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運轉現況
3.4 焚化廠營運組織架構
3.5.7 敦親睦鄰執行情形
由於垃圾焚化廠屬於「鄰避 (Not In My Backyard, NIMBY)」設施特性,為 求公共政策順利推動與社會公義考量,世界各國通常均會採取某些補償措施,以 彌補鄰近居民損失或據以順利推動公共政策,目前垃圾焚化廠所採行之補償措 施,其主要法源依據為 88 年環保署所訂定之「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 饋金要點」24,依據該要點第二點規定:「各縣政府得依本要點訂定焚化廠營運階 段提供回饋金辦法經縣議會通過並提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對於焚化廠廠址 所在地一定範圍之地區,提供回饋金。直轄市、省轄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回
一公噸垃圾繳交新台幣一百元為基準。但最高不得超過每公噸二百元。基於順利 說服焚化廠所在地居民同意設置焚化廠,目前所有經縣市議會通過之焚化廠回饋 金額度均為最高限額之二百元。至於回饋金用途則規定於第七點包括:
1. 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2. 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3. 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4. 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5. 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垃圾焚化廠敦親睦鄰工作除回饋金收取外,對於回饋金的使用與監督在「垃 圾焚化廠興建及營運階段縣(市)政府應行配合事項」25第二點規定:「各焚化廠 所在地縣市政府於興建階段即必須訂定營運階段回饋管理規定,將回饋金納入縣
(市)政府預算辦理,並組成監督委員會,妥善運用回饋經費。」另在資訊透明 化及共同參與監督等二項民眾關切議題上,環保署則於「垃圾焚化廠興建及營運 階段縣(市)政府應行配合事項」規定:「於焚化廠建造及營運階段,協助成立監 督委員會,共同監督焚化廠建造及操作營運事宜。」有關資訊透明化之辦理方式,
目前各廠採行措施大致有:a.建置焚化廠資訊網站:將營運時執行之檢驗、監測 數據公開於網站上,部分廠甚至監視畫面影片全天候公布於網站上,提供民眾隨 時瀏覽。b.在民眾指定地點設置監測資訊看板:隨時公布相關監測資料如主要空 氣污染物排放(CO、SOx、NOx、HCl 等)濃度及噪音量等。除此之外,基於敦親睦 鄰需要各廠亦會視所在地民情與民眾需求不同,因地制宜採取各種措施,如台北 市設置溫水游泳池及健身房等回饋設施提供附近居民免費使用,台北縣八里焚化 廠提供場地及人員供鄰近小學學生放學後安親,新店廠每年暑假辦理小學生環保 研習營,嘉義縣鹿草廠辦理木製家具修復等,均獲得地方一致肯定。
第四章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營運成本探討 4.1 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營運成本
由於「垃圾處理方案」明訂國家垃圾處理政策為「焚化為主、掩埋為輔」, 自從81年台北市內湖焚化廠啟用以來,垃圾焚化處理成本即經常為各方探討重 點,然因各廠基本設計、營運模式、收入分配等各種基礎不同,在缺乏共同比較 基礎情形下,無法確實比較焚化廠實際成本與績效,尤其公有民營模式已成為目 前焚化廠操作模式的主流,過去經常以委託操作服務費代表公部門垃圾焚化處理 成本,忽略其他實際投入之成本,顯然過度簡化成本架構,實有必要再檢視成本 架構並界定其成本因子,以為共同比較之基礎,並可藉此探討契約服務費用差異 之原因。
4.1.1 環保局之成本因子
環保局在公有民營焚化廠營運管理所扮演角色,主要有為焚化廠操作監督確 保營運及污染防制品質、提供符合契約數量之垃圾進廠、對外代表焚化廠、執行 敦親睦鄰工作等,以下就執行實務、法規及契約等探討說明環保局應支出之成本 項目及其依據:
1. 人事費: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環保署於工程驗收完成,依據「垃圾焚化廠興 建及營運階段縣(市)政府應行配合事項」四、「工程驗收後即行接管相關事 宜」,即將產權轉移縣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 查工作」,另同法條亦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 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故縣 市政府責無旁貸應負起管理人應盡責任,設置專責人員負責焚化廠之管理,
惟環保署為解決地方人力不足問題,另於「垃圾焚化廠委託操作管理應行注 意事項」規定,由環保署興建之焚化廠得委託公、民營機構代操作管理,因 此各廠僅需配置監督人力即可,無須配置全廠營運管理人力;目前各廠配置 人數係依據各縣市政府組織編制而定,大部分為派駐人員駐廠監督焚化廠操 作,少部分僅由環保局人員兼辦監督工作,如彰化縣溪洲廠、嘉義市廠,另 台中市、台南市及基隆市等廠則因焚化廠毗鄰掩埋場,而共同成立專責單位 負責垃圾處理各項業務,至於新竹市及宜蘭縣因環保局辦公室設於焚化廠
