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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的臺灣三成協會(1915~1934)

第三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組織及其發展

第一節 前期的臺灣三成協會(1915~1934)

第三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組織及其發展

 

        司法保護事業在三舍分立時期開始落實深根於地方而受到重視。因此,臺灣 總督府本乎重視保護事業帶來的效益,逐漸介入整體事業的管理,幾經調整之 後,臺灣三成協會亦出現組織的轉型與變化。本章旨在探討臺灣三成協會組織成 立的經緯及其發展過程,亦即探討三舍分立之後成立的臺灣三成協會組織如何擴 大與調整。首先,探討前期的臺灣三成協會成立背景,以及該會與加盟保護會的 關係;接著,究明後期的臺灣三成協會,在州廳聯合保護會及臺灣司法保護事業 聯盟相繼出現後,角色地位如何轉變;最後,析論臺灣三成協會前後期的背景、

改變歷程及其影響。 

   

第一節 前期的臺灣三成協會(1915~1934)

一、臺灣三成協會之成立經過

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成立於 1915(大正 4)年,獲臺灣總督安東貞美認可。

1保護事業具有慈善救恤、犯罪預防及國家經濟等特性而日受重視,總督府為了        

1《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30 卷ノ 17,指令第 36716 號,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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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教化事業,而司法保護事業屬於社會教化事業的一部分,主要為「釋放者保 護」,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有一定之貢獻自不待言。其成立目的從「臺灣三成協會」

設立旨趣可窺知: 

釋放者保護事業產生的原因在於社會造出犯罪者,仍需勿使之再陷於累 犯,造成累犯增加,為了謀求社會生活之安寧,以及為了貫徹國家行刑意 義,必須扶掖誘導刑餘者。造成累犯者增加之原因,實因刑餘者之保護政 策有缺陷所致2。 

於是,法務部長石井為吉乃合併臺北「一新舍」、臺中「再生舍」、臺南「累 功舍」三個保護機構,於 1915(大正 4)年 9 月設立「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

法務部長擔任會長,舍之名稱仍照舊,茲簡單介紹如下。 

      財團法人三成協會屬於法人組織,正因其為獨立運作的財團法人,適用民 法關於法人及其相關規定3。該會本應屬臺灣總督府文教局社會科管轄,卻其設 於臺灣總督府法務局內,根據〈臺灣總督府事務分掌規程〉第 33 條規定4,其與 其他社會教化事業不太相同,因此不能否認其具有特殊之地位。 

        歷任三成協會會長分別為民政部法務部長時期的石井為吉(兼任監獄課        

2 財團法人三成協會,《臺灣釋放者保護事業概要》(臺北:該會,1930 年),頁 21。

3 如〈法人ノ設立及監督ニ關スル件〉(大正一五年一一月二七日府令第八零號)、〈法人ノ取扱 方ニ關スル件〉(大正一五年一一月二七日訓令第九零號)、〈公益法人ニ關スル件〉(大正一

四年四月四月一一日總內第二、一五八號總務長官通達)、〈財團法人設立ニ關スル件〉(大正

一四年一一月二八日總內第六、三九二號總務長官通達)、〈公益法人ノ事業ニ關スル件〉(大

正一零年四月九日總內第二、八零號總務長官依命通達)、〈公益法人ノ業務監督ニ關スル件〉

(大正九年一二月二八日總內第一四、一零八號總務長官依命通達)、〈公益法人監督ニ關ス ル件〉(大正一零年一月六日內市第五七八號內務局長照會)等。引自大友昌子等監修,《植 民地社会関係資料集 [臺湾編] 48 》戰前‧戰中期アジア研究資料 2(東京:近現代資料刊行 会,2001),附錄。

4 〈臺灣總督府事務分掌規程〉第 33 條(大正十三年訓令第一0二號),引自臺灣總督府法務局,

《臺灣司法一覽》,1941 年,十月末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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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伊藤兼吉、和田一次(兼任行刑課長)(1911‐1923);總督府官房法務課長 時期的伊藤兼吉、杉本良、山本真平、帶金悅之助、山本真平、中村八十一

(1924‐1939)、總督府法務局長時期的稻田喜代治、堀田繁勝(1940‐1943)及 總督府法務部長時期的村上達(1944‐1945)等人。5   

該會的主要法規有二:其一,「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寄附行為」(附錄五),

包括總則、目的與事業、名稱與位置、資產、役員、理事會各章;其二,「臺灣 三成協會會則」(附錄四),包含通則、保護場設置、會員、會計、保護事項。規 定可謂巨細靡遺。基本上,法規並非一成不便,隨著機構擴張或是變動,會則及 寄附行為亦隨之改正,以下便分別論述之。6 

        根據 1927 年數度改正完成的「臺灣三成協會會則」,三成協會共有臺北一 新舍、臺中再生舍、臺南累功舍及新竹更新舍等四個保護場,由舍長經營負責經 營,主要的工作在於決定舍務的工作分擔並訂定舍務章程,而訂出之章程需向會 長報告,若舍長有事故,由其他的職員代理。同時,三成協會的會員來源有三,

包括在理事會中特別推薦有名望人士的名譽會員、因為協會有功勞或有捐獻而被 理事會所推薦的特別會員以及因贊助本會事業,而為理事會所推舉者。至於經費 計算上有日誌、收發件名簿、決議錄及保護存根等帳簿,據此將會計分為基本財 產、一般會計、特別會計。由上可知,會則前四條條文均在說明保護場的狀況,

可知三成協會的主體在於保護場,並說明會員的組成為何。 

至於「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寄附行為」,主要是因三成協會以財團法人之 名義立案,必須有效統籌並管理所得捐款,因此透過寄附行為的此 21 條規定,

完整地提示與說明三成協會的目的及事業、名稱及位置、資產及收支、役員、理        

5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文官職員錄》(1898-1944)。

6 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臺灣釋放者保護事業概要》(臺北:該會,1930),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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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等,依法規而推動其業務。 

此外,三成協會的事務所設在臺灣總督府內,協會主要目的為保護出獄者,

俾達成保護出獄者之事業,改善發達且助長收容者,改過遷善之教化等,為了達 到此目的,經營如下事業:1.於需要之地,設置保護場,以收容保護出獄者;2.

