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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材料供應商所使用的材料皆必須擁有MUI自身或其相互承認的機構所核發的 認證,清真產品製造商需選擇已經獲得其認證的供應商來生產。

此外,在廠商繳交材料及清真認證相關文件之後,MUI會派遣二名稽核員 到工廠進行實地檢驗。檢驗流程包括:評估材料的構成成份、生產線及儲藏室 的交叉污染檢驗、管理系統及材料的可信度和購買材料的書面文件,而工廠內 所使用的設備絕對不能含有任何與豬相關的材料或成分。廠商在獲得清真認證 後,需設立標準的作業程序,包括公司如何購買材料、如何儲藏材料等皆有一 定規範。MUI為了確保高品質的清真產品,要求廠商必須設立食品生產流程的標 準流程,以便MUI嚴格控管從原物料檢驗、生產、商品開發,一直到產品研發的 每個環節。

第二節 代理商的合作與管理

當企業選擇欲進入之市場後,便面臨進入模式的選擇一般國際市場進

入策略指的是企業為了要擴張其市場佔有率、轉移其產品、技術、人力、管理 技術貨其他資源到海外市場時,並且根據所評估的內部因素及外部因素後,所 採取的一種制度性的安排(麥嘉容,2002)。

Root(1987)將進入模式(Entry Mode)定義如下:「進入模式是一種 組織和執行國際企業交易的方式」。企業會從各種不同型態的進入模式中選擇 最合適企業的進入模式進行對外投資活動。Hill et al.(1990)指出進入模式是企 業衡量其表現和許多環境變數的交易條件中所做出的進入模式選擇。Bradley&

Gannon(2000)指出多國企業在進入海外市場無不希望從中獲得利益,卻可能 對該市場的不熟悉與知識的缺乏,產生所有權或公司相關理論的探究。Pak

(2002)文中指出不同進入動機的企業,會選擇不同的進入架構跟進入模式,

並依其不同的期待跟要求,採取不同的進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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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市場進入策略

海外進入模式一般可區分為三大分類,即出口(Export Entry Modes)、契 約合作(Contractual Entry Modes)以及當地投資(Investment Entry Modes)(Root 1994; Horstman and Markusen 1996)。在出口模式上,其涵蓋的出口模式又可歸 納位間接出口(Indirect Export)、代理商或經銷商(Direct Agent/Distributor)、

分支結構,子企業(Direct branch/ Subsidiary)及其他。因台灣食品業者經營海 外伊斯蘭市場目前多以代理商為主,因此本節僅以代理商之定義及功能為討論 範圍,其餘則不列入討論範圍內。

當根據企業能耐選擇了合適的海外進入模式之後,對於企業於當地市場 經營的成敗與否很重要的一點是其合作之對象。Hymer(1976)指出並不是每次 的投資都一定會成功,為了避免食材和對當地市場特性的不瞭解,可以尋求當 地夥伴合作以減少風險並克服對當地時尚不熟悉和減少失敗機率。Hill et al.

(1990)亦指出追求本地化策略的廠商會選擇控制力低的進入模式進入該市場,

來維持其全球化的彈性運用 。本研究擬以進入伊斯蘭市場之台灣業者以其進入 模式及與當地代理商合作為主要範圍,因此這一節探討代理商之定義、種類、

功能及價值。

(一)代理商管理

代理商 (Agency) 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 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不是自己 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因此「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 理佣金的商業單位。在代理業務中,代表委托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合 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並從中賺取佣金。代理商係指「受商號委 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商號名義,出賣商品或為其他行為而受報酬 之人」(吳陳鐶,民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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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商的類型

依一般觀點代理商分為總代理商(Exclusive Agent, Sole Agent, General Agent)與普通代理商(Non-exclusive Agent)。總代理商依排他性代理權分類,

意指廠商不得再指定其他代理商,但總代理商亦有其限制,例如不得再代理同 種類之業務;普通代理商則廠商並無指定獨家代理之限制,僅以每批交易為基 礎,辦理其業務並接受報酬。依代理業務之不同,較符合歸納於本研究相關之 代理類型,可分為:

1. 商品代理商(Ware agent):乃以代理買賣獲聘為其業務之代理商,又可細 分為購貨代理商(Buying agent)與銷貨代理商(Selling agent)。

2. 運送代理商(Transport agent):乃以廠商民意代理廠商招攬貨物或客人 供本人運送至代理商,又可細分為路上代理商及航空運送代理商,其中以 海上運送代理商最為重要,應用最多,一般均稱之為船務代理商

(Shipping agent)。

3. 出口代理商(Export sale agent):乃於出口國,受本國商業主體委託,

以該商業主體名義向海外販賣商品而受報酬之代理商。

4. 國外販賣代理商(Foreign selling agent):乃於進口國,受國外商業主 題委託,以該商業主體名義於輸入國從事販賣業務之代理商,此為最常見 之代理商。此類代理商,就出口國而言故為國外販賣代理商;就進口國而 言,則係進口代理商。

(三)代理商之功能(吳陳鐶,民 76)

代理商於國際貿易及國內交易商之地位卻不容忽視,有時候更可發揮意 想不到之功能,就銷貨代理商(Selling agent)言之,例如:

1. 於商品主要是銷售於消費大眾之情形,經由代理商之銷售方式最為恰當,

蓋茨情形下代理商可與當地零售商保持密切聯繫,經代理商報告後本人 得以隨時知悉消費者嗜好,而為適當之促銷活動。

2. 於出賣巨型或昂貴之產品時,亦可以由代理商為佳,蓋如採經銷商之方 式,經銷商之財務及商品均成問題,且先交付買賣標的物,經相當期間 始支付買賣價金之賒銷對廠商而言風險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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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訂單為大宗之情形,亦以代理商之方式對廠商較為有利

(四)代理商存在的價值

代理商的地位在國際配銷通路中的應用非常頻繁。代理商的任務是為製 造商在國外或特定區域種從事配銷活動。通常代理商從製造商被授以使用製造 商品牌的全力或者被授權生產商品銷售,而且雙方的合作關係是建立在代理契 約上的。當契約中止,雙方的合作也告停止。在國際發達的今日,代理商制度 的重要性較通常之買賣關係豪不遜色,因此也成為貿易商的重要也五之一。代 理商制度於當前經濟體系,扮演一相當重要的角色(吳 陳鐶,民 76)。

台灣業者在進入伊斯蘭市場前期,多透過以商品出口以及品牌授權的模 式與代理商合作, 選擇此二種的進入策略主要的原因為對於當地文化及消費者 的不瞭解,透過此種方法能夠先測試其產品在該市場上的潛力。以出口方式進 入海外市場的優點在於可以因大量而享有規模經濟,且出口策略也較為有彈性,

涉入市場程度較低;然而其缺點是須承擔運輸成本,且要克服關稅貿易障礙問 題。以授權(Licensing)當地代理商具有商業價值的專利權、商標、專利權、品 牌、商標、版權或製造技術等相關有形或無形資產以進入該市場,並且定期協 助在當地推廣產品及問題解決等,主要優點為可以快速將產品擴展至國際市場,

不需承擔太大的風險,因此接近市場的成本較低。缺點在於產品服務品質較難 控管,並且在企業資產的外洩下,有可能缺乏控制力,創造了競爭對手。以上 出口及授權當地代理商的進入模式選擇,則仰賴企業自身對於伊斯蘭市場之規 劃及策略方向,進而決定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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