負責之業務,主要除監督垃圾焚化廠是否正常且合乎法規、契約規定事項外,
另一工作重點為敦親睦鄰,一般而言駐廠人員某種程度代表宣示焚化廠無危 險性之意味,若能再就近與民眾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對於焚化廠之運轉具有 絕對正面效果。不論操作廠商權責為何,畢竟僅為受環保局委託之關係,缺 乏行政督導及公權力下,對於鄉鎮市公所甚至環保局之清潔隊員,終究缺乏 約束力,無法有效管制垃圾車進廠秩序或落實進廠垃圾檢查作業,環保局駐 廠人員即可彌補操作商之不足。爰此,雖然公有民營廠已完成全廠委託公民 營機構操作管理,仍必須派駐專人駐廠,其所需人事費則依政府人事費標準 編列。
2. 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服務費:有鑑於焚化廠操作需要高度專業技術,環保局人 力恐無法勝任,環保署乃於「垃圾焚化廠委託操作管理應行注意事項」中明 訂,各縣(市)政府得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提供技術服務,監督受委託操作管理 垃圾焚化廠之公、民營機構,而受委託之技術服務機構為順利執行監督工作,
通常會指派具經驗的資深工程師搭配助理人員駐廠服務,同時亦需要在公司 組成專業團隊支援現場人員執行任務,因此環保局必須擬定委託計畫編列預 算,以公開招標方式遴選具備經驗之技術顧問機構,協助其落實焚化廠操作 監督作業。
3. 契約操作服務費: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既依據「垃圾焚化廠委託操作管理應 行注意事項」規定採整廠委託方式,因此必需支付操作廠商服務費用,但焚 化廠操作除必需負責維持設備正常運轉,相關污染排放需符合法規標準等基 本需求外,目前運轉中之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均設計有廢熱回收發電設備,
售電所得已成為主要收入來源,發電設備效率與發電容量則關係售電所得,
除此之外,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為另一項焚化廠收入來源,由於近年來環 保署成功推動資源回收政策,加上事業廢棄物流向管理日漸落實,一般家戶 垃圾產生量已大幅減少,導致焚化廠具有餘裕量可供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 物,也因此焚化廠增加得以收受代處理費,所以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數量 與收費歸屬直接影響契約服務費用。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之委託操作服務契 約係以20年為原則,少部分廠如台北縣新店、樹林、八里及新竹市與由前台 灣省政府負責興建之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等廠,由於設計之初為確保統
由原統包商操作五年後,在另行遴選後續十五年之操作服務廠商,長達十五 年或二十年之長期合約,契約服務費必須納入調整因子始為合理,現行各廠 調整因子如下:請款年之調整因子=(請款年適用之製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 常性薪資指數/標書投送日期前一年之製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
×0.5+(請款年適用之機械設備類躉售物價定基指數/標書投送日期前一年之 機械設備類躉售物價定基指數)×0.3+(請款年適用之化學材料類躉售物價 定基指數/標書投送日期前一年之化學材料類躉售物價定基指數)×0.2,其中 請款年適用之薪資及物價指數係指請款年前第七個月至第十八個月之薪資及 物價指數(未經季節調整)之算數平均值。標書投送日期前一年之薪資及物 價指數係指標書投送日期前一年一月份至十二月份等12個月之薪資及物價指 數(未經季節調整)之算數平均值。
4. 灰渣處理費:垃圾經焚化後一般廢棄物約產生原重量15~20%之灰渣,灰渣係 由飛灰(含反應生成物)及底渣,有關灰渣處理責任,環保署所訂定「垃圾 焚化廠委託操作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點規定:「各縣(市)政府應負責 提供操作管理契約規定之基本垃圾供應量及灰渣最終處置(廠)場」,故環保局 必須支應灰渣最終處理廠之相關費用,通常由環保局設置最終掩埋場或委託 鄉鎮市公所掩埋場處理,近年來環保署正積極推動底渣再利用計畫,但底渣 經再利用之產品出路如使用於建材問題之法規標準尚未獲得解決,目前環保
4. 灰渣處理費:垃圾經焚化後一般廢棄物約產生原重量15~20%之灰渣,灰渣係 由飛灰(含反應生成物)及底渣,有關灰渣處理責任,環保署所訂定「垃圾 焚化廠委託操作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點規定:「各縣(市)政府應負責 提供操作管理契約規定之基本垃圾供應量及灰渣最終處置(廠)場」,故環保局 必須支應灰渣最終處理廠之相關費用,通常由環保局設置最終掩埋場或委託 鄉鎮市公所掩埋場處理,近年來環保署正積極推動底渣再利用計畫,但底渣 經再利用之產品出路如使用於建材問題之法規標準尚未獲得解決,目前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