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臺人土地資本到日本財閥資本:日治時期臺灣製麻株式會社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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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要. 臺灣製麻會社是 1905 年以大租補償金所成立的純臺灣人資本會社,之後經 歷 1912 年的增資改組,日本安田財閥的資金、人才與技術開始進入台灣製麻會 社,並逐步取得會社的經營主導權;爾後到了戰爭時期,臺灣製麻會社除了配合 國家的黃麻增產政策欲達到黃麻原料自產自足的目標,同時也因為實行經濟統制 的緣故,最終在 1944 年被帝國纖維會社合併。 透過本文的研究可以呈現該社不同階段的發展及三項重要的意義。首先,臺 灣製麻會社是臺灣第一家從土地資本轉為工業資本的會社。1905 年 6 月配合改 善臺中地區長期以來的米榖包裝問題,以大租補償金成立臺灣製麻會社,並明令 由臺灣人獨立投資成立,日人資本不得參與。 其次,該社的發展,呈現出其由純臺人資本的新式會社到完全被安田財閥 掌控的過程。1912 年 12 月,臺灣製麻會社重新增資改組,引入日本安田財閥的 大量資金,也可視為安田財閥勢力進入殖民地臺灣的開端。安田財閥的勢力,從 早期的三分之一逐漸上升為過半的董監事人數。直到 1942 年因為戰時經濟統制 的逐漸收編和壓縮,林獻堂辭去董事長與董事之職,此也意味著臺人董監事完全 退出臺灣製麻會社的經營權。 再者,由製麻會社的經營和發展,得以見其與國家政策密切相關。1930 年 為了因應滿州麻袋輸入臺灣免關稅的競爭,總督府開始規定改用一百斤的麻袋包 裝,同時鼓勵各製麻會社成立麻袋共同販賣組合,統一制訂價格。此外 1934 年 以後,關於黃麻原料的獎勵種植計劃的實施,從中也得以看見米榖與製麻產業之 間存有一種既競爭又互惠的連帶關係。. 關鍵字:臺灣製麻株式會社、大租補償金、米穀包裝、臺人資本、安田財閥、黃 麻.
(3) Abstract. Taiwan Jute Manufacturing Company was at first a purely Taiwanese capital company established in 1905 based on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for Grand Lease Holder. Then, after the extension of capital and reorganization in 1912, funds, personnel and technology from Yasuda Zaibatsu of Japan flowed into Taiwan Jute Manufacturing Company; as a result, Yasuda Zaibatsu gradually earned dominate power in the company. Afterward during the World War II period, Taiwan Jute Manufacturing Company operated in accordance to the government’s jute yield increasing policy to achieve the goal of jute material self-sufficiency. Under the government’s unified economic domination during the war, Taiwan Jute Manufacturing Company was finally consolidated into Empire Fiber Company in 1944. The research reported in this paper explores different stages of development and three significance of the company. First, Taiwan Jute Manufacturing Company is the first company transferring land capital into industrial capital in Taiwan. Taiwan Jute Manufacturing Company was founded on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for Grand Lease Holder in June 1905 in coordination to the attempt to ameliorate the problem of rice and grain packing which had lasted for long in Taichung region. The government hence decreed explicitly that the company should be founded independently on Taiwanese investments without participation of Japanese funds. Secondly,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 shows its changing process from a new-patterned company of purely Taiwanese capital to a company entirely dominated by Yasuda Zaibatsu. After the extension of capital and reorganization of Taiwan Jute Manufacturing Company in December 1912, a great amount of funds.
(4) from Yasuda Zaibatsu was drew into the company, it could be seen as the outset since which the power of Yasuda Zaibatsu entered colonial Taiwan. The power of Yasuda Zaibatsu could be seen on the number of their directors in the company, which gradually rose from about 30 percentage in the early phase to over half of all directors. In 1942, due to the incorporation and compression of the war time unified economic domination by the government, Lin Hsien-tang resigned his position as chairman and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which signified the complete withdrawing of Taiwanese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from the right of company operation. Moreover, the company’s close relationship to the government’s policy could be seen from the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aiwan Jute Manufacturing Company. In 1930, in respond to competition with sacks from Man Zhou which were duty free to Taiwan, Taiwan Governor's Office started regulating the sack packing to 100 Taiwanese catty, in the mean while encouraged jute manufacturing companies to form sack jointly selling corporation and to set up a unified price. Besid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jute material planting reward scheme showed the competing as well as recipro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ndustry of rice grain and jute manufacturing.. Keywords: Taiwan Jute Manufacturing Company; Compensatory Payment for Grand Lease Holder; rice grain packing; Taiwanese capital; Yasuda Zaibatsu; jute..
(5)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回顧 ……………………………………………………………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8. 第二章. 明治末期臺灣製麻會社的設立 …………………………………………12. 第一節. 以大租補償金集資的本島人會社 …………………………………12. 第二節. 原料供應與各種經營困境 …………………………………………27. 第三章. 大正年間臺灣製麻會社的改組與營運 …………………………………35. 第一節. 日臺資本結構的變化 ………………………………………………35. 第二節. 會社人事調度與運作 ………………………………………………47. 第三節. 會社營運與產業發展 ………………………………………………53. 第四章. 昭和年間臺灣製麻會社的轉型 …………………………………………57. 第一節. 會社營運上的內外困境 ……………………………………………57. 第二節. 米代作政策下黃麻增產與新會社之競爭 …………………………70. 第三節. 戰爭時期經濟統制與會社整併 ……………………………………79. 第五章. 結論 ………………………………………………………………………94. 附錄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臺灣製麻株式會社董監事一覽表(1912-1944)……………………98 臺灣製麻株式會社前五大股東一覽表(1912-1944)………………103 臺灣製麻株式會社章程……………………………………………106. 參考書目……………………………………………………………………………109 I.
(6) 表次 表 2-1. 大租名冊閱覽人數統計表…………………………………………………13. 表 2-2. 大租補償金發放之公債統計………………………………………………15. 表 3-1. 臺灣製麻株式會社歷年度股東人數一覽表(1913-1926 年)……………36. 表 3-2. 臺灣製麻會社股東持股數一覽表(1913 年)………………………………39. 表 3-3. 臺灣製麻會社日人股東所在地一覽表(1913-1926 年)…………………41. 表 3-4. 臺灣製麻會社臺人股東所在地一覽表(1913-1926 年)…………………42. 表 3-5. 歷年甘蔗與黃麻耕地面積一覽表(1910-1927 年)………………………52. 表 4-1. 臺灣製麻會社 1926-1928 年營運情況 ……………………………………57. 表 4-2. 臺灣製麻會社 1929-1933 年營運情況 ……………………………………60. 表 4-3. 臺灣製麻會社 1931-1935 年營運情況 ……………………………………64. 表 4-4. 臺灣製麻會社 1936-1940 年營運情況 ……………………………………75. 表 4-5. 臺中州豐原郡黃麻栽種情形(1931-1939)………………………………80. 表 4-6. 臺灣各州廳黃麻種植面積一覽表(1931-1942)…………………………81. 表 4-7. 臺灣各州廳黃麻產量一覽表(1931-1942)………………………………82. 表 4-8. 臺灣麻袋納入組合的米袋納入價格一覽表(1941-1945)………………86. 表 4-9. 臺灣製麻會社 1941-1944 年營運情況 ……………………………………86. 圖次 圖 1-1. 精洗麻(黃麻)………………………………………………………………8. 圖 3-1. 臺灣製麻株式會社歷年股東人數圖(1913-1926 年)……………………39. II.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日治時期臺灣經濟史研究中,無論是矢內原忠雄、川野重任,或凃照彥、柯 志明等的研究,皆看重於米、糖兩種產業模式而各自發展出不同的觀點,這些論 著也逐步建構出殖民地臺灣經濟發展的一種普相。但日治時期的其他產業,是否 也能符合米、糖產業架構下的論述,尚有對話空間。其中與米、糖二者關聯最深 的,即是「農產加工業」,可惜這部分目前在學界的研究仍少。臺灣的農產加工 業在清領時期並不發達,輸出品大多為初級產品,輸入品則以手工業產品居多, 甚至有些貨品之原料產於臺灣,但卻出口至大陸加工後再進口,如苧麻、黃麻均 係出口貨品,而麻布、麻袋卻由大陸進口即為一例。1 從清代到日治時期,米、糖一直是臺灣相當重要的輸出品,因此需要大量麻 袋來包裝米。在清領時期麻袋多由大陸輸入到臺灣,日治時期轉由印度及日本輸 入。2其中轉變的重要關鍵,莫過於臺灣在光緒 21 年(1895)後成為日本的殖民 地,因此舊有臺灣與大陸兩地間的區域分工模式被迫中斷,日本人為了維持臺灣 本島米糖的出口貿易,就必須從其他地區進口麻袋。明治 35 年(1902)日人開 始蒐集世界各地的黃麻種子,在臺試行種植情況良好,遂開始積極推廣。 3相較 於清領時期,黃麻僅是臺灣各地農家的兼種作物,直至日治時期,日人開始在臺 中地區積極推廣種植,於明治 38 年(1905)成立第一座現代化的紡織廠,即臺 灣製麻株式會社,工廠設於臺中豐原(當時稱葫蘆墩) ,以製造黃麻袋為主。4製 麻在日治時期的眾多產業中,是以往較被眾人忽視的農產加工業之一,同時臺灣 1 2 3 4. 戴寶村,《近代臺灣海運發展:戎克船長到長榮巨舶》(臺北:玉山社,2000) ,頁 59。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臺灣之紡織工業》 (臺北:臺灣銀行,1956),頁 95。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臺灣之紡織工業》 ,頁 13。 葉淑貞,〈臺灣工業產出結構的演變:1912-1990〉 ,《經濟論文叢刊》 ,24:2,1996,頁 239。 1.
