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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 ──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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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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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吳文星. 教授.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 ──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研究生:王淑蕙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    .

(2) 摘              要  日治時期司法保護事業的發展,除了反映臺灣近代的法律變遷外,亦具有社 會教化與國家法治的功能。就總督府而論,若保護事業成果斐然,則有助於降低 再犯罪率及其可能帶來的損失,藉此可收強化統治力之效;至於人民,犯錯者得 以復歸社會,加上社會犯罪率減低將得以保障身家財產安全,在兩方互蒙其利 下,該事業遂得以深植於地方並有效發展和推廣。  臺灣的司法保護事業主要受日本殖民統治法律現代化的影響。明治維新後日 本所建立的保護體系,是認識臺灣保護事業發展的第一步。雖然臺灣的保護政策 深受日本影響,但實際上日本司法保護相關法規和措施非一視同仁地一體適用於 臺灣。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萌芽於三舍分立時期,累功舍、一新舍及再生舍雖各自 發展,但彼此互為關連,透過彼此交流與互動逐漸形成強而有力的臺灣三成協會。          臺灣三成協會辦理區域性質的保護事業,進而擴及全臺,形成完整的司法保 護體系。雖然該事業是由在臺日人所推動,但部分臺人已開始重視該問題,地方 有志之士、宗教慈善及婦女團體均有捐助行為,各地保護團體出現,保護事業亦 蒸蒸日上。隨著臺灣三成協會將保護事業中聯絡統合和指揮宣導等,部分轉移給 上述統籌單位,漸次出現州廳聯合保護會、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聯盟等統御團體, 顯示臺灣三成協會逐漸轉型。          臺灣三成協會的業務推動者,身兼職員與協會成員的雙重身分,使得司法保 護事業推動有一定的連貫性。就學經歷觀之,上自會長、理事,下至贊助員、舍 監,均有豐富的法律學經歷,一些曾有警察實務經驗,部分則有司法官及檢察官 背景,絕大多數成員均有完整的刑務所經歷。協會成員一方面對各地刑務所概況 有一定瞭解,同時亦能掌握各個保護場營運實況,並透過會議進行互動和交流, 以利保護事業改進和強化。臺灣三成協會本身為財團法人,從經費概算和收入支 出的會計帳簿觀之,顯示臺灣三成協會歷經慘淡經營,最後始得以自立,有效地 推動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  臺灣三成協會的保護事業項目極為繁多,任何有利於保護人的措施往往成為 其事業的一部分,以直接保護場為推動核心,亦兼顧其他保護。除了保護事業之 外,不斷宣傳該保護事業之重要性,透過政府與民間的努力,達到保護思想的普 及發達,使該事業在地方上逐漸得到認同。      關鍵詞:臺灣三成協會、司法保護、釋放者保護、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聯盟、州廳 聯合保護會 .  .

(3)

(4)  .  .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二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前身 .................................................................................13  第一節 日本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 .................................................................13  第二節 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萌芽:三舍分立(1905~1915) .................24  第三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組織及其發展 .................................................................53  第一節 前期的臺灣三成協會(1915~1934) .............................................53  第二節 後期的臺灣三成協會(1934~1945) .............................................65  第四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人事與經費 .....................................................................87  第一節 人事結構 .............................................................................................87  第二節 經費運作概況 ...................................................................................101  第五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主要事業 .........................................................................113  第一節 臺灣三成協會與其他機關之關係 ...................................................113  第二節 臺灣三成協會之主要事業 ...............................................................121  第六章 結論 ...........................................................................................................139  附錄一 臺南免囚保護會規則 .......................................................................143  附錄二 一新舍規則 .......................................................................................145  附錄三 臺中出獄人保護會再生舍規則 .......................................................147  附錄四 三成協會會則 ...................................................................................149  附錄五 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寄附行為 ...................................................151  附錄六 臺灣總督府監獄官制 .......................................................................153  附錄七 臺北州聯合保護會會則 ...................................................................154  參考書目 ...................................................................................................................157   . I   .

(5)  . 表    次      表 2‐1    1888—1915 年日本司法保護事業團體變動之情形………….………….…………19  表 2‐2    1923—1939 年日本司法保護事業團體變動之情形…………………………………22  表 2‐3    1905—1916 年臺灣犯罪受刑人占人口之比例…………………………….............24  表 2‐4    1910—1920 年臺灣監獄新受刑人有期徒刑者之刑期概況…………………....26  表 2‐5    1905 年 10 月—1906 年 12 月臺南累功舍經費收支表………………………………34  表 2‐6    1907 年 3 月—8 月底臺北一新社經費收支概況表………………………………...40  表 2‐7    1913 年臺北一新舍新收容保護者職業類別表………………………………………..43  表 2‐8    1906—1915 年保護事業成績表………………….…………………………………………...50  表 3‐1    1934 年臺灣三成協會支部概況表……………………………………………………………59  表 3‐2    臺灣三成協會加盟保護會一覽表…………………………………………………………….60  表 3‐3    保護區區域及司法保護委員概況……………………………………………………….,….66  表 3‐4    1934 年度臺北州聯合保護會預算表………………………….……………………………69  表 3‐5    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聯盟本部役員表………………………………………………....…….75  表 3‐6    1941 年度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聯盟收支預算書………………………..………………83  表 4‐1    1921 年臺灣三成協會人事表…………………………………………………..………………88  表 4‐2    1915—1934 年臺灣三成協會會長表…………………….…………………………………91  表 4‐3    1915—1934 年臺灣三成協會理事表………………………….……………………………94  表 4‐4    1919 年臺灣三成協會財產目錄表…………………………………..…………………….102  表 4‐5    1919 年臺灣三成協會特別事業費…………………………………………..…………….103  表 4‐6    1924—1934 年臺灣三成協會補助費表…………………………………………..……..106  表 4‐7    1929 年臺灣三成協會資產表……………………….………………………………………..107  II   .

(6)  . 表 4‐8    1929 年臺灣三成協會決算表………………………………………………………….……..107  表 4‐9    1932 年臺灣三成協會資產表…………………………………………………………………107  表 4‐10 1932 年臺灣三成協會決算表………………………………………………………………....107  表 4‐11 1923—1943 年紀元節臺灣三成協會天皇賜金表……………………………………108  表 5‐1    1922‐1934 年國庫社會事業費預算概況表……………………………………..……..114  表 5‐2    1921‐1930 年臺灣收容保護工作成效表………………………………….…………….124  表 5‐3    1932‐1941 年臺灣直接保護成效累積人數表………………………..….……………124  表 5‐4    臺灣三成協會加盟保護會的原因分析表……………………………………………...127                       .               III   .

