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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代作政策下黃麻增產與新會社之競爭

第四章 昭和年間臺灣製麻會社的轉型

第二節 米代作政策下黃麻增產與新會社之競爭

上一節提及臺灣島內移出米的麻袋需求量龐大,製麻會社雖然在經歷了不同 時期所面臨的內外困境,但隨著島內麻袋的供需市場趨於穩定的同時,也恰逢日 本對臺農業政策的調整,一改傳統以稻米出口為主的栽培模式,而開始鼓吹特用 作物的轉作與代作。作為製麻原料的黃麻,也正是這一波推廣種植的重點作物之 一,但隨著農業政策的變化,對於製麻會社的影響又是如何?同時自 1930 年代 開始進行的一連串農業政策改變,到昭和 12 年(1937)中日戰爭前所因應的政 策改變,又是如何影響產業的發展?

一、米代作政策的施行

臺灣位居亞熱帶和熱帶,是日本唯一的熱帶殖民地,適合種植熱帶作物,因 此日本自殖民臺灣之後,就積極在臺灣進行熱帶栽培作物的試驗。大正年間以獎 勵民間栽植為目標,雖然部分作物栽種成績不錯,但在稻、蔗競作之下,僅止於 零星的試驗,並未普及。昭和 4 年(1929)經濟大恐慌後,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 對立漸趨嚴重,由於日本本身缺乏天然資源,因此不管是軍需或一般工業原料都 必須仰賴大量的進口。昭和 6 年(1931)九一八事變後,日本與殖民地形成所謂 的「日滿(滿洲國)」區域經濟圈,以達到國防工業原料的自給自足。因此臺灣 總督府也試圖調整原本偏重稻、蔗作的農業政策,轉而獎勵國策特用作物的栽 培,以充實帝國的國防力。33

除了上述的因素之外,由於臺灣、朝鮮低廉的稻米不斷輸往日本,相對擠壓 到日本本地米穀生產,導致國內稻米供過於求、米價暴跌,使得日本農民收入銳 減,因此當日本稻米豐收時,這樣的情況更為嚴重。針對此問題,日本政府只好 訂定米穀相關法令來嘗試補救。例如,大正 15 年(1926)針對臺灣米、昭和 3

33 林玉茹,《國策會社與殖民地編區的改造:臺灣拓殖株式會社在東臺灣的經營(1937-1945)》

(臺北:中研院臺史所,2011),頁 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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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928)針對朝鮮米移入日本設定統制法,其中臺灣的部分是 1926 年 7 月頒 布「米穀法」第 2 條,限制臺米移出入。然而日本為了防止臺灣米、朝鮮米的競 爭而修正米穀法,至昭和 6 年(1931)9 月公布「米穀法」後,昭和 7 年(1932)

日本的農林省也有許多限制移入臺灣米、朝鮮米之聲音。為此,臺灣總督府在島 內舉行米穀統制調查會,卻引起臺灣各地米穀業者與農民激烈的反彈。34

自昭和 8 年(1933)後,日本政府陸續制定「米穀統制法」、「臨時米穀移入 調節法」,促使臺灣總督府必須設法抑制米作。除補助農業倉庫以調節米穀供應 外,也開始著手計畫如何讓耕地轉作其他作物,以紓解米穀生產過剩的壓力。35 其實在移出米數量增加的同時,臺灣製麻會社卻成了間接的受益者,由於島內米 穀豐收,致使麻袋的需求量穩定成長,因此在此時期製麻會社的麻袋銷售穩定,

