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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兒童權利公約」之健康權探討當前台韓空污防制政策

第五章 研究討論

第一節 以「兒童權利公約」之健康權探討當前台韓空污防制政策

第五章 研究討論

本章將嘗試從兩大面向進行當前空污防制政策之兒童健康保護之探討,包 括:(1) 以「兒童權利公約」之健康權探討當前台韓空污防制政策;(2) 以「易感 性」(Vulnerability)觀點審視台韓空污防制政策中之兒童健康保護。

第一節 以「兒童權利公約」之健康權探討當前 台韓空污防制政策

本節基於「兒童權利公約」第 24 條第 1 款對於健康權之論述—「兒童享有可 達到的最高標準健康的權利」為出發點,對前述台韓空污防制政策中與兒童健康 保護相關之內容作進一步探討。

究竟如何界定並達成「最高標準之健康權利」,是本小節著重討論之核心問 題。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OHCRC)發佈之「第 15 號一般性意見書」(對

「兒童權利公約」條文內容進行補充說明及詮釋之文件,下稱「意見書」)之內 容,其中第 73 條指出締約國保障兒童健康權之核心義務包括:1.對國內之法律及 政策進行審查及修訂;2.確保初級保健衛生服務(包括疾病預防、健康促進、康復 保健及醫療等)之全面覆蓋;3.因應影響兒童健康之決定因素制定相應政策對策;

4.為保障兒童健康權之落實制定行動計劃並編列一定之預算,同時應當有政策制 定、制定、監測及評價之一整套的政策保障機制(UNICEF,2013)。此外在「意見 書」第 2 點中對「健康權」的詮釋內容指出:兒童健康權不單單指醫療及基礎公 共服務之保障,還包含兒童能夠充分成長及發展之一定標準的生活條件。

依據上述意見,個人概括出當前台韓之空污防制政策對於健康權的落實應當 包含一下四項義務:a.在法規中增修考量兒童健康權益相關之條文、b.制定符合兒 童健康成長及發展所需的空氣品質標準、c.考慮空污對兒童的威脅制定適當對 策、d.以保障兒童健康權為目標制定(訂)、實施、監測及評估空氣污染防制政策及 編列有預算之行動計畫以保障兒童之健康權。故下文將以此四個方面檢視台韓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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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在 2016 年 12 月 27 日之修法中修訂 了對弱勢族群之支持相關的第 12-2 條之內容,該次修訂後聲明了「兒童 、孕婦 及老人等弱勢族群若曝露於空氣污染中,會受到更嚴重的健康威脅」並制定了增 訂了一系列保障兒童健康權之條文—第 12-2 條中還新增規定了主管部門應當為保 障兒童在內的弱勢族群之健康,對室內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提供包括:a.知識支 持:根據場所之特性基於專業的室內場所管理建議;b.為室內空品改善提供技術 及財務支持;c.為後續維護及管理提供技術、財務及行政上之支持。而在 2019 年 4 月 2 日韓國對「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5 條第 2 款進行修訂—修訂 後的條文規定應當對兒童在內的易感性族群制定更嚴格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顯示韓國近年在空污防制政策中開始回應對兒童健康權的保障進行修法,上 述措施符合前述之—a. 在法規中增修考量兒童健康權益相關之條文、b.制定符合 兒童健康成長及發展所需的空氣品質標準、d.以保障兒童健康權為目標制定(訂)、

實施、監測及評估空氣污染防制政策。

在台灣當前之主要空污防制法規中,無論是戶外空污防制之母法「空氣污染 防制法」還是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母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中,皆未有任何 提到兒童之條文,顯示當前台灣之空污防制政策中並未有任何對於兒童之易感性 (Vulnerability)的體認與因應規範,也未有為保障兒童健康權利而挹註資源之法規 承諾。這一點也是台灣當前之空污防制政策所缺乏之部分,也是在台灣空氣品質 不良狀況持續之大環境下,保障兒童健康權利在政策層面需要檢討之部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韓國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 12-2 條 第 1 款還規定:韓國之環境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不得降低包括兒童在內的弱勢族 群為主要使用對象之場所(如:幼兒園、學校)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即只能加嚴 不能放鬆,確保了今後之韓國兒童得以享有越來越高標準之室內空氣品質。

另一方面,韓國在「環境政策框架法」之第 12 條第 3 款規定:地方政府可以 根據地區之情形,自行訂立地方之戶外空氣品質標準。這一條款使得已經達到國 家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可以自行訂立更加嚴格之地方空品標準。此兩項條文規 範都有助於持續提升空氣品質標準,對於保障兒童之享有更高標準之健康權利提 供了法律上的承諾。

而在台灣,空氣品質標準規範中並未作出對兒童適用之空品標準持續提升的 法規保障,也未給予地方自行調整空品標準之立法權。且當前之「室內空氣品質 標準」尚未在校園內實施,而戶外空氣品質標準亦不如韓國嚴格,是在落實保障 兒童健康權之四項義務之二(b.制定符合兒童健康成長及發展所需的空氣品質標準) 方面,有所不足之處。

韓國的「校園衛生法」之第 4-3 條(2019 年 4 月 4 日新增):規定在每一間

(高中及以下學校、包括幼兒園)中安裝空氣淨化設備及細懸浮微粒(PM2.5)自動 連續監測設施;以及第 5 條(2018 年 12 月 18 日新增):編撰「空污惡化應對手 冊」,為近年因應空污惡化而增修之法律條文及政策計畫,則符合四項保障兒童 健康權之三項義務(a. 在法規中增修考量兒童健康權益相關之條文、c.考慮空污 對兒童的威脅制定適當對策、d.以保障兒童健康權為目標制定(訂)、實施、監測及 評估空氣污染防制政策及編列有預算之行動計畫以保障兒童之健康權)。

台灣則於 2017 年 7 月 3 日修訂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 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並於 2018 年 11 月 8 日修訂「校園空氣品 質警示及防護計畫」。亦回應了四項義務之兩項(c.考慮空污對兒童的威脅制定適 當對策、d.以保障兒童健康權為目標制定(訂)、實施、監測及評估空氣污染防制政 策及編列有預算之行動計畫以保障兒童之健康權),但沒有對空污防制之法規進行 修法,同時防護對策/計畫之標準及預算投入都較為有限。

綜合上述討論,本研究認為當前空污防制政策對於「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 健康權利之回應,應當考量到:1.對於兒童「易感性」的認知,在空品標準及防 護標準之制定上應當區隔一般成年人,給予更高標準之對待;2.基於保障兒童健 康權之角度,當前之空污防制政策應當進行重新檢視,在法規中增加對於兒童健 康保障之內容並定期檢修;3.提升現行兒童健康防護計畫之實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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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以「易感性」觀點審視台韓空污防制政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