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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空污防制政策之兒童健康保護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二節 韓國空污防制政策之兒童健康保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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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韓國空污防制政策之兒童健康保護分析

一.韓國(戶外)空污防制政策之兒童健康保護

1.法規/政策簡介

南韓在 2017 年 5 月文在寅總統就任之後,其針對空污問題推行之政策——

「懸浮微粒管理綜合對策」中,開始考量到包括兒童之敏感族群之健康,採取了 一系列政策舉措以保障兒童之健康權益,包括:將學童通勤之車輛由原來之燃油 車輛更換為環保車輛、為沒有體育館的各級學校增設室內體育設施,並針對學校 之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安裝空氣淨化之裝置。在空污資訊之蒐集方面,將以學校 為中心增設更多空污監測裝置,同時亦計畫為敏感族群特別增設新的懸浮微粒規 範標準(周桂田、杜文苓、王瑞庚,2018),可視為是在空污政策中體認到兒童之 易感性之表現。

本小節所探討分析之法規文件主要包括:「大氣環境保護法」、「大氣環境 保護法施行細則」、「環境政策框架法(總統)執行令」。其中「環境政策框架法 (總統)執行令」為「環境政策框架法(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al Policy)」之 子法,「環境政策框架法」為韓國一切環境政策的總綱領,為韓國之空氣、水、

噪音等所有環境領域相關政策之制定及發展提供結構性之指引,此為台灣所未 見。另外,由於「大氣環境保護法」為韓國空污防制政策之母法,故在此對該法 作進一步介紹:

韓國之「大氣環境保護法」訂立於 1990 年 8 月 1 日,此後陸續修訂 64 次,

目前最新的版本為 2019 年 4 月 2 日修訂之第 65 版,本小節所探討之「大氣環境 保護法施行細則」為其附屬法規。「大氣環境保護法」現行之版本內容共分為八 章,包括 95 項條文,其章節及條文內容簡介如下:

第一章 「總則」(第 1-15 條)

⚫ 立法目的(第 1 條)

⚫ 名詞定義(第 2 條)

⚫ 空污監測網絡建置相關(第 3-6 條)

⚫ 空氣污染物之檢測及評估 (第 7 條)

⚫ 空氣污染預測及預報(第 7-2 條)

⚫ 國家空氣品質綜合管理中心之建立(第 7-3 條)

⚫ 空污警報規範(第 8 條)

⚫ 氣候變遷之治理(第 9-12 條)

⚫ 跨國境空氣污染之防制(13-15 條)

第二章 「企業場所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第 16 條-第 40 條) 第三章 「居住環境中的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第 41 條-第 45-3 條) 第四章 「機動車及船舶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第 46 條-第 76 條) 第五章 「機動車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第 46 條-第 76 條)

第五之二章 「製冷劑之管理」(第 46 條-第 76 條) 第六章 「附則」(第 77 條-第 88 條)

第七章 「罰則」(第 89 條-第 95 條)

根據上述之「大氣環境保護法」章節及條文內容,可以發現該部法案之主要 管理規定有:空污監測網絡建置、空氣污染物檢測及評估、空污預報及預警相關 事項、氣候變遷及跨國境空污防制,此外在空污防制的部分,主要分為企業場 所、居住環境及機動車/船舶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關注三個部分,此外還有對製冷劑 之額外管理規範。

2.韓國之戶外空氣品質標準

空氣品質之標準作為空氣污染監測、評價及防護作業的基準,是空污政策中 最基本且最重要的部分,嚴格的空氣品質標準配合良好的行政管制應當可以最大 限度地保障國民之健康,當然亦包括兒童之健康福祉。故空氣品質標準作為本小 節中第一個討論之主題,此主題探討之子主題包括韓國之(戶外)空污指標物及其 標準值、韓國空氣品質指標 CAI 及其空氣品質分級標準、室內空污指標物及其標 準值等三個部分,探討的內容將包括其指定之法源依據,近年修訂之情形,空品 標準之變化等情形,之後進一步探討韓國現行之空氣品質標準是否對於兒童有更 加嚴格的保護,如果有,其標準為何?皆是本主題所包含之內容,具體之研究發 現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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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韓國之戶外空污指標物及其標準值

