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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空污防制政策之兒童健康保護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台灣空污防制政策之兒童健康保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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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

本章將對選定的台灣及韓國之空污防制政策進行分析,主要分為三個小節:

在第一、二節中將單獨探討台灣及韓國之空污防制政策之兒童健康保護相關內容 為何,探討的子主題包括四個:分別為(戶外)空污防制(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法」

之簡介、戶外空品標準、戶外空污監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包括法規/政策之簡 介、室內空品標準、室內空污檢/監測)、空污惡化之緊急應對、空污之校園健康 防護。在對上述之四大子主題進行法規內容之分析並歸納為可供比較之形式後,

在第三節分別針對此四個子主題進行台韓之空污防制政策之兒童健康保護分析,

以此找出當前台韓當前空污防制相關法規中對兒童保護值得借鑒或是不足之處。

第一節 台灣空污防制政策之兒童健康保護分析

本節將依據(戶外)空污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空污惡化之緊急應對、空 污之校園健康防護等四個主題分別進行介紹。在本研究中,戶外空污防制主題共 納入「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以及「空氣品質標準」

等三部法規文件,後兩者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子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主題 共納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等兩部法規文件;空 污惡化之緊急應對主題納入「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應變作業流程」;空污校園 健康防護主題納入「校園衛生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 嚴重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流程作業」、「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計畫」等 三部法規文件。

一、台灣(戶外)空污政策與兒童健康保護

1. 法規簡介

本小節政策分析之對象主要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施 行細則」以及「空氣品質標準」等法規文件。由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為台灣戶 外空污防制政策之根本母法,是重中之重,故在此將簡要介紹其法規章節內容及 其發展概況:

「空氣污染防制法」訂立於 1976 年 5 月 23 日,此後陸續修訂 9 次,目前最 新的版本為 2018 年 8 月 1 日修訂之第 10 版,本研究所探討之「空氣污染防制法 施行細則」、「空氣品質標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 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等法規皆為其附屬法規。現行之版本內容共分 為五章,包括 100 項條文,其章節及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第 1 條-第 4 條)

第二章 「空氣品質維護」(第 5 條-第 19 條)

⚫ 防制區規範(第 5 條-第 6 條)

⚫ 空污防制方案相關(第 7 條)

⚫ 總量管制相關(8-12)

⚫ 空氣品質監測規範(13)

⚫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14)

⚫ 特殊工業開發區空污監測(15)

⚫ 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規範(16-19) 第三章 「防制」(第 20 條-第 50 條)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防制(20-35)

⚫ 移動污染源防制(36-47)

⚫ 各級主管機關職能(48-50) 第四章 「罰則」(第 51 條-第 86 條) 第五章 「附則」(第 87 條-第 1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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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章節及條文內容,可以發現該部法案主要管 理分為「空氣品質維護」以及「(空氣污染)防制」兩大主軸,前者之具體規定內 容包括:防治區、空污防制方案、總量管制相關、空氣品質監測、空品惡化警 告、特殊工業開發區空污監測、空污防制費相關規範;後者之管理內容主要分為 固定污染源防制及移動污染源防制,並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權能。

該法案之內容主要將所有戶外區域分為三個級別之防制區,分別為國家公園/

自然保護區、空氣品質達標區域、空氣品質未達標區域,依據空氣品質進行分級 管理,但全文除了第 14 條規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應採取發佈警告並限制學 校之活動,同時對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物排放及交通工具使用進行管制。其餘之 條文都著重在污染源(再分固定排放之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進行污染監測及排放 控管。對於如何減少空污環境對於包括兒童在內之全體國民之健康危害,則無更 多規範。以從源頭減少污染,著重減少污染源產生但輕忽後段之空污健康保護,

