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死刑的面向
第二節 死刑犯與被害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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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國家當中有 20 個國家執行死刑,在過去十年當中已大幅下降超過三分之一。
2011 年,中國、伊朗、沙烏地阿拉伯、伊拉克及美國為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
居冠的中國,處決的總人數超過其他執行死刑國家死刑犯的總和。美國執行死刑 人數雖多,但伊利諾州已於 2011 年成為第 16 個廢除死刑的州30。2012 年 3 月 13 日蒙古成為新近廢除死刑的國家。日本於將近兩年未執行死刑後,卻在 2012 年 3 月 29 日由法務部長下令將三位死刑犯施以絞刑31。
我國於 2001 年法務部宣告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政策,迄 2005 年 12 月 26 日執 行死刑後即停止執行。2010 年法務部長因拒絕簽署執行死刑,引發輿論撻伐,
黯然下台;但同年四月底新任法務部長簽署執行了 44 名死囚中之 4 名,同樣引 起社會譁然及國際矚目32,廢除死刑的政策倒退一大步。
第二節 死刑犯與被害人的關係
死刑,對於特定犯罪被害人而言,不僅意味著殺人者死的報應,也意味著 被害人家屬對犯罪事件心靈上的一種解脫。這種使被害人滿意(victim
satisfaction)或對於被害人家屬寄予同情的心理,近年來主導保留死刑者的論述
33。犯罪人因其犯行造成被害人家屬傷痛的同時,往往也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
而將自己劃歸為潛在被害人,深怕下一個被害人是自己,更易產生集體對犯罪人 的鄙夷與唾棄34。既然犯罪人被視為社會治安的禍首,自應受到比一般人更差的
30 http://www.amnesty.org/en/death-penalty/death-sentences-and-executions-in-2011
31 http://www.amnesty.org/en/news/japan-executions-retrograde-step-2012-03-29
32 法務部長曾勇夫於 2010 年 12 月 16 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答詢時表示,目前仍有 44 名定讞的死刑犯,只要確認死囚已沒有再審、非常上訴、釋憲等問題,一定會再執行死刑。(執 行 4 名死刑犯後,又添加 4 名死刑犯)。
33 王皇玉,〈死刑在台灣〉,台灣法學,170 期,2011.2.15,p.72。
34 2010 年 5 月 3 日四名死刑犯槍決後,立場鮮明的受害人家屬代表白冰冰女士表達對廢死聯盟 的不滿,大聲疾呼無辜受害者的人權,將個別犯罪事件擴大為社會大眾皆為潛在被害人,強 化被害恐懼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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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其犯罪背後的個人、社會或結構性因素,諸如貧富不均、家庭背景、教育 程度不一等,往往容易被漠視。在這樣的心態下,談論對犯罪人的人權與尊重,
其實是匪夷所思的35。對於支持死刑者而言,將犯罪者處死,以命償命,方能撫 慰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因國家偏重犯罪人的人權保障,忽略對於被害人心理上 或物質上的照顧,被害人的悲慘遭遇,往往容易引發社會大眾對被害人的同情,
更轉為對死刑制度的支持。死刑的存在,形成大眾對於受害、痛苦、仇恨與憐憫 等情緒的共通出口,因死刑的執行,將惡魔般作奸犯科的罪犯永遠隔離,人們的 恐懼不安才能減低36。此外,死刑的存在,除為了個人仇恨的發洩,有其公益性 質,象徵這個社會願意並提供一個最根本的方式,處理對社會秩序與道德最嚴重 的違犯,見證了社會正義公理依然存在37。
然而,死刑的存在是否即保護了被害人,讓被害人相信國家處死了加害人,
即盡其國家責任,實現了正義?關於廢除死刑的論述,常以配套措施的完善為前 提,包括替代死刑的方式及加強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似乎要等到配套措施的完 善落實,對被害人的保護達到被害人及社會大眾的期待,方能談論廢除死刑38。 事實上,死刑是否存在,無礙於國家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責任,也不因死刑的存
35 為確保公共安全而適度保護社會時,仍須於未來潛在受害人的需要、權利與加害人的需求、
權利間取得平衡。Peter Hodgkinson, “Capital Punishment: meeting the needs of the families of the homicide victim and the condemned”, in Capital Punishment-Strategies for Abolition, ed. by Peter Hodgkinson, William A. Schaba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340.
