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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前身

第一節 日本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

第二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前身

 

日治之初日人引進近代司法保護思想,帶給臺灣對出獄人保護新的可能性。

對臺灣社會而言,無論是司法保護事業的開展、保護事業組織的形成及保護思想 的普及與落實,均是突破傳統對出獄人處遇的態度與方式;若探究臺灣司法保護 事業及三成協會的發展,勢必以三舍分立為開端,不可否認的,與日本明治維新 之後發展司法保護的經驗有密切關連外,三舍分立時期如何透過相關保護場設置 而逐漸稍見規模。因此,本章一方面將究明明治維新日本建立司法保護事業的經 過及其特色;另一方面將探討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三舍分立時期之概況,藉以瞭解 臺灣三成協會成立的相關背景。 

   

第一節 日本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

 

一、司法保護事業之緣起

西方司法保護事業,主要開始於 1776 年美國費城所設「費城難囚保護協會」

(The Philadelphia Society for assisting distresseel Prisoners),該會以「救助出獄者 使其改過遷善,為財富者應盡之天職」為口號,專門解決出獄人生活與就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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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引起該州政府之注意,於 1845 年任命州官一名,專門處理出獄人事務,並 有權處理一筆經費,以協助出獄人就業、購置生產工具、購置衣服,以及給予前 往工作地點的旅費。1歐洲最早的保護事業始自丹麥,次為比利時。至於英國的 保護事業則出現於十九世紀後半期,在監獄附近之地區相繼成立民間保護組織,

並於 1862 年直接以法律明文規定如何監督與費用之補助,1877 年該國召開全國 保護會協議會,並決議增加補助金之數額。同年在監獄法(Prison Act)內採行監 獄之中央集權制,而將上述保護組織之監督權移至內政部。2 

司法保護事業在日本淵源甚早,《日本書紀》中便有如「恩赦」這樣的記載,

幕府時代亦有「人足寄場」之設置。3明治維新以降,日本刑事司法逐漸西化而 開始汰舊存新,除引進大量西方刑事思想學說,尤其是刑罰的手段,並非僅於消 極的懲罰,而轉為積極的教化,目的使其重返社會這樣的概念開始提倡,同時進 行大規模的司法改革,並引入犯罪學。相關的概念不斷擴張,更加速了出獄人保 護、起訴猶豫(類似今日的緩起訴)、刑期猶豫(類似今日的緩刑)、不起訴處分、

微罪釋放等人的保護。 

日治時期的「司法保護」,與日本或臺灣現今所定義之「更生保護」略有不 同。該事業當時除隸屬法制機關外,亦隸屬於社會事業一部分。所謂社會事業,

       

1 謝瑞智,《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較研究》(臺北:中央文物供應社,1987),頁 477。

2 謝瑞智,《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較研究》(臺北:中央文物供應社,1987),頁 476。

3 所謂「人足寄場」,是 1790(寬政 2)年長谷川平藏於隅田川河口的石川島所設置之 16000 餘 坪的收容設施,寄場收容對象包括被宣告追放刑者、曾有入墨等刑罰前科者、未曾犯罪的無宿 者、浮浪者家族等,寄場內收容的人必須工作,以賺取飲食、衣服、撫養妻兒等生活費,函館、

長岡、茨城、橫須賀、大阪、長崎等等的人足寄場紛紛設立,1870(明治 3)年改稱為徒場,

1873(明治 6)年改稱為懲役場,至 1882(明治 15)年人足寄場廢除為止。上述引自蔡宛蓉,

〈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之研究(1895-1945)〉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0),頁 45-46;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 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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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即是在人格價值平等下以社會連帶責任之觀念,對社會加以保護;盡 可能達到文化、經濟生活平均,並循序漸進地使民眾在社會生活上達到均等,使 其能獨立自主,以「社會本位」為原則來進行之謂。4生江孝一將社會事業分為 生存保護、生活保護、保健與醫療保護、兒童保護、社會教化事業、聯絡及其機 關;杵淵義房則分為社會行政、聯絡研究、獎勵助成、救護、經濟保護、兒童保 護、社會教化5。兩人均將釋放者保護(後來改稱司法保護)列為社會教化之一 部分。但若仔細審思該事業的發展歷程,又絕非一般社會事業性質之單純,主要 是受到日本早期「恩赦」、「人足寄場」等概念,先由民間有識之士發起,最後走 向法制化的影響,因此兼具社會教化事業與國家法治系統雙元性功能。 

   

二、司法保護事業發展之沿革

        司法保護事業其適用範圍及時間,從明治以來有「出獄人保護」、「免囚保 護」、「釋放者保護」及「司法保護」等名稱,這些名稱的轉變代表著該事業在日 本的演變歷程。最初的三個保護事業分別是 1888(明治 21)年由金原明善、川

       

4 「社會連帶思想」,是法國在 20 世紀初出現一派極有力之思想學說,此學說內容最清楚簡明扼 要的要算法國經學界泰斗季特教授(Charles Gide),他在《合作論》中說:「關連式自然科學中 一件基本的事實,因為必有關連,然後有所謂生命。無論哪一種生物,哪一件個體,考其所以 活動原因,都無非由餘各肢體任務,互相協助而起一種關聯,或連帶關係。而各種生物的死亡,