(8) 製麻會社作為臺灣第一座現代化的紡織廠,更凸顯此會社本身的重要性,因此針 對製麻產業與製麻會社進行個案研究,亦有其研究價值。 臺灣製麻會社本身除了做為產業史的研究取徑,同時亦是首宗臺灣人土地資 本轉移到工業資本的個案。明治 38 年(1905)日本殖民政府透過土地調查,欲 釐清大租戶與小租戶之間紊亂的土地所有權,一方面發放大租補償金給大租戶, 同時也確立小租戶的土地所有權。5大租權公債發行後,臺灣人不瞭解其性質與 利用價值,有人亦乘機壓低價格收購,臺灣總督面對此情形,一方面命令臺灣銀 行以適當價格收購公債,另一方面給予公債投資者諸多優惠,例如以公債抵押借 款的利息降低、提高貸放比率…等,以鼓吹受領者將公債投資於經營產業之上。 6. 在此背景下,明治 38 年(1905)6 月由臺中廳長岡本武輝7出面倡議中部地區. 的大地主,以大租補償金集資成立臺灣製麻株式會社,並明令由臺灣人獨立投資 成立,日人資本不得參與。8 除了上述臺灣製麻會社的個案之外,尚有彰化銀行與嘉義銀行,以及基隆、 宜蘭兩個金融組合,9同樣是在明治 38 年(1905)以大租補償金轉投資成立,但 這四者與本文欲討論的製麻會社最大不同之處,在於這些會社所代表的是土地資 本轉向金融資本,而非本文討論的工業資本。因此,透過製麻會社資金組成的研 究,可檢視日治初期官方如何輔導、勸誘臺人地主,將土地資本投入新式工業發 展的脈絡,而在這樣的轉變之下,又是否真正能夠帶動臺人地主參與新式工業的 發展,又或實際上只是日本官方控制下的棋子? 再者,目前學界對於日治時期日、臺資本的討論,有矢內原忠雄或凃照彥論. 5. 6 7. 8 9. 大租權補償金總共有三百七十七萬九千餘日圓。發行面額四百零八萬餘日圓之公債證書(償還 期間 30 年,附利息 5 分) ,及尾數現金十萬七千餘日圓,交付大租權所有者。參見:彰化銀行 百年史編輯委員會編輯, 《彰化銀行百年史》 (臺中:彰化商業銀行,2005) ,頁 143。 臺灣銀行編纂,《臺灣銀行二十年誌》 (臺北:臺灣銀行,1919),頁 101-104。 岡本武輝,靜岡縣人,1852 年生。1899 年 5 月擔任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事務官,1902 年 6 月 擔任臺中廳長兼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事務官,1904 年 3 月免兼事務官,6 月兼任彰化廳長, 1906 年 9 月因病免職。參見「元臺中廳長岡本武輝ニ恩給下賜ノ儀上申及交付ノ件」臺灣總 督府公文類纂,冊號 1272,文號 18,1907 年。 〈臺灣製麻會社〉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6 月 27 日,3 版。 臺灣銀行編纂,《臺灣銀行二十年誌》 ,頁 104。 2.
(9) 及日、臺資本的抗衡與消長,另有黃紹恆關於日治初期在臺日資的生成與日、臺 資本形成一種相互抵抗又合作的研究觀察。然而純由臺灣人資本成立的會社,至 今鮮少有進一步的深入研究成果,因此如能針對臺灣製麻株式會社進行研究,即 能適時填補長期缺乏研究臺人資本會社的不足之處。而臺灣製麻會社與米糖的關 係甚深,尤其臺中地區是臺灣重要的稻米產地,因此製麻產業與米產業之間,究 竟是相輔相成的連帶獲利關係,又或者是兩種產業間的互相競爭? 然而當農民 面臨稻米與黃麻兩種農作物的耕種選擇時,又會是怎樣的結果呢?兩者彼此之間 所呈現的關聯性,是互相整合抑或彼此互相抵觸,將是本文所關心的焦點之一。 此外,臺灣傳統合股之習慣,於清治末期因與西方接觸而首次稍有變化。迨 光緒 21 年(1895)改由日本殖民政府統治後,又因新統治者引進歐陸式會社組 織,產生第二次變化,這類不全依傳統合股習慣而設立的合股,稱為「新式合股」 。 此後「會社」一詞所代表的新式公司名稱,開始在臺灣普遍出現。但臺灣人設立 的合股,縱使取名為「公司」或「會社」,在實定法上仍是通用合股習慣法,而 非日本商法。10直至大正 12 年(1923)1 月 1 日起,日本民法及商法直接施行於 臺灣,臺灣人才可以依日本商法成立組合或會社,並受該等法律的規範。 在日治時期相繼成立各種不同類型與功能的新式會社,依其規模和組織架 構,可分成合資會社、株式會社、合名會社以及有限會社等四種。這些不同的會 社建構出一個多元面向的臺灣企業型態,甚至有些到戰後仍在臺灣經濟中扮演著 重要的角色。本文討論的臺灣製麻會社,即是明治 38 年(1905)所成立的株式 會社,直至昭和 20 年(1945)日本統治結束時期仍存在。透過其長達 40 年的經 營發展歷程,得以觀察此一新式會社在因應不同政策下所面臨的適應與改變。最 後,藉由會社個案本身的經營情況,從中亦可觀察臺灣人如何從傳統的合股模 式,過渡到新式的會社經營;同時會社的成立亦須配合殖民者引進新式的金融、 法律體制,臺灣人面對這種現代性的企業組織與各種新式制度,又該如何去學 10.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的建立》 (臺北:作者印行,臺灣大學法學叢書 107,1997) ,頁 304、 312-313。 3.
(10) 習、適應在各種體制上相應而生的諸多轉變?然而,目前臺灣史學界對於會社的 討論,仍集中在多數製糖會社、少數銀行或專門針對拓殖會社進行研究,對於其 他各項產業的會社,尚有許多研究空間。 總之,本文透過臺灣製麻會社的個案研究,針對不同時期的經營發展狀況, 來討論官方所推展的各種政策,是否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會社整體的運作與發展? 而會社本身所扮演的角色,究竟是國家政策的協力者,或是一個單純追求營利的 私人企業。此外,過去大多僅住注意到戰後土地改革時,臺灣人土地資本如何轉 換為工業資本,事實上早在明治 38 年(1905)臺灣人已有這樣的歷史經驗, 「日、 臺人資本的競爭與消長」議題,則更是本文重要的研究焦點。. 4.
(11) 第二節 研究回顧. 目前關於日治時期臺灣史的研究中,對於「臺灣製麻株式會社」的研究與討 論鮮少,而專門性的研究論文,多集中在講述黃麻作物品種改良或是推廣種植的 內容,其他僅在一些論文或書籍中略為提到相關事項或名稱,且亦多半是在介紹 林獻堂個人時,會稍加提及其曾擔任過臺灣製麻株式會社社長一職。此外對於製 麻會社的經營與發展更極少有專門的研究。因此,以下筆者針對黃麻作物的研 究,以及日治時期產業史的相關研究來做初步的回顧。 周憲文主編的《臺灣之紡織工業》11中有黃東之的〈臺灣之紡織工業〉與陳 振凱〈臺灣之黃麻〉兩篇專文,是早期少數針對黃麻進行討論的研究成果。前者 將臺灣的紡織工業分為六種:棉紡織、毛紡織、麻紡織、繅紡織、針織業、毛巾 業及其他,其中提及臺灣的麻紡織以製造麻袋為主,麻布的產量較少。另外文中 亦提及明治 38 年(1905)以日本帝國纖維株式會社為中心集資 20 萬籌設臺灣製 麻會社,會社於明治 40 年(1907)年開工。這部分顯然有明顯錯誤之處,但本 書出版甚早,文中內容被引用之情況普遍,因此本文將進一步釐清事實。 後者陳氏〈臺灣之黃麻〉一文中,提供許多相關的原料面積、產量、成品進 出口等數據,可惜未能有進一步的討論。同時對於黃麻的栽培方法與製麻的過程 亦有不少的詳細敘述,作者成書的時間是 1950 年代,因此更著重於針對當時的 情況做進一步的論述,以及提出針對黃麻產業的相關建言。相較於本文關心的製 麻會社經營的部分,此文能提供的幫助較少,僅可提供部分日治末期黃麻產業的 一個整體回顧概況。 林惠敏的《臺灣黃麻和麻芛》12是目前國內少數針對黃麻進行介紹的書籍。 作者以一個地方文史工作者的角色,長期對黃麻進行研究,以發揚鄉土文化。書 中有豐富的口訪及田野調查記錄,對於黃麻的種植、起源、紡織工業,以及黃麻 11 12.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臺灣之紡織工業》 (臺北:臺灣銀行,1956)。 林惠敏,《臺灣的黃麻和麻芛》 (臺中:轆溪美學社,2006)。 5.
