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非十二子〉與〈解蔽〉──人道世界的建構
第二節、 人道內涵的辯證思維
在上一節我們指出了荀子對於諸子的非難不只是學派之間的攻訐,更包含 了完善自我理論的目的,這種目的使他的言辯思想具有了多層次的意涵,對 此,東方朔提供了我們頗為關鍵的提示,其言:
(許多學者)以為在荀子的思想中,「先王之道」、「禮義法度」等早已坐 實地成了其「辯說」的最終目標,故推而言之,擇其所著力討論的辨說 充其量不過是為「辯」或「證」成此一目標之手段而已。此一看法的言 下之意或包含著:荀子之辯說並無獨立的意義,至少此辯說由於其目標 的先在性而削弱了其可能存在的合理性,其拒斥、批難別家學說也一樣 表現出某種狹隘的、實用的觀念。此類看法並非沒有一些道理,但或有
14 因此我們固然可以說荀子主張的是一種「後果論」倫理思想,甚至可說是一種效益主義,但 是將它單純化為情慾上的快樂或者實際的「功效」就不免失之片面了。相對的,筆者認為這 種幸福感除了基礎的生理滿足外,還涵括了知識上的滿足,更包含了心靈上的豐富,特別是 只有人類才能達到最後一項的追求,以荀子的語言來說,即是在「氣、生、知」以及「義」
等層面的完成,此即人何以能參天地的基礎。
失之片面之虞。對此,我們以為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來討論:首先,就
「為何辯」而言……君子之「必」和「甚」表達的是一種擔當,也是一 種良工苦心,同時也傳達出儒者的自信。……其次,個人信念和立場之 執持並非等於其所執持之信念、立場可以不經由合乎辨說程序或辨說理 性之檢驗就可為他人接受,形成共識,這是屬於另一方面的問題。15
特別是第二點提到了「檢驗」與「共識」等概念,隱然表示一方面試圖藉由辯 說程序與理性來檢視自身之理論,另一方面則期望百家爭鳴的狀況可以歸於一 種「共識」。因此順著這個脈絡進一步推論,我們不妨說荀子的非難,事實上也 是對於「我是否知道」的一種質疑與檢驗,而在這一層面上,英國哲學家彌爾
(John Sturt Mill)的這段話可說相當精準地傳達了這樣的意義:「公開討論對社 會有極大的益處,因為那會迫使人努力思考他相信什麼。如果不讓自己的觀點 接受看法相反的人挑戰,那麼你到最後可能『死守教條』:它們成了你其實無法 捍衛的偏見。」16這指出了「辯」這種方式還帶有一種「返向」的作用,要求 言辯者必須一再地省視對於自身立場的把握。
也就是說在對諸子的非難中,荀子實際上正透過了「辯」以強化個人對於 道的掌握,而諸子百家學說的重要性則在於,它提供了一個校正的「場域」,因 為批判的有效性乃取決於主體對問題的掌握、自我立場的熟悉程度與情緒的涉 入多寡等因素,從這個面向來看,諸子思想的挑戰便可視為對自我知道與否的 質疑,所以辯論的過程也是對自我思想的一種證成或補足,它要求君子去反思 批判行動背後的動機,好讓自我不致汩沒於諸子的喧囂之中。我們從荀子一再 強調「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可見他是時時保持著為天地立正 法,為百姓正視聽之擔當而自詡的。而當儒者在回應百家的同時,他也將意識 到自我理論中的不足之處,而引發了對於思想再塑的可能,這麼一來非難就不 是單向式的為禮義而辯護,而是「是是、非非」的一種責任表現,它使得個體 的思想能夠更為兼容、完備而不蔽於一端。誠如王楷所言:「正是這些來自外部 的種種非難和批評,刺激著儒家的學者對於禮樂問題作更深入的思考。應該
15東方朔:《合理性之尋求:荀子思想研究論集》,頁257-258。
16〔英〕Nigel Warburton 著,吳妍儀譯:《哲學的 40 堂公開課》(臺北市:漫遊者文化,2014 年),頁205。
說,儒家與其他諸子各家,特別是其相互之間的非難和爭辯,共同構成了先秦 禮樂理論的豐富性,推動著先秦禮樂思想的不斷深化和發展。」17正因為禮義 構成君子完成的必要條件,因此針對禮義內涵的進一步追問與辨證,則可說是 對於內在價值存有的一種貞定過程。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當某一思想或學派主張為我所認知到的時候,「他者」