對出獄者及收容者之家族,貸與金品(金錢與物品),或給予金品,以及其餘必 要之保護;3.對出獄者保護會給予獎勵金;4.發行文書,以及發行刊行物。除了 前述之外,因理事會之決議,認為必要之事業同樣都可以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運作此財團法人團體為理事會。理事之任命,由理事會之決 議,但創設之初,由設立者擔任之,其餘之理事由設立者選任之,理事為名譽職,

其任期 3 年,可連任。理事出缺,而需補選時,其任期以前任所剩餘之任期為限。

除此之外,由現任臺灣總督府官房法務課長,以及臺北刑務所長、臺中刑務所長、

臺南刑務所長及新竹少年刑務所長,推薦為理事。從這些理事當中再推舉一人為 會長,會長作為三成協會的法人代表,必須綜理會務,可任免非依理事會選任之 職員,會長有事故時,以其指定之理事代理。至於其他的理事則輔佐會長或擔任 保護場長。另外,除了會長、理事外,還設有贊助員、舍監及顧問若干名。贊助 員的工作為實質佐理會務者,而舍監則承理事之命,監督保護受保護者,以從事 會務。至於顧問則為名譽職,依理事會之決議,由會長推薦之。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負責審議預算及重要事項,若有三名以 上之理事明示會議之目的,請求召集理事會時亦同。三成協會議事則以會長為議 長,占半數以上則表決之,若可否同數時,則由議長取決之,理事會非有半數以 上之理事出席,不得開會。此條文的變更必須由理事提議,獲理事四分之三以上 之同意,且獲主管官廳之許可才得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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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工作:設置直接保護場

      「三成協會」成立之主要業務為收容保護,兼做一時保護、間接保護等其他 保護。因此,對三成協會主要的組織架構係以保護場為中心而發展。其後,為求 各舍名稱統一,於是將各舍之名改稱為支部。 

最初,以臺北、臺中、臺南三保護舍為中心發展,除了原有保護舍外,其他 地區亦開始增設,例如新竹更新舍,1926(大正 15)年 7 月於新竹少年刑務所 內設置,1927(昭和 2)年 4 月 7 日變更名稱為臺灣三成協會新竹支部,繼續推 動司法保護事業,將原有事務費節約所得約 1,300 圓,加上三成協會本部補助 300 圓,1930(昭和 5)年 2 月 21 日開始著手興建舍生宿泊所兼作業場7,同年 5 月 28 日完工。該會所從事之事業包括有直接保護、間接保護(包括職業介紹、書 面應答、停車場見送、旅費貸與、寄泊保護、面談說示等)。8 

1933(昭和 8)年 7 月成立嘉義支部。嘉義支部的成立較為特別,1919 年 11 月便開始事業,為累功舍的延長,專門保護嘉義支所的出獄者,但規模及經 營狀況均不理想。其運作主要與「臺灣佛教龍華會」之發展有關。9齋教借鏡日 本佛教的社會教化經驗,亦開啟其社會教化事業,先於支所附近設立保護場,購 買土地一甲五分,建設費 1,500 圓,接著於 1922(大正 11)年 6 月 28 日,免囚 保護所落成,根據籌設目的為「保護矯正出獄者,講究犯罪防遏之方法,凡遇出 獄者,鮮自營生活之途,有累犯之虞者,則為保護矯正之,使就正業,俾能獨立,

       

7 〈新竹の刑務所釋放者保護事業運動--新竹更新舍作業場落成式を環る〉,《臺法月報》第 24 卷第 9 號(1930 年 9 月),頁 36-41。

8 《臺灣社會事業要覽》,1933 年,頁 195。

9 闞正宗,《臺灣日治時期佛教發展與皇民化運動—「皇國佛教」的歷史進程(1895-1945)》

(臺北:博揚出版,2011),頁 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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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食其力。且設農場工場,使出獄者操作。出獄者職業用之器具、衣類、食料及 旅費,均貸與或給予。」10蒞席的法務部長和田一次相當肯定該事業,並說:「免 囚即保護社會的生活,行之徹底,累犯者大概可得防遏,此蓋藉世人之理解同情,

覺諸國家直接關係,其保護實績為尤大。」11該保護場之經營受到三成協會之指 導協力,至 1929(昭和 4)年底,收容保護者已達七、八百名12,但隨著財務吃 緊而事業經營困難,1933 年 6 月將事業移交給三成協會,改稱為嘉義支部。13 

覺諸國家直接關係,其保護實績為尤大。」11該保護場之經營受到三成協會之指 導協力,至 1929(昭和 4)年底,收容保護者已達七、八百名12,但隨著財務吃 緊而事業經營困難,1933 年 6 月將事業移交給三成協會,改稱為嘉義支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