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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日治時期臺灣經濟史研究中,無論是矢內原忠雄、川野重任,或凃照彥、柯 志明等的研究,皆看重於米、糖兩種產業模式而各自發展出不同的觀點,這些論 著也逐步建構出殖民地臺灣經濟發展的一種普相。但日治時期的其他產業,是否 也能符合米、糖產業架構下的論述,尚有對話空間。其中與米、糖二者關聯最深 的,即是「農產加工業」,可惜這部分目前在學界的研究仍少。臺灣的農產加工 業在清領時期並不發達,輸出品大多為初級產品,輸入品則以手工業產品居多,

甚至有些貨品之原料產於臺灣,但卻出口至大陸加工後再進口,如苧麻、黃麻均 係出口貨品,而麻布、麻袋卻由大陸進口即為一例。1

從清代到日治時期,米、糖一直是臺灣相當重要的輸出品,因此需要大量麻 袋來包裝米。在清領時期麻袋多由大陸輸入到臺灣,日治時期轉由印度及日本輸 入。2其中轉變的重要關鍵,莫過於臺灣在光緒 21 年(1895)後成為日本的殖民 地,因此舊有臺灣與大陸兩地間的區域分工模式被迫中斷,日本人為了維持臺灣 本島米糖的出口貿易,就必須從其他地區進口麻袋。明治 35 年(1902)日人開 始蒐集世界各地的黃麻種子,在臺試行種植情況良好,遂開始積極推廣。3相較 於清領時期,黃麻僅是臺灣各地農家的兼種作物,直至日治時期,日人開始在臺 中地區積極推廣種植,於明治 38 年(1905)成立第一座現代化的紡織廠,即臺 灣製麻株式會社,工廠設於臺中豐原(當時稱葫蘆墩),以製造黃麻袋為主。4製 麻在日治時期的眾多產業中,是以往較被眾人忽視的農產加工業之一,同時臺灣

1 戴寶村,《近代臺灣海運發展:戎克船長到長榮巨舶》(臺北:玉山社,2000),頁 59。

2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臺灣之紡織工業》(臺北:臺灣銀行,1956),頁 95。

3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臺灣之紡織工業》,頁 13。

4 葉淑貞,〈臺灣工業產出結構的演變:1912-1990〉,《經濟論文叢刊》,24:2,1996,頁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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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麻會社作為臺灣第一座現代化的紡織廠,更凸顯此會社本身的重要性,因此針 對製麻產業與製麻會社進行個案研究,亦有其研究價值。

臺灣製麻會社本身除了做為產業史的研究取徑,同時亦是首宗臺灣人土地資 本轉移到工業資本的個案。明治 38 年(1905)日本殖民政府透過土地調查,欲 釐清大租戶與小租戶之間紊亂的土地所有權,一方面發放大租補償金給大租戶,

同時也確立小租戶的土地所有權。5大租權公債發行後,臺灣人不瞭解其性質與 利用價值,有人亦乘機壓低價格收購,臺灣總督面對此情形,一方面命令臺灣銀 行以適當價格收購公債,另一方面給予公債投資者諸多優惠,例如以公債抵押借 款的利息降低、提高貸放比率…等,以鼓吹受領者將公債投資於經營產業之上。

6 在此背景下,明治 38 年(1905)6 月由臺中廳長岡本武輝7出面倡議中部地區 的大地主,以大租補償金集資成立臺灣製麻株式會社,並明令由臺灣人獨立投資 成立,日人資本不得參與。8

除了上述臺灣製麻會社的個案之外,尚有彰化銀行與嘉義銀行,以及基隆、

宜蘭兩個金融組合,9同樣是在明治 38 年(1905)以大租補償金轉投資成立,但 這四者與本文欲討論的製麻會社最大不同之處,在於這些會社所代表的是土地資 本轉向金融資本,而非本文討論的工業資本。因此,透過製麻會社資金組成的研 究,可檢視日治初期官方如何輔導、勸誘臺人地主,將土地資本投入新式工業發 展的脈絡,而在這樣的轉變之下,又是否真正能夠帶動臺人地主參與新式工業的 發展,又或實際上只是日本官方控制下的棋子?

