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條件是買賣雙方進行交易時不論是實體商品或虛擬性質的服務至交付 至買方為止,付款條件會影響支付過程所產生的額外費用成本與不同情況的風 險承擔。
支付工具朝向多元化的發展,以消費支付時間點概可以分為先消費後付款 的(Pay after) 如【信用卡】、即時消費即時扣款的(Pay now) 如【轉帳卡、金 融卡】以及先儲值後消費的(Prepaid) 如【預付卡、點數卡】,不同的消費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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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對於金流的支援應用都不太一樣,以下進一步說明。
4.1.1.先消費後付款(Pay After):
先消費後付款的模式讓買家手頭上沒有錢,也能先取得服務或商品,主要 代表支付工具就是信用卡,除了先消費後付款外,還有提供了分期付款機制,
讓實際價金支付的期間延長到幾個月甚至於兩三年,對於銷售上有很大的促 進,消費者可在一定額度內無需付費購買商品,如不滿意可無條件退回,因為 根本還沒付錢,加上非實體店舖交易定型化契約規定需有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完整的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但因消費者信用被過度擴張而引發的「雙卡風 暴」就不在本研究的討論範圍了。
對於一些提供非實體商品或服務的商店來說,定型化契約對於消費者的保 障卻是對商戶權益的損失,由於虛擬商品的特性,無法在交付服務的過程中取 得明確真實收貨人驗收憑證,如線上遊戲點卡,往往會發生使用信用卡支付購 買遊戲點卡後,經過使用或轉售後,消費者再向信用卡發卡行聲稱被盜刷,遊 戲經營公司由於無法提出證明確實交貨至持卡人的驗收證明,造成損失且求償 無門,除了商店損失外,對於合作的信用卡收單銀行也會連代受到損失。
由於諸如上述風險,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信用卡收單銀行對於遞延性商 品(如 SPA 會館會費、運動健身會費、期刊、雜誌、團購券等等)、虛擬商品(遊 戲點數卡、手機鈴聲或 MP3 下載等等)皆採取高度約制申請取得信用卡收款的 資格,但這確實是快速造成電子商務成長的服務型式。
在此類銷售服務性質商品的商店無法取得信用卡收款特約商店資格的限制 下,這些商店進而尋求依附在具備銀行授信資格的商店下,透過上層商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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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收取信用卡收款機制,此稱為信用「代收代付」商店,這是台灣金流業者 經營第三方支付金流機制的雛形。
4.1.2.線上即時支付(Pay Now):
線上即時支付代表的是透過網路傳輸,在網站購物支付的流程上買家使用 諸如線上 ATM(WebATM)、ATM 臨櫃支付、超商代碼、超商一維條碼等方式 進行支付,價金確實透過支付工具進行付款後,賣方可以即時確認取得價金的 結果,再進行安排商品或服務交付的流程,其中以 WebATM 可以不用離開電 腦便可以完成支付最受普遍使用,但付款人必需具備晶片金融卡讀取設備始得 進行支付,且收款方也能即時確認,以 ATM 機臺臨櫃付款,若支付時間超過 銀行營業時間,買方也許需要隔日才能確認收款。
另透過超商通路是近年來成長迅速的支付方式,買方在網站上進行結帳程 序時選擇超商條碼或代碼後,持繳款代號資訊至鄰近超商進行實際價金支付程 序,對於沒有信用卡或金融卡的族群提供了一個 24 小時可以完成付款程序的 管道。至於超商成為支付管道,除了 24 小時營業的方便之外,另外一個重點是 超商業者把物流的體系加進電商服務的範圍,買家可以透過超商取得賣家商 品,讓超商來代收商品後買家再至指定超商去取貨,不會發生郵局郵務士無法 在上班時間遞交商品給購買人,造成買家得另外於上班時間至郵局領貨的冏 境,賣家也可以透過超商以取得貨款。
而即時支付的問題在於並非絕對的即時雙向,買家仍是得先完成付款程序 後,賣家再進行商品遞送的流程,如果發生了買家付了錢,但賣方不出貨或詐 騙發生,往往受損的是無辜買家,這也就是實行交易履約保證的第三方支付業 者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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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先儲值後消費(Prepaid)
原本是行銷行為所產生的支付方式,買家在預先對單一賣家提供的儲值平 台上進行價金儲值後再分次消費,賣家為吸引消費者儲值的意願,往往會對儲 值金或商品與以加成或折扣,比方說遊戲點數儲值一千元卻可以取得等值一千 一百元的遊戲點數,或者購買十次的溫泉泡湯券實際取得十一次的使用權利。
買賣雙方看起來都達成降價或促銷的目的,但由於整筆交易實際上是遞延 的,買家有可能遺失消費的購買憑證、票券或者賣家業者經營不善倒閉,也產 生嚴重的交易糾紛及風險。
綜觀上述三種類型的付款條件都除了方便某些商品交付的應用外,也各自 存在著不定程度的風險,而在國外早就發展第三方支付的型式,作為買賣雙方 中介人的角色,透過法定歸範,由第三方支付業者提出足額履約擔保金,買賣 雙方透過第三方支付進行價金的移轉,待買賣雙方合意後,賣家始得取得價 金。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在台灣早就已經有業者提供服務,最著名的三家業者分 別是綠界科技、藍新科技、紅陽科技,但在台灣代收買賣雙方的價金行為始終 沒有合適的法令條文讓業者可以依循,也沒有銀行業者重視網路交易履約的市 場,也變得無法真正讓買賣雙方有可供百分百信任的金流支付機制,台灣的電 子商務金流因此而落後世界潮流,也遠遠不及中國大陸電商金流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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