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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辨正俗論的立場、對象與內容

第二章 : 〈正論〉──儒者辨正俗論的深層意藴

第三節、 荀子辨正俗論的立場、對象與內容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 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 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

是禮之所起也。(〈禮論〉)

首先,禮義直接面對了人的天生慾望,這種慾望除了具體的食色好惡之欲 外,就廣義上而言,還包含了對於未知事物的求安心理,於是乎它所照顧 的顯然不僅僅是生理層面的需求,還觸及了心理層面的安定;其次,禮義 還具備了實際的行為依據(度量分界),以及明確的目的(除亂),在施用 上還能到達到具體的「養欲」之效,形成一套物欲「相持而長」的長久穩 定關係;而就其起源來看,禮義還帶有天生的官方權威性,因此無論從哪 一層面來說,禮義都具有相當的存在優勢。然而對照戰國的社會情況,禮 義的存有卻不斷受到世俗之說的挑戰,這種陷落事實上側寫了周氏王權的 侵蝕,更反映出禮義「不合時宜」的問題,因此迫使儒者重新檢討禮義的 內容,思索「先王-後王」損益中的通變意義,進而透過「辨」與「辯」

以恢復禮義的生命力,而此考量也使得其學術性格更為務實。因此可以 說,荀子的闢謠行動乃是在凸顯禮義之於「安人心」的必要且唯一存在,

以及儒者對時代問題的敏銳意識,而這也反映了他對禮義的強烈信心與自 我身份認同,這個立場透過實際剖析〈正論〉的諸項命題將會更加明確。

第三節、 荀子辨正俗論的立場、對象與內容

然而在進入主要論述之前,有一關鍵基本觀念必須先釐清,也就是

〈正論〉篇的預設讀者問題,因為這將牽涉到如何看待此篇在整個荀子言 辨思維中的位置。換句話說,雖然此篇的回應對象為眾多的「世俗之言」,

透明的模糊性),因此在懼怕的心理驅動下逃離而去(不安)。綜合了以上條件,演繹出一場 透過謠言的傳播而破壞人際信任的故事,即便曾參素以孝行著稱,接收者又是至親關係,仍 不免受到謠言的撼動。〔西漢〕劉向集錄,《戰國策》(上海:上海古籍,1985 年),頁 150。

29屈萬里:《尚書集釋》(臺北市:聯經,1983 年),頁 309。

然這僅僅表示此為荀子在這個闢謠行動中的「目標」,而並不表示他所設定 的「讀者」與此「目標」一致,毋寧說,荀子實際上是藉闢駁此目標來喚 起其預設讀者的重視,並呼求其意識到這些謠言背後的關鍵所在。關於這 個問題,我們從〈正論〉的論述中可以找到一些線索,如其引言:「淺不足 與測深,愚不足與謀智,坎井之蛙,不可與語東海之樂」以及批其「是淺 者之傳,陋者之說也,不知逆順之理,小大、至不至之變者也,未可與及 天下之大理者也」等說可見,荀子從根本上就認為這些謠言立論甚卑,無 論在深度還是廣度上都不足為觀,也不必同其論說天下的大理,換句話 說,我們可以將庶民百姓先排除於預設讀者的可能性外;同樣的,論述中 還觸及德位相符、禮義之分、宣明禮儀、刑罪相稱、厚葬薄葬之議、榮辱 的價值根源等議題,很顯然這些論述的交集,也將諸子排除於預設讀者之 外。

相對的,如〈正論〉言:「聖王在上,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 民載其事而各得其宜」、「諸侯有能德明威積,海內之民莫不願得以為君 師」、「夫征暴誅悍,治之盛也」、「而聖王之生民也,皆使富厚優猶知足,

而不得以有餘過度」之述都指向一個概念:此對象應具有相對高度與視 野,以及被賦予德能兼備的要求,並還要同時背負治理與教化天下的責 任,符合這些條件的,除了聖王之外,就是所謂「為王者師」的儒者了,

這兩者對於平治社會、推動禮義的必要性,就廣義上來說是一致的。此 外,考量到荀子還認為是時正處於聖王不作,處事橫議之世,真正達到德 能兼備標準的王者並不存在,如此,無疑更縮限了本篇預設的對象,故筆 者認為〈正論〉的預設讀者,即為肩負傳承禮義精神的儒者。在這個意義 上,闢謠不再只是消極地回應,而是積極地向儒者們呼籲為君主端正視聽 的責任,並指出禮義社會建立的核心以及原則所在,以喚起他們心中的實 踐擔當與行動指導。因為倘使謠言所反映的是群體對於某一社會問題的關 切,那麼闢謠的最終目的就在於提供這些根源問題的解答。

〈正論〉中所駁正的謠言與議題包括「世俗之為說者」共計七則,依 序為:「主道利周」、「桀紂有天下,湯武篡而奪之」、「治古無肉刑,而有象 刑」、「湯武不善禁令」、「堯舜擅讓」、「堯舜不能教化」以及「太古薄揹

⋯⋯故不掘也;亂今厚葬飾棺,故抇也」等,再加上宋銒「見侮不辱」以 及「情欲寡」的提出。30正如前文所述,這些看似自成一格各自獨立的議 題背後,實際上,從荀子的回應中可見其皆發自對於禮義復興的終極關 懷,並且背負著為儒者立言的企圖,以下析論之:

首先是關於世俗之論認為人主之道應該隱蔽其情不為下知,此處且先 不論王者之儀的價值評價問題,而就其「彼將聽唱而應,視儀而動;唱默 則民無應也,儀隱則下無動也」的制度面來看,可以看到民之應與動,乃 是順應於王者之「勢位」,這種客觀的自然條件賦予了王者作為典範的權力

