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操作服務契約價金隨設計處理容量增加而呈現降低之趨勢,經過還原售電所 得全數歸操作商再予回歸後,300 公噸/日規模廠為 1,132.2 元/公噸,600 公噸/日規模廠為 597.4 元/公噸,900 公噸/日規模廠 284.6 元/公噸,1,350 公噸/日規模廠之操作服務費為-28.3 元/公噸,若再將代處理事業廢棄物收 費由環保局自行收費並予以回歸後,300 公噸/日規模廠為 1,264.4 元/公 噸,600 公噸/日規模廠為 742.1 元/公噸,900 公噸/日規模廠 436.6 元/公 噸,1,350 公噸/日規模廠之操作服務費為 131.1 元/公噸,推論除因較大處 理容量具有較經濟之單位操作營運成本外,並可獲得較大售電所得與代處理 事業廢棄物收入所致,重建時可考量整合為 900 公噸/日及 1,350 公噸/日二 種設計容量。
2. 本研究有關垃圾保證量與是否參與售電所得的關係,雖是以現行契約分析而 得,新設焚化廠效率將可更提高,進而降低操作成本,但評估的方法訂定可 作為新約時的參考。而環保局自行收受事業廢棄物模式是否較為有利,與焚 化廠設計容量尚無明顯相關性,由於環保局自行收受事業廢棄物仍須配置管 制與申報流向業務,同時必須承擔掌握廢棄物進廠數量風險,建議仍以環保 局人力及廢棄物數量為優先考量。
3. 依據理論計算結果,主要化學藥品使用量與實際使用量比較(表 5-1、表 5-2),發現消石灰實際使用量高於理論使用量,尿素則低於實際使用量,活 性炭實際使用量高於理論使用量達數百倍,其差異原因推論如下:
(1) 消石灰:主要用以去除酸性氣體,消石灰實際用量較大之原因,除因未 100%反應外,各廠為取得居民及環保團體信任,均要求 HCl 排放濃度必 須控制低於 30ppm 以內(排放標準 60ppm)甚至更低,因此操作商必須添 加更高劑量之消石灰所致。
(2) 活性碳:活性炭使用量遠低於實際使用量,推論可能原因為:a.垃圾焚化 廠之活性碳係與消石灰泥一併噴入煙道中與廢氣接觸而吸附戴奧辛,其接 觸機率遠低於一般所使用吸附塔吸附方式,且未達到活性碳飽和吸附量即 排出。b.同時消石灰泥所含之水分經高溫變成為蒸汽,而影響吸附能力。
c.通常噴注位置在袋式集塵器前方煙道,當時溫度約 150℃,高溫影響活
性碳吸附力。d.為避免引起民眾疑慮,環保局及環保署要求焚化廠排放廢 氣戴奧辛濃度必須低於 0.05 ng-TEQ/Nm3(排放標準 0.1 ng-TEQ/Nm3)甚 至更低,為達到此要求必須噴入更多活性炭。
(3) 尿素:主要用於 SNCR 系統去除 NOx,尿素使用量低於垃圾成分分析結果 計算所得之需要量,其原因係計算過程假設廢棄物中的 N 全部與氧作用生 成 NOx,導致 NOx 產生量大於實際產生量,且焚化系統可藉由垃圾投料控 制空氣與燃料比,以降低 NO 產生量,而節省尿素使用量。
表 5-1 600 公噸/日廠單位藥品使用量比較表 消石灰用量
(kg)
活性碳用量 (kg)
尿素用量 (kg) 理論用藥量 8.3 0.0008 3.97 實際用藥量 20.8 0.3375 2.12
表 5-2 900 公噸/日廠單位藥品使用量比較表 消石灰用量
(kg)
活性碳用量 (kg)
尿素用量 (kg) 理論用藥量 9.7 0.0013 4.19 實際用藥量 11.9 0.3240 0.28
4. 售電所得全數歸操作商所有,並授權操作商收受事業廢棄物時,顯示操作商 似乎具有可觀利潤,惟運轉實務上操作商尚有下列風險或可能衍生成本費 用,於計算時未予以納入考量:
(1) 非計畫性停爐:自來水用量屬於各廠穩定定較高之支出成本,且處理後污 水均回收再利用,故自來水費佔營運成本比例甚低,相較之下若運轉時發 生非計畫性停爐,依據目前之購售電契約規定,未發電期間應需支付台電 公司基本電費為發電期間之 20 倍,且當月只要有使用台電公司電力之記 錄,無論時間長短一律收取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而造成用電費用支出大 增,若發生於夏月期間,以契約容量 3,750KW 為例,不計停爐期間外購電 力費用,每月基本電費將達 602,204.2 元,估計夏月發生一次非計畫性停 爐,操作商之電力成本差超過一百萬元。非計畫性停爐另需增加費用為起 爐輔助燃料用油費,以每爐起爐一次用油 3,500 公升,每公升柴油單價 24 元計算,需使用輔助油料費為 84,000 元。非計畫性停爐之原因以鍋爐
零件損耗均可能發生,落實設備例行性維護與定期維修,與加強進場垃圾 檢查,均可有效減少非計畫性停爐之發生。
(2) 代處理事業廢棄物:代處理事業廢棄物收入與售電所得為焚化廠操作營運 二項收入來源,為保證契約雙方權利與義務,目前契約規定甲方(環保局 或縣市政府)需提供一般垃圾保證量,超過保證量則因售電所得歸乙方(操 作商),而降低操作服務費單價,另一方面乙方亦應保證收受事業廢棄物 進廠量,並依據進廠量支付甲方設備折舊攤提費與回饋金,爰此,若操作 商無法確實掌握收受事業廢棄物數量,可能形成巨大損失,為目前授權操 作商利用餘裕量代處理事業廢棄物之公有民營廠操作商最大風險所在。
(3) 其他風險:除上述二項收入風險外,操作商仍須考量風險包括,灰渣最終 處理地點與焚化廠之運距所衍生之運費,及最終掩埋進場費用常因需進入 地點飽和需增加支付處理費,因應敦親睦鄰需要而增加非技術性用人費 用,另外應評估契約環保局特殊需求如煙囪彩繪或傾卸平台定期重新鋪設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等所增加之成本。
5.2 建議
1. 經估計操作商成本與契約單價比較,操作商似乎具有可觀利潤,惟礙於多項成 本涉及廠商商業機密,無法確實估算成本,建議後續研究可就化學藥品使用 量,進一步實驗與探討,以求得最佳使用量,尤其活性炭使用量直接影響反應 灰生成量,衍生後續增加固化成本外,也增加最終處理成本。
2. 目前雖一般廢棄物均已獲得妥善解決,惟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仍缺乏完整的處 理策略,環保署於焚化廠屆齡後,建議整合為 900 公噸/日及 1,350 公噸/日二 種設計容量,另外南部地區現階段焚化廠容量大於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且工業 發達,應可考量將屆齡廠朝向事業廢棄物專用焚化廠規劃,至於大台北地區則 考量將毗鄰居民之廠變更為資源回收與垃圾轉運用途。
3. 灰渣掩埋場興建計畫土地取得日益困難,應儘速解決底渣再利用成品出路問 題,否則將可能因底渣最終處理問題影響焚化廠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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