(7) 圖    次    圖 2‐1    臺南累功舍農業部全景……………………………………………………………………..……31  圖 2‐2    臺南累功舍商工部全景………………………………………………………………..………….31  圖 2‐3    臺南累功舍舍監室……………………………………………………………………………………33  圖 2‐4    免囚保護場臺北一新舍落成式………………………………………………………………..37  圖 2‐5    免囚保護場臺北一新舍正門……………………………………………………………………39  圖 2‐6    臺北一新舍通用門……………………………………………………………………………………39  圖 2‐7    臺北一新舍舍監室……………………………………………………………………………………42  圖 2‐8    臺中再生舍舍生室……………………………………………………………………………………44  圖 2‐9    臺中再生舍正門……………………………………………………………………………………….47  圖 2‐10  臺中再生舍全景………………………………………………………………..……………………..48  圖 2‐11  臺中再生舍舍監室及舍生食堂………………………………………………………………..49  圖 3‐1    嘉義厚生舍……………………………………………………………………………………………….58  圖 3‐2    司法保護事業組織表……………………………………………………………………………....73  圖 4‐1    1923 年臺灣三成協會獲得宮內省獎勵金………………………………………………110   . IV   .

(8)  .  . 第一章. 緒論.         1895 年日本領臺後,臺灣大致能維持表面上之安定,但實際上社會內部仍 存有立場不一等矛盾問題,而對總督府的統治有所威脅,即便是一般社會常見的 犯罪問題,均可能產生不穩定的因子。因此,總督府將穩定臺灣社會治安視為施 政重點,不僅利用明治維新以來西化的法制體系及西方新興的刑事政策相關學 說,並試圖建立新式監獄系統1及利用各種統治手段,以達成降低犯罪率之目標。 建置監獄,並將之作為懲罰的手段,雖得以改善犯罪率,但受刑人出獄後仍經常 發生無以維生以致重操舊業等再犯案問題,為了有效解決該問題,有識之士(特 別是以刑務所職員開始) ,分別在臺灣北部、中部、南部設立三舍2,進行收容保 護,亦即展開所謂的「司法保護事業」。            現代意義的「司法保護」 ,係指刑事司法體系最後一環,即事後預防再犯之 措施,避免刑事訴訟程序再次進行。就廣義而言,乃是透過整個司法體系,對於 人民一般權益,提供周密的保護。31972 年因核頒「臺灣更生保護事業規則」而                                                         1895 年日本統治臺灣之初,即引進西方式刑法的處罰方式,包括當時稱為「懲役」的有期徒 刑,由於尚未設有監獄,乃以拘禁於憲兵隊或警察官署內的留置場,執行法院所宣告的有期 徒刑。而監獄則是從 1899 到 1903 年,由總督府投入大筆資金建造新式的監獄,不過自 1924 年起,臺灣總督府便將「監獄」改稱為「刑務所」。引自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總督府 警察沿革誌,第一編:警察機關の構成》,頁 48;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統計書》,第 8 號(1904),頁 785,表 391;臺灣總督府,《臺灣統治概要》,頁 28。 2 分別為臺南「累功社」、臺北「一新社」、臺中「再生舍」。 3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重修臺灣省通志》七卷政治志法制篇(南投:該會,1990),頁 1030。 1    1.

(9)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改稱為「更生保護」的「司法保護」,英文為 rehabilitation,意指使用各種手段 使罪犯恢復身心之健康狀態重歸社會,一般用於社會學。狹義為 after‐care,專 為消除社會對出獄人之歧視,進而運用社會大眾之力量,對保護人予以積極之輔 導保護,俾其適應社會生活。4  日治時期的「司法保護」與目前之定義不盡相同。該事業初始被稱之為「免 囚保護事業」或「出獄人保護事業」,又因刑事政策與學說演變、感化主義思想 普及,日本中央司法機關除了通令全國刪除監獄兩字,更名為刑務所,並自 1924 年(大正 13)年 3 月之後禁止各刑務所再使用獄、監、囚等字樣。因此,從前 「出獄人保護」或「免囚保護」等名稱亦隨之變更為「釋放者保護」,1934(昭 和 9)年 10 月日本少年教護法頒布施行,以往所謂「釋放者保護事業」 ,又應加 上少年教護法所規定的「少年保護事業」。而原有「釋放者保護事業」名稱之含 義,並不能包含此項「少年保護事業」 ,故再改稱司法保護事業。5保護方式可以 分為三種:其一,收容保護(直接保護),收容無家可歸者於一定住所,施以教 導感化或給予技術訓練;其二,觀察保護(間接保護) ,對於返歸家鄉者,為其 介紹職業,或以談話通訊或其他適當方法加以觀導;其三,一時保護(暫時保護) , 對於暫時有受救助者所施以保護,例如資送或借貸方式使其返回本籍或逕赴其他 適當處所。  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除了反映臺灣近代的法律變遷外,就該事業之目的而                                                         4 5.  . 謝瑞智,《犯罪與刑事政策》(臺北:文笙書局,1993),頁 435。 杵淵義房,《臺灣社會事業史》(臺北:德友會,1940;臺北:南天書局,1991 複刻),頁 1241。 2 .

(10)                                                                                                                                               第一章    緒論 . 言,司法保護事業兼具有社會教化與國家法治的功能。就總督府而論,若保護事 業成果斐然,則有助於降低再犯率及其可能帶來的損失,藉此可收強化統治力之 效;至於人民,犯錯者得以復歸社會,加上社會犯罪率減低將得以保障身家財產 安全,於是在兩方互蒙其利下,該事業才得以深植於地方並有效發展及推廣。  此外,若以國家統治力強化之角度而言,司法保護與國家刑罰權密切相關, 因此,以政府力量推動便有其必要性,加上嶄新的現代化觀念廣為周知原即不 易,即便是日後社會強烈需求、有識之士及地方慈善團體力促而紛紛展開相關的 慈善事業,但如缺乏統御指揮之團體,進而給與強而有力的支援,必然容易造成 多頭馬車,後繼無力而失敗之窘境,如早期「白羽窮民救養所」 、 「臺北感化保護 院」及一些地方保護會所皆曾歷經事業不振之陣痛期。1915(大正 4)年「三成 協會」的出現,代表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已至相當規模,執行統合指揮該保護事 業開始有其必要性。  從此,該機構持續推廣。從本部三舍起始,發展至 1934(昭和 9)年 6 月已 擴充為 6 個支部,另有加盟保護會 55 個。短短 10 餘年間,發展可謂十分迅速, 1934 年之後,各地開始陸續出現以州廳為單位的「聯合保護會」 ,以州、廳長為 會長,統籌規劃地方上各個保護會。總之,州廳保護會是以州廳官員為中心的行 政系統,下轄各地保護會,而三成協會係以刑務所職員為中心的法務系統,各地 保護會仍加盟於三成協會,業務雖仍有相關,但統轄關係產生變化,保護委員制 度於 1937(昭和 12)起陸續建立, 「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聯盟」成立亦於 1940(昭 3   .