(12) 相關的功用、推廣,都有簡單而連貫的介紹,可視為一本瞭解黃麻作物最好的入 門書籍。但其中內容多為泛論性質的描述介紹,沒有學術議題之討論。書中對於 製麻會社的討論,雖有相關職員的口述或一手資料的提供,但未能進一步引用日 本官方所留下的相關資料,或會社本身的資料,但此書本身亦非學術研究專著, 可做為一般性的通論書籍參考。 張靜宜的《戰時體制下臺灣特用作物增產政策之研究(1934~1944)》13是 以「特用作物」增產的角度切入,討論日治中晚期以後關於特用作物的品種改良 以及推廣的政策,其中黃麻即是諸多的特用作物之一。在張氏的論著中清楚交代 當時國家政策的背景與過程,同時也與臺灣拓殖會社的發展作了連結,但在論述 國家政策對於特用作物的影響時,並未針對黃麻有更深入的研究。再者此書主要 是針對作物與政策兩者間進行討論,以致本文所關心的製麻會社角色,鮮少在張 氏的研究中提及。不管是明治 38 年(1905)成立的臺灣製麻會社或昭和 10 年 (1935)成立的臺南製麻會社,這二者與黃麻產業皆有重要的關聯性,其黃麻原 料的取得,與戰時國家政策之間的關聯性或影響性,將是本文會特別關注的課題。 上述論著主要是針對本文所要討論的黃麻或黃麻產業,提供部分的基礎認識 與相關資料,但本文所關心的日臺資本與會社經營的兩大重點,在上述的研究中 甚少提及,因此仍有相當大的研究空間。 在各種產業史的相關研究中,往往受限於該產業資料的數量多寡與保存不易 等因素,致使臺灣的各項產業的研究還在起步階段。在上一節曾提及日治時期產 業史的研究中,多集中在幾個重要產業的研究,例如米、茶、糖產業上,尤其又 以糖業所延伸出的相關研究最多。隨著臺灣史研究的蓬勃發展,以及研究議題的 多元化,近年來針對產業與會社議題的討論,往往多以單一會社,或者幾個重要 的會社,作為主要的研究對象。 布施優子的〈日治時期山本炭鑛之研究〉14、中川理江的〈臺灣日治時期日 13 14. 張靜宜, 《戰時體制下臺灣特用作物增產政策之研究(1934~1944)》 (高雄:高雄復文,2007) 。 布施優子,〈日治時期山本炭鑛之研究〉(臺北:淡江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2)。 6.
(13) 本民間企業發展之研究─以臺灣煉瓦株式會社為例〉15、林志亮的〈日治時期臺 灣煉鋁工業之研究─以「日本鋁株式會社」在臺灣生展為中心〉16、黃馨儀的〈日 治時期臺灣紅茶文化研究--以三井合名會社為例〉17與陳家豪的〈日治時期桃園 輕鐵的經營與發展 1903─1945〉18…等論著,主要是以產業中最為重要的單一代 表會社為研究對象,前三篇的內容主要是日本人獨立經營的會社,因此日人領導 者所扮演的角色、與官方的互動,更是決定該會社與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這部 分與本文是由眾人集資成立的方式略有不同,因此在研究的曲徑上,針對其中會 社與官方互動的部分內容,可作為本文參考的方向。 陳氏的〈日治時期桃園輕鐵的經營與發展 1903─1945〉 ,主要以桃園輕鐵(桃 崁輕便鐵道會社)作為研究的重心,針對會社內部的經營運作、人事結構;外部 的產業環境、社會變遷…等,逐一深入的分析。尤其文中能運用會社本身各種的 原始文件資料,如營業類、人事類、制度類、資產類、土木類…等,呈現會社本 身內部經營的多元面向,是本文在進行會社內外部經營討論時,值得借鏡之處。 另外,以會社為主題的研究中,最為豐富的還有關於「臺拓」的相關論著,但由 於臺拓本身作為日治時期國策會社的因素,相關的討論也多集中在會社與國家政 策上,因此主要以戰時體制下的相關國家政策,最值得作為本文參考的方向。 針對產業或會社所進行的各種相關研究,目前仍在發展階段,不同的產業或 會社的組成類型,也應該有不同的研究曲徑。在此基礎上,期待本文能將臺灣製 麻會社,所代表的相關重要性與意義,在後續的研究中逐一凸顯出來。. 15. 16. 17. 18. 中川理江,〈臺灣日治時期日本民間企業發展之研究─以臺灣煉瓦株式會社為例〉(臺南:國 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4) 。 林志亮, 〈日治時期臺灣煉鋁工業之研究─以「日本鋁株式會社」在臺灣生展為中心〉 (臺北: 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 黃馨儀, 〈日治時期臺灣紅茶文化研究--以三井合名會社為例〉 (臺北:國立臺北大學民俗藝術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 陳家豪,〈日治時期桃園輕鐵的經營與發展 1903─1945〉 (桃園: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6) 7.
(1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由於臺灣的纖維質物種類繁多,而本文主要討論的麻類,專指用來製作麻袋 或麻繩的黃麻。黃麻是一種韌皮纖維,帶有黃褐色,故稱黃麻;主產於印度及東 印度島,英文名 Jute 是從梵語 jhot 轉來的,有纏繞的意思。其屬於田麻科植物, 一年生草本植物,普通分圓果種及長果種兩大類。黃麻性喜高溫、空氣濕潤的地 區,土壤以土質肥沃為佳。黃麻纖維以去除不純物之程度可分為粗麻、幼麻及精 洗麻三種。粗麻是將麻莖除葉後,使皮部與木質部分離,直接曬乾後即得。幼麻 是將麻莖除葉後所得之韌皮,以黃麻刀刮除表皮及不純物曬乾後即得。精洗麻則 是將去除葉部之麻莖或生粗麻皮放在水中浸漬使其發酵後,於清水中洗去不純 物,所得之纖維經乾燥即得精洗麻。其中粗麻與幼麻可製繩索,同時可作為粗麻 布、黃麻袋及造紙等原料;精洗麻則用於紡織,可製成麻袋、麻布。19另外,臺 灣用以製為絲類、繩索的麻類作物,除黃麻以外還有瓊麻、洋麻、苧麻等。20. 圖 1-1 精洗麻(黃麻). 在上一節中,曾針對研究產業史的相關文獻作簡單的回顧,因此就其文章中 討論的內容架構,可歸納出目前在產業發展研究方法上的兩個面向:一方面是以 19 20. 張豐吉,《臺灣編織植物纖維研究》 (臺中:中縣文化,2000) ,頁 83-88。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之紡織工業》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6) ,頁 9。 8.
(15) 單一產業的發展為主,另一方面是以產業所代表的會社為主。當然在方法與章節 安排上各有其優劣之處,但是就實際的研究方法來說,應該還要考量所能掌握到 該產業相關史料的這個因素。如以會社為主的研究,就必須要有足夠的會社資 料,例如該會社的各期營業報告書,這部分的資料目前只集中在規模較大、較重 要的會社上,對於一般臺灣人資本成立的會社營業報告書資料是相當缺乏的。而 本文所要討論的臺灣製麻會社,恰巧還保存有不少的營業報告書內容,因此針對 會社本身的經營概況,可望能提供不少的訊息。 臺灣製麻株式會社的《事業報告書》全部應有 63 回,時間自大正元年(1912) 12 月 16 日會社改組成新型態,21至最終回昭和 19 年(1944)3 月 31 日止,但 因其中有部分原始資料闕漏,所以目前僅有 59 回的資料。22《事業報告書》可 視為當時會社營業的一種財務報表,製麻會社每年於 4 月及 10 月召開股東會議, 因此會有當期的《事業報告書》,其記載的內容項目主要有:股東會議、庶務事 項、商況、貸借對照表、損益計算書、利益金處分與股東名冊…等。從中可以觀 察製麻會社長期的經營狀況,以及日臺人資本流動的變化過程。此外,帝國纖維 株式會社臺灣事業部的前身即為臺灣製麻株式會社,他們在 1946 年所編的《豐 原廠四十年之回顧 : 臺灣製麻會社を語る》23,亦可以提供研究製麻會社的第一 手史料。 再者,關於臺灣人士的日記、官方統計書,以及當時的報章雜誌等,亦能提 供相關的訊息。其中臺灣人日記的部分,張麗俊的《水竹居主人日記》24與林獻 堂的《灌園先生日記》25中,都分別記載到兩位作者最直接與臺灣製麻株式會社. 21 22. 23. 24. 25. 1905 年初創時期並無相關的資料留下,此時是 1912 年重新改組後,所留下的相關資料。 缺漏的回數分別是:第 2 回、第 4 回、第 5 回與第 7 回。時間分別為大正 2 年(1913)4 月 1 日至同年 9 月 30 日、大正 3 年(1914)4 月 1 日至同年 9 月 30 日、大正 3 年(1914)10 月 1 日至大正 4 年(1915)3 月 31 日、大正 4 年(1915)10 月 1 日至大正 5 年(1916)3 月 31 日。 帝國纖維株式會社臺灣事業部編, 《豐原廠四十年之回顧 : 臺灣製麻會社を語る》 ,出版地不 詳:帝國纖維株式會社臺灣事業部,1946。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編纂解讀, 《水竹居主人日記》 (臺北:中央硏究院近代史硏究所、 臺中:臺中縣文化局,2000) 。 林獻堂著;許雪姬主編, 《灌園先生日記》 (臺北:中硏院臺史所籌備處;中硏院近史所,2000) 。 9.
