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之介紹
早期療育有許多種服務模式,到宅服務是其中服務模式之一,在本節中,研究者 將探討到宅服務之歷史發展、相關服務方案與現況、成效及困境加以論述與探討。
壹、到宅服務之歷史發展
在美國,到宅服務已有長遠的歷史發展,法令也明訂提供到宅服務的必需性。Wasik 和 Bryant(2001)提及到宅服務源起於西元200至300年前的英國,主要是宗教團體的 慈悲善行,之後在伊莉莎白女王時期,這些「院外救濟」服務流傳至美國,而到宅服務 對象則轉為貧童及家庭。從1962年頒佈的公共福利修正案(Public Welfare Amendment)
及1965年Johnson 總統提出「抗貧計畫」(war on poverty)等,都間接促進到宅服務發 展。就美國而言,第一個服務身心障礙兒童的到宅服務方案-Portage Project,是威斯康 辛州提出,強調以家庭為中心,透過服務與宣導,促進兒童發展的教育計畫,此方案已 受到國際重視,並被許多國家採用(Herwig,1995、柯秋雪,2008、2009)。另外,歐洲 各國如丹麥、挪威、瑞典、英國、德國等,認為早期療育服務應以家庭為本位,並對家 庭提供支持與協助(European Agency for Development in Special Needs Education,2005)。
到宅服務是早期療育中實踐「以家庭為中心」理念的服務模式之一,從美國1986年 訂定全體障礙兒童教育法修正案(99-457公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mendments of 1986)中提及,早期療育的傳遞應為出生到滿兩歲的嬰幼兒及家庭,擬 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1997年障礙者教育法案修正案(105-17公法)Part C的部分增 加在自然環境中提供服務;2004年美國障礙者教育法案修正案(108-446公法)明定,
早期療育服務方案的項目包含家庭訓練、諮商與到宅訪問、專業團隊的評估與服務,及 各階段的轉銜,並且需要一位服務協調者執行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協調各機構與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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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的早期療育服務(柯秋雪,2008)。由此可見,美國政府對到宅服務的工作做了一 系列的規劃與相關政策制定,以利後續推動及執行。
我國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實施到宅服務,最早始於1983年台北市雙溪啟智文教基金 會,由於家長諮詢兒童教養問題年齡降至6歲以下,反應早期療育資源集中於6歲兒童,
0-3歲發展遲緩兒童可用資源稀少,因此,基金會則提出0-3歲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
幫助家長解決需求。另外,台南德蘭啟智中心也於1995年開始提供此服務,並且出版「愛 從家裡出發:家庭本位早期療育服務」一書,強調團隊合作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林雅惠,
2010、柯秋雪,2008)。之後,2001年台北市社會局檢視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率與資源使 用情形,發現發展遲緩兒童受限資源有限、經濟負擔大等因素而無法及時介入,因此開 始推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服務方案」,希望藉由提升家庭教育與養育方面之功能,避 免錯失兒童發展黃金時期(朱鳳英,2003)。
內政部兒童局也於 2002 年委託民間單位,試辦「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提 供偏遠地區與資源缺乏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服務。並於 2004 年函頒「發展遲緩兒童到 宅服務實施計畫」,國內各縣市提撥款項,陸續推動早期療育到宅服務,結合醫療、社 政與衛生等單位的合作,以專業整合模式提供兒童發展評估,居家療育策略建議,落 實家庭支持系統,提升家庭功能,建構社區照顧模式(內政部,2004)。目前國內的政 策開始重視與推動到宅服務;不過,經費不若美國充裕,城鄉的早期療育資源差異大,