(11)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和 15)年 9 月 13 日在臺北公會堂舉行成立大會, 「三成協會」扮演的角色及其 轉變歷程便值得注意。  臺灣三成協會的發展過程,主要是一種以刑務人員為中心的法務系統,以及 為求有效連結地方慈善資金之挹注與政府行政資源之獲取,而逐漸出現「民間執 行、政府監控並行」之現象。三成協會漸次發展本身收容保護事業,並獎勵助成 地方保護事業發展之際,釋放者保護事業發展日益成熟,尤其是該事業本質上即 混雜社會教化與國家法治之功能時,該會無疑的在地方與總督府之間扮演重要的 角色。  在架構上,該事業依法規應隸屬於社會教化事業,《社會事業之友》、《臺灣 社會事業要覽》等資料中均可見詳加記載該事業。若仔細觀察三成協會的人事編 制,便可發現其官方色彩極其濃厚,上層人物多半為總督府職員,具有公務員身 分,而下轄之加盟會,則泰半為市街庄保護會,接著,才是慈善團體所支持的各 類保護團體。由此觀之,三成協會的出現與發展,代表著出獄者保護事業由原本 民間鬆散獨立的組織逐漸走向制度完善強化的統御歷程,雖然未出現官方強制介 入的情況,但透過三成協會給予獎勵金等助成事業手段,亦未嘗不可謂為官方有 計畫的扶植。不過,因該事業具有其特別的社會意義,並富有深厚的體恤慈善思 想,許多臺灣地方士紳亦支持該項事業,甚至直接參與該事業。但是,若要深入 論及官方、民間角色孰重孰輕,則有待更多的資料進行詳細考察及嚴格檢證。          綜上所述,對總督府而言,出獄者保護事業的成果斐然,除了有助於降低再 4   .

(12)                                                                                                                                               第一章    緒論 . 犯率及可能帶來的損失,藉以收強化統治力之效;對人民而言,犯錯者得以復歸 社會,加上隨社會犯罪率降低而穩定社會秩序,安居樂業之生活又何嘗非人民所 願?無論立基於何種立場及觀點,該項事業發展對總督府和人民均有必要,主導 該事業的三成協會,從慘淡經營至蓬勃發達,歷經明治、大正、昭和三代,見證 臺灣早期司法保護事業史,亦呈現「從無到有」的艱辛,因此,以臺灣三成協會 作為觀察點,除了可切入司法保護事業核心之外,更能掌握該事業發展的一貫脈 絡,並有助於理解日治時期臺灣的司法保護事業如何草創,歷經制度化、法規化 及社會化的植根過程,因而具有重大的意義。          目前雖然針對三成協會的相關研究仍付之闕如,司法保護事業也鮮少有學術 文章加以探討。不過,因司法保護事業性質特殊,同時可劃歸為法律史和社會事 業史。就法律史觀之,關於日治時期法律之研究已經行之有年,範圍涵蓋民法、 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並以臺灣本土意識為主,強調與清季中華法系之不同,部 分研究甚至呈現兩種法律融合及衝突等特色。以下關於前人研究成果的討論,擬 分為「臺灣法律史」、「司法保護事業研究」二個範疇。          日治法律史最初是依附於「傳統中國法之研究」,接著依附於「中華民國法 制之研究」 。直到 1990 年代日治時期法律史研究開始蓬勃發展,李鴻禧〈百年來 臺灣的法治發展:西方法治東漸的遞移變化〉及黃宗樂〈近百年來臺灣法制研究 之特殊意義〉等二文均注意到法制史不可分割性問題。6                                                          6.  . 王泰升,〈撥雲見日的臺灣法律史研究〉,《臺灣史研究一百年—回顧與研究》(臺北:中 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7)。 5 .

(13)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近年來本土意識高張,以日治法律史作為專攻的學者,以臺灣大學法律系教 授王泰升最有代表性,除了以法學專業素養分析外,並強調運用日文一手史料進 行研究,更致力於整理日治時期的法院檔案。其主要論著包括《臺灣日治時期的 法律改革》、《臺灣法律史的建立》、《臺灣法的斷裂與連續》、《臺灣法的世紀變 革》、《臺灣法律史概論》、《以臺灣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等專書。7  《以臺灣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分成四大部分,提及華人固有習慣在臺灣的 蛻變、關於原住民族土地之法律規範、臺灣行政法之變遷及二二八事件的法律史 上意義這幾個部分,試圖結合傳統法律學學科的專家,以歷史學、人類學等取徑 進行相關研究。而《臺灣法律史概論》則「以臺灣為主體兼容並蓄」的角度,將 本書分為兩篇,前近代篇討論荷西時期、鄭氏王國的西方法、傳統法並存,並延 伸到中華法系獨大的清季,另外「近代篇」則探討日本統治所傳入的西方法及中 華民國在臺灣所施行的法律。這些論著均有其共通特色,本乎強調本土意識下, 闡明臺灣自清季固有法至日治繼受法之轉變歷程,著重民刑法及民刑事訴訟等發 展特色及法律性質之探討,並作詳盡分析,有助於日治時期法律沿革與發展認 識。其中, 《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 ,乃是王泰升針對日治時期法律制度變遷集大 成的論著,此書論述法律現代化歷程中臺灣如何配合清季沿襲之舊慣,進而學習 西方法治思想,有助於深化日治時期臺灣法律有其深入的認識和瞭解。不過可惜.                                                         7.  . 如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臺北:聯經,1999);《臺灣法律史的建立》(臺 北:臺大法學叢書,1997)、《臺灣法的斷裂與連續》(臺北:元照,2002)、《臺灣法的 世紀變革》(臺北:元照,2005)、《臺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2001)、《以臺灣 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臺北:五南,2006)等。 6 .

