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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萌芽:三舍分立(1905~1915)

第二章 臺灣三成協會之前身

第二節 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萌芽:三舍分立(1905~1915)

第二節 臺灣司法保護事業之萌芽:三舍分立

(1905~1915)

 

一、實施背景

(一)臺灣犯罪之概況

 

日治初年,臺灣之犯罪問題大致呈現「大罪不犯,小罪不斷」的狀況,最常 的犯罪為賭博罪,其次為竊盜罪,第三為傷害(含暴行)罪,均屬罪責較輕者。

27就處罰對象而言,儘管可能有差別待遇,但逐漸朝向無種族差別的實行刑法,

受刑人中除了臺灣人外,亦包括日本人及中國人,初期日本人犯罪甚至多於臺灣 人,詳見表 2‐3。 

表 2‐3    1905‐1916 年臺灣犯罪受刑人占人口之比例        (萬分之一) 

年度  臺灣人  日本人  中國人  其他外國人  1905  31.9  112.3  365.3    1906  37.7  96.6  355.7    1907  49.1  109.3  318.5    1908  43.5  91.7  272.3    1909  41.0  100.9  314.2  43.9  1910  46.5  79.8  356.8  48.8  1911  53.0  77.1  325.0  55.1 

1912   

       

27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2001),頁 313。

25 

1913  61.9  82.7  362.7  64.4  1914  59.7  83.2  285.5  62.0  1915  54.9  72.6  486.7  57.9  1916  58.5  78.1  571.9  62.0 

備註 

資料來源:數據來自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犯罪統計》(1891‐1916)。 

   

26 

表 2‐4    1910‐1920 年臺灣監獄新受刑人有期徒刑之刑期概況 

年度  合計  10 年以上  3‐10 年  1‐3 年  0.5‐1 年  6 個月以下

1910  2812  21(0.7%)  139(5.0%) 

399 

1915  3186  87(2.7%)  509(16.0%) 367 

1920  2109  13(0.6%)  148(7.0%) 

530  刑期中始終占最高比率,1910、1915 年甚至分別高 64%、53.4%,均超過整體 比例 50%以上,雖然 1920 年 6 個月以下的刑期下降為 38.8%,依舊和其他刑期

27 

        受到日本國內保護事業進展之影響,臺灣保護事業亦隨之勃興。起初倡導保 護事業者是與刑務所職員等業務直接相關者為主,蓋因這些人相當清楚司法保護 之重要性,不時在報章雜誌上持續發表言論,乃積極建議設司法保護場所。 

由總督府官員的論述中可知其態度為何,例如總督府法務課長(後擔任覆審 法院檢察官長、法務部長)手島兵次郎於 1907(明治 40)年 3 月,在典獄打合 會議中表示:32 

      釋放者保護事業,原非刑務關係者之本務,然因本島一般世態狀況,為了 將來改正刑法實施之地位,故不得不提倡,依余個人管見,臺北可收容五 十人、臺中三十人、臺南四十人,有設備保護場之必要。若欲期設備之完 全,其土地家屋所要之資金,臺北五千圓、臺中三千圓、臺南四千圓,合 計一萬二千圓;至於維持費,每年臺北一千三百圓、臺中七百圓、臺南千 圓、合計三千圓可足用。此事業乍看雖困難,若經營得其人,加上社會對 此事業之本質,若詳細理解,則資金不難入手。況此事業有一舉三得之效 用,要之,就慈善救恤、犯罪預防、國家經濟之三點觀之,實可確信是有 益的。

地方人士的積極參與亦有助於司法保護事業之開展,尤其是參與者中有不少 宗教人士之及婦女慈善會,蓋因保護事業具有高度的慈善性質之故。在地方人士 中投入該事業者所在多有,不僅出資甚至還親力親為,對保護事業貢獻極大,以 黃玉階為例,《漢文日日新報》對其教誨受刑人有相當生動之描述: 

……君囑託為臺北監獄之教誨師者,是為明治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也。

君於囚徒之教誨,甚為盡瘁。每逢星期必躬獄裡。引用古聖賢之格言。諄

       