及係連帶關係而潰裂。」。引自:柯象峰,《社會救濟》(南京:正中,1945),頁 5-6。而關於 整體涵意總結於 1.臺南州方面委員助成會,《社會事業大意》(1926),頁 14;2.藤澤穆,〈社會 政策〉《社會事業之友》7 號,頁 4。上述引自曾蓮馨,《日治時期臺中州社會事業之研究

(1920-1945)》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系碩士論文(1998),頁 32-33。

5 杵淵義房,《臺灣社會事業史》,(臺北:德友會,1940;臺北:南天書局,1991 複刻),頁 1241。

16  京:柏書房,2007),頁 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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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由保護課移交給行刑局。這一時期「少年保護」和「釋放者保護」的名 稱統稱為「司法保護」,命名者為宮城長五郎。宮城長五郎在回憶錄中表示: 

在時機逐漸成熟的大正 12 年 5 月,我成為少年保護協會會長(中略)。當 時「免囚保護」被改稱為「釋放者保護」,全部的保護事業總稱為「司法 保護事業」。由於考慮緩刑者要如何保護,「免囚保護」的名稱實際上已改 稱為「釋放者保護」,而「釋放者」亦包含少年保護的意味,因此稱之為

「司法保護」。這是大正 11 年時山岡局長和我所做成的決議。為了表彰對 保護事業有功績的篤志家,乃設計出新的功勞章授予制度。在司法保護功 勞章上刻上姓名,自此之後「司法保護」的名稱就被廣為使用。11

        日治時期,臺灣沿用日本國內所使用之名詞,但是含意及涵蓋範圍大不相 同。雖然臺灣使用「司法保護」一詞,但並未涵蓋「思想保護犯」及「少年犯」。

不過,就保護方式而言,並無太大不同,主要可以分為三種:其一,收容保護(直 接保護),收容無家可歸者於一定住所,施以教導感化或給予技術訓練;其二,

觀察保護(間接保護),對於返歸家鄉者,為其介紹職業,或以談話通訊或其他 適當方法加以觀導;其三,一時保護(暫時保護),對於暫時有受救助者所施以 保護,例如以資送或借貸方式使其返回本籍或逕赴其他適當處所。 

日本司法保護事業,大致可依國家介入程度加以區分,以舊少年法作為分界 點。12前期為 1868(明治元)年 1922(大正 11)年止,以民間善意發動之慈善 事業為主;後期則為 1923(大正 12)年至 1948(昭和 23)年(「犯罪者預防更 生法」實施前一年),其主要特徵為國家干預促其法制化之歷程,包括舊少年法、

       

11 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16。

12 1922(大正 11)年法律 42 号,目前日本適用的是新的少年法(1941 年法律第 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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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護事業法、思想犯保護觀察法等。以下依時代的刑事司法特徵分別析論 之。13 

 

(一)1868 年至 1922 年大正少年法公布

 

        1872(明治二)年制定監獄法,刑期執行終了應當釋放的人,若無收容人之 時,在行刑設施當中區別懲治監和別房留置,持續進行收容工作。作為更生保護 為目的的民間設施、以少年為主要收容對象的「感化院」於 1883(明治 16)年 成立。同年,神道教的神職人員池上雪枝在大阪開設了一所感化院,即日本最初 的不良少年感化院。成人的免囚保護事業先驅則始於 1888(明治 21)年,金原 明善經川村矯一郎(靜岡監獄刑務所長)等人指導而設立「靜岡縣出獄人保護會 社」,其後,經民間篤志家和宗教家慈善事業的推動,全國各地紛紛出現出獄者 保護設施。14 

1884(明治 17)年監獄法修正時,曾一度採用「別房留置」制度,即對服 刑期滿後無處可去的受刑人,另撥監房收留,給予工作,支付工資,令其儲蓄,

助其自立更生,屬於官方經營的釋放者保護事業,1889(明治 22)年因收容人 日增、財務負擔過重而廢除。15取消「別房留置」制度之同時,內務卿指示各府 縣及監獄,獎勵有志慈善家繼續從事保護工作。加上後來連續幾次恩赦,大批受        

13 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員会,《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全国保護司連盟,2000),頁 140、164。

14 重松正義,《日本刑罰史年表》(東京:柏書房,2007),頁 161。

15 因府縣監獄的經費在地方財政壓迫下,1889(明治 22)年監獄則(敕令 93 號)制訂廢紙別 房留置制,同時獎勵民間有志者設立保護會社,這也促成若干府縣民間保護事業生成的契機,

但全部的別房留置者一直等到 1908(明治 41)年才全部離開。引自更生保護 50 年史編集委 員会,《更生保護 50 年史:地域社会と共に步む更生保護》第 1 編第 1 卷(日本:全国保護 司連盟,2000),頁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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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人獲釋出獄,政府動用行政指導安排善後事宜,皇室亦特別撥發「天皇賜金」

資助這些出獄人,一般民眾對出獄人保護工作的關懷因而提高。以這些事件為契 機,民間的出獄人保護團體遂急速擴張,1907(明治 40)年,政府開始以「免 囚保護事業獎勵費」16資助民間保護團體,其後受到出兵青島而緊縮財政之影響,

資助這些出獄人,一般民眾對出獄人保護工作的關懷因而提高。以這些事件為契 機,民間的出獄人保護團體遂急速擴張,1907(明治 40)年,政府開始以「免 囚保護事業獎勵費」16資助民間保護團體,其後受到出兵青島而緊縮財政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