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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品質監測及相關檢測

第三章 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運轉現況

3.4 焚化廠營運組織架構

3.5.5 環境品質監測及相關檢測

為維持垃圾焚化廠正常操作,必須執行之監測、檢驗及分析工作,除依據各 相關法規定規定項目外,仍須依處理系統設計、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事項、敦親睦 鄰需要執行更多項目的監測與檢驗工作,以下以台中市廠及台北縣八里廠為例23

(如表 3-8,3-9)簡要說明各項目之執行重點如下:

1. 空氣污染防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暨其相關規定,焚化廠操作營運應執行 相關監測及檢測項目主要有 a.空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CEMS)。b.煙道空 氣污染物排放(含重金屬)檢測。c.每年最少一次煙道戴奧辛濃度檢測。d.

臭味檢測。另外基於釐清焚化廠所在地鄰近居民疑慮或環境影響評估承諾應 執行事項所需,尚須要辦理焚化廠週邊或指定地點之環境空氣品質監測。

2. 水污染防治:目前台灣地區都市垃圾焚化廠垃圾焚化廠均為污水零排放設 計,但不論廢水在廠內進行再利用或再利用前之廢水處理,包括廢水處理廠、

處理後水質,仍需依其需求執行各種水質檢測,另外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承諾 或敦親睦鄰需要,需進行地下水水質、地面水水質檢測。

3. 噪音測定:本項工作包含依噪音管制法所為之廠區周邊噪音檢測及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規規定執行之廠內作業區噪音檢測。

4. 廢棄物採樣分析:為因應垃圾焚化廠操作需要。必須針對進廠垃圾執行採樣 分析,其分析項目包含可燃、不可燃成分、可回收物質比例、平均熱值、物 理組成成分比例、含水量、灰份,另外在化學組成元素分析包含碳、氫、氧、

氮、硫及氯之含量。

5. 底渣、飛灰、反應生成物成分分析:包含垃圾燃燒後之底渣成分分析,以了 解垃圾燃燒效率,與灼燒減量是否合乎契約規定,為底渣進行最終掩埋或再 利用前依法規規定應執行溶出試驗(TCLP),檢驗有害重金屬及戴奧辛之濃 度是否合乎法規標準,飛灰(含反應生成物)經固化後溶出試驗(TCLP)外,

另需進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

6. 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實施之監測:依各廠於興建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承 諾事項而異,其內容廣泛,舉凡鄰近地區生態環境調查與監測、土壤監測、

地質、邊坡穩定、振動、海域環境及生態調查、環境介質戴奧辛濃度調查等 均為可能範圍。

8. 因應操作需要之檢驗:包含焚化廠所使用之工具、材料、設備之校驗、純水 水質檢驗等。

表3-8 台北縣八里垃圾焚化廠環境監測項目及預定行程表

次 採樣工作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地面水水質(每季 1 次) 3 18 5 21 21 2 地下水水質(每季 1 次) 18 5 21 21 3 處理後水質(每月 2 次) 2,15 1,18 3,17 1,15 5,15 6,20 30 20,30 10,19 9,23 7,20 11,25 4 廢水處理廠(每月 2 次) 2,15 1,18 3,17 1,15 5,15 30 20,30 10,19 9,23 7,20 11,25 5 煙囪(重金屬)(每年 2 次) 12,14,15 13-23,31 19-23 5 煙囪(戴奧辛)(每年 1 次) 22-26 6 空氣品質(每季 1 次) 11-16,

18-21 12-17,

19-22 20-29 20-29 7 土壤及植物(戴奧辛)

(每年 2 次) 3 18 18

8 臭味(每季 1 次) 12 5 20 20 9 環境噪音(每季 1 次) 14-16 15-17 20-29 20-29 10 廠內噪音(每月 1 次) 2 1 3 1 5 6 30 27 19 23 20 25 11 底渣、飛灰、反應生成

物(成分)(每月 1 次) 2 1 3 1 5 30 20 10 23 20 25 11 海域水質(每年 2 次) 1 18 12 陸域生態(每年 21 次) 18 13 可處理廢棄物(垃圾)

(每月 1 次) 2 1 5 1 5 6 30 21 19 23 20 25

14 底渣、飛灰、反應生成

物(TCLP)(每季 1 次) 2 3 6 20 20 1. 因海域水質採樣工作與天氣有關,若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其採樣日期將有所更動。

2. 空氣品質 (戴奧辛) 因分析所需時間較長,報告將於採樣完成後之次月月報中提送。

來源:台北縣八里垃圾焚化廠網站

表3-9 台中市垃圾焚化廠環境監測頻率與項目表

表 3-9-1 台中市垃圾焚化廠環境監測頻率與項目(續)

Lvx(x=5.10.50.90.95)

拾 Lvx(x=5.10.50.90.95)

TCLP 之 Pb、Cd、Hg、Cr、Cr6+

As、2,3,7,8-四氯戴奧辛 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