會社整體的營運狀況不錯,持續好幾期都有不錯的股東利息分紅。36

然而日本政府在制訂臺灣稻米減產的政策時,實際上也參考了一些歐洲的經 驗。歐洲曾在第一次大戰後,因為經濟景氣生產過剩而導致經濟恐慌,其解決的 方法除了實施產銷統制外,還運用削減種植面積、獎勵代作的方法。因此日本的 米穀政策由米穀法、米穀統制法一直到產銷統制,發展特殊產業,農業多角化經 營等政策,其實都是汲取歐洲的部分經驗。37臺灣總督府基於抑制米作、生產日 本國內所欠缺的熱帶產業特用作物,以及配合臺灣山地開發計畫,於是在昭和 9 年(1934)1 月召開全島代作獎勵會議,會中決議減產米作 100 萬石,其中以甘 蔗代作 50 萬石,另外 4,500 甲耕地面積及 5 百石米產量的部分必須以其他作物 代替。同時也規定必須生產日本目前所需要的作物,其生產所耗費的時間不能比 稻米長、獎勵生產後會變成臺灣特殊產業等作物選擇條件。最後總督府選擇了黃 麻、苧麻、蓖麻、蔬菜、甘藷、黃色葉煙草,以及在地方建議下,增加了柑橘、

茉莉與落花生等作物。從這些作物種類觀之,總督府主要是以纖維作物、油脂作

34 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5)》(臺北:稻鄉,2004),頁 207。

35 張靜宜,《戰時體制下臺灣特用作物增產政策之研究(1934-1944)》(高雄:高雄復文,2007),

頁 32-33。

36 《臺灣製麻株式會社 第 44 回製麻會社事業報告書》,1935,頁 2。

37 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5)》,頁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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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及糧食作物為主要的發展方向。38

由上得知,總督府推廣米代作的作物種類並非單一選擇,但以下僅就本文相 關的黃麻來作為討論的重點。關於推廣黃麻種植,其實是臺灣製麻會社成立以來 就一直在努力的方向,同時栽培黃麻原料也是製麻會社的營業目的之一。從前述 第二章即可發現,早在臺灣製麻會社明治 38 年(1905)成立之初,臺中廳就曾 經獎勵並要求廳下葫蘆墩地區的農民改種黃麻,然後將收成的黃麻提供給製麻會 社作為生產原料,但無奈黃麻實際的經濟效益遠不如稻米,因此雖然官方大量推 廣種植,但實際上的成效並不如預期,甚至最後不了了之,還是必須仰賴大量又 低連的進口黃麻原料。因此,長期下來島內實際能供應的黃麻原料產量偏低,大 多數都必須仰賴國外進口。從昭和 3 年(1928)的資料顯示,臺灣製麻會社紡織 用的黃麻原料,其中有 2,282,750 斤來自印度進口、2,236,809 斤來自中國進口,

而本島所產的黃麻原料卻只有 181,838 斤。39由此顯示,臺灣島內所生產的麻袋 數量雖然與日俱增,但島內所生產的黃麻原料數量仍遠遠不足以供應,甚至絕大 多數都還是必須從印度或中國進口黃麻。

此外,關於總督府推廣特用作物的首要步驟即是要提高農民的栽種意願,透 過臺灣總督府編列預算提供所需的獎勵經費,交由各地方州廳、各地農會提出申 請後執行。關於獎勵黃麻的措施,大致可分為總督府與地方州廳兩個層面:

(一)總督府的獎勵措施:

1. 獎勵面積:全臺約 16,00 甲

2. 獎勵方法:種子補助 6,400 円,加上黃麻浸水場的設置費用補助 24,000 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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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州廳的獎勵措施:

1. 臺南州的獎勵:臺南州除了有總督府特種作物黃麻增產的獎勵之外,也提供

38 張靜宜,《戰時體制下臺灣特用作物增產政策之研究(1934-1944)》,頁 40;中辻長司,《黃麻 栽培獎勵ト黃麻工業》(臺南:中辻長司,1936),頁 4-5。

39 作者不詳,〈黃麻紡織工業〉,《商工彙報》,3,1930,頁 6

40 殖產局農務課,《熱帶產業調查會調查書:黃麻》(臺北:熱帶產業調查會,1935),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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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円改良製織法與黃麻浸水場的設置。

