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人事與經費
第一節 人事結構
第四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人事與經費
臺灣三成協會對司法保護事業的經營不遺餘力,但長期維持組織並非易事,
有賴於完善人事及充裕經費配合。易言之,人事運作與經費使用得當與否對臺灣 三成協會的事業經營影響甚鉅。因此,本章擬探討臺灣三成協會人事與經費的運 用問題。首先,擬從理事、贊助員及舍監身份切入,探究主要人事彼此之間的實 質互動關係;接著,透過該會財產目錄及特別事業費之分析,瞭解該會收入及支 出的使用概況;最後,以臺灣三成協會的資產表與決算表,分析該會是否得以持 續其基本營運。
第一節 人事結構
一、臺灣三成協會人事結構
(一)背景
三成協會主要人事有理事、贊助員及舍監,根據「財團法人三成協會寄附行 為」,理事的任命是由理事會決議,創設之初由設立者擔任之,其餘之理事有設 立者選任之,理事為名譽職,主要工作為輔佐會長或擔任保護場長,任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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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連任,理事出缺時而需補選時,其任期以前任者餘剩之期為限,此外,現任臺 灣總督官房法務課長,以及臺北刑務所長、臺中刑務所長、臺南刑務所長及新竹 少年刑務所長,推薦為理事,理事之中推舉一人為會長,由各理事互選。贊助員 則佐理會務、而舍監則承理事之命,監督保護受保護者。茲以 1921 年三成協會 人事為例。
表 4‐1 1921 年臺灣三成協會人事表
舍別 身分別 姓名
會長理事 和田一次
贊助員
松井晟千代、武田嘉太郎、永野直、中山瑞芳、
守田廉太郎 本部
事務補助 羽根秀雄
舍長理事 志豆機源太郎
贊助員
20 名
大野量彌、瀨川了全、大沼安吉、植田喜太郎、
中原卯八郎、武田茂、掬月晴臣、山田他吉、大 沼鶴一郎、林秀冬、西村甚吉、荻裡善雄、田尻 實、山田榮次郎、雄野太三郎、大槻三郎、松井
安藏、加藤廣海、鈴木利一、坂田定太郎 臺北一新
舍
舍監 木佐貫喜次郎
臺中再生 舍長理事 松本助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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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監獄醫務係監獄醫主任、瀨川了全為教務係教誨師主任、大沼安吉為庶務係 看守長、植田喜太郎、中原卯八郎及武田茂均是行刑係看守長、掬月晴臣和荻野 善雄為教務係教誨師、山田他吉為臺北監獄宜蘭支監看守長、大沼鶴一郎為用度 係看守長主任、林秀冬為通譯、西村甚吉為會計係看守長主任、田尻實醫務係監 獄醫、山田榮次郎庶務係看守長、熊野太山郎為作業係看守長主任、大槻三郎為 會計係看守長、加藤廣海為臺北監獄宜蘭支監囑託、鈴木利一為臺北監獄宜蘭支 監看守長。惟坂田定三郎與舍監木佐貫喜次郎一時欠缺資料可印證,但仍可推測 此二人應是監獄職員。1
另外,臺中再生舍舍長理事松本助太郎為臺中監獄典獄,其餘贊助員如下:
岡田順造為臺中監獄醫務係監獄醫、太田憲彰為臺中監獄教務係教誨師、福田臺 記為臺中監獄領置係兼庶務系看守長、岩波慶六為臺中監獄用度係看守長、宮代 保治、庭權山郎和川上德市為臺中監獄行刑係看守長、松島常太郎為臺中監獄作 業係看守長、深川清藏為臺中監獄領置係看守長兼通譯、西明龍賢為臺中監獄教 務係教誨師、本田乙松為臺中監獄庶務係看守長。舍監松尾滿麿則一時欠缺無資 料可印證。2
最後,臺南累功舍舍長理事本多理三郎為臺南監獄典獄,除酒井戢男與舍監 無資料外,其餘贊助員如下:原田最雄及那須寂圓為臺南監獄教務係教誨師、勝 又保代為用度係看守長、前川喜好為作業係看守長、遠藤進為行刑係看守長、砂 田宇之吉為會計係看守長、松永雅逸為庶務係兼領置係和行刑係看守長、今川春 吉、鷲田彌四郎和土田松次郎為行刑係看守長,而嘉義監獄出張所贊助員松田右
1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職員錄》(1921),頁 155。
2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職員錄》(1921),頁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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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與金澤鶴壽一時欠缺資料。3
由上可知,三成協會本部的會長、贊助員及事務補助,並非以三成協會一職 為其正職,而是在本業以外另行兼任。若以本部的會長與贊助員關係觀之,就總 督府職員的隸屬關係而言,會長及贊助員為總督府監獄課的長官和從屬關係,但 從「三成協會會則」觀之,贊助員是實際上三成協會執行會務營運者,而會長是 監督指揮贊助員行營運者,此種管理模式不只有直接下達命令的便捷性,同時亦 有心理上與實質上的強制作用。其他,臺北一新舍、臺中再生舍、臺南累功舍、
嘉義出張所亦是這種模式,除了兼任三成協會的成員外,同時亦為監獄長官與下 屬之關係,除了減少三成協會另外聘請事務員的開支之外,更因政策能夠自上而 下連貫統一,因而可以達到司法保護事業的高執行率。
(二)會長
1900 年以前主管監獄事務的中央機關為總督府內政部警保課,後來移至法 務課。司法保護事業亦由該課課長負責,除會長之外,根據「三成協會會則」可 知另外得兼任理事。
表 4‐2 臺灣三成協會會長表
官職 姓名
出身或學 歷
經歷
