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以家庭為中心的概念與服務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是目前重要的趨勢之一,歐美許多國家都已經把早期療育 納入國家政策重要的議題,且發展多元化服務模式,以滿足兒童與家庭所需。本節依 序探討以家庭為中心概念及意涵、以家庭為中心的基礎理論及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
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的相關知識。
壹、以家庭為中心的概念與意涵
從美國早期療育法規來看,1986年所頒布的「全體障礙兒童修正案」(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Amendments, PL99-457)中,提及早期療育是一種發展性的服 務,目的在於提升家庭能力,以滿足家庭與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殊需求,並且希望早期療 育服務提供者,可以為發展遲緩兒童與家庭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提供療育與 其他相關服務。此法推動了早期療育服務的核心從兒童轉變為家庭,從家庭角度出發,
強調透過家庭需求的滿足及功能提升,使兒童有更好的成長環境,增進發展遲緩兒童的 療育成效(Dunst, 2000;柯秋雪,2006)。另外,2004年美國IDEA 法案中的 Part C,
聯邦政府強調各州在提供教育和治療服務給障礙嬰幼兒時,除了介入改善障礙兒童的發 展結果外,也應把家庭納入此系統一同工作,即是實現以家庭為中心的照顧理念,而這 個概念也被應用在相關的醫療領域中(尤韻筑,2011)。
回顧我國在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的相關法令中,也都有提及家庭參與在早期 療育中的角色與重要性。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1 條指出:政府應 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
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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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由此發現,我國法令保障並鼓 勵家庭參與,也期許服務提供單位重視家庭在服務過程中的角色,尊重與支持家庭的 決策,提升家庭應用資源能力,並與家庭成為夥伴關係,落實「以家庭為中心」的早 期療育服務。
以「以家庭為中心」對發展遲緩兒童與家庭之所以重要,是因為 0-3 歲的發展障 礙兒童,可能因為個體本身疾病或環境等因素產生遲緩或障礙,在日常生活中需仰賴 父母的協助,雖然對父母不全然是負面影響,但對於擁有中、重度障礙或遲緩兒童的 家庭而言,父母可能承受了極大的生理與心理壓力。因此,服務提供者不是知識崇高 的專家學者角色,而是須扮演誘導、協調的角色,關注整個家庭而非只有障礙或發展 遲緩兒童需求,也需明確告知服務家庭該有的權利與尊重他們的決策,並強調家庭優 勢能力,作為實踐「以家庭為中心」理念的準則(Tomasello, Manning &Dulmus,2010)。
另外,Dunst、Trivette 和 Deal(2008)回顧早期療育中「以家庭為中心」的文獻,
整理出以下重要概念:
(一)透過社會系統的觀點來看家庭:將家庭視為社會的一個單位,且家庭有自己正 式和非正式的支持系統網絡,會直接影響兒童、父母和家庭功能。
(二)以家庭為介入單位:家庭成員組成家庭系統,藉由增強和支持家庭,提升家庭 成員的能力。
(三)以家庭介入為實踐目標:促使家庭有能力處理自己的生活,而非仰賴他人救助 或求助於服務系統。
(四)積極的助人關係:重視家庭內在優勢能力,以提升家庭自我找尋資源與決
(五)由家庭來確認需求與願望:初期確認介入目標時,應確保家庭具有決策能力,
以做出符合家庭成員利益的決定,而非以專業人員角度來確認其需求與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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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確認家庭優勢:應該花時間找出優勢能力並建構家庭優勢能量,而非聚焦於不 足或問題,會對家庭有顯著的影響。
(七)增強家庭的社會支持與資源網絡:增強家庭支持網絡,並且利用這個網絡取代 專業服務提供家庭支持和資源,來滿足家庭需求。
(八)與專業人員形成夥伴關係:專業人員藉由分享知識、技能和資源,打破傳統專 業人員與家庭互動關係,強調家庭在這合作關係中的重要性。
綜合以上所述,家庭在早期療育中佔有一席重要之地,無論是從相關法令或是理 念基礎來看,皆不難發現「以家庭為中心」的重要性,而且服務必須以整個家庭為出 發點,強調家庭參與、尊重和支持家庭的決定、協助家庭找到優勢能力與資源、並與 服務人員形成合作的夥伴關係等,這些概念則在早期療育服務中形成重要的服務理念。
貳、以家庭為中心的基礎理論
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來自於增強權能觀點與生態系統觀點,承認家庭在遲緩 兒童的照顧和能力發展過程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而且認為經由支持和強化家庭能力可促 使兒童有正向發展效果,原因是(1)家長是最了解孩子的人,同時也希望孩子能得到 最好的協助;(2)每一個家庭是獨一無二且不同;(3)良好支持性的家庭及社區環境能 使孩子發揮最好的功能。因此,早期療育服務的重點除了預防發展問題和增進兒童發展 外,亦強調家庭參與的重要性(Dunst, 2002;柯秋雪,2009;余香靜,2010)。以下則 介紹「以家庭為中心」的相關理論:
