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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死刑的面向

第四節 人性化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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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配套措施完成後,死刑即無存在的空間。以較低層次的政策作為上位概念,

決定死刑存廢的關鍵,是謬誤而令人難以理解的。法國當年廢除死刑時,並沒有 廢除死刑的因應措施,廢除死刑純粹是政治意志力的展現,是單純的立法活動,

毫無保留地廢除死刑,並不因配套措施的踐行,主導死刑的存廢86。犯罪被害人 保護固然有其必要性,但不應以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是否成功,作為廢除死刑的前 提要件,而審判的結果是行使國家的刑罰權,並非為犯罪被害人家屬報復,或以 執行死刑來保護或撫慰被害人家屬的創痛。

第四節 人性化刑罰

從古至今,死刑制度的存在有其政治社會的背景,究其原因,無非是懲罰犯 罪、嚇阻犯罪以及預防犯罪等。至於其成效如何,很難一概而論。如果死刑為懲 罰犯罪、嚇阻犯罪及預防犯罪有效的方式,那麼,處以最多死刑的國家,其犯罪 率理應急速下降,治安也處於最佳狀態,然而事實上卻不必然。如果死刑能遏阻 犯罪,那麼幾世紀以來,重複以死刑處罰包括謀殺的犯罪,犯罪至今從未消失。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乃是報復,可說是自然與直覺的範疇,並非法律的精神。

法律本質上不應依循與自然同等的準則,如果謀殺屬於人的自然本性,法律並不 是用來模仿或複製這個本性,而是用來矯正的87

隨著人類文明的演進,死刑的執行方式,從古代的火刑、斬首、輪刑裂肢、

四馬分屍、溺死、活埋、斷頭臺、絞刑到近代的電椅、毒氣室、注射藥劑與槍斃 等,不斷改進。在死刑猶存的國家,行刑的過程中,已盡量尋求減少死刑犯的痛 苦,縮短行刑時間的方式,以求對於其較人性化的處置。日本最高法院肯定死刑 的合憲性,即死刑本身沒有殘虐性的問題,但在死刑執行的方式上,絞首至死是

86 Ibid.38, p.60。

87 Ibid.82, p.l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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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虐的刑罰,現行刑罰體系不應容許88

死刑執行的方式即使不斷有所改變,以減輕死刑犯肉體上痛苦的時間及程 度,卻無法改變在行刑前被監禁的精神上虐待。在惡劣的監禁環境及絕望的等候 已構成緩慢的虐待,死亡的威脅也逐步侵蝕死刑犯的心智。保留死刑論者如果堅 持殺死刑犯是道德上可容忍的,那麼將死刑犯施以心理上的折磨虐待再將其處死

,是否也是道德上可容忍的?誠如杜斯妥也夫斯基所言:評斷一個社會非以其如 何對待優秀公民,而是如何對待最惡劣的罪犯89

保留死刑的國家,可能因未確立死刑的替代刑罰,無保障機制,確保犯罪者 不會繼續危害社會,而不敢貿然廢除死刑。如國家改採有效的死刑替代方案,也 會影響人民贊成廢除死刑的意願。

貝加利亞以歷史的教訓說明死刑對於防止犯罪的無力,且死刑不會矯正人 們,反倒是使人變得麻木不仁。為了使刑罰具有正當性,刑罰僅須有足以使人們 不去犯罪之嚴格程度即可。他認為「給予人類精神最大之效果者,不是刑罰的嚴 峻程度,而是其繼續性」。一生處於奴隸狀態及失去自由的痛苦中,比死刑更容 易阻止犯意,也更為悲慘可憐。即使犯罪的利益有多大,只要經過熟慮,沒有人 願意選擇自己的自由全面而永久的喪失。是以無期徒刑更讓人生警惕嚇阻犯罪的 作用90

對於主張廢除死刑者而言,最大的課題即在於如何建立處罰的機制,讓原本 會被處死的罪犯受到適當而人道的刑罰,又能滿足社會懲罰犯人的要求及期待的 安全感。廢除死刑,必當研究替代死刑的方案,一般多主張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88 廖正豪,〈理性思考死刑制度的存廢--如何實現所有人的正義〉,刑事法雜誌,第 51 卷第 3 期,, p.16, 34. 日本於 2012 年 3 月 29 日在東京、廣島、福岡的監獄以絞刑處決了三名死刑犯,

在停止執行死刑近二年之後,負責下令執行的日本法務部長小川敏夫解釋這是他身為部長的 職責。

89 Nathalie Babel Brown, Hugo and Dostoyevsky, Ann Arbor, Mich. : Ardis, 1978, p.58.

90 Ibid.51, pp.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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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方式避開國家殺人的途徑,可達到將犯罪人與社會永遠隔離,達到預防此人 犯罪的效果。但這種方式可說是漫長的死刑,徹底剝奪犯罪人改過遷善,更生回 歸社會的希望,對監獄管理也有可能成為不定時炸彈。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犯罪 人在監獄中過著暗無天日的生活,是否比死刑更加人道,或者更加嚴苛,而生不 如死91,其實仍有討論的空間,其所耗費的社會資源是否值得,也是癥結之一。