(14)                                                                                                                                               第一章    緒論 . 的是這些法律史研究,多半是以現代法學角度切入,往往陷入「以法論法」的無 限迴圈之中,史料的選取經常受限以法規為主的書寫模式,無法深入探討其他面 向,例如社會領導階層與司法保護事業的關係性即是,可說法律史研究似乎還有 發揮的空間。          1895 年以後,臺灣司法除了具有殖民地立法特殊性外,西方刑事思想開始 進入臺灣,始有新式監獄觀念與犯罪刑罰學之引入。姑且不論臺灣司法體系建構 之目的為何,幫助犯罪者服完刑期後早日回歸社會,不只能減少再犯所造成的生 命財產損失,亦能穩定臺灣社會秩序,是故臺灣亦開始參照日本國內展開「司法 保護事業」。綜觀臺灣的司法保護事業,與刑務所及其出獄者密切相關。          目前關於臺灣監獄研究,碩、博士論文探討主題大致可以分為幾類:其一、 監獄制度,例如林政佑〈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與實踐〉8、蔡宛蓉〈日治時期 臺灣監獄制度之研究(1895-1945)〉9  、Helen Murphy“A History of the Prison  System in the Early Japenese Colonial Era(1895‐1908)  "。10此三文均從不同觀點切 入,探究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如何建立監獄制度、監獄人事分析及規訓受刑人的 方法;其二、監獄文學,例如林佳慧〈日治時期臺灣監獄文學探析—以林幼春、.                                                         8 林政佑, 〈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與實踐〉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 9 蔡宛蓉, 〈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之研究(1895-194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 論文(2010) 。 10Helen Murphy“A History of the Prison System in the Early Japenese Colonial Era(1895-1908) ”國立 政治大學社科院臺灣研究碩士學程(2006)。 7   .

(15)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蔣渭水、楊華為例〉11、黃文成〈受刑與書寫—臺灣監獄文學考察(1895‐2005)〉 12. 二文即是,從文學作品的內容分析受刑人的監獄概況及其心理;其三、與監獄. 相關的制度,例如、蔡明志〈殖民地警察之眼:臺灣日治時期的地方警察、社會 控制與空間改正〉13、沈德汶〈日治時期臺灣浮浪者取締制度研究〉14、李幸真 〈日治初期臺灣警政的創建與警察的召訓(1898‐1906)〉15等諸文屬之,討論警 察、浮浪人與監獄制度的影響及其關係。          學位論文有陳銘鴻〈免囚保護事業之重要性與臺灣三成協會之陳跡〉 16一 文,論述犯罪意義及造成犯罪的外在因素,以及出獄者保護事業之概念,主要以 犯罪防治為重心,仔細耙梳日治時期文獻,有效整理「三成協會」相關資料,未 使用與該組織相關之一手資料,殊為可惜。          黃宗旻〈臺灣更生保護制度之研究〉17一文,以傳統法律學來分析戰後臺灣 更生保護制度,探究日本發展司法保護事業之背景、施行方式及機構、官方與民 間地位及角色等,但日治時期僅參考《臺灣更生保護會史實紀要》簡要敘述,亦                                                         11 林佳慧, 〈日治時期臺灣監獄文學探析—以林幼春、蔣渭水、楊華為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 文學系在職進修班碩士論文(2004)。 12 黃文成, 〈受刑與書寫—臺灣監獄文學考察(1895-2005) 〉中國文化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2005)。 13 蔡明志, 〈殖民地警察之眼:臺灣日治時期的地方警察、社會控制與空間改正〉國立成功大學 建築所博士論文(2008)。 14 沈德汶, 〈日治時期臺灣浮浪者取締制度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15 李幸真, 〈日治初期臺灣警政的創建與警察的召訓(1898-1906)〉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9)。 16 陳銘鴻,〈免囚保護事業之重要性與臺灣三成協會之陳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論文 (1951)。 17 黃宗旻, 《臺灣更生保護制度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4) 。 8   .

(16)                                                                                                                                               第一章    緒論 . 未使用原始資料。  最近之學位論文已跳脫引用《臺灣更生保護會史實紀要》 ,開始大量利用《臺 灣司法保護》 、 《臺灣三成協會會報》 、 《臺法月報》等資料,如沈德汶〈日治時期 臺灣浮浪者取締制度研究〉18一文,運用大量一、二手史料,討論浮浪人取締制 度的背景、緣起、成效等,特別在文中立專章論述司法保護事業,不過僅翻譯長 尾景德之文章以說明該事業之必要性,至於其發展及變遷並未多所著墨。蔡宛蓉 〈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之研究(1895-1945)〉一文19,追溯臺灣如何由清代 舊式監獄轉化成日治西式監獄,並從監獄法令變更、監獄官制確立、監獄組織設 立、監獄內部實務運作等面向重建日治時期監獄整體面貌,在〈日治時期臺灣受 刑者的管理〉一章中特別提及出獄人的後續發展。林政佑〈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 度與實踐〉20,探究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與實踐過程,從 Foucualt 的規訓概念, 來思考整個刑罰機制,其中在〈控制受刑人 1922‐1936〉一章中列明釋放者保護 事業,從國家防衛角度闡明在監獄機制下保護事業如何發展。綜上所述,沈德汶、 蔡宛蓉及林政佑這三篇探討不同議題的碩論,雖受限於主題,無法更深入探討司 法保護事業,但皆已注意到該事業係總督府基於受刑人出獄之後可能造成的社會 風險而進行的一連串建置。          由上可知,儘管在臺灣的法制體系中,司法保護事業已被包含其中,但迄今                                                         18 沈德汶, 〈日治時期臺灣浮浪者取締制度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19 蔡宛蓉,〈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之研究(1895-1945)〉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 士論文(2010)。 20 林政佑, 〈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與實踐〉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 9   .

