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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操作廠商操作成本因子

第四章 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營運成本分析

4.1 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營運成本

4.1.2 代操作廠商操作成本因子

台灣地區垃圾焚化廠在 81 年台北市內湖廠正式運轉後,開啟垃圾焚化處理政 策,也陸續帶動垃圾焚化廠興建,經過各方努力後也即將面臨二十年設計使用年 限,屆齡後續因應方案與規劃成為當今亟待解決問題,尤其當前垃圾量大幅減量,

焚化廠屆齡因應方案不應侷限重建一途,因此需要了解重建成本外,營運管理成 本為評估後續因應方案必要之資訊,甚至在現今垃圾焚化率已超過 90%時,環保署 推動資源回收政策,垃圾焚化處理成本將成為評估資源回收經濟效益重要參考依 據,已運轉之垃圾焚化廠以公有民營操作模式佔比例最高,然因為係整廠委託代 操作廠商營運管理,有關營運管理之成本探討,由於操作部分涉及操作商之商業 機密,致經常以委託操作服務費代表操作營運成本,忽略本模式成本價購應包含 環保局及操作商之特性,爰此,本研究經由蒐集公有民營垃圾相關法令規定、操 作服務契約、並透過實際調查操作商運作資料等方式,界定操作商之營運管理成 本應包括如下各項:

1. 人事費: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之操作營運採整廠委託公民營機構代操作服務,

操作商除應維持廠務正常運作外,尚須負責營運資料申報暨提報、敦親睦鄰及 教育宣導等工作,因此必須配置管理及監督人員以綜理廠務,工作人員以執行 設備操作、設備及設施維護等二項主要業務為重點,其他行政工作人員負責業 務不僅包含一般必須之採購、文書、人事管理,另環保局基於資訊公開透明化 以取信於居民,各焚化廠均歡迎外界進廠參觀,所以解說接待導覽人員亦不可 或缺,而廠區清潔及警衛人員亦為必要之配置,但部分操作商基於精簡人事費 用考量,則將清潔及警衛工作外包清潔公司或保全公司;通常民營機構之人事 成本計算除人員薪資、保險、福利金、退休金、伙食津貼、加班、獎金等必要 項目外,常因焚化廠地處偏遠故需配置宿舍,以招攬具專業技術之工作人員,

部分廠商並將敦親睦鄰經費、公司管理、履約保證金利息、稅捐等費用一併納 入人事費計算,或將其歸類為其他經費。

2. 操作費:垃圾焚化廠之操作費主要為下列三項

(1)水電費:目前垃圾焚化廠操作必須用水項目包括鍋爐用水、廢氣冷卻、空 氣污染防治設備、冷卻用水等處理流程用水、員工生活用水及洗車用水等,

通常用水量隨廢氣處理系統設計不同會有較大差異,而所有運轉之公有民

水質與水量仍然不足,故必須仰賴自來水補充,自來水主要用於包括鍋爐 補充水處理系統、空調用水及補充再利用水不足使用之用水量,根據文獻 指出平均處理每公噸垃圾約需 0.4~0.6 公噸自來水24;雖然垃圾焚化廠均設 有廢熱發電系統,除提供廠內使用外其剩餘電力尚可售予台電公司,但焚 化廠操作營運仍須支付台電公司包括備用電力基本電費(依與台電公司簽 訂購售電契約而定),每年必須安排歲修,歲修期間因發電系統未啟動,廠 內需用電力仍須向台電公司購買,若遭遇設備故障,造成非計畫性停爐或 發電系統無法順利運轉,不僅無法售電需向台電公司購電,依據目前各廠 與台電公司簽訂之「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當月只要有使用外 電紀錄即需要支付全額基本電費,而發電期間只要支付 1/20 基本電費,若 發生於夏繼尖峰用電期間,動輒百萬計,故操作商無不戰戰兢兢,深怕發 生非計畫性停爐。一般而言,若焚化廠操作運轉正常情況下,一年仍約需 0.5~1.5 個月外購電力。但台電公司之電價依夏季、非夏季、尖峰及非尖峰 各有不同,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之操作商除非必要或設備故障,不會將計 畫性停爐期間訂於夏季,以免減少售電所得且增加購電成本。目前公有民 營廠平均廠內用電約為發電量之 20~23%。而發電效率則視發電系統設備而 異,早期規劃興建之各廠如內湖、新店、嘉義市等均低於 20%,後來採用 較高效率設備後已可提升至 20%~25% 。

(2)化學藥品費:垃圾焚化廠操作舉凡廢水處理、廢氣處理、鍋爐水處理、純 水處理、飛灰固化、密閉冷卻水處理、臭味及戴奧辛處理,均必須依賴化 學藥品使能發揮設計功能,因使用範圍廣泛且數量龐大,化學藥品使用費 用與人事費、操作費、維護費為操作營運最主要之成本項目,因此操作商 若能提高化學藥品使用效率,對整體操作成本將具有關鍵性影響,而使用 化學藥品種類雖隨各廠設計不同而有所差異,通常主要項目為消石灰、水 泥、氫氧化鈉(NaOH)、活性炭、尿素(或氨水)、螯合劑等。

