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森林遊樂區為優質的生態旅遊地,其具備豐富資源及森林環境,提供民眾進行 生態旅遊。然而生態旅遊與大眾旅遊有所不同,其需兼顧生態與環境保存及社區福祉。
因此,根據前兩節說明,瞭解生態旅遊的遊程規劃及生態旅遊地須具備的服務項目後,
本章節將探討國家森林遊樂區服務特質、相關規範及目前所具備的資源。依據內政部營 建署 2008 年生態旅遊地遴選與服務團委託辦理計畫,其將生態旅遊地評選的指標與內 容分為自然資源、環境教育與解說、環境永續性、利益回饋及經營管理五大面向。透過 生態旅遊遊程所劃分為遊憩者的需求與遊憩資源的提供兩方面,並依據生態旅遊地遴選 的五大面向,進一步歸納國家森林遊樂區為生態旅遊地所應具備的服務項目。以下將國 家森林遊樂區為生態旅遊地之服務特質,根據上述五大面向加以說明。
一、 自然資源
生態旅遊遊客主要動機為欣賞自然與人文景觀 (吳珮蓉、張長義,2009;杜慧音,
2003;陳玉清、林晏州,2003;陳惠美、王美晶,2010;歐聖榮、蕭芸殷;1998 ;Hovardas
& Poirazidis, 2006) ,重視具自然人文資源的豐富度 (陳玉清、林晏州,2003) 、野生動 物觀賞 (Palacio, 1997;Wight, 1996a, 1996b) 及自然的樣態、清潔與寧靜且期待能增進 對旅遊地的認識 (原友蘭、劉吉川,2007) ,因此尋求個人化自然環境體驗,偏好自然 環境勝於人為環境 (張瑞光,2009) 。而生態旅遊地點的選擇,也偏好具備多樣化自然 或是人文資源的地區 (陳惠美、王美晶,2010) 。根據上述,生態旅遊地應具備豐富、
特殊性的自然資源及人文資源 (方偉達,2010;宋秉明,1996;楊秋霖,2009;謝孟君,
2003;羅凱安,2005) 並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或文化遺產 (永續會,2001,2002; 羅凱安,
2005) 及稀有的文化、物種或景觀 (永續會,2001,2002;林士彥、鄭健雄,2004;羅凱 安,2005) ,以滿足遊客所需。經營管理方面,國家森林遊樂區管理者大多也認為其 所屬旅遊地最具吸引力之生態旅遊資源為植物環境,因此推展生態旅遊時亦以自然 環境為其強調的重點 (吳珮蓉、張長義,2009) 。
此外,根據法規探討國家森林遊樂區的自然資源,「森林遊樂區管理辦法」第三條 指出,「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置為森林遊樂區:1.富教育意義之重要學 術、歷史、生態價值之森林環境;2.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等景觀」;
第十二條指出,「森林生態保育區應保存森林生態系之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之繁衍」。 參考上述法規,李晶 (2010) 「國家森林遊樂區服務創新與精進計畫」,將臺灣各國家 森林遊樂區既有的主要特色資源彙整成四類,分為動植物資源、人文資源、自然景觀及 綜合型。從中可發現,各國家森林遊樂區自然資源各有其特色,無論屬於哪一分類,均 符合法規所規定之具備自然資源特質。
根據上述文獻及法規,本研究認為國家森林遊樂區自然資源的條件是吸引遊客的重 要因素。因此生態旅遊地生態資源應具多樣性、豐富性及稀有性,並且可代表臺灣的特 色,方能提供良好的生態旅遊環境。
二、 環境教育與解說
生態旅遊遊客的需求為提供詳細的資訊以及解說的服務 (張瑞光,2009) ,且不喜 歡大型旅行團 (Colvin, 1991) 。因此為提供良好的解說服務,解說過程中考量解說員、
活動場地及學習效果,活動應有人數的限制,盡量以小規模 20 人以下為宜 (交通部觀光 局,2001;吳貞純、童秋霞,2002;邱美蘭,2005) 。遊憩資源的提供方面,遊客至生 態旅遊地區,主要以研究或欣賞當地自然與人文景觀為旅遊目的,從事非消耗性的深入 旅遊活動,因此必須推廣環境教育以塑造遊客正確的環境態度 (陳惠美、王美晶,2010) 。 此外,為了對當地有深度的認識,可藉由自然體驗的引發或地方專業解說導覽的引導,
提升遊客環境教育的認知 (交通部觀光局,2001;杜慧音,2003;林鳳鈴,2008) 。國 家森林遊樂區提供遊 客豐富的自然生態體驗環境與教育意義 (歐聖榮、柯嘉鈞,
2007 ) ,因此環境教育的經營管理是必須藉由提高遊客環境的知識以及從遊客環境 行為的改變來著手 (Grossberg & Naughton, 2003) 。吳珮蓉與張長義 (2009) 森林生 態旅遊地遊客環境識覺與行為研究發現,參訪國家森林遊樂區能更加強遊客的環境 保育觀念,顯示國家森林遊樂區在環境教育上的重要性。
此外,根據法規探討國家森林遊樂區的環境教育與解說,「森林遊樂區管理辦法」
第二條,「森林遊樂區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 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為能達到環境教育與解說,解說牌誌為森林遊樂區基本 管理設施 (中華民國國家公園學會,2005) 。提供遊客、旅遊業者及當地民眾適當的教 育解說資料,有助於介紹當地生態及文化特色,更可藉此提昇大眾的環境保護及文化保 存意識 (交通部觀光局,2002) 。而為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增進並培養全民環境倫理與
責任以達到永續發展,「環境教育法」於 2011 年 6 月正式施行,由此可以瞭解環境教育 的重要性。