(16) 的接觸。前者張麗俊作為製麻會社早期的股東,同時又身兼地方保正,這樣雙重 的身分,不僅多次因參觀會社的新式機器而感到驚奇,或是關於黃麻原料種植的 推廣受挫,以及製麻會社在豐原當地所發生的大事,在日記中都可看到簡單的記 載。後者林獻堂長期擔任製麻會社的董事長與股東,在其日記中亦常見到不少處 理製麻會社相關事務的記載,以及召開股東會議時的情況。兩本日記的內容皆為 珍貴的第一手資料,作者都直接參與製麻會社的事務,因此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 而在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 《臺灣官民職員錄》 、 《總督府統計 書》 、 《臺灣農業年報》 、 《臺灣農事報》 、 《臺灣日日新報》…等,皆能提供第一手 的相關資料,從中得以瞭解臺灣製麻株式會社所登錄的會社組織概況、董監事人 員及職員,進一步形成臺灣製麻株式會社經營的組織架構圖象。另外經由各項統 計資料來觀察臺灣地區的黃麻種植情形,透過黃麻在各地種植情況與產量統計, 進一步也可以嘗試比較黃麻與當地其他農作物之間的互動。 臺灣製麻會社在日治時期的發展過程中,大致可分為如下幾期:明治 38 年 (1905)到大正元年(1912)是草創時期,主要以臺灣人土地資本為主;大正元 年(1912)到大正 15 年(1926)是會社改組後的穩定發展時期;昭和 2 年(1927) 以後會社面臨各種政策上的轉變,1930 年代後進入準戰時體制及之後的戰時體 制下的特殊發展時期。因此,本文將緊扣上述分期,探討不同時期製麻會社內外 部的發展。 本文除緒論、結論外,共分三章。第二章「明治末期臺灣製麻會社的設立」 首先針對製麻會社的創立資本─明治 38 年(1905)所發放的大租補償金,說明 這些土地資金如何轉投資到製麻會社的工業資本上,是官方頒布的政策鼓吹,或 者臺人資本家的地方產業經營策略。其次說明黃麻的供給需求問題,如何由原料 進口到鼓吹種植,其中官方與會社本身的角色為何。又會社成立所在地的選擇, 背後是否有特殊的考量因素。 第三章「大正年間臺灣製麻會社的經營困境與改組」 ,主要以 1912 年會社資 10.
(17) 本、人事的改組,來作為與前期的區隔。首先在製麻會社的成立資本上,由原本 純臺人的資本,開始加入大量的日人資本,致使雙方在股份的比例上,呈現出新 的變化。其次在人事組織上,許多在初期擔任重要職務的臺人資本家,在此次會 社改組後,離開會社或是卸下原本的職務。不僅是社長一職產生更換,更有不少 日人開始擔任重要的職務。此後,在日臺人合作的模式下,會社又將如何進行更 穩定的經營策略,其中會社的大股東日本安田財閥在其中又扮演怎樣的角色。 第四章「昭和年間臺灣製麻會社的轉型」 ,主要是針對大正 15 年(1926)製 麻會社發生火災後,會社對內所面臨的工廠損失,對外如何因應全球經濟恐慌的 影響。昭和 9 年(1934)起,臺灣總督府開始在臺灣推行米代作的政策,黃麻開 始成為島內的重點栽培作物,並以臺南為黃麻增產中心,此一政策又會給製麻會 社帶來怎樣的影響。然而自 1937 年起,日本進入戰爭體制,面臨各種政策的調 整,臺灣製麻會社又將何去何從。而黃麻作為特殊作物,以及戰時的軍需工業之 一,在此時期中是否有別於早期的發展,呈現出另一種新的面貌。. 11.
(18) 第二章. 明治末期臺灣製麻會社的設立. 以往我們知道臺灣人以大租補償金成立彰化銀行、嘉義銀行,但鮮少人知道 除了這兩家銀行的金融體系之外,其他的大租補償金到底都去了哪裡?這些大租 補償金除了轉投資到金融產業,是否還有其他的投資可能性?本文所討論的「臺 灣製麻會社」就是這樣一個特別的個案。同樣是以大租補償金所成立的新式會 社,但它有別於前兩者的金融會社特色,是一種以土地資本轉換為工業資本的投 資型態。因此關於這樣一個以臺灣人資本為主的工業會社,是在怎樣的背景之下 所成立,其成立的目的又是為何?再者,面對現代會社的經營模式,這一群臺灣 人地主,是否能夠適應新式的經營模式呢?在本章的內容中,首先敘述臺灣製麻 會社成立的過程,其次說明會社成立後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與挑戰,臺人經營者又 該如何解決呢?. 第一節 以大租補償金集資的本島人會社. 臺灣曾進行三次重要的土地改革,首先清末劉銘傳的清賦,接著是日治初期 的土地調查和廢除大租,最後則是戰後國民黨政府的土地改革。1其中多數人都 會提及戰後的土地改革成功地將土地重新劃分,政府發放公債給予地主,日後這 些人成為臺灣重要的工業先驅。但這樣的模式,其實早在日治初期的土地調查事 業中,臺灣籍的大地主就已經有過一次相似的經驗。當時臺灣總督府為了廢除大 租,以公債發放大租補償金給予地主,同時又透過各地方的州廳,勸誘這些地主 投資地方事業。其中又以彰化廳下的彰化銀行為大租補償金投資最著名的例子, 1. 關於臺灣土地政策的討論,清代部分有黃富三,〈清代臺灣的土地問題〉針對清代土地問題進 行討論,延續清代土地問題,何鳳嬌的〈戰後初期臺灣土地的接收與清理(1945-1952)〉一文, 更深入討論日治至戰後初期的土地政策。參見:黃富三, 〈清代臺灣的土地問題〉,《食貨》,4 卷 3 期,1974,頁 1-12;何鳳嬌, 〈戰後初期臺灣土地的接收與清理(1945-1952)〉 (臺北:政治 大學歷史系博士論文,2003.06) 。 12.
(19) 其他尚有嘉義銀行、基隆與宜蘭兩個金融組合,以及本文所要討論的「臺灣製麻 株式會社」。 目前學界對於日治初期土地調查與大租補償金的實際運作,相關的研究成果 不多。在土地調查方面,有江丙坤的《臺湾地租改正の研究》2一書,主要是根 據總督府在臺灣土地調查事業的報告為研究重心,內容也多集中在土地調查事業 及其過程,對於大租補償金著墨不多;何鳳嬌〈戰後初期臺灣土地的接收與清理 (1945-1952)〉3一文,也有提及日治初期臺灣土地調查的內容,但主要是偏重土 地政策的探討,同樣對於大租補償金的討論極少。關於大租補償金的後續問題及 研究,目前有日本學者山田敦的兩篇專文:〈明治期臺湾における糖業殖産興業 政策-嘉義地方の小製糖業の実践と挫折を中心に〉4與〈日本資本主義と朝鮮・ 臺湾-帝国主義下の経済変動〉5。然而以大租補償金成立著名的彰化銀行,目 前缺乏研究,僅在葉榮鐘的《近代臺灣金融經濟發展史》6(原書名為《彰化銀 行六十年史》)與彰化銀行發行的《彰化銀行百年史》7中略為簡述,而其中二書 的內容大同小異,最主要的依據是《臺灣銀行四十年誌》8。因此關於大租補償 金的整理與後續運用,實際上仍有許多的空白和模糊之處有待釐清。相較於彰化 銀行、嘉義銀行是將大租補償金轉投資為金融資本,臺灣製麻株式會社,卻是將 補償金轉投資為工業資本,於明治 38 年(1905)成為第一座現代化的紡織廠,9 背後的原因值得令人探究。. 2. 3. 4. 5. 6 7 8 9. 江丙坤,《臺湾地租改正の硏究 : 日本領有初期土地調查事業の本質》(東京:東京大学出版 会,1974) 。 何鳳嬌, 〈戰後初期臺灣土地的接收與清理(1945-1952)〉 (臺北:政治大學歷史系博士論文,2003 年 6 月)。 山田敦(やまだ あつし),〈明治期臺湾における糖業殖産興業政策-嘉義地方の小製糖業の実 践と挫折を中心に〉, 《現代中国》68 期,東京:日本現代中国学会学会,1994,頁 98-109。 山田敦,〈第一章 殖民地臺灣的地方行政與土地調查事業─並與朝鮮比較〉,收錄於堀和生、 中村哲編著;吳菡主編《日本資本主義與臺灣.朝鮮 : 帝國主義下的經濟變動》 (臺北:博陽 文化,2010 年),頁 30-49。 葉榮鐘,《近代臺灣金融經濟發展史》 (臺中:晨星出版社,2002) 。 彰化銀行百年史編輯委員會編輯《彰化銀行百年史》(臺中:彰化商業銀行,2005) 。 名倉喜作編纂,《臺灣銀行四十年誌》 (東京:名倉喜作,1939)。 葉淑貞,〈臺灣工業產出結構的演變:1912-1990〉 ,《經濟論文叢刊》 ,24(2) ,頁 239。 13.
