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代理人理論
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最早由 Jensen and Meckling(1976)提出,解釋企業 只不過是一個結合不同個體間的契約成本關係,所形成的法律虛擬個體(legal fiction
)。其中解釋了代理成本在家族企業經營中存在現象,但家族企業接班問題通常存在 所有權及經營權的兩種權力,在二代間的轉移(Neubauer & Lank, 1998),這時需要 較長期且全面的貼身觀察與對照。而後,Fama and Jensen (1983)指出,就較小規模企 業而言,將所有權與經營權結合為一,減少代理成本,經營企業績效較佳。此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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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強調治理與所有合一之利。但是,在公司經營層面卻因為具有代理人角色,而產 生複雜的「代理人 (agency)-主理人 (principal)」關係。
代理關係系指一位以上公司的企業資源所有權人即為主理人(principal),委託或 雇用專業經理人即代理人(agency)來為他們服務,授予部分權利來行使決策權,為使 公司謀取最大利益,而彼此雙方存在的法律契約關係。
契約期間,主理人與代理人都會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當主理人與代理人利益 不一致而產生衝突時,代理人不可能完全以追求主理人最大利益為原則。任何組織 間的合作,必定會存在著主理人和代理人間的問題,例如因為代理人的自利因素與 資訊上的不對稱,代理人便容易做出違背主理人的理念的決策方針。為了降低此一 情形發生的機率,主理人會採取一些對代理人有利的誘因,來促使代理人能夠以創 造主理人財富最大化來做為決策的出發點。是故,代理理論是在下列假設前提下,
決定一個最有效率的契約,來管理代理關係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1.自利原則:代理人與主理人皆追求本身效用最大。
2.主理人與代理人之風險偏好差異:代理人與主理人均為風險趨避者。
3.績效的不確定性:代理人與主理人追求的目標不一致。
4.資訊不對稱與有限理性:代理人與主理人二者間存在資訊不對稱,一方比另一 方或多或少。
綜合以上所述,代理理論主要是要解決主理人與代理人兩者之間的風險的分攤,
在資訊不對稱與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代理人會選擇對已身有利但不一定對主理人 有利的決策來執行。因此,代理關係主要是以契約的關係來約束代理人的行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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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將任務委託與執行任務的權力賦予代理人,故透過契約來約束代理人的行為避 免代理人做出危害主理人利益的決策。
在已開發國家,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經常是分離的,並且設有法定機制來保障 所有人的權益,因此便會造成公司治理上的衝突,也就是所謂的主理-代理人間的 衝突(principal-agency conflict),因為在公司經營上,股東跟管理者的理念可能是相 互衝突的,股東想要管理者以達到最大利益為經營目標,然而管理者有時在進行決 策時,總是有與之目標相衝突的時候(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就新興國家而言
,新興國家在這種體制下會造在執行上必須付出更多的代價並面臨更多的困難,所 以企業在經營上反而是以集中所有權最為常見 (Dharwadkar et al., 2000)。但是集中 所有權,再加上缺乏有效的外部公司治理機制,反而會造成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間 更加頻繁的衝突 (Morck et al., 2005),因此這種不同主理人間的衝突,進而發展出 在公司治理上新觀點,也就是所謂的主理-主理人模型(principal-principal model),
也就是指一家企業中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間的衝突。(Dharwadkar et al., 2000)。主理
-主理人(principal-principal; 以下簡稱 PP)衝突的特點即是由於集中所有權與經營 權所造成的,而少數股東的權益只能靠著微弱的體制來保護,因此控制股東與少數 股東間會產生目標不一致的問題。
然而最佳的治理機制則是結合了內部與外部的各項措施,因為企業的經營時必須 考量到的因素有很多,故必然要在內部與外部都設置適宜的公司治理制度來因應主 理人與代理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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