根據「環境教育法」第二條「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 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
場域、裝置或設備」;第三條「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並維護自然生 態資源與特色,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同時整合環境教育專 業人才、課程方案與適當之經營管理,以提供完整的環境教育專業服務,成為具有 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的優質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藉由這些場所協助辦理環境 教育活動。此外,第十四條特別規定,「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應優先運用閒置空間、
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而非特別去重新興建」;而目前臺灣現 有很多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其中包括國家森林 遊樂區。
國家森林遊樂區為一般民眾最易親近之森林區域,其長期發展之解說服務系統 亦具備環境教育之基礎,且具備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 的特質,符合環境教育場所的規定,目前林務局所管轄的池南、東眼山、羅東、八 仙山、知本、奧萬大及雙流七處國家森林遊樂區之自然教育中心皆通過認證 (環保 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2013) ,其運用空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建立提 供遊客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可因門票、
解說導覽費或其他收入而獲利,更願意繼續投入環境教育工作。此外,未來也可依 據環境教育法第十四條,對優質且經過認證的國家森林遊國家森林遊樂區,提供各 機關、學校辦理戶外學習、參訪的優先選擇的地點;而國民從事旅遊活動時,選擇 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也能達到寓教於樂的目的,進而帶動國內各類型的設 施及場所,以提升其環境教育品質且有效協助國人認識環境,進而體認保育的重要 性與達成永續發展。
根據上述文獻及法規,本研究認為國家森林遊樂區環境教育與解說應提供多元的導 覽項目。在人員解說部份除了常見的人員解說導覽外,也可增加演講、座談會、表演活 動及 DIY 活動,而非人員解說部分,可透過解說牌、展示及視聽媒體方式傳遞,使遊客 能有多元的選擇及更多的接觸機會,以達到生態旅遊的目標。另近年來外籍遊客來臺觀 光人次逐年上升 (交通部觀光局,2012b) ,意指有更多的外籍遊客來臺觀光,因此國家
森林遊樂區服務對象,應不限於國內遊客,故解說系統及服務應邁向國際化,提供多國 語言的解說以使外籍遊客獲得良好的遊憩體驗 (陳柏元,2010) 。此外,遊客中心為森 林遊樂區基本管理設施 (中華民國國家公園學會,2005) ,遊客中心是遊客於國家森林遊 樂區常使用的服務設施 (李晶,2013) ,因此可妥善經營多功能的遊客中心,提升遊客 環境教育的機會。
三、 環境永續性
環境如遭受破壞使美景不再,那將會是臺灣生態環境的悲歌。近年來推展環境永續 的理念,環境意識的提升,關心環境已不在是少數人的論點。人們開始在探訪自然美景、
滿足自我需求之際,希冀自然環境能免於遭受破壞 (朱芝緯,1996) 。因此遊客進行生 態旅遊時,對將對當地環境影響降至最低,過程中為減少破壞也應盡量以徒步的方式進 行,而活動主題應融入境教育與生態保育的學習。遊憩區視覺衝擊方面,生態旅遊遊客 通常偏好質樸的環境 (Colvin, 1991) ,因此生態旅遊地內森林景觀應以在地化為主 (江 昱仁、楊平安、汪大雄、謝漢欽、吳俊賢,2009) ,具備基本的設施即可,不需要豪華 的服務與設施 (歐聖榮、蕭芸殷,1998) ,建築物以方便、簡易及樸實為原則 (方偉達,
2010) ,園區內的設施及色彩應盡量能與當地環境互容。而生態旅遊地為避免遊客過度 干擾生態環境,應具環境監測與復育保育自然生態環境,且考慮環境承載量,須對遊客 採取人數控管的方式經營管理 (永續會,2006;方偉達,2010) 。此外,為維持環境的 永續,管理單位應每年訂定環境監測計畫,以瞭解環境特性及資源使用狀況 (環保署,
2002) 。文化保育則須保護當地文化,其有助於生態旅遊永續發展 (方偉達,2010;永 續會,2006;薛怡珍,2004) ,且若推廣生態體驗活動也應加強在地特色 (林本維,2004) , 如此才能延續當地文化及風俗。
此外,根據法規探討國家森林遊樂區的環境永續性,「森林遊樂區管理辦法」第五 條「森林遊樂區整體規劃設計應顧及自然文化景觀與水土保持之維護及安全措施」;第 九條「森林遊樂區可劃分為營林區,而營林區以天然林或人工林枝營造與維護為主,其
此外,根據法規探討國家森林遊樂區的環境永續性,「森林遊樂區管理辦法」第五 條「森林遊樂區整體規劃設計應顧及自然文化景觀與水土保持之維護及安全措施」;第 九條「森林遊樂區可劃分為營林區,而營林區以天然林或人工林枝營造與維護為主,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