(17)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仍未為受到研究者重視,僅討論監獄、浮浪人及不良少年感化等部分議題。有鑑 於此,本文擬以「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為題,蒐集該會資料、會報檔案及報章雜誌以進行文獻分析,俾以達成下列研究 目的。其一,究明臺灣三成協會成立的背景;其二,探討臺灣三成協會的組織及 發展概況;其三,探討臺灣三成協會人事結構和收支概況,以瞭解該會會務運作 的過程:其四,探討臺灣三成協會的主要事業,以瞭解該會的角色及成效。希望 本研究,可勾勒出日治時期臺灣三成協會在司法保護事業中的位置及其歷史意 義。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採取文獻分析法,蒐羅整理日治時期關於司法保護事 業的相關史料文獻典籍並加以研讀理解,透過史料耙梳整理及交叉比對,以求得 史實的正確性。另外,因臺、日同樣均有相同的司法保護制度,亦成立相關機構, 然而,施行歷程則有極大不同之處,因此以比較研究法,釐清並呈現臺灣司法保 護的特殊性、與日本異質之處,以及不同機構如何推動並邁入現代化之歷程。          目前已刊行的資料大多與社會事業、刑事司法體系等有關,雖然關於三成協 會的直接資料不多,但部分關於司法保護事業的資料中,與三成協會有關者仍有 極高的參考價值。本論文使用之資料十分分散雜亂,大致可分為以下數類。其一, 司法保護整合組織及其下團體所發行的刊物。唯一與三成協會直接相關的一手史 料為《臺灣三成協會會報》 ,其內容屬動態資料,可藉以回溯該協會發展的歷史, 以建構完整圖像。日治後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聯盟所編的《臺灣司法保護》 ,發 10   .

(18)                                                                                                                                               第一章    緒論 . 行正值皇民化時期,可觀察該時期司法保護事業與皇民化運動結合之概況。三成 協會另發行《釋放者保護彙報》,包括《較為向上生存》、《臺灣釋放者保護事業 概要》、《共榮》等均有中日文對照本可供參考。  其二,官方檔案及文獻部分,主要有《臺灣總督府事務提要》 、 《臺灣事情》、 《臺灣社會事業要覽》、《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等。其中,《臺灣總督府公文類 纂》目前存放南投臺灣文獻館,公文類纂可用以分析三成協會成立的經緯、總督 府的態度及相關回應。《臺灣總督府事務提要》內含不少統計資料,可用以分析 當時司法保護事業之成績。至於《臺灣事情》、《臺灣社會事業要覽》,散見於大 友昌子等監修《戰前‧戰中期アジア研究資料 2  植民地社会関係資料集  [臺湾 編]》30 冊中。這些史料目前均存放在國立臺灣圖書館六樓臺灣學研究中心,部 分已有電子資料庫,檢索十分方便。          其三,報章雜誌及期刊資料,報紙有《臺灣日日新報》 、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 等。期刊有《臺灣刑務月報》 、 《臺法月報》 、 《臺灣警察協會雜誌》 、 《社會事業之 友》等。          其四,相關人物資料,概有《臺灣列紳傳》 、 《臺灣人物誌》 、 《臺灣總督府及 所屬官署職員錄》 、 《自治制度改正十週年紀念人物志》 、 《南部臺灣紳士錄》 、 《臺 灣紳士名鑑》、《臺灣關係人名簿》。時人專論方面,例如杵淵義房《臺灣社會事 業史》、井出季和太《臺灣治績志》等書屬之。          其五,網路資源及資料庫,概有「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ー」,該資料庫是 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提供日本近現代(1860‐1945)本國與鄰近各國關係史料。另有 11   .

(19)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日治時期的法院檔案」,已製成電子檔供研究者閱覽使用。          本論文在章節安排上,除第一章緒論、第六章結論之外,計分為四章。第二 章,為求有效瞭解臺灣法制體系,因而擬探究日本司法保護事業的發展,藉以瞭 解受到日本之影響,臺灣如何發展司法保護事業,尤其是尚未形成三成協會之前 的三舍分立時期。第三章則探討三成協會成立之後,司法保護事業不斷地擴張 下,三成協會歷經「各州廳聯合保護會」及「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聯盟」之發展下, 所產生的主要工作變化及其轉型。第四章透過對於三成協會的人事分析及經費概 況,瞭解該會實際運作過程中的優點及可能遭遇的難處。第五章分析三成協會的 主要事業,從而瞭解該會對司法保護事業的推行及其實踐狀況,並評估其影響力 與意義。. 12   .

(20)  .  . 第二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前身.   日治之初日人引進近代司法保護思想,帶給臺灣對出獄人保護新的可能性。 對臺灣社會而言,無論是司法保護事業的開展、保護事業組織的形成及保護思想 的普及與落實,均是突破傳統對出獄人處遇的態度與方式;若探究臺灣司法保護 事業及三成協會的發展,勢必以三舍分立為開端,不可否認的,與日本明治維新 之後發展司法保護的經驗有密切關連外,三舍分立時期如何透過相關保護場設置 而逐漸稍見規模。因此,本章一方面將究明明治維新日本建立司法保護事業的經 過及其特色;另一方面將探討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三舍分立時期之概況,藉以瞭解 臺灣三成協會成立的相關背景。     . 第一節. 日本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  . 一、司法保護事業之緣起 西方司法保護事業,主要開始於 1776 年美國費城所設「費城難囚保護協會」 (The Philadelphia Society for assisting distresseel Prisoners) ,該會以「救助出獄者 使其改過遷善,為財富者應盡之天職」為口號,專門解決出獄人生活與就業問題,. 13   .

(21)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其後引起該州政府之注意,於 1845 年任命州官一名,專門處理出獄人事務,並 有權處理一筆經費,以協助出獄人就業、購置生產工具、購置衣服,以及給予前 往工作地點的旅費。1歐洲最早的保護事業始自丹麥,次為比利時。至於英國的 保護事業則出現於十九世紀後半期,在監獄附近之地區相繼成立民間保護組織, 並於 1862 年直接以法律明文規定如何監督與費用之補助,1877 年該國召開全國 保護會協議會,並決議增加補助金之數額。同年在監獄法(Prison Act)內採行監 獄之中央集權制,而將上述保護組織之監督權移至內政部。2  司法保護事業在日本淵源甚早, 《日本書紀》中便有如「恩赦」這樣的記載, 幕府時代亦有「人足寄場」之設置。3明治維新以降,日本刑事司法逐漸西化而 開始汰舊存新,除引進大量西方刑事思想學說,尤其是刑罰的手段,並非僅於消 極的懲罰,而轉為積極的教化,目的使其重返社會這樣的概念開始提倡,同時進 行大規模的司法改革,並引入犯罪學。相關的概念不斷擴張,更加速了出獄人保 護、起訴猶豫(類似今日的緩起訴) 、刑期猶豫(類似今日的緩刑) 、不起訴處分、 微罪釋放等人的保護。  日治時期的「司法保護」,與日本或臺灣現今所定義之「更生保護」略有不 同。該事業當時除隸屬法制機關外,亦隸屬於社會事業一部分。所謂社會事業,                                                         1 謝瑞智, 《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較研究》(臺北:中央文物供應社,1987),頁 477。 2 謝瑞智, 《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較研究》(臺北:中央文物供應社,1987),頁 476。 3 所謂「人足寄場」 ,是 1790(寬政 2)年長谷川平藏於隅田川河口的石川島所設置之 16000 餘 坪的收容設施,寄場收容對象包括被宣告追放刑者、曾有入墨等刑罰前科者、未曾犯罪的無宿 者、浮浪者家族等,寄場內收容的人必須工作,以賺取飲食、衣服、撫養妻兒等生活費,函館、 長岡、茨城、橫須賀、大阪、長崎等等的人足寄場紛紛設立,1870(明治 3)年改稱為徒場, 1873(明治 6)年改稱為懲役場,至 1882(明治 15)年人足寄場廢除為止。上述引自蔡宛蓉, 〈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之研究(1895-1945)〉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0),頁 45-46;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 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 ,頁 152。 14   .