(3)油料費:雖然連續式焚化廠設計為 24 小時連續運轉,目前進廠焚化之垃圾 並已具備足夠熱值,運轉時並不需添加油料等輔助燃料,惟歲修或非計畫 性停爐後之起爐,必須噴注輔助燃料始能將爐溫提升至設計燃燒溫度,才 能達到焚化處理效果,或進廠垃圾熱值過低時,需噴入助燃油料以維持正

經由吊車手良好之混合與操作,運轉中需加入助燃油料之機會已相當少;

另一方面,即使正常運轉期間之煙道排氣可符合排放標準,為避免水蒸氣 產生白煙引起鄰近居民誤認為排放空氣污染物,故需於排放前再加熱以防 止白煙現象產生,另外其他如緊急柴油發電機等均需使用燃油。依目前垃 圾焚化廠所使用之燃油為柴油,由於近來油品價格高漲,預計將增加操作 商成本。

3. 維修保養費:垃圾焚化廠維修保養主要為下列二項。

(1) 維護保養費:指一般性(例行性)維護保養,分為機電設備與土木建築等二 大類,一般在機電設備方面之維護保養如每日或每週、每月、每季等例行 性之設備檢查與零件更換、潤滑油及消耗性物品更換,廠區之設施與環境 維護均屬之。土建部分則包括廠區環境景觀維護、設備表面清理、廠房清 潔與布置等。

(2)歲修及設備更新:歲修又稱年度維護保養係依據設計要求,於每年固定時間 進行之停機檢查、設備汰換或設備重大維修等,機電設備之歲修費用通常 隨運轉年數增加而增加,歲修項目中爐管更新與檢視為重要項目之一,近 年來已有部分公有民營廠為求操作穩定與更高熱交換效率,爐管材質已更 換為在碳鋼管上採用高週波將鎳鉻合金包覆(coating)於表面,以減少因 酸性廢氣所引起腐蝕管壁現象,並確保操作穩定性;至於土建方面,雖不 若機電設備直接影響焚化爐運轉,但為求景觀美化與廠區安全,包括道路 及傾卸平台修補與重新鋪設、廠房建築內外油漆粉刷、煙囪粉刷等維護頻 率與施工品質,均會明訂於合約中,甚至除粉刷外尚需要在一定期間內重 新繪製圖案,大幅提高維護成本。

4. 灰渣清運費:依據「垃圾焚化廠興建及營運階段縣(市)政府應行配合事項」

規定,環保局必須負責灰渣、反應生成物及固化物清運暨最終處置,但其清運 通常在委託服務契約將其列為操作商應負責工作項目,因此操作商必須委託合 格廢棄物清除業將底渣或飛灰固化物清運至環保局指定地點,目前國內二大垃 圾焚化廠操作商並在企業集團中成立廢棄物清除業,以因應此方面之需求節省 成本支出。

5. 檢驗、監測費:有關操作營運垃圾焚化廠必須執行之檢驗工作,可分為配合操

工具、材料檢驗等,除廢水水質由駐廠人員執行例行檢測外,其餘各項檢驗、

監測必須委託專業機構執行,另一類則屬於法規所要求之檢驗或監測,其種類 與項目繁多,除部分空氣污染物排放利用廠內設置之自動監測設備監測,其他 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承諾項目、戴奧辛、灰渣及飛灰固化物溶出試驗等涉及環境 保護或生態檢驗及監測等項目,及其他如消防與勞工安全衛生等範疇之檢驗則 需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6. 保險費:為承擔垃圾焚化廠操作風險,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委託操作服務契約 中,環保局均會要求操作商購買相當保證額度之保險,項目包括火災保險、火 險附加颱風洪水險、火險附加地震險、火險附加爆炸險、火險附加竊盜險、公 共意外險(含意外污染保險)、僱主意外責任險、機械保險及營業中斷保險等,

投保金額則視保險標的物及現場條件各有不同,雖有文獻指出公有民營垃圾焚 化廠年保險費約 1,000~3,000 萬元,惟近年來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狀況良好,

尚未發生重大意外事件,保險費應可相對降低。

7. 支付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設備折舊攤提費與回饋金: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產 權屬縣市政府所有,因垃圾大幅減量致除台北縣新店、樹林、、八里及嘉義市 等四廠外,均利用於餘裕量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而代處理費之收取與分 配,可分為二類,其一為由環保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與事業廢棄物產生 源直接簽約並收取進廠費用,環保局可主導進廠量及簽約對象,但通常需因此 提高契約保證量,在垃圾持續減量情形下,環保局必須承擔提供足量垃圾之風 險,運轉中之 15 座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採行此方式者計有新竹市廠、台中

7. 支付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設備折舊攤提費與回饋金: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產 權屬縣市政府所有,因垃圾大幅減量致除台北縣新店、樹林、、八里及嘉義市 等四廠外,均利用於餘裕量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而代處理費之收取與分 配,可分為二類,其一為由環保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與事業廢棄物產生 源直接簽約並收取進廠費用,環保局可主導進廠量及簽約對象,但通常需因此 提高契約保證量,在垃圾持續減量情形下,環保局必須承擔提供足量垃圾之風 險,運轉中之 15 座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採行此方式者計有新竹市廠、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