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闡述本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問題與目的,並說明研究相關名詞界 定和研究限制,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 與待答問題;第三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四節為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受時代環境自由化、國際化與民主化潮流的衝擊,國內經濟、社會結構快速 變遷,社會治安工作面臨極為重大的挑戰境界,內政部警政署依據當時「國家發 展諮詢會議社會治安諮詢會議」結論,於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召開警政革新研討 會,成立規劃小組研擬「警政再造方案」。主要目的配合當時警政制度運作機制 所產生之問題,進行全面性之診斷與檢討,以符合政府再造與治安、交通之警察 任務,警政組織檢討整合後更能富於彈性與水平的層級,以期能增進提升警政組 織目標效能,主要事項,如警察人員升遷及待遇制度合理化建立,用以鼓勵組織 人員士氣與效能;檢討改善人員執勤運作與簡化業務,減少警察協辦工作並回歸 相關業管單位執行、以符合人員需求人性化管理方式,推動員警參與各項警察事 務、休閒活動、終身學習教育訓練機會,提升警察組織與機關人員專業執法能力,
推動建立警察組織與人員間互動、溝通協調機制,組織成員積極參與組織決策事 項,凝聚組織之共識任務,達成「警政再造方案」目標,以大眾治安、交通問題 需求為導向,以企業經營管理精神,推行警察機關執行全面品質管理(TQM)理 念,活化警察組織因應治安、交通環境變遷挑戰,加速警政組織改革工作,提升 警察人員公共服務效能並重視工作生活品質的理念。
QWL 的演進大致上以 1970 年為分界點,屬於人力資源管理史權變理論時 期理念,1970 年代以前, 所注重焦點在組織提供成員有良好、健康的工作環境 並保障其合理待遇、工作權、適當休閒活動的員工權力,目的在營造監督管理者 與勞動者間整體和諧關係,極具影響勞動者工作權與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就 業機會之立法。1970 年代以後, QWL 運動因受全球爆發之能源危機而牽引的
通貨膨脹,影響企業經營管理者,開始瞭解員工在工作職場中的社會與心理行為 對員工的影響,在人力資源管理方法上引進行為科學知識與技術方案,例如實施 品質管理理念、提供彈性並豐富多樣、挑戰性工作機會、機器設備改良、賦予員 工工作上較大裁量權並鼓勵積極參與公司各項決策,激發員工工作上與組織協調 合作意願,重視人力資源管理與組織經營發展的人性化管理策略。由此得知,理 想的工作生活品質的環境是化解組織內部爭議的良方,受到人力資源管理研究學 者及實務者重視,莫不藉由 QWL 理念與實施,協助員工與組織擁有共同願景與 價值觀,員工從工作中獲得個人需求動機(尊榮、成就感、自我成長)的滿足以及 自我理想的實現,感受組織所安排的工作上享有自我決定的自主權力、滿意與安 全的工作場所,對組織提出之構思不被束之高閣,得到組織關懷並樂於參與組織 事務之「工作人性化」,企業藉由與員工合作集體力量貢獻,形成二者互惠關係,
提昇企業、組織整體績效與競爭力。
組織是一群人為達成其共同目標所合力組成的團體,組織績效目標必須靠其 成員集體力量互相協調合作,始能創造達成。因此,組織管理及監督者如何改善 與增進組織成員工作上滿足與自我實現之「工作生活品質」(Quality of Working Life, QWL),成為當前提昇組織競爭力的管理技術, Kolodyn 與 Van Beinum 於 1983 年在其合著的《工作生活品質與 1980 年代》(The Quality of Working Life and the 1980s)一書中宣稱:「QWL 不僅受到學術界所關注,而且也成為現 行組織實務中一個越來越重要的課題」。組織承諾(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係指組織成員發自內心對某一特定組織及目標的強烈認同,對組織有深度濃厚情 感和關切感召,真誠為組織激發付出心力,內心渴望繼續歸屬為組織一份子的態 度意象,使組織內部融匯起來解決士氣低落或分析策略方向預測指標,協助管理 者瞭解員工的態度與期望,提升組織效能。
研究者自民國八十六年從事交通警察工作至今,深刻體驗交通警察工作之辛 勞,除平時兼任交通警察勤務工作外,為因應其他治安需求,尚須支援其他行政、
刑事警察勤、業務工作且因警政工作長久以來重治安、輕交通,交通問題經常以 來被合理解釋為發展經濟財之必然現象,但在近年日益惡化之交通環境與履創新 高不下的交通事故案件,因此,社會大眾莫不強力要求交通警察回歸交通秩序疏 導與維護、積極改善交通安全、違規行為的稽查取締專業執法角色,惟從民國95 年至96年各直轄縣市交通警察人力占全國總編制警察人力,僅百分之七(如表 1-1),在交通執法人力有限之下,平時執行緒多交通專案執法工作,如如違規