一、增強權能觀點
「以家庭為中心」一詞首見於1950年代,英國聖保羅家庭和社會服務機構提出的「家 庭為中心專案計畫」(Family-Centered Project of Saint Paul),用來處理有多重問題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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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公部門計畫並給予家庭支持(Charles,1956)。由此可知,英國政府已知應從家庭支 持並賦權給予家庭,即所謂增強權能觀點,才能真正服務家庭與兒童。
增強權能觀點源自於1960年代末期的社會運動與1970年初的自助意識覺醒,巴西教 育學家保羅瑞菲(Paul Freire)在開發中國家提出藉由識字營活動,觀察中低階層民眾 在社會環境中的角色與地位,透過互動與醒思,增進這群人對環境的洞悉,提升對生活 的控制力,進而去除壓迫自身的障礙(張麗春、李怡娟,2004)。
就定義而言,Solomon(1976)認為增強權能是一種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方法,其目 的在於減低弱勢族群因被壓迫、烙印負面評價,而產生的無力感受。Adams(1996)則 認為增強權能,是個人、家庭、團體或社區能夠掌控其環境,達成其目標的方法,並且 能夠協助自己與他人能夠擁有更好的生活品質。另外,Payne(1997)也認為增強權能 是協助個人與社會轉型的重要因素,可以從「個案倡導」(case advocacy)與原因倡導
(cause advocacy)來進行增強權能的工作,前者強調創造一個有利於服務對象發展與實 現自己的環境;後者則著重在倡導社會體系的全面改變,以去除阻礙個人取得權能的障 礙,並使得服務對象所屬的社會團體受益(引自張秀玉,2005),Boehm & Staples(2004)
也強調增強權能並非是他人能夠給予的力量,而是個人自生與自發的,但可藉由他人協 助增強其權能,特別是針對一些處於無力或絕望的弱勢族群,儘管個人狀態不佳,仍有 一些資源可以促使個人改變或集體行動。
另外,學者Krauss(2000)提到早期療育領域以家庭服務為中心的方式,可以藉由 協助家庭發現自己的優勢,建立屬於自己的資源與能力,來達到家庭增強權能的目的。
張美雲、林宏熾(2007)也整理了相關文獻,以七個因素來描述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增強 權能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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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我效能:家庭有能力來協助孩子獲得各方面之發展,如:解決孩子行為問題。
(二)自我決策:家庭自己能針對需求或與專業人員討論做出對家庭及孩子最好決定。
(三)影響力:家庭主要照顧者在孩子的發展或服務上,具有影響家中成員或其它家庭 的重要角色。
(四)接觸資源:當家庭遇到困難或問題時,能主動尋求並有效使用資源。
(五)賦予能力:家庭認為自己與專業人員是合作夥伴關係,會定期與專業人員聯絡及 告知所需服務。
(六)社區參與:家庭會參與發展遲緩兒童活動,並進一步提供訊息或情緒支持給其他 需要的家庭。
(七)自我擁護:指家庭知道自己的義務與權力,並與專業人員共同為孩子爭取權利。
從鄭夙芬、鄭期緯、林雅琪(2005)研究指出,增加發展遲緩兒童家庭正向力量,
未必只是讓家庭停留在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而是可藉由透過家庭學習與專業間的往 來互動,檢視孩子的進步,累積自己面對療育服務的能量,並與專業人員形成夥伴,共 同進行決策,增加對未來的控制能力。
綜合以上所述,可以了解「增強權能」不僅是協助服務對象解決問題的過程與方法,
更是促進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後,能提升自我能力,達到自我思考與決策。由於發展遲 緩兒童無法為自己做決定,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就是重要的決策者,如何協助他們了解自 身能力與現有資源,並有效使用,則考驗著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如何藉由傳遞訊息與教 授技巧,與家長建立互信與夥伴關係,提升家庭自我決策能力,讓早期療育服務發揮最 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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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態系統理論
生態系統觀點根源於Charles Darwin在進化理論中有關人與環境調和(goodness of fit)的主張,其後的心理學家 Urie Bronfenbrenner 借用生態系統觀點,說明人類行為 的發展其實是個人與環境的持續性、互惠性、歷時性互動過程(鄭麗珍,2003)。因此,
生態系統理論的關鍵概念,重視的是人與其所處環境間的互動,主張人與環境間的並存 互補關係,也正是社會工作中所強調的「人在情境中」(person-in-the-enviroment)(馮
生態系統理論的關鍵概念,重視的是人與其所處環境間的互動,主張人與環境間的並存 互補關係,也正是社會工作中所強調的「人在情境中」(person-in-the-enviroment)(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