再者,目前學界對於日治時期日、臺資本的討論,有矢內原忠雄或凃照彥論

5 大租權補償金總共有三百七十七萬九千餘日圓。發行面額四百零八萬餘日圓之公債證書(償還 期間 30 年,附利息 5 分),及尾數現金十萬七千餘日圓,交付大租權所有者。參見:彰化銀行 百年史編輯委員會編輯,《彰化銀行百年史》(臺中:彰化商業銀行,2005),頁 143。

6 臺灣銀行編纂,《臺灣銀行二十年誌》(臺北:臺灣銀行,1919),頁 101-104。

7 岡本武輝,靜岡縣人,1852 年生。1899 年 5 月擔任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事務官,1902 年 6 月 擔任臺中廳長兼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事務官,1904 年 3 月免兼事務官,6 月兼任彰化廳長,

1906 年 9 月因病免職。參見「元臺中廳長岡本武輝ニ恩給下賜ノ儀上申及交付ノ件」臺灣總 督府公文類纂,冊號 1272,文號 18,1907 年。

8 〈臺灣製麻會社〉,《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6 月 27 日,3 版。

9 臺灣銀行編纂,《臺灣銀行二十年誌》,頁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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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日、臺資本的抗衡與消長,另有黃紹恆關於日治初期在臺日資的生成與日、臺 資本形成一種相互抵抗又合作的研究觀察。然而純由臺灣人資本成立的會社,至 今鮮少有進一步的深入研究成果,因此如能針對臺灣製麻株式會社進行研究,即 能適時填補長期缺乏研究臺人資本會社的不足之處。而臺灣製麻會社與米糖的關 係甚深,尤其臺中地區是臺灣重要的稻米產地,因此製麻產業與米產業之間,究 竟是相輔相成的連帶獲利關係,又或者是兩種產業間的互相競爭? 然而當農民 面臨稻米與黃麻兩種農作物的耕種選擇時,又會是怎樣的結果呢?兩者彼此之間 所呈現的關聯性,是互相整合抑或彼此互相抵觸,將是本文所關心的焦點之一。

此外,臺灣傳統合股之習慣,於清治末期因與西方接觸而首次稍有變化。迨 光緒 21 年(1895)改由日本殖民政府統治後,又因新統治者引進歐陸式會社組 織,產生第二次變化,這類不全依傳統合股習慣而設立的合股,稱為「新式合股」。 此後「會社」一詞所代表的新式公司名稱,開始在臺灣普遍出現。但臺灣人設立 的合股,縱使取名為「公司」或「會社」,在實定法上仍是通用合股習慣法,而 非日本商法。10直至大正 12 年(1923)1 月 1 日起,日本民法及商法直接施行於 臺灣,臺灣人才可以依日本商法成立組合或會社,並受該等法律的規範。

在日治時期相繼成立各種不同類型與功能的新式會社,依其規模和組織架 構,可分成合資會社、株式會社、合名會社以及有限會社等四種。這些不同的會 社建構出一個多元面向的臺灣企業型態,甚至有些到戰後仍在臺灣經濟中扮演著 重要的角色。本文討論的臺灣製麻會社,即是明治 38 年(1905)所成立的株式 會社,直至昭和 20 年(1945)日本統治結束時期仍存在。透過其長達 40 年的經 營發展歷程,得以觀察此一新式會社在因應不同政策下所面臨的適應與改變。最 後,藉由會社個案本身的經營情況,從中亦可觀察臺灣人如何從傳統的合股模 式,過渡到新式的會社經營;同時會社的成立亦須配合殖民者引進新式的金融、

法律體制,臺灣人面對這種現代性的企業組織與各種新式制度,又該如何去學

10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的建立》(臺北:作者印行,臺灣大學法學叢書 107,1997),頁 304、

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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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適應在各種體制上相應而生的諸多轉變?然而,目前臺灣史學界對於會社的 討論,仍集中在多數製糖會社、少數銀行或專門針對拓殖會社進行研究,對於其 他各項產業的會社,尚有許多研究空間。

總之,本文透過臺灣製麻會社的個案研究,針對不同時期的經營發展狀況,

來討論官方所推展的各種政策,是否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會社整體的運作與發展?

而會社本身所扮演的角色,究竟是國家政策的協力者,或是一個單純追求營利的 私人企業。此外,過去大多僅住注意到戰後土地改革時,臺灣人土地資本如何轉 換為工業資本,事實上早在明治 38 年(1905)臺灣人已有這樣的歷史經驗,「日、

臺人資本的競爭與消長」議題,則更是本文重要的研究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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