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組織及其發展
第二節 後期的臺灣三成協會(1934~1945)
第二節 後期的臺灣三成協會(1934~1945)
一、州廳聯合保護會之成立
(一)聯合保護會設立之背景
儘管三成協會從事司法保護業務宣傳不遺餘力,仍經常遇到實質的困難。首 先,只靠單一的保護機構難以達到保護效益,其次,犯罪者數量增加,有增設保 護機關之必要,於是設立以市郡、街庄為單位的地方保護會。18地方保護會雖加 盟「三成協會」,彼此之間仍缺乏聯繫,導致該事業無法有效之推展。
雖為了使州廳轄下的保護會能彼此相互流通,以利事業之推行,於是新竹州
(1934 年 2 月)、臺中州(1934 年 2 月)、臺南州(1934 年 2 月)、高雄州(1934 年 7 月)、臺北州(1934 年 8 月)、花蓮港廳(1936 年 9 月)、臺東廳(1937 年 7 月)分別成立聯合保護會,各州知事及各廳廳長擔任會長。聯合保護會的工作在 於聯絡助成,因此,若有關於保護事業相關之重大集會與事項之宣布,便透過該 會定期與不定期召集並進行開會與溝通,以有助於相關業務的推展。州廳聯合保 護會主要以該州或該廳轄下之出獄者保護團體組成,以臺北州聯合保護會相關的 出獄者保護團體(稱之為會員組織)為例,包括基隆愛護會、北區友愛會、七星
18 〈臺灣三成協會臺南支部の沿革と現狀〉,《社會事業之友》第 70 號,出版年不詳,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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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明星會、淡水郡共愛會、宜蘭保護會、羅東和光會、蘇澳一如會、文山郡新光 會、海山郡明德會、新莊郡新慈會、基隆郡聯合保護會、貢寮庄輔仁會、金山庄 向陽會、萬里庄萬成會、七堵庄七生會、平溪庄平櫻會、雙溪庄雙和會及瑞芳庄 瑞光會等。19
隨著保護會而衍生出的司法保護委員制,則於 1937(昭和 12)年後始普遍 採用之,例如臺北州聯合保護會於 1937 年 9 月修改會章並訂定司法委員規程,
將司法保護委員附屬於聯合保護會之下,俟《臺灣司法保護委員令》20施行後,
司法保護委員制度便明確化及明文化,亦完全獨立於保護團體之外,成立獨立新 機構,主要業務為觀察保護。之前,州廳聯合保護會運作司法保護委員制度已收 良好之成效。
依照《臺灣司法保護委員令》之劃分,全臺計分為 64 個保護區,司法保護 委員 2,500 名(詳見表 3‐3)。依《司法保護事業法施行細則》可更清楚瞭解其保 護程序、經營及種類。
表 3‐3 保護區區域及司法保護委員概況
司法保護委員會 保護區 司法保護委員之定數
臺北
臺北南、臺北北、基隆、宜蘭、七星、
淡水、基隆郡、宜蘭郡、羅東、蘇澳、
文山、海山、新莊、臺東、關山、新
19 個保護區 625 人
19 〈臺北州聯合保護會創設—八月二十八日發會式舉行〉,《臺灣通信社》第 9 號(1934 年 9 月), 頁 54-55。
20 〈臺灣司法保護委員令〉(勅令 705 號,昭和 17 年 10 月 31 日官報),《臺法月報》第 37 卷第 1 號(1934 年 1 月),頁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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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州聯合保護會會則」、「高雄州聯合保護會會則」、「臺東廳聯合保護會會則」22 等。
以「臺北州聯合保護會會則」(附錄七)為例,可以推知聯合保護會的工作 性質為聯絡統制、獎勵助成、從事相關調查研究、保護事業之普及發達等,主要 的成員有會長(臺北州知事擔任)、副會長(臺北州內務部長、臺北刑務所長兼 三成協會臺北支部長)、顧問若干名(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長、高等法院檢察官 長、臺北地方法院長、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長、臺北州警務部長)、評議員若干 名(臺北州內務部長、臺灣三成協會臺灣支部長、臺北州地方課長、臺北州教育 課長、臺北州警務課長、臺北州保安課長、臺北州刑事課長、臺北州社會事業主 事、臺北市社會課長、臺北南警察署長、臺北北警察署長、臺北刑務所教務係主 任、臺北刑務所宜蘭支所長、臺北州下個保護會長)、幹事若干名(臺北州教育 廳長、臺北州社會事業主事、臺北刑務所教務係主任)。23從聯合保護會的成員 觀之,該會成員多半是由本業之外兼任的,同時具有總督府官員之身分,從三成 協會創立後,到聯合保護會的成立,一股由上至下的統御力量逐漸形成,亦即一 開始民間宗教及慈善事業色彩濃厚的自發性地方保護事業團體,接著,市街庄保 護會出現承擔起地方保護之責,逐漸地官方介入統籌的角色增強,為求有效統籌 管理,結合刑事司法體系(法院、警察官)、刑務所體系及社會教化體系(社會 事業主管機關、教育單位)的聯合保護會出現,也顯示司法保護事業相關單位已 經理解該事業推展過程中不能忽略各種社會體系中所能提供的資源與力量之挹 注和配合。
除此之外,各聯合保護會亦經常性的舉辦各項活動,甚至藉由出版書籍推廣
22 綿引正,〈臺東通信〉,《臺灣警察時報》第 262 期(1937 年 9 月),頁 153-154。
23 〈臺北州聯合保護會創設—八月二十八日發會式舉行〉,《臺灣通信社》第 9 卷第 41 期(1934 年 9 月),頁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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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事業以深植人心,例如為迎接 9 月 13 日司法保護紀念日,普及司法保護思 想而舉辦臺中州下小、公學校兒童以「釋放者保護」為題的作文比賽,《童心に 映る司法保護》一書即臺中州聯合保護會所發行的得獎作文選集。24另外,《新 竹州司法保護委員會諮問事項及協議事項》一書可知,1937(昭和 12)年 7 月 1、
