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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提及日治時期臺灣經濟史的研究,總難跳脫米、糖兩大產業的框架,無 論是矢內原忠雄、川野重任,或凃照彥、柯志明等前輩學者的研究,皆看重於米、

糖兩種產業模式而各自發展出不同的觀點。然而其中與米、糖二者關聯最深的,

即是「農產加工業」。從清代到日治時期,米、糖一直是臺灣相當重要的輸出品,

需要大量麻袋來包裝。明治 38 年(1905)於臺中豐原成立臺灣第一座現代化的 紡織廠臺灣製麻株式會社,即以製造黃麻袋為主。製麻在日治時期的眾多產業 中,是以往較被眾人忽視的農產加工業之一,同時該社又是臺灣總督府土地改革 的成果,以大租補償金所成立的第一家現代工業會社,更凸顯此會社本身的重要 性。因此,針對製麻產業與製麻會社進行個案研究,可以提供臺灣紡織工業更完 整的發展脈絡。

透過本文的研究可以呈現該社不同階段的發展及三項重要的意義。首先,臺 灣製麻會社是臺灣第一家從土地資本轉為工業資本的會社。明治 38 年(1905)

日本殖民政府透過土地調查,欲釐清大租戶與小租戶之間紊亂的土地所有權,一 方面發放大租補償金給大租戶,同時也確立小租戶的土地所有權。迨大租權公債 發行後,臺灣人不瞭解其性質與利用價值,有人亦乘機壓低價格收購,臺灣總督 面對此情形,一方面命令臺灣銀行以適當價格收購公債,另一方面給予公債投資 者諸多優惠,以鼓吹受領者將公債投資於經營產業之上。因此,明治 38 年(1905)

6 月由臺中廳長岡本武輝出面倡議中部地區的大地主,以大租補償金集資成立臺 灣製麻株式會社,並明令由臺灣人獨立投資成立,日人資本不得參與。

相較於彰化、嘉義兩廳將大租補償金轉向金融投資,同在中部的臺中廳,此 時卻將大租補償金轉向工業投資。這與臺中長期以來一直是稻米出產地相關,當 總督府與臺中廳先後頒布〈米榖檢查規則〉後,麻袋包裝的問題因而變得重要。

因此,臺灣製麻會社是官方為了輔導地主們將大租補償金妥善利用,同時配合改 善臺中地區長期以來的米榖包裝問題,在臺中廳長岡本武輝的主導下,糾集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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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米榖業者身分的地主們,一同以大租補償金投資成立的臺灣製麻會社。而這 些掌握大租補償金的中部地主們,將補償金轉投資製麻會社的歷程,更可視為臺 灣人將土地資本轉為工業資本之開端。

其次,該社的發展,呈現出其由純臺人資本的新式會社到完全由安田財閥 掌控的過程。大正元年(1912)12 月,臺灣製麻會社打破日人不得投資的規定,

重新增資改組。由於會社現行的生產規模較小,隨著臺灣島內麻袋需求不斷增 加,因此開始有增資擴充機器設備的考量;加上會社的營運逐漸步上軌道後,開 始受到各方的期待,因而由帝國製糖會社社長山下秀實出面斡旋,對內號召臺灣 資本家投資,同時也積極引進日本的企業家投資,最後得以引入日本安田保善社 的大量資金。安田旗下的帝國製麻株式會社,亦是日本的麻紡織龍頭,基於同業 的關連性,日本安田財閥派遣技師來臺調查後決定投資臺灣製麻,其股數長期維 持在總股數的三分之一,一直是臺灣製麻會社的最大持股者,此亦是安田財閥勢 力進入殖民地臺灣的開端。

從掌握會社經營權的董監事成員來看,起初大致均分為三方勢力:臺人代 表、安田代表與臺中日人代表,呈現一種平衡的模式。隨著成員的增減遞補,安 田財閥的勢力,從早期的三分之一,逐漸上升至一半,爾後則一直維持著過半的 董監事人數。再者,董監事作為會社營運的重要相關決策者,其中多數具有帝國 製麻會社經驗或身兼二職者,也間接促進兩會社間人才與技術的交流。早期因為 首任社長山下秀實辭職一事,無意間引發了一連串明爭暗鬥的權力鬥爭,此後繼 任的社長林獻堂,不管是在臺中地區或是臺灣島內,都擁有相當程度的聲望,因 此也取得安田財閥的認同,達成一個雙方勢力均衡的最佳狀態。這樣的態勢大概 維持了 26 年之久,直到昭和 17 年(1942)因為戰時經濟統制的逐漸收編和壓縮,

林獻堂辭去社長與董事之職。此也意味著臺人董事完全退出臺灣製麻會社的經營 權,而由早期純臺灣人股東的本土會社,變成由日本內地大資本家的安田財閥一 手掌控的會社。最後,甚至被帝國製麻會社合併,而消失於歷史舞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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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由製麻會社的經營和發展,得以見其與國家政策密切相關。昭和 5 年(1930),臺灣製麻會社與日本的製麻業者,面對滿州麻袋輸入臺灣免關稅的 競爭,共同向臺灣總督府提出請願。爾後獲得總督府的回應,基於保護國產麻袋,