(22)                                                                                                                   第二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前身 . 簡而言之,即是在人格價值平等下以社會連帶責任之觀念,對社會加以保護;盡 可能達到文化、經濟生活平均,並循序漸進地使民眾在社會生活上達到均等,使 其能獨立自主,以「社會本位」為原則來進行之謂。4生江孝一將社會事業分為 生存保護、生活保護、保健與醫療保護、兒童保護、社會教化事業、聯絡及其機 關;杵淵義房則分為社會行政、聯絡研究、獎勵助成、救護、經濟保護、兒童保 護、社會教化5。兩人均將釋放者保護(後來改稱司法保護)列為社會教化之一 部分。但若仔細審思該事業的發展歷程,又絕非一般社會事業性質之單純,主要 是受到日本早期「恩赦」 、 「人足寄場」等概念,先由民間有識之士發起,最後走 向法制化的影響,因此兼具社會教化事業與國家法治系統雙元性功能。 .    . 二、司法保護事業發展之沿革         司法保護事業其適用範圍及時間,從明治以來有「出獄人保護」、「免囚保 護」 、 「釋放者保護」及「司法保護」等名稱,這些名稱的轉變代表著該事業在日 本的演變歷程。最初的三個保護事業分別是 1888(明治 21)年由金原明善、川.                                                         4 「社會連帶思想」 ,是法國在 20 世紀初出現一派極有力之思想學說,此學說內容最清楚簡明扼 要的要算法國經學界泰斗季特教授(Charles Gide) ,他在《合作論》中說: 「關連式自然科學中 一件基本的事實,因為必有關連,然後有所謂生命。無論哪一種生物,哪一件個體,考其所以 活動原因,都無非由餘各肢體任務,互相協助而起一種關聯,或連帶關係。而各種生物的死亡, 及係連帶關係而潰裂。」。引自:柯象峰,《社會救濟》 (南京:正中,1945),頁 5-6。而關於 整體涵意總結於 1.臺南州方面委員助成會, 《社會事業大意》 (1926) ,頁 14;2.藤澤穆, 〈社會 政策〉《社會事業之友》7 號,頁 4。上述引自曾蓮馨,《日治時期臺中州社會事業之研究 (1920-1945) 》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1998) ,頁 32-33。 5 杵淵義房, 《臺灣社會事業史》 , (臺北:德友會,1940;臺北:南天書局,1991 複刻) ,頁 1241。 15   .

(23)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村矯一郎得到靜岡縣知事之許可而設立的「靜岡縣出獄人保護會社」6,並於 1909 (明治 42)年獲得司法省「免囚保護事業獎勵費」450 圓。7其他還包括 1890(明 治 23)年辯護士大島寬爾等人設立的「埼玉慈善會免囚保護院及大在芳達等所 設之「大分縣出獄人保護會社」。8接著,1897(明治 30)年原胤昭為紀念明治 天皇母親英照皇太后駕崩而恩赦的大量出獄者而設立「東京出獄人保護所」。由 此觀之,保護事業的名稱是「免囚保護」及「出獄人保護」9,係以監獄服刑完 畢後的出獄人為主要的對象。其後,隨著意涵擴大,加以「免囚」 、 「出獄人」一 詞給予他人不好之印象,「免囚保護」與「出獄人保護」名稱便更名為「釋放者 保護」 。至於「司法保護」一詞,是 1919 年司法大臣官房保護課設置時所使用的 用語,而保護課係為了促進舊少年法10成立而設,舊少年法成立後不久,1922(大 正 11)年 5 月司法省監獄局改稱為行刑局, 「出獄人保護」業務更名為「釋放者.                                                         6 「靜岡縣出獄人保護會社」為了避免靜岡縣監獄受刑者再犯增加, 「為了保護這些不幸薄命的 出獄人回到社會的門戶,並從事正當的職業」,開始配置保護委員,至 1889(明治 22)年 3 月任命超過 1,700 名保護委員(這是現行日本保護司制度的濫觴) 。引自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 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 (日本:全国保 護司連盟,2000),頁 144。 7 「免囚保護事業費」先是由 1907(明治 40)年前代議士井上彥左衛門(靜岡勸善會專務理事) 對貴眾兩院提出請願(第 23 回帝國議會眾議院請願文書表) ,1907(明治 40)年貴族院採納, 並送交給司法省,同年由議會通過司法省預算當中的「免囚保護事業獎勵費」一萬圓,並給 予 33 個免囚保護團體。引自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 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 ,頁 141、154。 8. 原胤昭,《出獄人保護》 (東京:天福堂,1913),頁 520-528。. 9. 1912(大正元)年免囚與出獄人兩個用語均被使用在全國保護所的名稱上。引自平戶ルリ子, 〈原胤昭『出獄人保護』解說〉 , 《戰前期社會事業基本文獻集 23:出獄人保護》 (東京:日本 図書センタ—,1995),頁 7。. 10 舊少年法即為法律第 42 號,1922(大正 11)年公布,其內容包括 18 歲未滿之非行少年九種 保護處分的施行、不定期刑的採用等,相關行政命令亦同時修正或公布,如「未成年受刑者 の拘禁等に関する件」、 「感化院法中改正の件公布」。引自重松正義, 《日本刑罰史年表》 (東 京:柏書房,2007) ,頁 207-208。 16   .

