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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昭和年間臺灣製麻會社的轉型

第三節 戰爭時期經濟統制與會社整併

不管是 1930 年代的準戰時期,或是昭和 12 年(1937)進入戰爭時期後,臺 灣島內的所有政策都是跟著日本母國的腳步前進,面對戰爭所帶來的各種新挑 戰,製麻會社必須面臨所需的黃麻原料補給,同時又必須扮演好軍需產業之一的 重要角色,著實是一段充滿考驗與未知數的時期,隨著戰爭愈演愈烈,臺灣製麻 會社本身又會面臨怎樣的命運呢?本節內容將就 1937 年中日戰爭後,臺灣製麻 會社所面臨的困境與挑戰,進一步說明之。

一、特用作物的十年增產計劃

昭和 12 年(1937)7 月,中日戰爭爆發之後,日本亟需解決過度仰賴外國 原料的問題,以便建立自給自足的帝國。日本政府遂透過「臨時資金調整法」、 發布「財政經濟三原則」,來調節國際收支、強化貿易統制,並企圖發展「時局 產業」。由於熱帶性原料輸入更加困難,為了確保軍需化學工業原料的生產,乃 極力強調「報國產業的實行」、「強化戰時有用作物之生產擴充」。57進入戰爭後,

隨即面臨印度黃麻輸入困難,而臺灣島內對於米糖包裝的麻袋需求急速增加,因 此對臺灣的製麻產業而言,促使黃麻在原料上達到自給自足、大量增產,是當前 刻不容緩的首要任務。58在戰事發生後,黃麻遂成為時代寵兒,與水稻、棉、苧 麻、甘藷等同被包括在增產十年計劃之內,一舉要完成二萬五千甲種植面積的最 高目標。59

臺灣總督府為了達成重要資源自給自足的生產目標,在昭和 14 年(1939)

訂定重要農作物的 10 年增產計畫,除了增加種植面積、產量外,更注重品種改

57 林玉茹,《國策會社與殖民地編區的改造:臺灣拓殖株式會社在東臺灣的經營(1937-1945)》,

頁 85。

58 臺灣經濟年報刊行會編,《臺灣經濟年報 昭和十六年版》(東京:國際日本協會,1941),頁 150。

59 王祖濤,《臺灣之纖維資源》,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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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栽培技術改進,以增加單位面積產量,達到「適地選定」作物目標。其中關 於黃麻的增產方針為:品種改良、改善耕作法、製織法,以改善纖維品質及單位 面積產量,進而擴張種植面積。60在此之前,黃麻雖然適合在水田種植,卻會壓 迫到稻米、甘蔗等經濟作物的生產量,同時黃麻收購的價格卻不如印度進口黃麻 便宜,總督府考量到黃麻是島內重要的工業原料來源之一,加上島內對於麻袋包 裝的需求量龐大,因此在昭和 9 年(1934)時黃麻仍被當作是取代米作的代用作 物。61如今戰爭爆發後,黃麻輸入的數量緊縮,產生提供製造麻袋的原料有供給 困難的情況,因此總督府期望未來將黃麻的種植面積從昭和 13 年(1938)的八 千多甲,提升至二萬五千甲左右,未來才有可能全面的防止黃麻原料或是相關製 品輸入的情況。62

關於黃麻十年增產計劃,最重要的關鍵在於提高農民的栽種意願,因此透過 總督府編列獎勵經費的預算,再由各地方州廳、農會提出申請後執行。然而此時 的十年獎勵計劃與昭和 9 年(1934)推廣黃麻種植的政策內容,並無太大的差異,

只是在目標與手段上更為積極。以臺中州為例,臺中州農會除了以每甲 15 圓的 方式獎勵耕作,同時也成立黃麻採種圃免費提供種植用的黃麻種子,此外為了提 高產量,也補助州下各地設置黃麻浸水場與共同壓榨所等。63除了獎勵、補助之 外,各州廳也舉辦各項競作會、提升技術的研究會,希望藉由競賽提高栽種的意 願,並確保各項時局作物的生產面積及提高單位面積產量。

然而關於總督府的 10 年黃麻增產計畫實施,從林獻堂昭和 13 年(1938)的 日記中,亦可發現關於此政策的施行,製麻會社的經營者早就已經得知此消息:

次到數寄屋橋之ニユウグラント西洋料理店招待江淵清滿,他言自明年起

60 張靜宜,《戰時體制下臺灣特用作物增產政策之研究(1934-1944)》,頁 51-52、55

61 作者不詳,〈皇紀二千六百年を迎ふる 南の據點臺灣〉,《部報》n089(臺北:總督府臨時情 報部,1940),頁 6-7。

62 《臺灣米報》,1938 年 9 月號,4 版。

63 臺中州編,《臺中州の產業狀況》,(臺中:臺中州,1939),頁 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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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府獎勵栽培黃麻,對於印度麻之輸入將禁止,獎勵黃麻之外並要獎勵 苧麻云。64

對於臺灣製麻會社來說,黃麻原料的供給狀況一直是很重要的營運要素。儘管這 幾年臺南地區的黃麻產量大為增加,但面對島內龐大的麻袋需求,有鑑於臺南地 區的原料價格因受到販買組合的控制,所以必須支付的原料成本遲遲無法壓低,

因此某些程度上仍然必須仰賴由印度進口的黃麻原料,來提供會社製造麻袋所需 的龐大原料。如今為因應國際局勢的改變,要從印度進口黃麻原料日趨困難,加 上戰爭的因素,官方也有意禁止印度黃麻輸入臺灣,屆時製麻會社所需的原料來 源頗令人堪憂。

上述是從官方與製麻會社本身的角度來討論黃麻增產計劃的願景,但就林獻 堂本身而言,他除了是製麻會社的經營者身分,同時也身兼地主的角色,面對總 督府這樣半強迫半獎勵農民改種黃麻的情況,這些地主們又會有怎樣的因應之道 呢?