官方決定將島內長期慣用的移出米一百五十斤麻袋,改用一百斤的麻袋包裝。同 時為了避免麻袋價格的惡性競爭,臺灣總督府鼓勵各製麻會社成立麻袋共同販賣 組合,統一制訂價格。此時,廣大的米榖業者卻提出以草袋取代麻袋的訴求,讓 原本單純的提議逐步擴大成政治問題,也迫使總督府的立場開始動搖。但身為臺 灣製麻會社背後支持者的安田財閥與帝國製麻會社,運用其影響力,聯合麻袋代 理商三井以及其他的有力者,在多方努力之下,終於得以阻止官方改用草袋的立 場。很明顯地,日本內地企業家的聯合力爭,最後戰勝了殖民地的米穀業者,而 充分展現了製麻產業的殖民性。

除了麻袋銷售與總督府所頒布的政策息息相關之外,更重要的是關於黃麻原 料的獎勵種植計劃。臺灣總督府自昭和 9 年(1934)開始在臺灣實施米代作政策,

作為特用作物的黃麻也得以在臺灣島內大量推廣種植。隨著總督府將臺南訂為全 臺黃麻增產中心,臺南地區的黃麻產量急速攀升,不僅可提供島內製麻原料,亦 可移出到日本提供製麻使用。昭和 10 年(1935)臺南製麻會社因而成立,致使 臺灣製麻必須面對新會社所帶來的各種競爭,最後在總督府出面協調之下,勸誘 臺南製麻加入製麻共同販買組合,才讓臺灣製麻會社的營運狀況回穩。

昭和 12 年(1937)日本進入戰爭時期後,國家一切的政策都必須以國防軍 需為主。為了使製麻產業的原料能夠自給自足,總督府在昭和 14 年(1939)制 訂了黃麻十年增產計劃。儘管官方提供不少獎勵措施與辦法,但過低的經濟效 益,致使農民改種的意願不高;加上此時頒布〈米榖統制法〉,首重糧食作物的 增產,因此也讓黃麻的十年增產計劃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遠不及當初所設定的 增產目標。另外,隨著經濟統制的加強管控,舊有的麻袋共同販買組合也改組為 麻袋納入組合,對於麻袋的管控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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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臺灣製麻會社不同時期的經營發展,得以看見米榖與製麻產業之間存有 一種競爭又互惠的關係。在農作物的選擇上,經濟效益高低影響著農民種植的意 願,致使黃麻的種植面積一直難以與水稻抗衡。在銷售網絡中,隨著稻米移出數 量不斷提升,帶動島內的麻袋需求持續增加,可見製麻業者與米榖業者的關係緊 密,甚至不少米榖業者同時也是投資製麻會社的大小股東。但如果其中一方的利 益受到威脅時,兩者間的衝突意亦無法避免,昭和 6 年(1931)麻袋修改與統制 販賣一事,所引發的以草袋取代麻袋之爭論,就是一例。

此外,臺灣製麻會社長達 40 年的發展,亦是臺灣人參與新式會社的一段完 整歷程。從明治 38 年(1905)的大租補償金轉投資新式會社後,如此純臺人資 本的會社,也曾面臨初期經營慘澹的狀況。隨著會社營運穩定並引進日資加入 後,日本安田財閥的資金與帝國製麻會社的技術開始進入會社,致使日本人的經 營權力擴張,而臺灣人僅能維持少數的經營權。最後,在戰爭時期的經濟統制政 策下,臺灣人的經營勢力完全撤出,由安田財閥的勢力完全掌控臺灣製麻會社。

總之,日本統治臺灣時期,隨著時間的推演,有著不同的執政策略,而臺灣 製麻會社也經歷了不同階段發展。不管是早期的大租補償金轉投資,或者是中期 臺人資本逐漸被強勢的日資吸收、併吞的歷程,或是面對官方各種的產業政策,

或許是因為臺灣製麻會社背後還有來自安田財閥與帝國製麻會社的奧援;加上官 方為了保護島內產業的態度,致使臺灣製麻會社的經營和發展一直與官方的產業 政策緊密相連。整體來說,臺灣製麻會社所代表的是一段臺灣人參與新式會社投 資的歷程,同時透過製麻會社的個案研究,得以看見日治時期臺灣製麻產業與稻 米產業的連結,而呈現出更為豐富的殖民地經濟史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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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安部幸之助(1500)、山口誠太郎(1350)、林獻堂

(1000)

13 大正 7 年 10 月 1 日至大正 8 年 3 月 31 日

安田善三郎(18440)、株式會社彰化銀行取締役頭取吳汝祥

(2000)、安部幸之助(1500)、山口誠太郎(1350)、林汝言

(1028)

14 大正 8 年 4 月 1 日至同年 9 月 30 日

安田善三郎(18440)、株式會社彰化銀行取締役頭取吳汝祥

(2000)、安部幸之助(1500)、山口誠太郎(1000)、林獻堂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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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臺灣製麻株式會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社名稱為臺灣製麻株式會社。

第二條 本會社設置於臺中州豐原郡豐原街。

第二條 本會社設置於臺中州豐原郡豐原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