似乎是本法之特徵,亦是其不足。

2.台灣之(戶外)空氣品質標準

(1)台灣之(戶外)空污指標物及其標準值

台灣之空氣品質標準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立之「空 氣品質標準」,該法規最初發佈之日期為 1992 年 4 月 10 日,最近一次修法為 2012 年 5 月 14 日之第三次修法。當前版本以八種空氣污染物作為空氣品質指標 物進行標準訂定,包括總懸浮微粒(TSP)、細懸浮微粒(

PM

2.5)、懸浮微粒(

PM

10)、

臭氧(

O

3)、二氧化氮(

NO

2)、二氧化硫(

SO

2)、一氧化碳(CO)及鉛(Pb)。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版本與 2004 年版本相比,現行之 2012 年版本「空氣品 質標準」除納入細懸浮微粒(

PM

2.5)一項新的空氣品質指標物以外,其他舊有的空 氣品質指標之標準值在兩次修法之 8 年間隔中並無變化。各項空氣品質指標物之 標準如表 4-1 所示:

總懸浮微粒(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TSP)之(戶外)空氣品質標準為:二十四小 時平均值應低於 250μg/m³、年平均值應低於 130μg/m³;細懸浮微粒(

PM

2.5) 之標準 為:二十四小時平均值應低於 35 μg/m³、年平均值應低於 15μg/m³;懸浮微粒 (

PM

10) 標準為:二十四小時平均值應低於 125μg/m³、年平均值應低於 65μg/m³;

臭氧(

O

3)之標準為:一小時平均值應低於 0.12ppm(Parts Per Million,百萬分濃度:

在此指每立方米的大氣中含有污染物的體積數(立方厘米)、下同)、八小時平均 值應低於 0.06ppm;二氧化氮(

NO

2)之標準為:一小時平均值應低於 0.25ppm、年 平均值應低於 0.05ppm;二氧化硫(

SO

2)之標準為:一小時平均值應低於

0.25ppm、24 小時平均值應低於 0.10ppm、年平均值應低於 0.03ppm;一氧化碳

表 4-1 台灣之(戶外)空氣品質標準

懸浮微粒(PM10) μg/m³

標準值

細懸浮微粒(PM2.5) μg/m³ 臭氧(O3) ppm 二氧化氮(NO2) ppm

總懸浮微粒(TSP) μg/m³ 空氣品質指標物

二氧化硫(SO2) ppm

一氧化碳(CO)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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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之標準為:一小時平均值應低於 35ppm、八小時平均值應低於 9ppm;鉛(Pb) 之標準為:年平均值應低於 1.0μg/m³。

(2)台灣空氣品質指標及空氣品質分級標準

空氣污染指標(Pollutant Standards Index,PSI)是由行政院環保署於 1993 年 推出之空氣品質指標,PSI 之數值依據每日空氣品質監測資料之懸浮微粒(PM10)、

臭氧 (O3)、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 (CO) 等 5 種空氣污染物之 濃度數值,考量此五種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之影響程度後,規定出不同污染物 之濃度與副指標值之換算標準,並對其進行副指標值換算,並以 5 個副指標值中 之最大值作為 PSI 之數值。PSI 之數值介於 0-500,依據數值之高低劃分為五級:

分別為良好(0-50)、普通(51-100)、不良(101-199)、非常不良(200-299)及有害 (300 以上)。

但近年來鑒於民眾對於PM2.5之關注度持續升高,過去之 PSI 指標並未納入 PM2.5作為空氣品質指標物,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新空氣品質指標 AQI(Air Quality Index)正式啟用,開始納入PM2.5、臭氧 8 小時等兩項新空品指標。

AQI 指標值數值亦介於 0-500,依據數值之高低劃分為六級並且使用不同之 顏色標示:分別為良好(0-50,綠色)、普通(51-100,黃色)、對敏感族群不健康 (101-150,橘色)、對所有族群不健康(151-200,紅色)、非常不健康(201-300,紫 色)及危害(301-500,深棕色)。各項空氣品質指標濃度與副指標值之換算詳見下表 4-2:

101~ 150 對 所 有 族 群 不 健 康

非 常 不 健 康 201~ 300

危 害 301~ 400

危 害

401~ 500 1650 - 2049

對 敏 感 族 群 不 健 康

151~ 200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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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2003.07.23)之規定,台灣設立之空氣品質監測站類型應包括:

a.