36 除了被害人及其家屬遭受巨大的痛苦以外,加害人的家屬又何嘗不是承受極大心理上的折磨 及社會的壓力,他們必須背負潛藏的罪惡感及對被害人家屬的愧疚。此外,若是冤獄的情形,
更是無語問蒼天,有苦難言。在洗清冤屈前被害人家屬連帶背負污名的恥辱,如已死刑處決,
則更造成終身遺憾。
37 李佳玟,〈死刑在臺灣社會的象徵意涵與社會功能〉,月旦法學,113,2004.10,p.127。
38 對於法國的立法者而言,廢除死刑純粹是政治意志力的展現,單純的立法行動,死刑當初是 毫無保留地廢除,任何所謂的配套措施討論容後再議。吳志光,〈重視生命權的政治意志力─
談法國廢除死刑 25 週年與配套措施〉,司法改革雜誌 65 期,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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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而減輕國家的保護責任。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廢除死刑兩者應可並行不悖,
而不是互相牽制。
犯罪被害人的地位,在被害者學的興起後,逐漸受到重視,一九八五年聯合 國總會通過「犯罪被害人及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對於加強犯
罪被害人的保護有深遠的影響,其中包括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保障被害人的隱 私與人身安全以及建立被害人援助制度等,因而被稱為「犯罪被害人之人權宣 言」。包括美國、日本或德國皆建立了完整的被害人保護法案,或成立被害人援 助或保護相關聯盟39,甚至國際性的援助團體40。不論是法律制度的改革,或官方、民間的力量對於犯罪被害人提供援助與支持,藉以提升被害人原先低落的地位,
被害人無辜成為犯罪行為的客體,基本上與犯罪人仍處於對立關係的狀態41,要 恢復被害人的地位,僅能依靠剝奪犯罪人的權利,被害人往往要求對犯罪人嚴 懲,才可達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如此將犯罪人與被害人分別置於天平兩端 加以評價,成為國家對應犯罪的主要措施42。因被害人運動的影響,傳統的刑事
39 美國的犯罪受害者家屬人權團體(MVFHR),美國被害人中心(NVC),被害人援助組織
(NOVA)、德國的白環(Weisser Ring)、日本的 OCEAN、英國孩子被謀殺的雙親團體(Parents of Murdered Children, POMC)、謀殺及過失殺人後支持團體(Support After Murder and
Manslaughter, SAMM)等。
40 國際受害者學( International Victimology)及世界受害者學會(World Society of Victimology) 的 宗旨皆在提倡聯合國犯罪被害者及權力濫用之司法基本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以及促進被害人的研究及協助、
提供被害人全球性利益上的支持並促進國際、區域與地方性的團體與個人關於被害人問題上 的合作。歐洲被害人服務論壇(European Forum for Victim Service)則主張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上 的人權。Ibid.35, p.333.
41 美國刑事學者大衛葛藍(David Garland)分析二十世紀後二十五年間犯罪控制文化,強調給犯 罪人的得,就是被害人的失,支持被害人就是對於犯罪人強硬。王正嘉,〈刑事司法上被 害人保護及其與犯罪人關係--一個批判的省思〉,月旦法學,110 期,2004.7,p.126。
42 Ibid. p.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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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已未必能藉由國家處罰犯罪人而得以回復被害及獲得正義,於是修復 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應運而生。
修復式司法對於犯罪重新定義為「對於他人與人際關係的損害」而屬於犯罪 人、被害人與社區(地域社會)三方面所要共同解決的問題。再者,犯罪者的責 任應是對於其導致的結果(傷害)的修補回復義務,因此責任乃可以透過犯罪人 對於被害人之人際關係與社區修復而加以免除。第三則是對於犯罪被害人重新定 位,將被害人的損害回復(修復義務),視為第一要務,亦即「紛爭解決」,乃 是以回復行為人、被害人與社會之間法的平和,為欲達成的任務。因此,所應著 重者,應以未來人際關係之修復為焦點。是以被害人對於整體犯罪事實有知的權 利,應告知被害人全部事實經過,使其得以表達因被害所承受的痛苦,加害人得 以體認其行為所造成的影響,而當面表達歉意及悔意43。
修復式司法的核心思想,在於期望加害人與被害人能友善互動、真誠對話,
就犯罪動機與被害結果溝通、和解,而回復損害的關係44。有學者認為日本文化 中對於犯罪、道歉與原諒的強化價值,有極大的評價,認為這種滿懷溫情的國親 思想(benevolent paternalism),與修復式司法的概念不謀而合45。在「與絕望奮鬥」
一書中,犯罪人毫無悔意的言行舉止,累積成本村洋難以言喻的憤怒與悲傷,也 成為「恨之欲其死」的動力。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若是犯罪人真誠懺悔與認罪道 歉,被害人也許不致深惡痛絕至極,無法原諒,而傾全力爭取犯罪人的死刑處罰。
43 陳珈谷,〈論修復式司法〉,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2 年 10 月,pp.42-43。
44 美國德州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對話(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dialogue, VOM/D)由德州刑事 司法部的被害人服務單位所提出的計畫,參加者包括謀殺的被害人家庭及該等候執行的殺人 犯。2002 年曾有 494 名被害人要求與加害人會面,其中有 26 個案件經雙方面對面的接觸,5 個案件以非面對面方式接觸,其他包括被害人撤回或加害人被視為不適當或拒絕的情形 Ibid.
35, pp.349-350。
45 Ibid.41, p.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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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復式司法的概念下,對於修復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的關係,有相當的期許,
不過不能夠有任何強制因素介入,也不能苛求被害人透過這樣的機制,必然寬恕 加害人,畢竟被害人面對加害人的態度不一,原諒與否,是其自由的選擇,應受 到尊重46。加害人在犯罪後的態度,懺悔與否,得列入法官斟酌刑期的考量;而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也列入科刑審酌的因素47。然而,不論修復式司法的 理念能否落實,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對立關係能否和緩48,基於人道關懷,應強化 對處於弱勢的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同時無損於對犯罪人人權的維護,給予其更生
不過不能夠有任何強制因素介入,也不能苛求被害人透過這樣的機制,必然寬恕 加害人,畢竟被害人面對加害人的態度不一,原諒與否,是其自由的選擇,應受 到尊重46。加害人在犯罪後的態度,懺悔與否,得列入法官斟酌刑期的考量;而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也列入科刑審酌的因素47。然而,不論修復式司法的 理念能否落實,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對立關係能否和緩48,基於人道關懷,應強化 對處於弱勢的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同時無損於對犯罪人人權的維護,給予其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