(不是能力),以及表率天下的「責任」。而正因王者具備了這般的勢位,

才使得荀子語重心長地告誡周密所帶來「不祥莫大焉」的後果,此時無論 上為者的德性如何,只要其施政周密幽隱,則民眾將陷入困惑欺詐當中,

國家亦難以齊一而為上所用,漸漸地上下關係疏離甚至產生畏懼。訊息的 不透明使得民眾更亟於尋求一安定與合理的說法以紓緩這樣的不安,因此 在官方的管道之外就興起了諸多言論,來滿足大眾對於「真實」的需求,

亦即資訊的障蔽恰恰打開了謠言的大門。也就是說「在一個缺乏資訊自由 的社會裡,謠言這種媒介成長得最好。一個政府越是經常掩蓋和操縱資 訊,謠言的力量也就越大。」31此正反映謠言作為挑戰官方發言的替代 品,是社會對於「不確定」資訊的一種群體行動,是人們透過討論與傳播 來獲得問題答案的一種工具,並在這當中獲得了解的安慰(即便未必符合 事實),而它的蔓延也成為了推行禮義的障礙。於是我們可以進一步推論,

就荀子的脈絡而言,必然認為在禮義精神不彰的時代,君王掌握了官方的 發言權,就應當負起詔示禮樂以安定人心的責任,由此也就能了解其必反

「主道利周」的動機了。

30雖然荀子在〈非十二子〉中批評了宋銒的思想,然而就《荀子》中宋銒學說的樣態來看,較 難以尋繹一完整的系統,因此本文將其提出視為荀子對於「命題」的回應,而放入本節的討 論之中。

31胡泳:「如果在一種社會秩序中,資訊被當局嚴密控制,謠言就會非常激烈。」參胡泳:〈謠 言作為一種社會抗議〉,《傳播與社會學刊》,總第9 期(2009 年),頁 67-94。此外,卡普費 爾也認為:「謠言反覆出現是城市、社會群體和國家持久混亂的標誌。」〔法〕Jean-Noël Kapferer 著,鄭若麟、邊芹譯:《謠言》,頁 125。

然而此處駁難表面上似乎旨在勸告執政者,應該宣明政令以俾百姓有 所遵循,與王者內在德行的關係似乎並不明顯,但事實上荀子在一開始就 開宗明義地指出:「主者、民之唱也,上者、下之儀也。」當中「唱」、

「儀」二字便明顯帶有價值涵義。前者如《書‧大禹謨》:「禹拜昌言。」

此處之「昌」乃有美善之義,昌為唱、倡本字,文義互通,表示反覆倡議 以推行某思想主張;32而後者「儀」本「義」字而來,表示吉兆之戰,以 表明此戰為公正、仁道之謂,進一步引申為合宜、典範之義。33這個概念 的進一步效果即〈修身〉:「君者儀也,民者景也,儀正而景正。君者槃 也,民者水也,槃圓而水圓。」強調有德王者的表率作用。此外,荀子在

〈富國〉、〈議兵〉篇中亦引詩言:「淑人君子,其儀不忒;其儀不忒,正是 四國。」強調君子對於百姓的表率作用,不可不慎。而〈儒效〉則言周 公:「履天子之籍,聽天下之斷,偃然如固有之,而天下不稱貪焉。殺管 叔,虛殷國,而天下不稱戾焉。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 人,而天下不稱偏焉。」由此可見,在荀子的思想當中,「天下」不只是存 粹被統治的物化概念,他們也透過議論來對王者的所作所為發出意見並參 與政治,進而形成一股反饋的限制,這也就反過來形成一股要求王者端正 其身的力量。

32參屈萬里:《尚書集釋》(臺北市:聯經,1983 年),頁 32-33。昌,如《史記‧夏本紀》:「帝 舜謂禹曰:『女亦昌言。』」意味為「美言」、「高見」。而孟子謂昌言為善言,善言即美言。

《說文解字》亦言:「昌,美言也。从日,从曰。一曰日光也。《詩》曰:『東方昌矣。』」而 除了《尚書》以外,《詩.齊風》:「猗嗟昌兮。」鄭箋亦言:「昌,狡好貌。」無論指美還是 光明之義,其皆具有價值上的「美好」義。參〔東漢〕許慎:《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 局,2012 年),卷 7 上,日部,頁 138。

33關於儀、義互通的狀況,可參西周〈虢叔旅鐘〉:「皇考威義( )」、春秋〈菜侯盤〉:「威義

( )遊遊」等例。亦有作「宜」字用者如西周〈師旂鼎〉:「義( ,宜也)播諸厥不 從。」而近代學者部分,則有人認為義字從「羊」從,本義當有吉祥、善之義。有些則認為 甲骨文義字乃象兵器「我」上插飾「羽毛」,以為儀容、威儀之義。又,有另一派認為義字乃 羊我二字會意,表示吉兆之戰。以上觀點雖不盡相同,但是都肯定了「義」具有價值之善的 正面意義。此外,值得玩味的是,「義」字還有從我從心的「 」異體字。劉寶俊辨認為該

( )遊遊」等例。亦有作「宜」字用者如西周〈師旂鼎〉:「義( ,宜也)播諸厥不 從。」而近代學者部分,則有人認為義字從「羊」從,本義當有吉祥、善之義。有些則認為 甲骨文義字乃象兵器「我」上插飾「羽毛」,以為儀容、威儀之義。又,有另一派認為義字乃 羊我二字會意,表示吉兆之戰。以上觀點雖不盡相同,但是都肯定了「義」具有價值之善的 正面意義。此外,值得玩味的是,「義」字還有從我從心的「 」異體字。劉寶俊辨認為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