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可能發生高污染或能反映較大區域空氣品 質分佈狀況之地區。

b.

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交通流量頻繁之地區。

c.

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區。

d.

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國家公園內之適當地點。

e.

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較少認為污染地區或總量管制區之盛行風上風區。

f.

其他特殊監測目的所設之空氣品質監測站。

具體而言,台灣之六類空氣品質監測站數量為:一般空品監測站 60 站、交 通空品監測站 6 站(大同、三重、永和、中壢、復興、鳳山)、工業空品監測站 5 站(頭份、麥寮、前鎮、臺西、線西)、國家公園空品監測站 2 站(陽明、恆春)、

背景空品監測站 5 站(富貴角、萬里、觀音、三義、橋頭)及其他特殊空品監測 站(包括埔里、關山等監測站)。此外亦有移動式檢測車、研究型監測站等其他特 殊監測站。

在 60 站一般監測站中,有 50 站設置於各類高級及中等以下學校;6 站交通 監測站中,有 4 站(大同、中壢、復興、鳳山)設置於國中/小學校;5 站工業監測 站中,有 3 站(頭份、前鎮、線西)設置於國中/小學校;5 站背景監測站中,有 1 站(觀音)設置於國小。基於一般監測站之設置原則—於人口稠密、可能發生高污 染或能反映較大區域空氣品質分佈狀況之地區設置,有六分之五的一般監測站設 立於各類學校,似乎是由於人口稠密之緣故,但 6 站之交通監測站有 4 個設置於 國中/小則似乎存在某些不合理之處,因為交通監測站設立於交通流量頻繁之地 區,而國中/小設立於交通要處,則使得兒童曝露於交通流量頻密帶來的騎機車空 污排放之威脅當中。此些交通監測站之設置,某種程度上反映出學校選址不良帶 來的對兒童之空污威脅,在空污政策中因應此種威脅,對兒童採取保護措施有其 必要。

此外,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而訂立之子法—「空氣 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當前台灣之一般空品監測站、國家公園空品監測

站及背景監測站,空氣污染物之強制監測項目包括:細懸浮微粒(PM2.5) 、懸浮 微粒(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另外 兩類監測站中,交通空氣監測站及工業測站都有對細懸浮微粒(PM2.5) 、懸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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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及監測規定(第 10 條)

⚫ 檢驗測定機構之規範(第 11 條)

⚫ 主管機關之現場執法權力(第 12 條) 第三章為「罰則」(第 13 條-第 21 條) 第四章為「附則」(第 22 條-第 24 條)

根據上述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章節及條文內容,可以發現該部法案之 主要管理規定有:規範列管之室內場所、設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規範及相應檢測 機構之規範、列管之室內場所應制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其專責管 理人員之規範,最後是明訂主管機關之現場執法權力。

但該部法案之條文規定有不詳盡之處,例如第 10 條中除了定期檢測之規定 外,亦明訂了部分室內場所應當設置連續監測設施,但應當設置連續監測設施之 場所則則由中央主管機構進行指定,而非於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清楚列明,這給 予主管機關過大的行政規範空間。而經本研究檢索,本法從立法至今主管機關並 未發佈任何指定需設置連續監測設施室內場所之法規命令,亦即本法一方面給予 主管機關過大的行政規範空間,另一方面確是主管機關有權而不作為。「室內空 氣品質管理法」雖然號稱全球第二部室內空品法(首部室內空品法產生於韓國),

卻淪為有法律而少規範,少規範而更少作為之境地,不失為可惜。

卻淪為有法律而少規範,少規範而更少作為之境地,不失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