(20) 一、大租補償金的發放與運用 日人統治臺灣初期,面臨臺灣舊有土地關係紊亂,導致稅收無法達到實質效 益,因此臺灣總督府開始著手於全臺的土地調查事業,並於明治 31 年(1898)7 月發布〈臺灣地籍規則〉和〈土地調查規則〉 ,之後又在明治 34 年(1901)3 月 發布〈臺灣地籍規則施行細則〉及〈辦理臺灣地籍事務須知〉,明確訂定土地調 查的相關工作內容。臺灣總督府於明治 31 年(1898)9 月成立臨時臺灣土地調 查局,由當時的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擔任局長。10 關於大租權的處理,臺灣總督府於明治 36 年(1903)12 月發布〈大租權確 定之件〉,以大租名冊中所登記者為依據。不過,因不同地區的穀價不同,在大 租名冊中的租數價格上也有因地制宜的方法,並非全臺都是相同的價格。此後, 由這些大租權者閱覽確認名冊,同時嚴禁此公告後,再新增大租權者及提高租 額。11. 表 2-1:大租名冊閱覽人數統計表 廳名. 10 11. 閱覽期限(日) 權利者(人) 義務者(人). 合計(人). 臺北. 90. 3,875. 23,860. 27,735. 基隆. 62. 804. 10,547. 11,351. 宜蘭. 55. 920. 7,753. 8,673. 深坑. 88. 350. 3,955. 4,305. 桃仔園. 87. 1,970. 16,000. 17,970. 新竹. 88. 1,966. 12,139. 14,105. 苗栗. 65. 2,256. 16,216. 18,472. 臺中. 86. 2,910. 13,755. 16,665. 山田敦,〈第一章 殖民地臺灣的地方行政與土地調查事業─並與朝鮮比較〉,頁 35。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 第 5 回事業報告》 (臺北: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 1905) ,頁 111-116。 14.
(21) 彰化. 87. 8,932. 32,487. 41,419. 南投. 87. 1,360. 12,180. 13,540. 斗六. 88. 3,336. 28,902. 32,238. 嘉義. 54. 2,134. 39,920. 42,054. 鹽水港. 53. 5,630. 35,234. 40,864. 臺南. 14. 389. 6,877. 7,266. 蕃薯寮. 36. 613. 2,933. 3,546. 鳳山. 40. 1,127. 20,548. 21,675. 阿緱. 14. 1,218. 16,742. 17,960. 恆春. 4. 9. 87. 96. 39,799. 300,135. 339,934. 合計. 資料來源: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 第 5 回事業報告》(臺 北: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1905),頁 111-112。. 由表 2-1 中可見:權利者即大租戶,義務者是繳納大租的小租戶。其中大租 戶人數,以彰化廳的 8,932 人最高,其次是鹽水港廳的 5,630 人、臺北廳的 3,875 人。若以臺灣中部的臺中、彰化二廳而言,大租戶的人數共有 11,842,佔全臺大 租戶人數的 29%,高達將近三分之一的比例。 接著,總督府又於明治 37 年(1904)5 月公布〈大租權整理之件〉 ,明確訂 定大租補償金的實施辦法,藉此確立小租戶的土地所有權。其大租補償金是由臺 灣總督府透過各地方廳以公債的方式,支付給各廳下的大租戶。即 90 円的大租 權,以面額 100 円的公債做為補償,其中公債的種類主要有兩種:面額 5000 円、 1000 円、500 円、100 円、50 円等五種,是帝國利息五分的公債;另外面額 15 円與 10 円的兩種,則是屬於臺灣事業公債;其餘尾數的金額,則以現金支付。12. 12.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第 5 回事業報告》 ,頁 116。 15.
(22) 至於補償金的領取方法,則是透過各地的保正甲長來發放,期限自明治 38 年(1905)2 月 15 日至 3 月 31 日止。13一共七種面額的公債,總計有 4,080,485 円,折合現金約為 3,672,436 円,加上尾數的現金 107,042 円,全數的大租補償 金為 37,709,479 円。 (詳見表 2-2)由表 2-2 的統計顯示,彰化廳、臺中廳與臺北 廳是發放大租補償金最多的前三個地區,其中臺灣中部彰化、臺中二廳,即佔了 全部的 30%之多。. 表 2-2:大租補償金發放之公債統計 廳名. 5000 円 1000 円. 500 円. 100 円. 50 円. 單位:円/人 15 円. 10 円. 面額合計. 臺北. 31. 146. 111. 1,054. 649. 2,603. 2,360. 556,995. 基隆. 2. 29. 20. 227. 107. 486. 431. 88,650. 宜蘭. 1. 39. 38. 220. 99. 397. 340. 99,305. 深坑. 0. 8. 4. 26. 22. 137. 14. 17,905. 桃仔園. 21. 113. 93. 734. 586. 1,370. 1,089. 398,640. 新竹. 2. 52. 38. 682. 577. 2,008. 1,729. 225,460. 苗栗. 5. 52. 24. 281. 181. 777. 661. 144,415. 臺中. 16. 109. 121. 957. 503. 1,854. 1,434. 412,500. 彰化. 19. 233. 200. 2,063. 1,263. 5,026. 4,222. 815,060. 南投. 4. 31. 29. 330. 188. 777. 789. 127,445. 斗六. 1. 74. 72. 583. 396. 1,686. 1,398. 232,370. 嘉義. 16. 29. 41. 429. 233. 972. 781. 206,440. 鹽水港. 2. 51. 45. 410. 357. 1,890. 1,931. 190,010. 臺南. 2. 14. 16. 99. 60. 212. 137. 49,450. 蕃薯寮. 1. 17. 10. 50. 40. 219. 205. 39,335. 13.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第 5 回事業報告》 ,頁 116。 16.
(23) 鳳山. 11. 56. 64. 472. 232. 842. 606. 220,490. 阿緱. 18. 82. 42. 368. 193. 708. 518. 255,250. 恆春. 0. 1. 1. 0. 1. 1. 1. 1,575. 合計. 152. 1,136. 969. 8,985. 5,687. 21,965. 18,766. 4,080,485. 資料來源: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 第 5 回事業報告》(臺 北: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1905),頁 111-112。. 大租權公債發行後,臺灣人不瞭解其性質與利用價值,加上公債的五分利率 14. 很低,又因當時正值日俄戰爭期間,對於政府公債之信用頓失信心,因此許多. 受領者開始競相削價脫售,當時有人亦乘機壓低價格,面額一百元的公債,在市 面上的售價竟低到只有四、五十元。當時臺灣總督面對此情形,一方面命令臺灣 銀行以適當價格收購公債,另一方面給予透過公債投資者,降低抵押借款的利 息、提高貸放比率的諸多優惠,來鼓吹受領者以公債投資經營產業。15對此臺灣 銀行接受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的指示,自明治 38 年(1905)2 月開始收購公債。 同時要求領有公債者,盡可能以無限責任投資銀行、農業信用組合、農業倉庫、 水利事業等農業相關部門的組合或團體。16 然而,發放公債給大租戶的是地方廳而非臺灣銀行,因此從明治 38 年(1905) 3 月至 4 月中南部各廳之《復命書》中,即可觀察各廳針對大租補償金之運用指 示: 1. 臺中廳:因期望設立黃麻紡織工場(臺灣製麻會社)的臺灣人為數甚多,因 此結合公債大戶進行投資。 2. 彰化廳:預定設立彰化銀行。 3. 南投廳:召集勸誘持有公債 100 円以上者,使其投資貸款組合。對持有 100. 14. 公債償還期間是 30 年,附利息 5 分。 臺灣銀行編纂,《臺灣銀行二十年誌》 (臺北:臺灣銀行,1919),頁 101-104。 16 〈公債利用の方法〉,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2 月 26 日,2 版。 17 15.
(24) 円以下公債的小戶,除了繼承財產或經廳認定投資確實極為有利的事業之 外,嚴格禁止買賣讓渡。即使償還債務或因利潤而向臺灣銀行要求出售證明 亦不被允許,且經常以警察挨家挨戶檢查是否仍持有公債。 4. 斗六廳:充當開墾費。作為設立製糖會社(資本額 30 萬円)的補助之用。 5. 嘉義廳:已得到大藏省的許可,設立嘉義銀行。 6. 鹽水港廳:沒有任何計畫。 7. 臺南廳:不僅未禁止輕率的買賣,且有未指示方法即以團體名義充當信用組 合興業公司的投資。 8. 鳳山廳:因尚未規定確實的用途,在確定之前,面額五十円以上者發放之後 再保管,而以下者發放後嚴禁買賣。 9. 阿緱廳:充當南昌製糖會社之增資及各製糖場購買石油發動機之用。 10. 蕃薯寮廳:絕對禁止大租公債的買賣,絕未有請求臺銀的出售證明者,而其 利用方法則是以全部公債在各街庄普設信用組合。17 由上述可知,各廳對於大租補償金的運用態度各有不同立場。南投與阿緱兩廳是 明令嚴格禁止買賣,而鹽水港廳沒有任何計畫,其他多數是已有初步的運用方 向,而其中大租補償金最多的彰化廳,在此時已有設定彰化銀行的打算,同樣嘉 義廳也已申請設立嘉義銀行。相較於彰化、嘉義兩廳將大租補償金轉向金融投 資,同在中部的臺中廳,此時卻將大租補償金轉向工業投資,打算投資成立製麻 會社。這在各廳之中實屬特殊,其背後所考量的原因又為何,以下將討論之。. 二、臺灣製麻會社的成立背景 關於臺中廳將以大租補償金投資成立製麻會社之因素,最主要的即是臺中地 區的米穀包裝問題。在明治 38 年(1905)6 月 27 日的《臺灣日日新報》18中提 17. 18. 山田敦, 〈第一章 殖民地臺灣的地方行政與土地調查事業─並與朝鮮比較〉,頁 44-45; 「大租 補償金利用方法其他重要農產物統計蒐集ノ方法等取調復命書」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冊號 5011,文號 6,1907 年。 〈臺灣製麻會社〉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6 月 27 日,3 版。 18.
