業執法能 力遭受質疑。

依據監察院91年對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交通 部等交通管理有關機關未能妥善辦理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業務,影響人民權益,損 害政府形象糾正案,本研究就渉及機關缺失問題綜合整理如表2-7:

表 2-7 監察院對辦理交通相關業務糾正案缺失問題表 時

受糾正單

位 糾正案缺失問題

一、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運作面之缺失:(一)處理品質未 獲當事人及鑑定機關認同(二)員警交通事故處理專業能力 普遍不足(三)裝備器材不足(四)訊問筆錄品質尚待提升

(五)事故通報統計不真實

二、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管理面之缺失:(一)道路交通事 故處理長期受到忽視(二)專業訓練形式化而效果欠佳(三)

交通警察體系不健全(四)交通警察專業警力不足(五)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不便應予簡化

2002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及 交

通部 三、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制度面之缺失:(一)未建立專責 制度,由一般員警處理高度專業業務,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二)

通報統計不確實(三)審核制度尚未健全(四)待遇結構與 績效評比制度失衡(五)養成教育與在職訓練不切實 資料來源:監察院公報第 2360 期

依表 2-7 監察院對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交通 部等交通管理有關機關糾正案缺失問題,得知當前警政工作長期重治安、輕交通 之設定下,「交通警察工作」未受重視,致「交通警察組織」未能發揮專業交通 執法的工作目標與功能,是造成交通警察組織難以(或無法)運作順暢的重要因 素。就研究者自八十六年起至今從事交通警察工作以來深感目前交通警察組織未 有清楚、具體的任務與工作目標,交通警察隸屬警察機關,除平時擔負執行交通 警察職務工作外,更須隨時支援及兼負其他一般行政、刑事警察治安任務,以目 前刑事警察工作僅執行單方一致性刑事偵防工作目標,刑事警察局有直接指揮主 導刑事警察政策及支援重大刑案發生時現場採、蒐證據專業能力。但若在交通事 故案件渉及追究刑事責任而成交通刑案時,因交通警察無刑案採、蒐證據專業能 力及處理重大交通事故時需待刑事警察人員到場支援現場蒐、證據工作,易發生 刑事、交通警察跡證蒐集的資料不符、失真或相互推諉,延伸事後責任歸屬不明 與事故當事人在和解與保險理賠爭議事宜,故交通警察組織無「專業交通事故 採、蒐證、鑑定」機關的成立及支援,是交通警察工作無法專業化,執法遭受質 疑之重要因素。

另交通警察組織內部常年因升遷、獎勵方式與績效評比制度失衡,致人員工 作時間過長及工作環境不固定;工作獎勵、升遷機會比一般行政、刑事警察人員 少且較因難等因素,導致願意投入交通警察工作人員大幅減少而如果交通組織能 依交通組織特性朝向一致性專業交通警察角色作為任務目標,應可立即產生具體 良好的工作績效,只是在目前警政策略規劃與組織體制限制之下,面對各種交通 問題的不斷產生,惟有加速目前交通組織之變革及轉型,以有專業、制度化的交 通警察組織來協助與解決交通問題,變得更具急迫性。本研究的重點在於交通警 察組織的變革及組織所發生問題探討,由以上因素不難發現,交通警察組織架構 的設計不無變革缺失,造成交通警察功能角色與工作目標無法具體清楚而產生問 題,交通警察組織未來為因應交通問題與任務需求,仍有調適組織、擴大編制等 組織變革變數及交通警察人員對人事制度、升遷機會不滿意等問題存在,但尚未 發現有研究者針對交通警察人員的工作生活品質及組織承諾探討,故認為本研究 頗具研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