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營運成本分析

4.4 環保局成本分析

4.4.2 委託操作契約服務費

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之委託操作契約服務費用,係由環保局委託專業技術顧 問機構協助核算預算底價,經以公開招標方式遴選代操作服務商後,依據預算底 價進行議價而決定,目前各廠代操作服務費之計價方式,為處理每公噸由環保局 提供廢棄物量(含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支付費用,但甲方(環保局 或縣市政府)必須提供契約保證量,否則仍須依契約保證量計費,若超過保證量 則另訂有增量計價標準,各廠契約單價如表 4-4,由於委託操作服務契約屬於長期 合約,為顧及公平原則,契約服務價金並訂有調價機制,現行各廠調整因子如下:

請款年之調整因子=(請款年適用之製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標書投 送日期前一年之製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0.5+(請款年適用之機 械設備類躉售物價定基指數/標書投送日期前一年之機械設備類躉售物價定基指 數)×0.3+(請款年適用之化學材料類躉售物價定基指數/標書投送日期前一年之

Pi= Po( 1+ FP) 其 中 ,

FP﹝( Si-So)/So﹞ ×50%+ ﹝( Mi-Mo)/Mo﹞ ×30%﹞ + ﹝( Ci-Co)/Co﹞ ×20%﹞

Po: 上 年 度 之 契 約 單 價 ( 第 一 年 者 為 決 標 契 約 單 價 ) Pi: 本 年 度 之 契 約 單 價

FP: 契 約 價 格 調 整 因 素

Si: 調 價 日 期 前 一 年 之 製 造 業 類 受 雇 員 工 平 均 薪 資 年 度 平 均 指 數 So: 調 價 日 期 前 第 二 年 之 製 造 業 類 受 雇 員 工 平 均 薪 資 年 度 平 均 指 數 Mi: 調 價 日 期 前 一 年 之 機 械 設 備 類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Mo: 調 價 日 期 前 第 二 年 之 機 械 設 備 類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Ci: 調 價 日 期 前 一 年 之 化 學 製 品 類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Co: 調 價 日 期 前 第 二 年 之 化 學 製 品 類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依 據 環 保 署 「 垃 圾 焚 化 廠 委 託 操 作 管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規 定 , 公 有 民 營 垃 圾 焚 化 廠 委 託 代 操 作 期 限 以 二 十 年 為 原 則 , 但 環 保 署 為 落 實 焚 化 廠 興 建 及 操 作 技 術 本 土 化 政 策 , 部 分 廠 於 工 程 招 標 時 於 工 程 興 建 契 約 中 即 訂 有 工 程 統 包 商 完 工 後 必 須 負 責 操 作 營 運 五 年 之 條 款 , 俟 完 工 營 運 後 五 年 環 保 局 必 須 重 新 進 行 招 標 遴 選 操 作 服 務 廠 商 , 以 下 以 各 廠 之 契 約 價 格 經 上 述 物 價 指 數 調 價 條 款,核 算 各 廠 之 95 年 代 操 作 服 務 費 , 再 依 當 年 垃 圾 進 廠 量 計 算 環 保 局 應 支 付 操 作 服 務 費 , 除 嘉 義 市 廠 因 其 與 主 要 操 作 成 本 相 關 之 各 項 設 計 參 數 明 顯 低 於 其 他 各 廠 , 93 年 所 簽 訂 之 契 約 服 務 價 為 最 高 達 1,290 元 /公 噸 , 經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後 至 95 年 為 1,301.7 元 /公 噸 , 另 高 雄 縣 仁 武 廠 於 88 年 招 標 時 港 商 太 古 昇 達 公 司 以 負 數 價 格 得 標 , 即 代 處 理 每 公 噸 由 環 保 局 提 供 之 廢 棄 物 , 必 須 給 付 高 雄 縣 政 府 147 元 , 雖 然 經 物 價 調 整 機 制 為 逐 年 減 少 給 付 單 價 , 至 95 年 仍 需 給 付 單 價 為 -124.3 元 /公 噸 , 除 上 述 二 廠 之 外 , 其 餘 各 廠 之 操 作 服 務 費 經 物 價 調 整 後 , 95 年 之 操 作 服 務 費 以 宜 蘭 縣 利 澤 、 基 隆 市 、 台 中 市 、 新 竹 市 、 台 南 市 介 於 475~ 596 元 /公 噸 較 高 , 彰 化 縣 溪 州 、 台 北 縣 八 里 、 嘉 義 縣 鹿 草 、 台 北 縣 新 店 、 臺 中 縣 后 里 等 五 廠 介 於 170~389 元 / 公 噸 , 其 餘 屏 東 縣 崁 頂 、 台 北 縣 樹 林 及 高 雄 縣 岡 山