2. 高雄州農會的獎勵:提供農家經費,設置黃麻採種圃。41

3. 臺中州農會:受命執行稻作減產計畫,尤其特重黃麻的增產及加工,農會也 大量補助以製造精麻為目的的農業組合設置浸水場加工精洗麻。42

上述是針對黃麻種植獎勵措施的大方向,實際上自昭和 9 年(1934)開始,

日本政府為了獎勵種植黃麻,選定臺南州為黃麻的增產中心,樹立大規模的生產 計劃,其性質不單止於代作,同時也連絡日本製麻業者,以開拓黃麻販賣的管道。

43有鑑於此,臺灣製麻會社為了確保製造時所需的原料數量,除了從臺南州農產 物販賣組合處按照契約購買一定數量的精洗麻之外,同時也對中盤商收購少量的 黃麻原料,甚至考慮直接從農家購買粗麻,其價錢竟然提高至比照一般精洗麻的 價格。為此,也引起臺南當地販賣組合的不滿,要求臺南州勸業課維持販賣組合 統制黃麻販賣的相關事宜,對臺灣製麻會社提出抗議,最後兩方出面協商,關於 製麻會社所需的黃麻原料數量,一律經由臺南州農產物販賣組合統一收購處理。

44此外,臺南州的精洗麻除了提供島內製麻所需之外,同時也移出到日本的大 阪、神戶地區,購買的會社有小泉製麻、大阪製麻、東洋製麻、三井物產、三菱 商事等,其數量更勝臺灣製麻會社所需的數量。45但這並非是臺灣島內的原料需 求不高,而是臺灣製麻販賣組合本來針對各製麻會社就有分配一定的數量,加上 臺灣製麻亦有島內其他地區與國外進口的原料供給管道。

41 殖產局農務課,《熱帶產業調查會調查書:黃麻》,頁 63。

42 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5)》,頁 212

43 王祖濤,《臺灣之纖維資源》(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0),頁 23。

44 〈黃麻の販賣につき 臺南州で對策を攻究中 取引統制上の見地から〉,《臺灣日日新報》,1934 年 8 月 8 日,3 版;〈南州黃麻 販賣統一 會社不買收〉,《臺灣日日新報》,1934 年 8 月 14 日,

12 版;〈臺灣製麻 中止占買黃麻〉,《臺灣日日新報》,1934 年 8 月 16 日,8 版。

45 〈南州精洗麻 移出阪神 尚有百五十萬〉,《臺灣日日新報》,1934 年 10 月 3 日,8 版;〈南黃 麻 配往内地 凡四十九萬斤〉,《臺灣日日新報》,1934 年 10 月 11 日,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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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南製麻會社的成立與競爭

臺灣總督府自昭和 9 年(1934)開始在臺灣地區推廣獎勵黃麻作物種植,除 了上述提及這是米代作政策的一環之外,另一方面也是因應日印通商條約談判破 裂,英國、印度與日本兩方各自祭出貿易的關稅保障壁壘,致使原本由印度大量 進口的黃麻原料與麻袋的情況不如以往,所以日本官方為了促使國內產業能盡量 達到自給自足的狀態,而更加積極投入在黃麻原料國產獎勵的政策上。46 因此 在總督府的獎勵黃麻政策中,特別選定臺南州為臺灣黃麻的生產中心,主要原因 是早期臺南地區的灌溉水源未如中北部穩定。因此不利種植水稻,昭和 5 年

臺灣總督府自昭和 9 年(1934)開始在臺灣地區推廣獎勵黃麻作物種植,除 了上述提及這是米代作政策的一環之外,另一方面也是因應日印通商條約談判破 裂,英國、印度與日本兩方各自祭出貿易的關稅保障壁壘,致使原本由印度大量 進口的黃麻原料與麻袋的情況不如以往,所以日本官方為了促使國內產業能盡量 達到自給自足的狀態,而更加積極投入在黃麻原料國產獎勵的政策上。46 因此 在總督府的獎勵黃麻政策中,特別選定臺南州為臺灣黃麻的生產中心,主要原因 是早期臺南地區的灌溉水源未如中北部穩定。因此不利種植水稻,昭和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