(24)                                                                                                                   第二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前身 . 保護」,由保護課移交給行刑局。這一時期「少年保護」和「釋放者保護」的名 稱統稱為「司法保護」,命名者為宮城長五郎。宮城長五郎在回憶錄中表示:  在時機逐漸成熟的大正 12 年 5 月,我成為少年保護協會會長(中略) 。當 時「免囚保護」被改稱為「釋放者保護」,全部的保護事業總稱為「司法 保護事業」 。由於考慮緩刑者要如何保護, 「免囚保護」的名稱實際上已改 稱為「釋放者保護」 ,而「釋放者」亦包含少年保護的意味,因此稱之為 「司法保護」 。這是大正 11 年時山岡局長和我所做成的決議。為了表彰對 保護事業有功績的篤志家,乃設計出新的功勞章授予制度。在司法保護功 勞章上刻上姓名,自此之後「司法保護」的名稱就被廣為使用。11         日治時期,臺灣沿用日本國內所使用之名詞,但是含意及涵蓋範圍大不相 同。雖然臺灣使用「司法保護」一詞,但並未涵蓋「思想保護犯」及「少年犯」。 不過,就保護方式而言,並無太大不同,主要可以分為三種:其一,收容保護(直 接保護),收容無家可歸者於一定住所,施以教導感化或給予技術訓練;其二, 觀察保護(間接保護),對於返歸家鄉者,為其介紹職業,或以談話通訊或其他 適當方法加以觀導;其三,一時保護(暫時保護),對於暫時有受救助者所施以 保護,例如以資送或借貸方式使其返回本籍或逕赴其他適當處所。  日本司法保護事業,大致可依國家介入程度加以區分,以舊少年法作為分界 點。12前期為 1868(明治元)年 1922(大正 11)年止,以民間善意發動之慈善 事業為主;後期則為 1923(大正 12)年至 1948(昭和 23)年(「犯罪者預防更 生法」實施前一年) ,其主要特徵為國家干預促其法制化之歷程,包括舊少年法、                                                         11 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16。 12 1922(大正 11)年法律 42 号,目前日本適用的是新的少年法(1941 年法律第 168 号)。 17   .

(25)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司法保護事業法、思想犯保護觀察法等。以下依時代的刑事司法特徵分別析論 之。13   . (一)1868 年至 1922 年大正少年法公布          1872(明治二)年制定監獄法,刑期執行終了應當釋放的人,若無收容人之 時,在行刑設施當中區別懲治監和別房留置,持續進行收容工作。作為更生保護 為目的的民間設施、以少年為主要收容對象的「感化院」於 1883(明治 16)年 成立。同年,神道教的神職人員池上雪枝在大阪開設了一所感化院,即日本最初 的不良少年感化院。成人的免囚保護事業先驅則始於 1888(明治 21)年,金原 明善經川村矯一郎(靜岡監獄刑務所長)等人指導而設立「靜岡縣出獄人保護會 社」,其後,經民間篤志家和宗教家慈善事業的推動,全國各地紛紛出現出獄者 保護設施。14  1884(明治 17)年監獄法修正時,曾一度採用「別房留置」制度,即對服 刑期滿後無處可去的受刑人,另撥監房收留,給予工作,支付工資,令其儲蓄, 助其自立更生,屬於官方經營的釋放者保護事業,1889(明治 22)年因收容人 日增、財務負擔過重而廢除。15取消「別房留置」制度之同時,內務卿指示各府 縣及監獄,獎勵有志慈善家繼續從事保護工作。加上後來連續幾次恩赦,大批受                                                         13 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140、164。 14 重松正義, 《日本刑罰史年表》(東京:柏書房,2007),頁 161。 15 因府縣監獄的經費在地方財政壓迫下,1889(明治 22)年監獄則(敕令 93 號)制訂廢紙別 房留置制,同時獎勵民間有志者設立保護會社,這也促成若干府縣民間保護事業生成的契機, 但全部的別房留置者一直等到 1908(明治 41)年才全部離開。引自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 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 司連盟,2000),頁 154。 18   .

(26)                                                                                                                   第二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前身 . 刑人獲釋出獄,政府動用行政指導安排善後事宜,皇室亦特別撥發「天皇賜金」 資助這些出獄人,一般民眾對出獄人保護工作的關懷因而提高。以這些事件為契 機,民間的出獄人保護團體遂急速擴張,1907(明治 40)年,政府開始以「免 囚保護事業獎勵費」16資助民間保護團體,其後受到出兵青島而緊縮財政之影響, 於 1915(大正 4)年停止,不過對出獄人保護團體的獎勵金仍由前一年設立的「財 17. 團法人輔成會」(日本更生保護協會之前身)持續支給。  . 表 2‐1 1888‐1915 年日本司法保護事業團體變動之情形  時間 . 措施 . 團體總數 . 1888 . 設立靜岡縣出獄人保護會社 . 1 . 1889 . 廢止別房留置制度 . 5 . 1897 . 英照皇太后御大喪恩赦 . 20 . 1907 . 施行新刑法,新設緩刑制度 . 69 . 1912 . 明治天皇御大喪恩赦 . 108 . 1915 . 大正天皇御大禮恩赦 . 515 . 資料來源: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 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 ,頁 95。 . 由上表可知,從 1888 年靜岡縣出獄人保護會社首先成立保護團體開始,其                                                         16 除了編列「免囚保護事業獎勵費」外,制定「免囚保護事業獎勵費取扱規程」 (大 9 省 4 號), 規定獎勵金發放每年一回,接受獎勵金者,事業經營必須要接是典獄及輔成會管理者監督, 典獄至少一年一次在交付獎勵金時視察,將狀況跟司法大臣報告。引自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 委員会,《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 護司連盟,2000),頁 150。 17 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140。 19   .