32 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較為向上生存》(臺北:該會,1927),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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諄善誘,未嘗倦色。君之片言隻辭,直出諸肺腑,其誠心洋溢於顏面。雖 兇惡之囚徒,亦為之感動,因之改過遷善者,為數不尠。雖君之教誨,必 偏倚一方,要皆撮孔老佛門之切要。易解囚人之心者,以悅彼等。故囚徒 俱樂聽之。凡對於囚人,必將其犯罪之種別,以及犯罪當時之境遇,盡推 問之。囚人自然悟其非、悔其罪。徐徐而反本然之善,得臻於善良之域,

其有在土匪之獄,君於教導訓誨之外,更以我臺灣領有之本意。及服從之 道理等說明之努力以覺破彼土匪等之誤解及迷夢。以是將處死刑之兇漢,

聽其演說而流涕悔悟者亦即多數。33

        除了政府相關官員之支持外,刑務所職員亦不例外,例如臺北刑務所教誨師 瀨川了全,甚至認為釋放者保護政策有缺陷才會導致累犯增加。另外,一般學者 亦肯定該事業有存在之意義,例如臺北帝國大學教授安平政吉亦撰文說明其重要 性,於〈司法保護處分法(私案)への覺書〉一文中提出自己對成立「司法保護 處分法」的想法。另在〈司法保護事業の現代的意義〉一文中亦大聲疾呼整頓民 間保護團體和確立保護委員制度。34   

  綜上所述,清季以來,臺灣原並不重視受刑人出獄後的處遇問題。直至日 本統治後受到日本國內司法保護事業進展及臺灣社會本身需求之影響而開始改 變,起初仍以刑務所職員、法務課長及警察等業務直接相關者為主,從後來成立 的「臺灣三成協會」之設立旨趣中可窺知一二: 

釋放者保護事業產生的原因有社會造出犯罪者,猶需勿使再陷於累犯,便 認為累犯增加,故為了謀求社會生活之安寧,以及貫徹國家行刑之意義,

有必要扶掖誘導刑餘者;並認為累犯者增加之原因,實因刑餘者之保護政        

33 〈黃玉階君小傳〉,《漢文臺灣日日新報》第 2951 號,1908 年 3 月 4 日。

34 中村不羈兒編輯,《保護詞藻第二輯》(臺北:臺北州聯合保護會,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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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有缺陷所致。35 

二、司法保護事業發展歷程及其成效

 

臺灣釋放者保護事業展開於 1898(明治 31)年臺北新起街「白羽窮民救養 所」及臺北南門町「臺北感化保護院」,但基礎薄弱,未幾即廢。基於社會需要,

以刑務所為中心的保護事業逐漸萌芽。開辦之初,總督府召集全臺各典獄協議獄 務時,針對出獄者保護事業進行磋商。手島法務課長提及,經營保護所看似所費 不貲,但若使社會詳知此事業之本質,經費便易於募集,並認為該事業一舉三得。

首先,針對無人可依且無家可歸之孤兒救濟之(慈善救恤);其次,使出獄而有 再犯之虞者轉為良民之生活(犯罪預防);最後,可節省刑滿出獄者或假釋者因 無取領保護人而留置監獄的龐大支出(國家經濟)。臺北監獄長小松吉久則提及 臺北創事業不難,經費、授予生活方法均相當便利,最大的問題在於適當的場所 和資金,不過,已打算擇地在古亭庄創設之。臺中監獄長武川銓之助則提出,臺 中創設最為不便,不知有否投資者,已試著先收容保護數人。至於臺南監獄長志 豆機源太郎則說,臺南已創設且發達(即指累功舍),並表示保護場中的保護人 之狀態為「殆如一家族者然,和氣融融」。36 

上述思維及共識不斷地交流影響之下,包括最早於 1905(明治 38)年,由 這些司法人員進而帶動發起的免囚保護事業,臺南監獄長高屋常三郎、臺灣婦人 慈善會、藤田氏慈惠基金37及一些監獄職員等投入人力與財力而建立臺南「累功 社」之外,1907(明治 40)年,臺北監獄長小松吉久在士紳黃玉階、辜顯榮贊        