3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職員錄》(1921),頁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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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臺灣人士鑑》頁 303、361;《臺湾関係人名簿》,頁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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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58、192、1;《臺灣人士鑑》頁 303、361;《臺湾關係人名簿》頁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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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同情不幸之人。5
(四)其他成員
根據「三成協會會則」規定,主要職員尚有舍長、贊助員(佐理會務)、舍 監(監督保護受保護者)。他們幾乎都與管理監獄的職員有關。
所謂的舍長即為保護會之長,負責經營保護場,並決定舍務的分擔工作,且 得訂定關於舍務之章程,並將分掌章程報告會長,另外當舍長有事故時,依其指 示,以其他職員代理。
1921 年一新舍舍長志豆機源太郎為理事、臺中再生舍舍長松本助太郎為理 事、臺南累功社舍長本多理三郎為理事。1930(昭和 5)年 8 月,臺北一新舍舍 長為志豆機源太郎、臺中再生舍舍長為永野直、臺南累功舍舍長為松井晟千代、
新竹更新舍舍長為山田榮次郎。可知三成協會支部的舍長均由刑務所長兼任,他 們較能掌握這些出獄者出獄前後的概況而做妥善的安置。
1900(明治 33)年頒佈「臺灣總督府監獄官制」(見附錄六)。臺灣總督府 監獄屬臺灣總督管理,依職權得設監獄之支監,支監長以監吏充任之,承典獄之 指揮監督,掌理支監事務,當支監長有事時,由首席監吏代理其職務,同時臺灣 總督府地方法院檢察官長承臺灣總督之指揮監督,監視監獄相關之一切事務,提 出意見,向總督報告。
就監獄的人員配置觀之,各監獄置有典獄 3 人,主要承臺灣總督之監督擔任 監獄之長,掌理監獄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同時任免判任官或對所屬的判任 官懲戒時,均須呈報臺灣總督,看守以下人員的任免或裁處則由典獄決定或逕行
5 和田一次,〈社會は犯罪の苗床〉,《臺灣警察協會雜誌》第 56 號(1922 年 1 月),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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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而監吏承上級長官之指揮,從事庶務或掌管監獄之戒護,指揮監督看守以 下之人員,若遇典獄有事時,便由監吏代理其職務。至於,通譯承上級長官之指 揮,從事通譯工作。監吏與通譯加起來共 48 人。除此之外,臺灣總督得應需要 於俸給定額內在各監獄置醫員及技手。醫員為判任官,承上級長官之指揮從事醫 務;至於技手為判任官,承上級長官之指揮從事技術相關事項。
另外,同年公布「臺灣總督府監獄分課規程」規定:臺灣總督府監獄設置第 一、二、三課、醫務所、教務所。其中「醫務所」負責在監人疾病死亡、監獄衛 生等事項;「教務所」掌教誨及教育、在監人看讀用書籍、在監人出獄後狀況調 查等事項。醫務所和教務所所長,即由監獄醫和教誨師擔任。1919 年廢除監獄 課,監獄課內部事務改分為戒護(行刑)、教務、作業、醫務、庶務、會計、用 度及領置各係,各係由「主任」負責。監獄醫改稱為醫務係主任,而教誨師擔任 教務係主任。
觀察上述職員的教育訓練,概由「司獄官訓練所」負責。所謂「司獄官訓練 所」,根據「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和司獄練習所規則」,該所以訓練司獄官各項職務 上必備的實務為宗旨,兼以使其修習警務獄制相關學理。其課程設計上分成甲、
乙兩科,由甲科培育看所長,而乙科則是培育看守為主,講習期間二十週,甲乙 兩科共同課程,為監獄法、行刑實務、臺灣事情、訓育、刑法、刑事訴訟法、臺 灣語、點檢禮式、操練射的、劍道、柔道及施繩法、指紋法、救急療法及免囚保 護等6。進一步進修者,則前往日本國內的「監獄官練習所」,學習更專業的課程。
7由上可知,不論是培育看所長或看守,課程上均需修習免囚保護,藉由正規的
6 臺灣總督府編,《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概況》(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 練習所,1909),頁 10-16。
7 福田榮家,〈世界最古の刑務吏員養成所〉,《臺法月報》第 26 卷第 9 期(1932 年 9 月),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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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習得保護概念。
綜上所述,從人事結構可知,三成協會的主要成員多半為兼職,實際上本職 是總督府所屬機關的職員,尤其是監獄體系下的典獄長、教誨師、看守長和監獄 醫。據此可以推斷協會營運時,除了自上而下想法的一致性外,亦針對各種措施 一併納入考量,同時有效結合協會的營運方針與監獄的政策,尤其教誨師、看守 長和監獄醫均是典獄長的屬下,平常在監獄任職,相當瞭解罪犯的行為表現,俟 罪犯出獄後,身為各保護舍的贊助員,能夠在第一時間掌握收容保護者的狀況,
仔細思考對出獄者最適合的作法,有助於順利推動直接保護的相關措施。而 1940
仔細思考對出獄者最適合的作法,有助於順利推動直接保護的相關措施。而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