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人力派遣的定義及其相關概念

本節將整理許多學者對於人力派遣的定義,並加以詳細說明,希望透過人力 派遣制度的研究以及其他學者對於人力派遣制度的評論,了解人力派遣的基本運 作模式,以利進一步探討人力派遣在便利商店運用的可行性。

一、人力派遣的定義

為了解人力派遣在便利商店產業的運用,首先當然必須先了解何謂人 力派遣。國內對於人力派遣的稱呼很多,諸如「人力派遣」、「人才派遣」、

「勞動派遣」、「派遣勞動」、「勞工派遣」、「臨時勞動」、「機構勞動」、「租 賃勞動」等用詞,(李誠、辛炳隆、成之約 2000)。但不管稱呼如何,其內 容皆說明了人力派遣是一種臨時性的聘僱關係(contingent or temporary employment relationship)、非傳統或非標準的聘僱關係(non-traditional or non-standard employment relationship)(成之約,1998),而這種非典型的僱 用關係同時包含了行政控制(administrative control)和責任(responsibility)外 部化的特性(Pfeffer & Baron, 1988)。

國內人力派遣的相關概念其實源自於日本,日本國內於 1965 年左右 開始出現勞工派遣事業,當時業者預先僱用或登錄一定數量勞工,於其他 企業需求時派遣該勞工到他企業從事一定期間之工作(邱駿彥 1998)。鄭 津津(1998)認為「人力派遣」係指「派遣勞工之事業單位(派遣事業單位)

與被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於得到被派遣勞工同意之情形下,使其在受 領派遣勞工事業單位(要派事業單位)的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被派遣勞

係,而無契約關係」。根據日本勞工派遣法對人力派遣的定義,是「將自己 所僱用之勞工,在該僱用關係下,使其接受他人之指揮監督,為該他人從 事勞動,但不包含約定使勞工為該他人所僱用」(邱駿彥, 1998;鄭津津,

1999;李來希,1995)。換言之,人力派遣就是讓自已僱用的勞工,在既存 僱用關係下,去為別家企業從事勞動並接受其指揮命令(陳正良, 1994)。

「人力派遣」是諸多非典型聘僱關係中比較特殊的一種,且直接挑戰 國際勞工組織「勞動非商品」(Labour is not a commodity)基本原則的一種 非典型聘僱關係(成之約 1998)。 「派遣勞動」的特殊性在於「派遣勞動」

涉及一個三角互動關係(Triangular arrangement)。三角關係包括派遣機構

(Dispatched work agency、Temporary work agency、Temporary employment agency 或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y)、受派業者(User enterprise)和派遣 勞工(Dispatched worker、Agency worker、Temporary worker 或 Agency temps)(成之約 1998)。

陳正良(1994)清楚點出勞工派遣業具有的特徵:

1.勞工派遣業者僱用勞工的目的,係在供給其他企業使用派遣業勞工之勞 務;

2.「受派遣業者」僅使用派遣業勞工,而無須負擔人事管理上之業務性工 作;

3.派遣業勞工向派遣業者領取工資與其他福利待遇,但在受派遣業者指揮 命令下工作;

4.派遣業者必須具備人事管理業務之專長與較高之管理技能;

5.「派遣就業」之型態分為經常性僱用與定期性或臨時性僱用兩種類型。

總言之,使用企業透過人力派遣或從事派遣業務之公司找到之暫時性 人力稱為派遣工。使用企業需支付約定費用給人力派遣公司,工作期間對 派遣員工具指揮命令權。派遣員工之薪資福利則由派遣公司負責。派遣任 務完成後,派遣員工則回歸為派遣公司指揮命令。

二、派遣業者、派遣員工與客戶公司間之勞動關係

由上述對人力派遣定義中可知,人力派遣具有「僱用」與「使用」分 離的特殊性,也由於這樣的特殊性,使得人力派遣制度有別於傳統在單一 雇主下的僱用關係,其業務涉及派遣業者、派遣員工以及客戶公司的三角 關係(triangular arrangement),茲將此三角互動關係圖示並說明如下(如圖 2.2-1):

人力派遣之「僱用」與「使用」的分離之三角關係說明如下:

臨時性支援服務業者(temporary help supply firms)在執行業務時,也會與客戶公司簽訂契約,臨時性工作 者即在客戶公司的指揮監督下完成工作,並由臨時性支援服務業者支付

其薪水(paycheck),業者同時會向客戶公司收取服務費(Melchionno, 1999)。

在派遣業者與客戶公司達成各項協議後,雙方簽訂派遣服務契約,

而契約內容則是依據派遣任務的性質而定(蔡博全,2000)。李元隆(2000) 也指出,國內派遣業者在實際從事人力派遣業務,皆會與客戶公司簽訂

3.派

派遣員工與客戶公司間僅存有提供勞務時的指揮命令關係,客戶公 司與派遣員工之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但在派遣勞動契約與派遣服 務契約的交叉運作下,客戶公司與派遣員工在無任何契約的拘束下,派 揮監督下提供勞務(邱駿彥,1998;鄭 津津,1999)。另外,蔡博全(2000) 亦指出客戶公司與派遣員工之間並 沒有

三、小結

的三個角色:勞工派遣業者,用人企業及派遣員工之間的雇用關係說明,

楚了解三者是如何透過商務派遣契約與派遣勞動契約形成具約束力 的互動關係,而進一步對照便利商店連鎖加盟的運作方式,本研究發現,

目前

遣員工與客戶公司之間的關係

遣員工仍有義務在客戶公司的指

任何的契約或法律的責任存在,派遣員工的薪資、福利則是透過派 遣業者代為給付,所以客戶公司與派遣員工之間僅擁有指揮命令的關係 而已。

透過本節文獻對於派遣定義的說明,以及在人力派遣過程中所牽涉到

可以清

便利商店所採取的連鎖加盟方式,對於加盟總部而言,就是一種廣義 的人力派遣運用,而各加盟主可以說就是連鎖加盟總部所簽訂的人力派遣 業者。本研究將其比較分析整理成下表 2.2-1

表 2.2-1 便利商店加盟運作與人力派遣運作比較分析表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