超載、改善交通秩序、交通宣導、道安業務、臨時性支援勤務、配合道路主管機 關之道路工程會勘、地區性交通狀況勤務規劃、交通事故處理、違規舉發、交通 指揮疏導、交通號誌維修保養、標誌設置、標線劃設、清除道路障礙、計程車執 業管理(安程專案)、縣市道安會報業務、配合監理、環保、一般行政機關推行 業務,如「監警聯合稽查」,長期導致人員工作時間過長、危險性增加及工作環 境、設備不佳、交通執法裝備公信力易受質疑,機關內部獎勵與升遷機會比一般 行政、刑事警察人員少且較不易等因素,導致願意投入交通警察工作人員大幅減 少。因此,如何改善交通警察人員工作環境、設備,解決升遷與獎勵問題,提昇 交通警察人員工作生活品質,以激發提振組織共同願景,使交通專業人才在組織 中得以發揮能力,強化交通警察組織優勢與再造,如成立全國性交通警察專業組 織,解決交通警察人事獎勵升遷、教育訓練、交通警力事權統一指揮問題,交通 警察人員工作生活品質、人員的培訓與能力激發的改善與執行,能有更多專業人 才願意投人交通警察工作團隊,交通警察組織內充滿專業人才,更顯其重要性。
表 1-1 95 及 96 年全國警察人員人數統計表
類別 95 年 96 年
全國警察人數 68749 67758
各縣市警察局人數(含北、高市) 53154 53426 各縣市警察局交通警察人數(含北、
高市) 4836 4818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2008)
貳、研究動機
交通工程、教育與執法為有效改善交通安全工作的三大構面,交通執法更是 交通警察最重要之工作任務目標,交通執法目的在提升行車安全、降低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維護之道路交通管理手段,對交通政策成效評估,具 有指標性意義,深深影響社會大眾、用路人生命、財產權益。交通警察人員對違 規人、車之取締作為,是以執法導正駕駛習慣與守法觀念,達到交通執法嚇阻與 預防之效果。國內文獻針對交通警察人員工作生活品質與組織承諾之相關研究文 獻尚未發現,因此想要藉由本研究探討瞭解分析交通警察人員工作生活品質現況 與對組織承諾的程度,提供警政單位參考,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歷年來交通事故發生原因分析指出,臺灣地區交通事
故發生原因主要以疏於注意、酒後駕車、任意行駛、速度過快、違反管制等行為 為主;其中約佔 98%的交通事故肇事主因,經查是駕駛人因駕駛時一時疏忽未注 意而直接造成人、車之生命財產損失而引起公共安全與交通秩序危害二者間有明 顯關聯性存在。內政部警政署為有效防制與預防重大違規行為之危害,通令全國 各縣市交通警察機關,同歩積極擴大針對無照駕駛、違規超速、超高、載砂石車、
危險駕車(飆車、嚴重超速、酒後駕車)等高度危害 人、車用路者安全之交通 違法行為,規劃執行各種預防、取締手段大執法措施,為全國交通警察機關展現 改善交通安全及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決心。另內政部警政署為推動交通事故分級 處理與專業化制度,對處理交通事故人員採行專業認證制度,於 90 年 1 月通令 各縣市警察局推動並成立各縣市警察局交通安全組及各分局單位應成立交通組 並設置專責處理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人員,提昇處理各類交通事故案件能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民國 85 年起,經內政部警政署及交通部提議 並經立法院增修至今,除裁處罰鍰金額逐歩提高外,並另賦予監理裁處機關較大 行政裁量權;從 96 年起經警察機關查獲取締事項如酒後駕車、無照駕駛、嚴重 超速、砂石車超高、載等重大違規事項並同時觸犯刑事罰責,在刑事案件裁判後 違規人仍追溯吊銷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未成年人違規除裁處外,法定代理人及 監護人,則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布法定代人或監護人姓名等採行政裁處與 刑事罰責併裁罰規定,但現今大眾傳播媒體仍不時報導因違反交通規則、酒後駕 車、嚴重超速、飆車等重大違規之情形而造成個人及家庭生命、財產損失之交通 事故案件。高額的交通違規罰鍰,反成為交通警察為增加勤務額外的績效獎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民國 85 年起,經內政部警政署及交通部提議 並經立法院增修至今,除裁處罰鍰金額逐歩提高外,並另賦予監理裁處機關較大 行政裁量權;從 96 年起經警察機關查獲取締事項如酒後駕車、無照駕駛、嚴重 超速、砂石車超高、載等重大違規事項並同時觸犯刑事罰責,在刑事案件裁判後 違規人仍追溯吊銷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未成年人違規除裁處外,法定代理人及 監護人,則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布法定代人或監護人姓名等採行政裁處與 刑事罰責併裁罰規定,但現今大眾傳播媒體仍不時報導因違反交通規則、酒後駕 車、嚴重超速、飆車等重大違規之情形而造成個人及家庭生命、財產損失之交通 事故案件。高額的交通違規罰鍰,反成為交通警察為增加勤務額外的績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