的言論就進入了我的意義世界,這時候的「他」已不再是純然客觀與我無涉的 存在,而必然轉化為「我」所解讀、理解或詮釋出的一種思想樣態,也就是 說,此時的對辯實際上是一個「積靡的我」與「與站在他者立場的我」的辯證 過程。18在這個互動的形式當中我漸漸調整與再形塑出「我」的樣態,此時的 辯也可看作是積的一種過程,因為此辯正參與了我的完成。這麼一來,對諸子 的批評辯也許不必然是一種不得已,而是背負著「所當然而不容已」的一種自 我完成使命。進一步說,主體在辯論中存在的根據,正是來源於歷史、文化以 及禮義在我身上「個人化」的展現(不是一種「被規定」「被賦予」的存在), 它牽涉到我是如何重溫、想像與體驗此道的存在。為了使辯論能更大程度地彰 顯王道的內涵,實現「六說者立息,十二子者遷化」的理想,他就必須重新檢 視與確立自身的價值依歸,確保自身對於道有足夠的把握。審如是,當我們將
「辯」與「知道」聯繫在一起時,對於「如何知」的回應就不能停留在「虛壹 而靜」的指導上了,而應將問題轉變為:「荀子是如何在非難過程中提升了對王 道的掌握?」針對這一問題,本節將分為四部份來討論荀子如何運用辯證思 維,以提升其自身對「道」的掌握。
(一)、 歸納與演繹的結合
17王楷:《天然與修為:荀子道德哲學的精神》(北京:北京大學,2011 年),頁 168。
18如此一來對於是否有一實際的辯論形式的關注也不再重要,因為重點不是結果上的勝負,而 是實際上是否達到意見的互動與交換。這麼一來關鍵則則在於「我的價值思想」與「我所詮 釋的他者思想」兩項必要條件是否同時俱在,言下之意即要求個體必須「明確自己的立論根 據」,並且認為「他者的論題是有意義的」,否則荀子就會認為「辯不若吶」,因為倘使沒有 自我主張,辯論就會淪為人云亦云,或者只是意氣口頭上的輸贏;而若他者的提出並沒有積 極意義,那麼也不必展開論辯了。因此我們可以說,荀子所謂「無用之辯」的「用」,不只 是從功利或實際功業的效果立論,其尚涉及了是否對於「我」之完成有所助益的標準,唯有 在這樣的視域之下,我們才能夠說荀子足堪「集」大成的稱譽。
在荀子的論述中,歸納與演繹可以說是最基礎也最常見的知道途徑,19而 也時見其與其他方法交替、結合的運用。但必須先說明的是在荀子那裡,我們 幾乎找不到純粹的形式邏輯論述,相對的,由於他對政治與實踐目的的要求,
使他的思維更多表現了辯證邏輯的色彩,決定了他的最終思維對象必然不在於 形式(僅將形式視為工具而非目的)而在具體的規範指導。如此一來,我們在 理解荀子那些由歸納得出的推論時,絕不能將它們做獨立的理解,而應當留意 它進一步聯繫的行動指導,因為只停留於歸納的結論,所得到的知識永遠只是 片斷的、外在的,也看不到「人」在天地之中的能動性;而沒有歸納基礎的演 繹,人們便無法給予世界適當的回應。因此有了這樣瞭解之後,回到文本來看 便容易觀察出荀子是如何結合這兩種方法以提出具體的規範判斷。例如〈天 論〉首段便開門見山、提綱挈領地點出了全篇的主旨:
(一)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 凶。彊本而節用,則天不能貧;養備而動時,則天不能病;脩道而不 貳,則天不能禍。故水旱不能使之飢,寒暑不能使之疾,祅怪不能使之 凶。(二)本荒而用侈,則天不能使之富;養略而動罕,則天不能使之 全;倍道而妄行,則天不能使之吉。故水旱未至而飢,寒暑未薄而疾,
祅怪未至而凶。受時與治世同,而殃禍與治世異,不可以怨天,其道然 也。(三)故明於天人之分,則可謂至人矣。
從堯、桀的對比中指出人世治亂與天地規律無關(此即所謂「天不為人之惡寒 也輟冬,地不為人之惡遼遠也輟廣,君子不為小人之匈匈也輟行」),因此君子 不僅應當「不求知天」還應努力掌握人道的常體,而這也構成了「大天而思 之,孰與物畜而制之!」(〈天論〉)此類指導的必備基礎。因此我們也能從這段 引文中可以看到這樣的結構:藉堯、桀對比歸納出天人之分演繹推論出「錯 人而思天,則失萬物之情」提出「敬其在己者,而不慕其在天者」的規範判 斷。
19關於演繹與歸納法的相關學術論著可謂恆河沙數,筆者無意在這方面做全面介紹。大抵而 言,歸納即是藉由蒐集與觀察的方式,找出多次重複出現同一情況的現象,而得到一種對其 背後基本規律的認識,試圖從個別中找到統一;演繹則是由已知的事物推論未知的事物,是
同樣的,在對諸子的針砭中也不難發現荀子綜合使用了歸納與演繹的思維 方式來作為其評價的標準,如同前文所述,既然演繹必須以歸納的結果作為推 論前提,那麼他就勢必要確保此前提盡可能的正確,因為一切未經證實的理解 都可稱為迷信或謠言,此時儘管推論的形式正確,也未必能得到切實的預測。
20因此要理解荀子的非難方式,首先從歸納的層面來探討或許是比較恰當的方
20因此要理解荀子的非難方式,首先從歸納的層面來探討或許是比較恰當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