單 價 為 368.9 元 /公 噸 ; 由 於 新 竹 市 、 台 中 市 、 彰 化 縣 溪 洲 、 台 南 市 、 屏 東 縣 崁 頂 係 由 環 保 局 自 行 收 受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 並 將 其 納 入 契 約 操 作 服 務 費 計 價 範 圍 , 當 年 之 總 計 價 處 理 量 為 3,153,913.7 公 噸 , 共 應 支 付 代 操 作 服 務 費 932,328.8 千 元 , 若 以 各 廠 環 保 局 應 支 付 操 作 商 之 操 作 服 務 費 分 析 , 以 新 竹 市 支 付 123,593.8 千 元 最 多 , 其 次 為 台 中 市 121,520.7 千 元 、 台 南 市 99,440.1 千 元 , 上 述 三 廠 均 參 與 分 配 售 電 所 得 且 自 行 收 受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 致 支 付 較 高 操 作 服 務 費 用 , 最 低 之 二 廠 均 屬 於 高 雄 縣 所 有 , 其 中 仁 武 廠 不 僅 不 需 支 付 操 作 商 操 作 服 務 費 , 尚 有 23,122.6 千 元 收 入 , 岡 山 廠 則 應 支 付 操 作 服 務 費 21,741.0 千 元 (表 4-10)。

表 4-10 95 年垃圾焚化廠代操作服務費統計表

廠別 一般廢棄物進廠量

(公噸)

契約價格(元 /公噸)

操作起始 日期

經物價指數調整 價格(元/公噸)

代操作服務收 入(千元/年)

基隆市 61,358.9 583.0 95.03 583.0 35,772.3 台北縣新店 232,515.4 288.0 90.11 330.7 76,897.5 台北縣樹林 329,659.2 77.0 91.04 87.9 28,980.3 台北縣八里 412,795.2 196.0 90.04 225.1 92,911.9 宜蘭縣利澤 89,788.3 596.0 95.04 596.0 53,513.8 新竹市 232,297.4 466.0 91.01 532.1 123,593.8 台中市 229,081.2 489.0 92.10 530.5 121,520.7 台中縣后里 205,928.5 339.0 90.08 389.3 80,165.7 彰化縣溪州 277,629.7 148.0 90.06 170.0 47,184.6 嘉義市 76,032.0 1,290.0 93.11 1,301.7 98,967.3 嘉義縣鹿草 234,184.8 234.0 90.11 268.7 62,928.5 台南市 209,347.6 475.0 95.05 475.0 99,440.1 高雄縣仁武 186,022.9 -147.0 89.02 -124.3 -23,122.6 高雄縣岡山 103,822.4 63.0 90.11 72.4 7,511.6 屏東縣崁頂 273,450.1 83.0 90.12 95.3 26,063.3 總計(平均) 3,153,913.7 345.3 368.9 932,328.8 備 註 : 新 竹 市 、 台 中 市 、 彰 化 縣 溪 洲 、 台 南 市 、 屏 東 縣 崁 頂 含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圖 4-5 95 年 公 有 民 營 垃 圾 焚 化 廠 操 作 服 務 費 比 較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