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注。乃至他後來以作家兼政治家的身分在國民議會發表廢除死刑的演說,振聾發 聵、擲地有聲,更將他的力量發揮極致。雖然法國在他過世將近一百年才廢除死 刑,但是雨果一生堅持貫徹他尊重生命的人道理念,在法國的影響力與日俱增,
是無可否認的。
《與絕望奮鬥》一書,則是二十一世紀日本門田隆將紀錄二十三歲的本村洋 經歷妻女遭受暴虐殘害的故事。他在身心飽受摧殘,瀕臨絕望崩潰之際,仍振作 面對日本司法制度,為使犯人繩之於法,接受死刑的處決而努力長達九年。以被 害人之姿全力維護死刑的必要與價值,與雨果主張廢棄死刑成了鮮明強烈的對 比。
十九世紀的雨果筆下的死囚與二十一世紀真實事件的謀殺罪被害人,跨越時 空並列,是否決然對立,毫無對話的空間?同樣尊重生命的理念,是否存在截然 的差異?本文先探討死刑的本質、流變、其存廢的意義,再對照雨果的《一個死 囚的末日》,和門田隆將的《與絕望奮鬥》,瞭解加害人與被害人面對死刑的處境 與立場,思索生命的權利與價值。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
法律與文學,一般而言,分屬理性與感性,為差距極大的領域。法律人講求 是非黑白,切割分明,論理說法,不能感情用事。而文學作者對人生事物的描述 與剖析,往往鉅細靡遺,文字優美,感情豐富細膩,也滋潤讀者的心靈。然而法 律人若侷限於冰冷僵化的法條,堅持主觀意識的判斷,難免有流於冷酷法匠之 虞。不論法官的判決或法學者的研究,皆無法顯現文辭優雅、觸動人心的詞藻,
否則可能淪於不夠專業或不倫不類。但文學可深可廣,可容法律、政治、社會等 嚴肅題材。許多世界名著多曾以法律相關內涵作為題材,在故事中穿針引線,藉 由作家的生花妙筆,讓讀者更易在讀過文學作品後,對枯燥的法律素材,印象深 刻。當然作家洗鍊精采的作品有別於充滿誨澀艱難法律用語的書籍或判決,更容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易讓普羅大眾理解、接受與感動,這也是文學作品超越法律論述的貢獻。
法律與文學雖然具備本質上的種種差異,如「法律訴諸於正義、公平、與正 當程序等政治上價值而對強制行為的正當化」,而「文學則追求美、意義等美學 上的價值」2,但透過德沃金教授的法律建構解釋理論,將法律與文學在解釋層 面上產生連結,不僅擴展文學解釋運用的領域,也開拓法律人的視野,更避免法 律解釋落入法律的機械化操作,有助法律人閱讀法律理論的啟發3,也顯示文學 與法律間的區別,並非不可跨越的鴻溝。
事實上,文學與法律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法律藉由文學作品得以彰顯,而 文學因法律得以創造不同於一般浪漫情懷特質的藝術。例如斯湯達爾《紅與黑》
的審判過程與卡謬《異鄉人》的偵查程序,皆以法律案件去建構,也更容易使一 般法律常識得以普及。且閱讀小說「可以發展道德的力量,如果沒有這些力量,
人民就無法實現任何道德或政治理論的規範性結論,不管這些理論有多麼卓越。
4」。
法律因時代及文化背景的侷限,制訂合於不同時空的規範,且須與時俱進,
隨著潮流變遷、文化更替,甚至政治勢力的搖擺而增刪修改。以往的規定在今日 看來,可能格格不入或荒謬蠻橫,且當年的法律制訂者,未必能想像後來規範的 演進與變革。但文學超越作品當代時空文化背景,往往令人震撼與驚豔,幾世紀 前的文學作品,即使其所涉及的法律內涵已有所變動,或不復存在,但其跨越文 化時空的情懷、意境、精神與理念,仍可傳頌世紀,無遠弗屆,影響之深遠,則
2 John Stick ,在以下文章中曾做過法律與文學的比較,Literary Imperialism: Assessing The Result of Dworkin’s Interpretive Turn in Law’s Empire, UCLA Law Review 34, 1986, p.388.
3 阮文泉,〈法律與文學--以德沃金教授的論述為中心〉,法律評論, 1998.9,p.39。
4 參閱理察.波斯納(Richard Posner)著,楊惠君譯,《法律與文學》(Law and Literature),台北:商 周,2007,p.37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遠非法律所能及5。
本文研究的主題「死刑」,乃法律刑罰規定之極刑,在法律規定中以簡單隻 字,即可奪取犯罪人的性命。例如我國刑法第 271 條規定殺人者,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時,重點在於犯罪構成 要件「該當」與否,至於對犯罪人的種種狀況,包括其成長背景、家庭環境、面 對刑罰乃至於死亡的歷程,則並非司法者所得完全考量之內涵,或者僅為有限斟 酌的因素。透過法律操作,我們僅得知殺人者,償命或不償命的結果。對於死刑 犯本身的關注,人性尊嚴或生命權的重視,很難在白紙黑字的條文運用中展現;
更因死刑犯的不法作為,相對上容易減損對其基本的尊重。
雨果,從年少親眼目睹死刑的執行,震懾於死刑的野蠻殘忍,寫下《一個死 囚的末日》一書,用意至為明顯,他欲藉由文學角度,讓眾人認識死刑的殘酷。
當我們隨著雨果,陪伴死刑犯走過人生最後歷程時,在腦海中所留下的應不僅僅 只有殺人償命的想法而已。雨果以死刑犯面對行刑前的種種煎熬痛楚,突顯死刑 違反人道。
《與絕望奮鬥》一書報導犯罪被害人血跡斑斑的真人真事,正因其為真人真 事,更易引發共鳴與同情。尊重生命、捍衛人權的人道思想,應是普世贊同的價 值與趨勢,然而當血腥暴力的殘酷事實發生在自己身上時,能否繼續堅持原有的 信念?或者如《與絕望奮鬥》一書的主角,堅持加害人不論年紀、身分、背景都 應殺人償命,不但基於尊重被害人的生命,也有助於被害人家屬重新恢復正常的
5 羅冰‧威斯特(Robin L. West)說:「研讀人文學科所激發的人性力量,可能形成一套道德的力量,
從而形成一個意識領域,這個領域不會受到法律影響,可以對法律進行道德批評。……大量的 文學典律不但嚴厲批判法律,對專門支持法律的道德權威的論證也不假辭色,……文學幫助我 們同情他人的痛苦,分享他們的哀傷,為他們的歡樂而慶賀。提升我們的道德感。讓我們成為 更好的人。」Ibid., p.37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生活。
本文先就死刑的面向,包括死刑的流變、死刑犯與被害人的關係,及死刑的 存廢等,思索人性的刑罰存在的可能性。其次從瞭解《一個死囚的末日》一書的 時空背景及作者的立場風格,探討斷頭臺的本意、公開執行死刑具有的特殊表演 性質,及其背後所隱含的時代意義。再就雨果描述的死刑犯行刑前的生活,探討 死亡逼近的生命歷程,包括在監獄的末日及面對死亡的種種身心反應。然後對照 日本《與絕望奮鬥》一書的背景,被害人所遭遇的身心煎熬,瞭解其反抗對於犯 罪被害人保護不夠周延的法律制度,堅決捍衛死刑的過程及被害人的人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