(25) 及臺中廳岡本武輝廳長19自明治 35 年(1902)到任後,即針對臺中所產之米在 市場上常有減價銷售之情形進行調查,發現其中的原因有二:一是白米的包裝中 混雜粗米,致使品質不佳;二是米袋包裝不良,導致米多脫漏。對此,岡本廳長 著手進行改良,首先在明治 36 年(1903)以廳令頒布〈米穀仲買組合規則〉 ,20 開始在臺中廳下的米穀集散地設置事務所,嚴格檢查米穀的品質,事後雖然略有 成效,但此時米穀包裝的問題依然存在,漏米的情況也未有改善。例如自臺中塗 葛堀運米至澎湖,脫漏之米將近百分之二;從米穀產地運送至塗葛堀,沿途漏落 之數量亦復不少,促使臺中廳長要求對包裝的米袋進行改良。然而只要米袋經過 改良,則日後臺中之米移出到日本時,就可以免於大稻埕重新更換裝袋。對此情 形,中部地區的米穀商人也都非常贊成。21 上述關於米穀外銷檢查弊端橫生的情況,其實並非僅限於臺中地區,當時在 臺灣各地都有類似的情況,由於米商對米穀外銷缺乏品管概念,因此常有不少的 弊端產生: 1.. 各產地米的等級檢查弊病:臺灣米雖分上、中、下三等級,但次級品常魚目 混珠、濫竽充數,導致買賣糾紛層出不窮。. 2.. 包裝問題:臺灣米不論在哪一個港口出港包裝都出紕漏,航程中米粒漏洩是 司空見慣之事,導致買受人蒙受損失,因此造成臺灣米價格被貶抑之主因。. 3.. 每袋淨重不一:當時規定產地米每袋淨重須達 150 斤,但臺灣米穀在交易中 無法達到標準化,所以必須重新檢查,耗損的時間與勞力都是無法與外國米 競爭之因素。. 4.. 19. 20. 21. 第一期米與第二期米的識別問題:兩期的米價有差,往往契約上是第一期. 岡本武輝,靜岡縣人,1852 年生。1899 年 5 月擔任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事務官,1902 年 6 月擔任臺中廳長兼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事務官,1904 年 3 月免兼事務官,6 月兼任彰化廳長, 1906 年 9 月因病免職。參見「元臺中廳長岡本武輝ニ恩給下賜ノ儀上申及交付ノ件」 ,臺灣總 督府公文類纂,冊號 1272,文號 18,1907 年。 「米穀仲買商組合規則廳令ヲ以テ發布ノ內申、臺中廳」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冊號 863, 文號 16,1903 年。 〈臺中檢查米穀(四)〉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7 月 23 日,3 版。 19.
(26) 米,但交貨時卻是第二期米交易時節,表示米商常不按期交貨。22 基於以上的情況得知,如要改善臺灣的米穀輸出問題,著手改良米包裝的麻袋, 在當時確實是勢在必行的方法之一。 針對米袋包裝的問題,臺中廳長岡本武輝首先下令指派臺中監獄裡的囚犯, 嘗試製作類似日本的草袋來取代麻袋,但因草袋的容量比較大,致使原本慣用的 一百五十斤麻袋搬運工資受到影響而必須調整,也因此讓米穀商人覺得麻煩,所 以使用舊式麻袋者依然佔大多數。有鑑於此,官方最後還是決定維持使用黃麻製 作米袋。經臺中廳派遣官員前往大阪紡績會社從事各種試驗後,得知黃麻與印度 產之「柔卓」屬同性質,而且其纖維材質又更強,只是以前的製法不佳,所以才 有米袋破損的情況發生。今後只要稍加改良,麻袋的品質不難凌駕外國製品之 上,23也因此更確定在臺中當地自行生產製造麻袋來進行米穀包裝的可能性。 從清代以來,臺灣中部與中國沿岸間的米穀貿易興盛,需要大量麻袋來包裝 米穀,以利運輸。然而在清領時期,臺灣島內的黃麻產量頗豐,但多數都是將原 料輸出到泉州、廈門、香港等地,此後再由中國沿岸輸入大量的麻袋。24光緒 21 年(1895)日本統治臺灣後,臺灣和中國的貿易轉變成國際貿易,貨品開始徵收 關稅,不過稅率並不高,影響有限。25自清代以來,長期依賴中國輸入麻袋的問 題,在臺灣總督府實施關稅政策以後,雖然沒有立即性的影響,但實際上原本以 中國地區為主的麻袋輸入情況,已逐漸轉由印度及日本兩地輸入麻袋。26 明治 35 年(1902)日人開始蒐集世界各地的黃麻種子,在臺試行種植情況 良好,遂開始積極推廣。27相較於清領時期,黃麻僅是臺灣各地農家的兼種作物, 直至日治時期,日人才開始在臺中地區積極推廣種植。臺中地區做為臺灣重要的. 22 23 24. 25. 26 27. 李力庸,《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1902-1945)》 (臺北;稻鄉,2004),頁 25。 〈臺中檢查米穀(四)〉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7 月 23 日,3 版。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二部調查經濟資料報告》上卷(二)(出版 項不祥,1905 年),頁 567-569。 高淑媛,〈臺灣近代產業的建立—日治時期臺灣工業與政策分析〉(臺南:成功大學歷史系博 士論文,2003 年 5 月) ,頁 48。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臺灣之紡織工業》 (臺北:臺灣銀行,1956),頁 95。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臺灣之紡織工業》 ,頁 13。 20.
(27) 米穀產地,對於米袋的大量需求及當地推廣黃麻原料的種植,遂成為在臺中廳成 立製麻會社的重要背景因素。 其次臺中廳下這些大租補償金持有者的地主身分,亦是值得重視的原因之 一。在凃照彥的研究中指出:臺灣的地主制,是在日本統治初期透過土地整頓消 減了大租戶,被轉變成單一的土地所有形態,但實際上透過地租繳納的方式,仍 掌握相當大的實力,處於如此重要地位的地主,其多數兼營碾米業。28同時籾摺 業及精米業大部分具有米穀商的身分,這些米穀商往往是頗具資產的地主,也是 早期米穀移出商,所以籾摺業可能又為地主、米商及仲介商。29由此推之,這些 臺中廳下持有大租補償金的地主們,同時也掌握了臺中地區的米穀交易網絡,想 必長久以來對於米袋進口與運送脫漏之情況也能感同身受,因此當臺中廳長提出 米袋改良之計畫欲設立製麻會社之時,其多數並無異議,許多地主紛紛以大量的 大租補償金做為成立製麻會社之資本。沙轆支廳大肚下堡的蔡春海,即是作為日 後臺灣製麻會社董事,同時又具有米穀買辦身分最典型的例子。30 再者,從臺中廳長岡本武輝的任官經歷來看,他自明治 35 年(1902)6 月開 始擔任臺中廳長,同時也兼任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事務官,在此之前也曾擔任土 地調查局的事務官。31所以可能也因為臺中廳長本身具有土地調查局的背景,因 此在推動廳內大租補償金的轉投資運用上,相較於其他各廳更為積極。而且有時 候地方性的政策,必須要由主政者持續性的推動,恰巧明治 39 年(1906)接任 岡本之後的新任臺中廳長佐藤謙太郎32,其本身也具有與岡本相同的土地調查局. 28 29. 30. 31. 32. 凃照彥著,李明峻譯,《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 (臺北:人間出版社,2003) ,頁 73。 土礱間等早期農村的碾米廠,等同於籾摺業,主要是將稻穀加工成糙米,而精米業則進一步 將糙米碾成白米。李立庸, 《米穀流通與臺灣社會(1985-1945)》 (臺北:稻鄉出版社,2009), 頁 50-52。 蔡春海,沙轆支廳大肚下堡人,本身是米買辦的身分,同時又經營樟腦製造業、勝南號、勝 記商行行主,同時也是臺灣製麻會社董事。臺南新報社編, 《南部臺灣紳士錄》 (臺南:臺南新 報社發行,1907) ,頁 452。 「元臺中廳長岡本武輝ニ恩給下賜ノ儀上申及交付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冊號 1272, 文號 18,1907 年。 佐藤謙太郎,1901 年來臺擔任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事務官,1906 年擔任臺中廳長,1911 年轉 任阿緱廳長,1914 年因病免職。參見「佐藤謙太郎恩給證書下附」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冊 號 2341,文號 14,1915 年。 21.