35 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臺灣釋放者保護事業概要》(臺北:該會,1930),頁 21。

36 〈免囚保護之前途〉,《漢文臺灣日日新報》第 2677 號,1907 年 4 月 9 日。

37 〈藤田氏慈惠基金及免囚保護〉,《漢文臺灣日日新報》第 2805 號,190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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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下,開始成立臺北「一新舍」,從事為收容保護等之業務。同年,臺中監獄長 武川銓之助與監獄職員共同出資,臺中「再生舍」於焉成立。茲分別敘述三舍概 況,以解明財團法人三成協會尚未成立之前保護事業發展之狀況。 

 

(一)臺南累功舍

  1.成立沿革 

        1905 年臺南監獄長高屋常三郎捐出自己的財產,在臺南廳內管內鹽埕庄購 買田地七分七厘(2,259 坪,價格約 130 圓),作為保護場用地。同年 11 月,臺 灣婦人慈善會以 800 圓購買同庄的田地三甲,捐助作為永久使用。1906 年,以 監獄吏員的捐助金在同地一隅建設一小屋,收容臺南監獄別房留置者 2 名,使之 從事農業,同時,以監獄職員的捐助,在同所建設寬約 14.5 公尺(案:原文為 8 間,一間為 1.818 公尺)、長約 3.6 公尺(案:原文為 2 間)的收容場(建築費金 233.92 圓),並設有農業部;為了讓無職者從事工作,其後在臺南市內再設一戶,

開始商工部事業,因應釋放者之性格而授與其職業,同年,制訂「臺南免囚保護 會規則」,成為臺灣免囚保護規則之嚆矢,直至 1907 年 7 月由總督府之藤田組慈 惠基金支出貸與金,作為商工部購買土地家屋之用,逐漸完善該舍之相關制度和 措施。38 

     

       

38 上田恒三郎,《臺灣刑事司法政策論》,附錄,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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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2‐1    臺南累功舍農業部全景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免囚保護事業彙報—免囚保護事業梗概、臺灣免囚保護事

業一班》(臺北:該會,1920),附錄,頁 5。 

   

 

圖 2‐2  臺南累功舍商工部全景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免囚保護事業彙報—免囚保護事業梗概、臺灣免囚保護事

業一班》(臺北:該會,1920),附錄,頁 6。 

32   

2.相關規定 

1906 年志豆機源太郎擔任臺南監獄長時訂定「臺南免囚保護會規則」,希以 實際規則促使該舍得以持續並使經營規律化,亦可確立經營監督之責任。同時,

該規則亦影響其他兩舍,例如臺北一新舍之「一新舍規則」、臺中再生舍之「臺 中出獄人保護會再生舍規則」即是。茲以此一規則為例,其較重要者析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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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則共有 20 條,大致可以分為下列幾個部分,包括說明保護對象、該舍 地點、累功舍職員及其類別、經費與帳簿的保管與使用、舍生生活概況的處理應 對以及如何修改該規則的方式,茲分別說明其要點如下。 

        其一,就累功舍業務運作來說,累功舍設在臺南監獄內,保護對象主要為臺 南監獄出監的男子,無親戚故舊可依者,或特別保護者加以保護監督並授之正 業,使其得以獨立生活,因此這些無家可歸或特別保護者便成為累功舍收容的舍 生。至於舍內的主要職員,大致可分為會長、理事、醫師、輔佐會長的委員若干 名、監事(會務處理)、教師(教導舍生作業)及舍生監督(監督舍生的行為等),

這些職員除教師外均無薪水,維持該舍的費用主要是透過事業盈餘及捐款,同時 亦需備有帳簿存查之。 

其二,就舍生的生活概況而言,收容者必須在累功舍內接受包括農工商業的

其二,就舍生的生活概況而言,收容者必須在累功舍內接受包括農工商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