2 日召開「新竹州司法保護委員大會」,新竹州所轄之保護會針對如何強化、宣 傳該事業、發展其組織等課題,以各保護會的名義分別提出問題,並留下記錄,
例如實施與普及保護思想的方法、釋放者保護會的資金運用問題、建議再度召開 全島的司法保護事業大會、保護委員的選任等均是,參與名單為新竹州轄下各保 護會成員(會長、副會長、幹事、司法保護委員等)、三成協會新竹支部成員(支 部長、主事、贊助員及舍堅)及新竹州聯合保護會成員(會長、副會長、顧問、
評議員、常任幹事、幹事代理及書記)等。25由此觀之,各州廳聯合保護會並非 直接從事各種保護工作的組織,透過會議的討論諮詢與問答方式,以達成新竹州 保護事業之共識,這才是聯合保護會存在的目的。
(三)經費預算
表 3‐4 1934 年度臺北州聯合保護會預算 (單位:圓)
名目 收入 名目 支出
補助及捐款 100 事務費 60
印刷費 20
消耗品費 10
24 宍戸了要,《童心に映る司法保護》(臺中:臺中州聯合保護會,1939)。
25 大槻三郎,《新竹州司法保護委員會諮問事項及協議事項》一至三回(新竹:新竹州聯合保 護會,1937),頁 1937-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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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搬運費 24
會議費 30
預備費 10
資料來源:〈臺北州聯合保護會創設—八月二十八日發會式舉行〉,《臺灣通信社》第 9 卷 第 41 期(1934 年 9 月),頁 54‐55。
由於州廳聯合保護會預算資料紀錄缺乏,故本文先以 1934 年度臺北州聯合 保護會預算為例。臺北州聯合保護會主要的收入來源為補助及相關捐款,預算的 規劃區分為事務費、印刷費、消耗品費、通信搬運費、會議費及預備費,分析這 些費用,可知費用的支出多半與事務處理有關、收入則完全仰賴他人提供之資金 兩個現象。上述現象代表聯合保護會的性質並非像三成協會一樣從事直接保護、
間接保護或一時保護等實質保護工作,而是從事聯絡助成轄內各團體的間接事 務,反映在經費的使用上多半是業務費用,同時亦不像實際從事保護事業的直接 保護場,透過各種利息、衍生物品及商品,來增加收入以支付開銷。不過,聯合 保護會的出現對三成協會的影響很大。透過與這些保護會之間的聯繫,勢必減少 和各地方保護會直接交流所帶出的龐大訊息,另外,協會又因各地聯合會會則中 均有「需通報會議的結果給三成協會明瞭」之條文,不只能有效掌控各地的事業 概況與相關活動,減輕三成協會原本沈重的負擔,並促使其他保護事業更有效率 地發展。
二、 「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聯盟」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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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背景
1937 年 8 月,財團法人輔成會、日本少年保護協會及昭德會,共同成立全 日本司法保護事業聯盟指導聯絡全國之司法保護事業。會長為司法大臣,司法大 臣官房保護課長擔任常務理事,發刊「司法保護」會報。
三成協會雖頗具規模,但其性質原為事業團體,又兼行其他各地保護團體之 統制指導工作,很難兼籌並顧,再加上其下擁有許多的保護場,而難以專心致力 其業務,故主張要統合事業聯盟,於是與各州廳聯合保護會,集資並捐款三萬圓 作為其基本財產,以三成協會及全臺保護單位為會員,組織「臺灣司法保護事業 聯盟」,聘請總督府總務長官擔任會長,法務局長為副會長,在 1940(昭和 15)
年 9 月 13 日在臺北公會堂舉行成立大會。
(二)組織調整與變化
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聯盟與三成協會同樣均屬於財團法人26,主要是扮演助成 司法保護事業之聯絡機關。其下共有 235 個保護單位,其中,有 13 個是後來加 盟。各州廳知事、廳長擔任州廳聯合保護會會長(同時亦為臺湾司法保護事業聯 盟理事)、郡之郡守則為郡聯合保護會之會長。基本上,直接保護團體是以法務 局長為會長,由刑務職員組成,以及設有保護場的「三成協會」,其他由市街庄 長擔任會長之團體主要是以觀察保護及一時保護為主。27
26 〈昭和十九年七月臺湾公益法人一覽〉(臺湾総督府文教局社会課‧昭和 19 年 8 月 20 日),
引自大友昌子等監修,《植民地社会関係資料集 [臺湾編] 48 》戰前‧戰中期アジア研究資 料 2(東京:近現代資料刊行会,2001),頁 239。
27 中村八十一,〈司法保護記念日に際して〉,《臺灣司法保護》第 93 號(1942 年 10 月),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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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聯盟的體系如下。28
1.三成協會及其保護場:臺灣三成協會本部加上臺北、臺中、臺南、新竹、
嘉義、高雄、花蓮港等五個支部,支部會長由各地刑務所長所擔任。
2.州廳聯合保護會及其下所轄之市郡保護會。
而圖 3‐1 是根據《臺灣司法保護》第 91 號附錄,依《司法事業保護法施行
而圖 3‐1 是根據《臺灣司法保護》第 91 號附錄,依《司法事業保護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