(27)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後,各地與宗教、社會事業、監獄相關的有志之士,從 1888‐1897 年間大約設立 31 個保護團體,未幾部分團體因經營不善而消失。自 1897 年以迄 1915 年,實 施了數次大規模的恩赦,多數受刑人被釋放出獄,另一方面,皇室以慈惠救濟的 名義,提供了天皇賜金,同時,政府亦獎勵以慈善團體及宗教團體為中心的免囚 保護事業,1906(明治 40)年給予「免囚保護事業獎勵費」積極支援該團體。 結果,社會對於保護事業的關心逐年升高,反映在保護團體的數目增加之上,尤 其在 1912 至 1915 年短短三年之間,增加了五倍。 當時,在德島縣典獄長野崎宏提倡下,獲得郡市長支持而締結「出獄人保護 取扱協約」。之後,多數府縣紛紛開始以訓令或縣令為之,陸續出現類似章程, 直至 1939(昭和 14)年以降,司法保護事業法及司法保護委員制度出現後才取 而代之。《獄事新報》、《大日本監獄協會雜誌》、《監獄協會雜誌》、《同情》、 《輔成會會報》等專業雜誌紛紛出現,對矯正保護有直接促進之效果。18. (二)1923(大正 23)年至 1948(昭和 23)年 在 1923 年 1 月 1 日施行舊少年法,保護事業有新的進展。之前,保護事業 作為慈善事業,自主地任意而為之,而「舊少年法」的施行開始對少年引進實質 上的保護觀察制度,舊少年法的保護處分被定為「寺院、教會、保護團體,或是 委託給適當的人」。以此契機而創設少年保護團體,但舊少年法施行區域限定於 三府二縣。19                                                          18 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95。 19 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164。 20   .

(28)                                                                                                                   第二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前身 . 1924(大正 13)年修正刑事訴訟法,引進起訴猶豫(緩起訴)、執行猶豫 (緩執行)等制度,以這些人為對象的保護設施亦開始設立。隨著保護團體數繼 續激增,經營成效良莠不齊,各方開始期待國家予以指導及補助,保護工作法制 化的聲浪日益升高,而出現 1925(大正 14)年「愛知自啟會」等,由此觀之, 大正年間已出現「免囚保護團體的聯合化」的現象。20  1936(昭和 11)年開始施行「思想犯保護觀察法」 ,違反「治安維持法」者, 當緩刑和緩起訴結束之時,或刑期終了或准許假釋時,因保護觀察審查會之決 議,法律上開始出現「保護觀察」用語。為了思想犯保護觀察法的實施,保護司 設置並委託給民間人管理。21          隨著少年和思想犯的保護觀察制度之創設下,1937(昭和 12)年促使全國 司法保護事業大會決議「加速全面的司法保護制度的制訂」,又作為保護團體聯 絡統制組織的全日本司法保護事業聯盟結成,各地的保護團體亦檢討採用司法保 護委員制度,發布實施全國司法保護委員制度之宣言,1939(昭和 14)年其人 數已超過 12,000 人。22      1939 年 3 月制訂「司法保護事業法」,同年 9 月 14 日施行。該法係以緩起 訴、緩刑者、假釋者等作為保護對象的事業,作為明定何謂司法保護事業的規範 之外,同時規定保護團體應經認可,始受國家監督並發給獎勵金,保護方式為收 容保護、觀察保護及一時保護。其中,觀察保護工作由新設置的「司法保護委員」 為之。換言之,收容保護、司法保護團體所為的一時保護及擔任觀察保護的司法                                                         20 重松正義, 《日本刑罰史年表》(東京:柏書房,2007),頁 190。 21 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164。 22 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164。 21   .

(29) 日治時期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臺灣三成協會為中心. 保護委員已經制度化了。23          值得注意的是,更生保護事業所管轄的中央部局變遷歷程。1920(大正 9) 年 10 月設立司法大臣官房保護課,第一任保護課長是山岡万之助,與第二任保 護課長宮城長五郎致力於舊少年法制訂,其後為岩村通世。1935(昭和  10)年 4 月,第八任保護課長森山武市郎,將舊少年法施行區域擴大(1942 年全國施 行) ,以及致力於思想犯保護觀察法之制訂。1940(昭和 15)  年 11 月保護課升 格為保護局,森山成為首任保護局長。241941(昭和 16)  年太平洋戰爭爆發, 日本開始推動行政改革,1943(昭和  18)年 11 月行刑局和保護局統合為行政局, 獨立的保護局僅維持三年至戰爭結束為止,保護事業又進入另一個階段。25    表 2‐2    1923—1939 年日本司法保護事業團體變動之情形  時間 . 措施 . 團體總數(個) . 1923 . 少年法施行 . 745 . 1925 . 治安維持法施行 . 780 . 1928 . 昭和天皇御大禮恩赦 . 836 . 1937 . 全日本司法保護事業聯盟結成. 1039 . 1939 . 司法保護事業法施行 . 施行前(1155) .                                                         23 引自黃宗旻,〈臺灣更生保護制度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頁 48-49 及參考日本法務省保護局網站 http://www.moj.go.jp/HOGO/hogo02.html (檢索日期: 2013/8/5)。 24 保護局分四課,設置司法保護官 2 人、司法保護官補 9 人。引自重松正義, 《日本刑罰史年表》 (東京:柏書房,2007),頁 252。 25 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164。 22   .

(30)                                                                                                                   第二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前身 .           施行後(692) . 資料來源: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 《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 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國保護司連盟,2000) ,頁 94。 .       1923(大正 12)年少年法施行,作為保護處分之一的方式即是委託給「寺 院、教會、保護團體」,包括千葉縣內設立的財團法人星華學校作為開端,接下 來,以東京、大阪為中心開始出現眾多的「少年保護團體」 。1924(大正  13)年 明訂緩起訴制度,作為以緩起訴為保護對象的「猶豫者保護團體」數量持續增加。 再加上從 1925(大正 14)年到 1936(昭和 11)年的思想犯保護觀察法的制訂當 中,所謂的「思想犯保護團體」亦增加,這就是為何上表所列的團體數目始終不 斷成長的原因之一,至於「司法保護事業法」施行,因條文規定需得到主管機關 認可,施行後只有名稱的保護團體及零星保護團體便自然消滅,加上已登記及新 認可的司法保護團體,仍有 692 個團體,雖然較原有的 1155 個團體減少,但相 對地對減少國家財政補助支出上不必要的浪費有所幫助。26隨著各種相關法律不 斷地明文化過程,司法保護團體不僅有出獄者的保護,同時亦逐漸納入少年犯保 護、緩起訴者保護及思想犯保護,日本司法保護事業之保護範圍與保護對象漸次 擴大而逐漸完備。 .                                                         26 詳見「司法保護事業法」(昭和 14 年法律第 42 條規定)第 6、7 條規定,不論是資金募集或 經營,違反本法將取消其經營認可;第 11 調更規定未依許可私下募集贈與金、偽造報告等 罰則。其餘參考自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 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97。 23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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