(28) 事務官的身分背景,所以對於此一臺中地區的新興產業,似乎也能持續看見官方 長期、持續性的輔導與協助。 由此可見,臺灣製麻株式會社的成立,理應是在臺中廳長與米穀商人,同時 也是大租補償金持有者的地主們,雙方都支持的情況下所成立的。以官方的立場 而言,不僅有助於地方事業的推展,同時也能配合土地調查局與臺灣銀行兩方的 態度,確實掌控大租補償金的流通與運用。另一方面,對於身兼地主與米穀商的 大租持有者而言,以大租補償公債投資製麻會社,不僅有助於改善長期以來米袋 包裝的問題,同時身為製麻會社的股東,也能更進一步掌握米穀產業的銷售網絡。. 三、臺灣製麻會社的正式成立 最早在《臺灣日日新報》上看到倡議成立臺灣製麻會社的時間是明治 38 年 (1905)6 月,主導者是臺中廳長岡本武輝。其在規劃成立臺灣製麻會社之時, 即擬定會社主要是以黃麻製作米袋,此後如有良好的成果,再逐步擴及兼紡苧 麻。同時更為重要的是以廳下的大租補償公債來經營此事業,限定會社的投資者 僅限本島紳士,不允許外人入股,因此會社的股東全數都是臺灣人。成立會社的 資本金為二十萬,共有四千股,每股定價五十円。並嚴格規定其股票不得轉賣給 日本人,如果有將股票讓與日本人的情形發生,亦不得視為日本人應有之權利。 33. 這種以純臺資所成立的現代公司,在當時是非常特殊的情況。相較於同樣是. 1905 年成立的彰化銀行,而且股東同樣是臺灣中部地方的士紳鳩集大租補償金 所成立,但成立之時其中卻有一位日人股東奧山章次郎。34 明治 38 年(1905)7 月訂定臺灣製麻會社設立之計劃,資本金額共二十萬 円,其中打算募集十八萬,其餘二萬円即由發起人負擔。同時製麻會社欲利用臺 中廳下葫蘆墩街之圳水,帶動紡織機械運轉。因此設立之初首重水路開鑿,在全 臺灣縱貫鐵路未開通以前,中部地區的輕鐵路線快要進入葫蘆墩之前,在入口處 33 34. 〈臺灣製麻會社〉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6 月 27 日,3 版。 奧山當時擔任臺灣銀行台中支店長。葉榮鐘,《近代臺灣金融經濟發展史》 ,頁 99、122。 22.
(29) 附近的一處空地有水流圍繞,因此打算以此作為製麻會社工場的設置地,並利用 此水流作為機械運轉的動力。此處水流的源頭出自大甲溪,流至葫蘆墩上游即一 分為二,上游為東汴;下流(即流於葫蘆墩之前者)為西汴。水路開鑿計劃自東 汴開鑿水路百十間,引其水於西汴,致使兩處高低差距約十八尺,以此做為機械 運轉之主要動力來源。35 明治 38 年(1905)8 月 17 日臺灣製麻會社正式動工。36同年 9 月 18 日在臺 中新盛閣,首次召開臺灣製麻會社的股東會議,參與者共有 180 位。其中臺中廳 長岡本武輝及各課長、各支廳長也都前來參加。會中首先由會社創立的代表者林 汝言37,說明會社創立的一些概況。其中會社的資金,設定為 4 千股,預計募集 金額為 20 萬円,應募人員為 607 人。其中持百股以上者共有 6 人,金額為 85,000 円;十股以上者有 61 人,金額有 58,950 円,10 股以下者共計 540 人,金額為 56,050 円。第一回繳交股金的日期是 9 月 5 日,但截至 9 月 20 日止,所繳納之 金額共有 43,210 円,其中大租補償債券有 32,016 円,現金有 11,194 円。在這些 繳納者之中,有一次全額繳清者,或分兩、三次才繳清者,然而此次未繳清者, 尚有 7,487 円 50 錢。由此可見,7 月間所提及資本金雖已募集就緒,但實際在繳 交股金的狀況,仍有許多拖欠延期者,38這或許也是學習投資新式會社的初體驗。 其次,在股東會議中由臺中廳岡本廳長主持會議,同時舉行董事選舉。首先 由廳長指定林季商39為製麻會社的社長、蔡蓮舫40為副社長,並選出林烈堂41、蔡. 35. 〈製麻會社創立の後報〉,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7 月 26 日,4 版; 〈創立製麻會社之後聞〉,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7 月 28 日,3 版。 36 〈灣製麻會社の起工〉,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8 月 17 日,4 版。 37 林汝言,臺中廳藍興堡頂橋仔頭庄人,在清光緒 14 年(1888)協助清賦事宜,光緒 18 年(1892) 任辦聯甲總局,同年應府試,取得秀才資格,光緒 19 年(1893)為增生。明治 28 年(1895) 年日軍入臺,林汝言竭力協助,十二月任為藍興堡總理,明治 30 年(1897)為辨務署參事, 翌年任地方調查委員、學務委員,並任臺中區長,後轉任霧峰區長,明治 35 年(1902)得紳 章,為臺灣製麻會社經理,營鴉片寄售業,醫生。臺灣總督府編, 《臺灣列紳傳》 (臺北:臺灣 總督府,1916) ,頁 193。 38 〈臺灣製麻會社株主總會〉 ,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9 月 21 日,4 版; 〈臺灣製麻會社株主 總會〉,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9 月 22 日,4 版。 39 林季商(1878.5.15~1925.8.23)即林資鏗,又號祖密,臺中霧峰人。1895 年 5 月臺灣割讓, 隨父林朝棟回大陸。1904 年朝棟去世,由林季商襲爵,旋於 1913 年入中國籍(1915 年才脫 日本籍) 。1915 年加入中華革命黨,並捐貲贊助革命,1918 年被孫中山任命為閩南軍司令, 23.
(30) 春海、林獻堂、林肅卿42、張鏡心43等五人為董事;楊瑤卿44、蔡敏南45、林萬選 46. 三人則為監事。選舉結束後,岡本廳長又對現場的人進行演講,才結束本次股. 東會議。午餐後又由各董監事繼續召開董監事會議,選定林汝言擔任會社經理一 職,凡社長以下所辦理的一切相關事務,皆須討論是否恰當。直至午後四時半, 此次會議才完全結束。47由上述的董監事名單中,亦可發現這些人的身分皆為臺 中地區重要家族與紳商,更可視為臺人首次創立的工業會社。 臺中廳下葫蘆墩的臺灣製麻會社從明治 38 年(1905)年 6 月即有相關的設 置計畫,8 月份正式動工,經歷了約兩年的籌備及建置工作,其中包含機器的購 買與運送,以及黃麻原料的推廣與採收等,終於在明治 40 年(1907)年 6 月 11 日舉行開業式。在張麗俊的《水竹居主人日記》中亦記載當天的盛況:. 晴天,往墩,十二時仝春池、德厚往製麻會社赴開業式。是日演唱官音双 枱。來赴席者,則有民政局長官祝辰巳氏、正社長林季商氏、副社長蔡蓮 歸陳炯明節制,協助孫中山革命,然為陳及閩省軍閥所忌,同年曾被捕於鼓浪嶼自宅。陳炯明 叛變復被捕,後脫離軍旅,改營實業,創疏河、華崶公司,1925 年為軍閥張毅所捕遇害,得 年 48 歲。生有 9 子,第 4 子林正亨於 1950 年亦死於白色恐怖。許雪姬總策畫,《臺灣歷史辭 典》 (臺北:文建會,2004),頁 478。 40 蔡蓮舫,大肚上堡社口人,明治 29 年(1896)任大肚上堡大總理,兼任保良局長,明治 30 年以功敘勳六等瑞寶章,並任臺中廳參事、學務委員、土地調查委員農會常議員、區長,同年 4 月被授予紳章,昭和 11 年(1936)5 月 16 日亡故。臺灣總督府編, 《臺灣列紳傳》 ,頁 187。 41 林烈堂,林文鳳長子,清光緒 2 年(1867)生;卒於 1947 年。曾任嘉義製腦組合長,臺中製 糖社長,臺灣製麻、臺灣商工銀行、華南銀行的董事,也任過臺中廳參事及臺中州協議會員, 1902 年獲紳章。臺灣總督府編, 《臺灣列紳傳》 ,頁 183。 42 林肅卿,臺中廳藍興堡太平庄人,明治 33 年(1900)任庄長,再任太平區庄長,明治 38 年 (1905)得紳章。臺灣總督府編,《臺灣列紳傳》 ,頁 194-195。 43 張鏡心,為清代秀才,捒東上堡上楓樹腳人,以農起家,日本領臺時,協助安撫地方,明治 30 年(1897)任第十一區街長,明治 37 年(1904)任埧雅區街長,明治 40 年(1907)卸任, 明治 44 年(1911)6 月卒,得年 56 歲。他曾於明治 38 年(1905)12 月被授紳章。臺灣總督 府編,《臺灣列紳傳》 ,頁 199。 44 楊瑤卿,臺中廳大肚中堡梧棲港街人。明治 31 年(1898)擔任梧棲辨務署參事,爾後襲職擔 任臺中廳參事,明治 35 年(1902)8 月授紳章,明治 36 年(1903)當選臺中廳農會常議員。 家產約 15 萬円,為人溫厚,恤窮救貧,善行頗多。臺灣總督府編,《臺灣列紳傳》,頁 182。 45 蔡敏南,清朝秀才,明治 35 年(1902)擢為牛罵頭區長,資產約 8 萬円。雖入《臺灣列紳傳》, 唯傳中未敘明其得紳章年月。臺灣總督府編, 《臺灣列紳傳》,頁 188。 46 林萬選,臺中廳捒東上堡北庄人,是神岡區富豪,明治 34 年(1901)任神岡區長,明治 38 年(1905)授紳章,他也任臺灣製麻會社監事。臺灣總督府編,《臺灣列紳傳》,頁 198-199。 47 〈臺灣製麻會社株主總會〉 ,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9 月 21 日,4 版; 〈臺灣製麻會社株主 總會〉,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5 年 9 月 22 日,4 版。 24.