聯合國或歐洲理事會在有關無期徒刑及長期監禁的研究中,都不認可終身監 禁的可能性。終身監禁是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禁止不人道及貶損人格之待 遇或懲罰的規定92,仍有爭議。有謂若能符合人道精神,幫助犯人在獄中懺悔更 生,給予尊嚴與照顧,帶領其在獄中過著正常的生活並工作,不再犯罪,同時也 保護社會,如此一來,即可達到人道的永不假釋的效果93。然而犯人既已徹底悔 悟,並經相關的監所、輔導單位確認,則其所受的刑罰不只達到處罰更達到教化 的目的,社會更應予以鼓勵,給予自新的機會。在廢除死刑的德國,並沒有所謂 替代死刑的制度,而是長刑期、假釋比較困難,仍以有期徒刑取代死刑。其聯邦 憲法法院在指標性的判決表示,刑事執行是以受刑人的再社會化為首要目的,並 給予人性尊嚴。正是為了社會安全,進行再社會化、更生來教育、教化受刑人,

在其出獄後符合法律規範生活,融入社會,至於無期徒刑犯,則在矯正措施達到

91 蘇俄於 1999 年廢除死刑,但為了使那些原本應被處死的犯人得到應有的處罰,監獄的政策必 須反應此一事實,亦即讓犯人處於極惡劣不人道的環境中度日,例如六個犯人擠在為二人設計 的牢房中、無所事事、不見天日、無水可用、衛生條件及飲食難以忍受等。部分犯人在無法忍 受監獄的環境下,正式向蘇俄國家檢察官提出執行死刑的請求,他們寧死也不願在這種監獄中 度過長達二十五年的時間。參閱 Andrew Coyle,“Replacing the death penalty: the vexed issue of alternative sanctions”, in Capital Punishment-Strategies for Abolition, ed. by Peter Hodgkinson, William A. Schaba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108.

92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Article 3-Prohibition of torture: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93 聯合國曾就終身監禁對其會員國提出建議(United Nations Recommendations on Life

Imprisonment),應給予犯人溝通及與人互動的機會,且能學習、工作並得到報酬,及從事宗 教、文化、運動及休閒活動。Ibid.91, p.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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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成效,確定對社會不致造成危害時,才予以釋放94。終身監禁在獄中,長期 處於封閉的狀態,即使已悔過向善,但或許會因無法期望自由的未來,而自暴自 棄;原本懷抱更生希望,最後可能變成行屍走肉。只要是正常人95,即使性格偏 差,其人格形成轉變的可能性仍是無限的。如以無假釋的、完全的終身刑代替死 刑,將使受刑人向善的生命希望蕩然無存96

懺悔改過仍殺之不仁慈,同樣地,如果矯正措施達到成效,卻仍永無重見天 日的機會,不也是不夠仁慈,也枉費施予矯正措施的美意及功效。受刑人會犯罪 而受到國家刑罰,往往是在其人生歷程中,家庭或學校的教育有所偏差,進而出 現反社會化的行為。若能在監獄的監禁過程中,獲得治療教育的機會,如酗酒者 戒酒,吸毒者戒毒,給予更生的機會與人性尊嚴的對待而復歸社會,不僅對受刑 人個人的生命,重新賦予新的意義與價值,對社會安全也更具保障。

此外,終身監禁除了不必然比死刑更加人道,仍有可能雖判以終身監禁不得 假釋,受刑人卻未必受到終身監禁的待遇。例如因獄政管理的疏失而逃獄、制度 的改變或制度外的恩赦(如新總統就任實行特赦),而被國家永久性或暫時性的 釋放97。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雖具有將犯罪人永遠驅逐出社會的意義,但實際執行 時,卻未完全剝奪犯罪人重新進入社會的機會,以及消除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

94 德國的監獄並非單純收容、懲罰受刑人,而係以其重返社會為目的,利用國家的資源,提供 再教育的措施;並在受刑人有所改進時,移送條件級別較好的監獄,即所謂的「寬鬆執行」。

甚至依受刑人不同的類型,例如依賴毒品者和性侵犯者,在個別受刑人的執行計畫中確定其 具體需求及協助,並不斷更新,直到受刑人被釋放為止。德國所謂的無期徒刑,並非嚴格意 義的無期徒刑,而是視其矯正的效果而定,當犯人被認定有再犯可能時,即不會被釋放,而 終生服刑。參閱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主編,《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社會安全.獄政革新.被害 人保護》,臺北市: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出版,2009,pp.129-131。

95 精神病犯的殺人者,只能成為精神醫學上的處置對象,不應成為刑罰的對象。

96 歐洲理事會對於「長期監禁的犯人待遇」(Treatment of Long-Term Prisoners)提出報告,主張常 期監禁者,應有機會作些有用的事,且以「將來有可能被釋放、復歸社會」的方式對待。Ibid.94.

97 Ibid. 37, 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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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此不必然達到永久隔離的效果。

再者,處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者,在法律上及社會情感上往往已逾越可容忍 的極限,而當其存在於社會的資格被剝奪時,監禁的費用仍由社會大眾負擔,換 句話說,大眾心理很難接受為這種需被永久隔離、如惡魔般的罪犯,浪費社會資 源,直到罪犯老死98

再者,處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者,在法律上及社會情感上往往已逾越可容忍 的極限,而當其存在於社會的資格被剝奪時,監禁的費用仍由社會大眾負擔,換 句話說,大眾心理很難接受為這種需被永久隔離、如惡魔般的罪犯,浪費社會資 源,直到罪犯老死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