韓國之空氣品質標準制定於實施是依據「環境政策框架法(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al Policy)」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2019.01.15)之規定:

第 1 款:國家應考慮對生態系統或人類健康等的影響制定環境標準,並應 根據環境條件的變化保持其適當性。

第 2 款:環境標準由總統令規定。

根據該條法律之第 3 款及第 4 款亦規定了中央政府必須考慮生態系統及人類 健康等因素製訂包括空氣品質標準在內的一系列環境品質標準,同時賦予各道知 事(韓國行政區劃「道」約等於「省」,首長「知事」即為「省長」,後同)考量 地方之環境特殊性進行自行訂立及修改環境標準之權力:

第 3 款:特別市、廣域市、道、特別自治道(以下簡稱為「市」、

「道」)在考慮相關地域的環境特殊性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相關市、道 的條例,自行制定或修訂獨立的環境標準(以下稱為「區域環境標準」)。

第 4 款:任何特別市,廣域市,道或特別自治道之首長(以下簡稱「首 長」)根據第(3)款設置或修訂區域環境標準,應立即向環境部長報告。

韓國之空氣品質標準具體內容由「環境政策框架法(總統)執行令」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al Policy,2019)規定,第 一版空氣品質標準於 1992 年 4 月 10 日公佈,該版本中針對二氧化硫(SO2)、一氧 化碳(CO)、二氧化氮(NO2)、總懸浮微粒(TSP)、臭氧(O3)、碳氫化合物(HC)、鉛 (Pb)等七種污染物制定了管制標準。

此後之韓國空氣品質標準,亦隨著「環境政策框架法(總統)執行令」之修法 持續調整,根據上上次修訂版本(2006 年 12 月 4 日修訂)之標準,相較於於第一版 之空氣品質標準,對原有污染指標物之標準進行了大幅度之修改:

總懸浮微粒(TSP)及碳氫化合物(HC)項取消不再使用;二氧化硫(SO2)新增 1 小時平均值標準,且對現有之標準進行加嚴格(年平均值由 0.05ppm 下修至 0.02ppm,24 小時平均值由 0.15ppm 下修至 0.05ppm);一氧化碳(CO)取消原本月

平均值之標準,新增 1 小時平均值標準,並將原本的 24 小時平均值標準加嚴(由 20ppm 下修至 9ppm);二氧化氮(NO2) 新增 24 小時平均值標準,且對原來之標準 進行加嚴格(年平均值由 0.05ppm 下修至 0.03ppm,1 小時平均值由 0.15ppm 下修 至 0.1ppm);臭氧(O3)項取消原本年平均值之標準,新增 8 小時平均值標準,原 本的 1 小時平均值標準維持不變;鉛(Pb)之標準由原來的季平均值改用年平均 值,標準值訂為 0.5μg/m³。除了之外,2006 年之版本相較第一版新增了懸浮微粒 (PM10)之空品標準,包括年平均值標準及 24 小時平均值標準,標準值分別為 50μg/m³及 100μg/m³,亦新增了苯(Benzene)之空品標準,年平均值之標準值為 5μg/m³。

韓國上一次對空氣品質標準進行修訂是在 2011 年 3 月 29 日,該版本在前述 上一版本的標準下新增了細懸浮微粒(PM2.5)之空品標準,包括年平均值標準及 24 小時平均值標準,標準值分別為 25μg/m³及 50μg/m³。

2018 年 3 月 27 日,韓國之空氣品質標準進行了最近一次修訂,本次修訂主 要加嚴了細懸浮微粒(PM2.5)之濃度標準,年平均值之標準值由 25μg/m³下修至 15μg/m³,24 小時平均值之標準值由 50μg/m³下修至 35μg/m³。

除了上述共四個版本三次標準修訂,1993 年 12 月 31 日、2000 年 8 月 17 日、2003 年 6 月 30 日、2005 年 9 月 8 日亦進行了共計 4 次之空品標準之修訂,

故韓國之空氣品質標準自 1991 年以來共歷經 7 次修訂,訂立標準之空氣污染物由 7 項增加到 8 項,且對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二氧化氮(NO2)、臭氧 (O3)、細懸浮微粒(PM2.5)等污染物進行了標準之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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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韓國空氣品質指標及空氣品質分級標準