莊萬生來,謂數日前郡役所命二十餘人來刈不肯種黃麻之佃人之稻,再過 一週間可以收成之物而為之毀棄,對人民毫無愛惜,蓋農民之不欲種麻,

因以賤價買收(精製麻百斤十円)使其缺損之故也,若價格稍為增加豈有 不種之理。如十日山分大屯郡守通知業主及佃人,謂國策上要栽培甘蔗、

黃麻、蓖麻,水稻對於贌耕全面積要減一割以上,如是作為是欲使業佃紛 爭也。彰化郡則不然,他僅限定種黃麻、蓖麻之面積一期間減五割,似此 實較為公道。65

64 林獻堂,許雪姬等註解,《灌園先生日記(十)》(臺北:中研院臺史所、近史所,2004),頁 267。

65 林獻堂,許雪姬等註解,《灌園先生日記(十一)》(臺北:中研院臺史所、近史所,2006),

頁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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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林獻堂的記載中,我們清楚可見官方表面上雖說是推廣黃麻獎勵政策,但 實際上態度卻頗為強硬,顯然是沒有讓農民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要農民一日不改 種黃麻,就會使用強硬的手段逼迫農民改種。當然就官方角度而言,這是國防上 為達成產業自給自足所必須之手段,因此為了能達到一定成效的黃麻產量,如此 勢在必行的強迫改種措施,似乎也是不得不為之的手段。而身為地主的林獻堂,

面對如此強硬的官方政策,儘管知曉黃麻是製麻會社生產最重要的原料來源,但 對於官方如此不公平的強迫手段,也略顯得無奈與不妥。

此外,儘管總督府與各地農會提供不少種植黃麻的獎勵辦法,但對農民而 言,由於黃麻的收購價格偏低,因此種植黃麻除了沒有優渥的利潤之外,甚至還 會有虧損的情況,面對如此賤傷農民的狀況,身為製麻會社社長的林獻堂也對此 頗感無奈:

張福立來言製麻會社買收黃麻之價格甚賤,青麻百斤一等一円三十五錢、

二等一円二角、三等一円一角、四等一円、五等八角、等外七角,似此以 抵工錢尚不足。他曾對吉森郡守陳情,因余為製麻社長,特來求諒解也。

他所言甚為同感,但余之立場不能與他同一行動為憾耳。66

在此也可發現,似乎臺中地區的農民沒有臺南地區的農民那般幸運,先前得知臺 南地區的農民因為種植黃麻的收益頗豐,因此對於改種黃麻一事欣然接受,但就 此處林獻堂日記中所記載的內容來看,臺中地區的農民之所以不願意改種黃麻,

最大的原因也就是因為黃麻收購的價格低廉。對於農民而言,面對這樣的情況根 本難以生存,黃麻轉種時最大的困難就在於此。

對此,雖然林獻堂的社長身分立場無法出面,但實際上他仍關心黃麻買收價 格的情況,因此當幾日後臺灣製麻會社主任船山富作來洽公時,林獻堂也詢問了

66 林獻堂著,許雪姬等註解,《灌園先生日記(十三)》(臺北:中研院臺史所,2007),頁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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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購黃麻原料價格一事,足以顯示其本身對此事的關心。然而關於黃麻的收 購價格,船山也向林獻堂說明會社對於粗麻百斤收購的價格是八円五角、幼麻百 斤是十三円五角,但實際上製麻會社並非直接對佃人收購,其中間要經過小組 合、郡農會、州農會、臺灣農會等,因此在過程中就必須增加不少的手續費。67 如此一來,才會產生從農民處收購的價格與製麻會社最後收購的價格如此懸殊之 情況,加上上一節曾提及,如果製麻會社要購買原料,必須透過各地的販賣組合,

無法直接向農民收購,因此恐怕目前這樣收購價格懸殊的情況,也很難有妥善的 解決之道。

表 4-5 臺中州豐原郡黃麻栽種情形(1931-1939)

黃麻 年代 1931 1935 1939 面積(甲) 27.05 29.79 539.76 產量(斤) 99,876 104,075 472,026

資料來源:臺中州編,《臺中州統計書》(臺中:臺中州),1931 年、1935 年、1939 年。

再從黃麻實際增產情況來看,表 4-5 是臺灣製麻會社所在地臺中州豐原郡的 黃麻栽種情形。由表中可知:臺灣總督府在昭和 14 年(1939)開始十年增產計 畫後,確實看到黃麻的耕種面積與產量快速增加。如果比對林獻堂日記中所描述 的,官方實際上是以半強迫的方式逼迫農民改種,那在臺中地區會有如此成功的 增產數量似乎也不意外。加上豐原本是出產稻米之地,肥沃的水田土質亦適合黃 麻生長,因此在 1939 年實施黃麻 10 年增產計劃以後,才能看見黃麻種植面積如 此顯著的增加變化。

67 林獻堂著,許雪姬等註解,《灌園先生日記(十三)》,頁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