(31) 舫氏,其餘取締役則林汝言、林肅卿、林萬選、張鏡心諸氏,其次則臺中 廳管內眾株主。而來觀者男婦老幼肩摩踵接,挨擠莫開。午后四時餘,株 主自二十株以上者另再乘滊車往臺中新盛閣宴會云。是晚,仝聘三、錫祺、 登球、進煥、遇春、祚溪等被炳修饗晚焉,近八時仝錫祺、遇春三人再到 會社玩梨園。48. 由此可見當天製麻會社的開業盛況,除了祝辰巳民政長官49、宮尾舜治殖產局長 50. 等都前來參加,臨近的彰化廳長加藤尚志、苗栗廳長家永太吉郞、南投廳長能. 勢靖一等,不少總督府與州廳的官方代表都前來參加製麻會社的開業儀式。其中 民政長官在祝辭中亦提及:「臺灣製麻會社採用本島之黃麻原料,以防遏外來麻 袋之輸入,同時進行米袋改良之計。」51這是官方首次針對臺灣的麻袋必須大量 輸入的問題,所提出的因應之策。由此可見,雖然製麻會社主要是由臺中廳長做 為主導者,除了改善地方產業之強大動機之餘,同時這也是臺灣首次能自行大規 模地生產麻袋,並提供島內的米袋需求,解決自清代以來麻袋必須大量輸入的情 況。然而這些掌握大租補償金的中部地主們,將補償金轉投資製麻會社的歷程, 更可視為臺灣人將土地資本轉為工業資本之開端。 總之,臺灣製麻會社是官方為了輔導地主們將大租補償金妥善利用,同時配. 48. 49. 50. 51.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解讀, 《水竹居主人日記(一)》 (臺北:中研院近史所、臺中:中 縣文化局,2000) ,頁 229-230。 祝辰巳,明治 39 年(1906)11 月 13 日由殖產局長升任民政長官。他自明治 29 年(1896)起 任民政局事務官,明治 31 年(1898)任財務局長、專賣局長,明治 41 年(1908)歿於民政 長官任上,在臺期間共有 13 年。緒方武歲編, 《臺灣大年表》 (臺北:臺灣經世新報社,1938), 頁 64、70。 宮尾舜治(1868. 1.8~1937.4.3)日本新潟縣人。1896 年東京帝大獨法科畢業,文官高等試驗 合格。入大藏省,任神戶稅關監視部長等後,1900 年 4 月轉任臺灣總督府事務官。歷任安平 稅關長兼打狗稅關長、財務局稅務課長、彩票局長、專賣局長、殖產局長等,與祝辰巳、中村 是公、長尾半平同被視為後藤新平派下的「四大天王」 。1910 年大島久滿次民政長官去職,總 督府內因繼任人選而騷動,內閣因命內田嘉吉拓殖局第一部長赴臺,遺缺由宮尾接任。1917 年出任關東都督府民政長官,而後歷任愛知縣知事、北海道廳長官,1923 年又在帝都復興院 總裁後藤新平之下出任副總裁,退職後兩度出任東洋拓殖株式會社總裁,1934 年起敕選為貴 族院議員。許雪姬總策畫,《臺灣歷史辭典》,頁 637。 〈製麻會社開業式〉 , 《臺灣日日新報》 ,1907 年 6 月 14 日,4 版; 〈製麻會社開業式〉 , 《漢文 日日新報》 ,1907 年 6 月 15 日,3 版。 25.
(32) 合改善臺中地區長期以來的米榖包裝問題,因此在臺中廳長岡本武輝的主導下, 糾集多數身兼米榖業者身分的地主們,一同以大租補償金所投資成立的臺灣製麻 會社。. 26.
(33) 第二節 原料供應與各種經營困境. 臺灣自清代以來即有種植黃麻的記錄,雖然多數是作為農家的簡單副業來製 作麻繩,但始終沒有大規模進行麻袋或其他麻織物的生產,所有麻織物品主要仰 賴進口。當明治 38 年(1905)臺灣製麻會社正式成立後,該如何提供充足的黃 麻原料來製作麻袋,成為製麻會社首先面臨的主要難題。在此同時,一手促成製 麻會社成立的臺中廳,又會是怎樣的立場?是否能提供製麻會社最直接的協助? 又或者對這個純臺資所成立的會社,抱持著放任的態度?另外,這樣一個以大租 補償金投資的純臺資會社,同時配合地方性產業政策發展成立的新式會社,在這 一群初次從舊式商業組織過渡到新式會社經營的臺灣人地主、地方紳商主導之 下,製麻會社又會呈現怎樣的經營情況?這些都是本節所關心的焦點。. 一、會社經營所面臨的原料問題 臺灣製麻會社自從明治 38 年(1905)8 月工場動工之後,就一直在為會社 開業的相關事情做準備,不僅派人去大阪紡績會社學習相關的紡織技術,同時也 直接從大阪招聘技師來臺中協助相關的建設工程與技術指導。52至於會社內部的 運轉機器,主要以英國或美國製造的為主,並委託三井代購,先以船運的方式送 到高雄,再經由鐵路運送到葫蘆墩,然後進行機器組裝。53而在明治 40 年(1907) 6 月正式開工前,也曾陸續進行運轉機械、職工訓練等,於各方面都做足萬全準 備。54 當製麻會社一切的硬體設備陸續準備妥當之時,唯有黃麻原料收購一直是會 社的最大難題。由於製造麻袋需要大量的黃麻原料,因此收購的範圍不只侷限在. 52. 53. 54. 〈臺中短信(廿七日發)〉 ,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11 月 29 日,2 版; 〈臺中短信〉 , 《漢文 臺灣日日新報》 ,1905 年 12 月 1 日,4 版。 〈製麻會社の事業進捗〉 ,《臺灣日日新報》 ,1906 年 10 月 27 日,4 版; 〈製麻會社の事業功 程〉, 《臺灣日日新報》 ,1906 年 12 月 12 日,2 版。 〈製麻會社の開業式〉, 《臺灣日日新報》 ,1907 年 6 月 5 日,2 版。 27.
(34) 臺中地區,同時也擴及到彰化、南投、鹽水港、嘉義等地,甚至最遠到臺北、宜 蘭一帶。55黃麻原料採收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原本推廣種植黃麻的地區多集 中在臺中、彰化一帶,但因先前並未在臺灣進行大規模的黃麻紡織,所以黃麻僅 是做為農家自己製做麻繩的簡單副業,致使黃麻種植的產量有限。加上中部地區 的農耕地普遍以種植稻米為主,因此儘管官方發放黃麻種子來推廣種植,但實際 上黃麻種植的情況卻未達到預期的成效。 關於推廣黃麻種植的事項,也可以看到地方廳配合協助製麻會社的情況。明 治 39 年(1906)1 月,製麻會社即以無利息的資本借貸給臺中的劉以專56,讓他 成立栽培黃麻的組合,計畫在東勢角、葫蘆墩地方栽培黃麻,然後在黃麻收成後, 直接賣給製麻會社,成立組合的一切事務費用都由會社出資,而栽培黃麻組合的 成員又以各區長、保正為主,目的是由他們直接向區內的農民推廣栽種黃麻。57 當時在葫蘆墩地區擔任保正的張麗俊,也必須向農民強迫推廣種植黃麻,以提供 製麻會社原料之所需。這樣的工作並非只是一種口號或宣導,是配合當地葫蘆墩 支廳長的指示下,積極的推廣與輔導種植,因此我們在張麗俊的《水竹居主人日 記》中,可發現許多關於輔導種植黃麻的事務,甚至偶爾也會有長官來視察或督 導種植黃麻一事。例如,在張麗俊 1906 年 2 月的日記中即記載:. 晴天,午前九時自鐮仔坑口歸,即查對保內田甲,每甲應配種黃麻地若干, 午後亦然。入晚,則錄單欲發付各人焉。是午,役場林開明持種黃麻約書 來捺印。58. 由此可見,官方從明治 39 年(1906)2 月即開始推廣農民種植黃麻,因此身為 保正的張麗俊也必須分配保內各農民種植黃麻的面積數量。從日記中得以看見張 55 56. 57 58. 〈製麻會社の近況〉, 《臺灣日日新報》,1908 年 7 月 14 日,3 版。 劉以專,臺中廳大肚中堡北勢坑庄土名六路厝人,為當地的糖廍主。臺南新報社編, 《南部臺 灣紳士錄》 ,頁 438。 〈中黃麻栽培組合〉 ,《臺灣日日新報》,1906 年 1 月 28 日,4 版。 張麗俊著,許雪姬、洪秋芬解讀,《水竹居主人日記(一)》,頁 12-1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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