韓國之空氣品質指標為:綜合空氣品質指數(Comprehensive Air-quality Index,CAI),該指標由韓國環境部、韓國環境公司、國家環境研究所等部門/機

二氧化硫(SO2) ppm

ppm

https://www.airkorea.or.kr/web/khaiInfo?pMENU_NO=129

空氣品質監測站對細懸浮微粒(PM2.5) 、懸浮微粒(PM10)、臭氧(O3)、一氧化碳 (CO)、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皆有進行監測,此外(道路)交通空氣空測

二、韓國室內空污防制政策與兒童健康保護

1.法規/政策簡介

本小節主要納入探討之政策文件為「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其附 屬法規「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 理法」為韓國之室內空污防制政策之母法,故在此對其作進一步介紹:

韓國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訂立於 1996 年年 12 月 30 日,此後 陸續經過 19 次修法,目前最新之版本為 2019 年 4 月 2 日修訂之第 20 版。現行之 版本內容不分章節,共包括 19 項條文(包含子條文且扣除刪除條文),其章節及條 文內容如下:

全文 (第 1 條-第 16 條)

⚫ 立法目的(第 1 條)

⚫ 名詞定義(第 2 條)

⚫ 本法適用之室內場所(第 3 條)

⚫ 政府及民眾之責任(第 4 條)

⚫ 與其他法律之關係(第 4-2 條)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計畫 (第 4-3 條-第 4-4 條)

⚫ 室內空氣品質之檢測及監測 (第 4-5 條-第 4-7 條)

⚫ 對空氣污染物之風險評估(第 4-8 條)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委員會之設立(第 4-9 條)

⚫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第 5 條-第 6 條)

⚫ 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第 7 條-第 10 條)

⚫ 建築材料之管理與檢測相關(第 11 條-第 11-10 條)

⚫ 室內空氣品質之監測(第 12 條)

⚫ 對弱勢族群之支持(第 12-2 條)

⚫ 室內環境管理中心之設立(第 12-3 條)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綜合信息網路之建置(第 12-4 條)

⚫ 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第 13 條-第 13-5 條)

⚫ 罰則(第 14 條-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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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章節及條文內容中,包括:室內 空氣品質標準、檢測及監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計畫之規範等台灣之室內空品法 亦有之基本規範,還包括應當對空氣污染物進行風險評估、設立專門之室內空氣 品質管理委員會及室內環境管理中心、對建築材料進行管制等規定。

而其中與兒童保護直接相關而且相當重要的條文是第 12-2 條,該條文規定了 對包括兒童在內之弱勢族群之支持:其中第一款在條文中聲明了兒童、孕婦、老 人等弱勢族群若曝露於空氣污染物中會受到更嚴重的健康威脅,這與環境政策與 健康領域所提倡的易感性(Vulnerability)相呼應,顯示韓國之政府部門已經認知到 這一概念。

同時第一款還規定了韓國之環境部及地方政府不得降低包括兒童在內的弱勢 族群為主要使用對象之場所(如:幼兒園、學校)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即只能加 嚴不能放鬆,確保了今後之韓國兒童得以享有越來越高標準之室內空氣品質,這 又與「兒童權利公約」所明訂之兒童健康權相符合,顯示韓國作為「兒童權利公 約」締約國之一,確實從政策上採取了措施以保障其政府施政符合公約之規範,

顯示其政府對於國際責任及義務之善盡,是作為未來國家主人之兒童之幸事。

此外,該條文(第 12-2 條)中還規定了主管部門應當為室內場所之所有者/負責 人提供包括:a.因應室內場所之特點提供相應室內場所管理之專業建議、b.為改善 室內場所空氣品質提供技術及財務支持、c.為室內場所空氣品質之持續改善、維 護及管理提供必需之其他技術、財務及行政上的支持。該部分明確規定了政府應

此外,該條文(第 12-2 條)中還規定了主管部門應當為室內場所之所有者/負責 人提供包括:a.因應室內場所之特點提供相應室內場所管理之專業建議、b.為改善 室內場所空氣品質提供技術及財務支持、c.為室內場所空氣品質之持續改善、維 護及管理提供必需之其他技術、財務及行政上的支持。該部分明確規定了政府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