許多資源缺乏的縣市有經費的壓力(柯秋雪,2008)。
綜合以上所述,國內外的到宅療育服務目的,不外乎都是為掌握發展遲緩兒童最 佳療效時期,增進其發展機能,且以家庭為中心,提供一連串整合性服務,並明定法 規與提供相關補助,希望藉由到宅服務人員與家長成為夥伴關係,支持家長,也提升 家長的教養知能與親子互動技巧,為發展遲緩兒童建構有利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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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到宅服務相關方案與現況
到宅服務是一個整合醫療、教育、社會福利資源,並加入預防與早期介入概念的服 務。就美國而言,為了滿足服務對象的多元性,設立了許多到宅服務方案,其中著名的 是由聯邦政府提出的啟蒙計畫(Head Start Program)及早期啟蒙計畫(Early Head Start Program)。
美國於1960年代就開始注意到貧窮對弱勢家庭兒童所造成的不利影響,1964年由詹 森總統在國會中提出「經濟機會法案」制定「啟蒙計畫」來對抗貧窮,該方案透過學校 的策劃與指導,提供教育,衛生,營養,社會和其他服務,並結合社區與家庭,由教師 進行家庭訪問,帶領兒童從遊戲中學習,幫助學齡前兒童發展早期閱讀與數學能力,並 促進社會情感與認知能力發展。除此之外,也指導家長有關教養子女的方法,以改善低 收入家庭中的兒童文化環境,使之在入學前的心智發展,不致因文化刺激貧乏而較平常 兒童落後,進而減少入學後的學習困難(曹純瓊,2006、Michael Puma et al.,2010)。
根據統計結果,啟蒙計畫的成本花費頗高,但均指出其正向成效與繼續辦理的必要性,
所以美國國會也於1972年通過公法92-424(the Economic Opportunity Amendments),規 定啟蒙計畫需保留10%名額給特殊兒童,因而造就了啟蒙計畫至今的另一特色-融合教 育(劉蔚萍,2006)。
目前啟蒙計畫服務對象已擴展至8歲兒童,然而基於對遲緩兒童的服務是屬於廣泛 且持久的,聯邦政府也於1994年延續啟蒙方案,訂定早期啟蒙計畫,於1995年規定聯邦 政府應撥百分之三的專款資助早期啟蒙方案,以社區為本位模式服務孕婦及低收入家庭 的嬰幼兒,試圖從懷孕的過程開始著手,透過家訪,兒童保健,個案管理,養育、教育,
醫療保健及轉介,和支持家庭等服務,達到促進零到三歲嬰幼兒在語言,認知,社會和 情感能力的發展,以減少入學前的差距及發揮完善的家庭功能為目標(劉蔚萍,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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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貽慈,2011、John M. Love et al., 2005)。
目前兩大啟蒙計畫已成為全美最大的早期介入與教育方案。根據美國教師資料顯 示,五位學前教師中,便有一位是啟蒙計畫教師,美國也期許未來更落實早期啟蒙計畫 實施,以滿足嬰幼兒發展的需求,並建立零歲至學齡無斷層的服務(Barnett&
Masse,2003)。
由上述可知,美國對於到宅服務重視預防及早期介入的重要性,服務對象不單只有 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更擴及至懷孕婦女、新手父母、貧窮、受虐或忽視等高風險家 庭。希望藉由到宅服務人員和家長成為夥伴,提供家長資訊,提升教養技巧,促進兒童 生長與發展。
因受國外早期療育服務理念影響,我國對於6歲以下發展遲緩及弱勢兒童也提供了 到宅服務,其中包含:
一、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兒童學前啟蒙服務計畫
為協助外籍配偶、單親、原住民、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弱勢家庭之父母及其兒 童,內政部兒童局參考並運用相關先進國家針對貧窮及移民兒童有提供「啟蒙方案」的 及早介入,於2005年頒布「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兒童學前啟蒙服務計畫」,希望藉由此 方案,強化兒童早期的語文發展以及協助照顧者對於兒童語文發展的了解,提供其認知 發展所需有利情境提供有關語文及學習發展能力所需之有利環境,充實學前準備以強化 社會適應,減緩其日後學習之障礙。服務內容包含了(一)到家輔導進行環境改善、閱 讀引導及語言表達技巧示範,引導親子共同學習以強化親子互動。(二)提供親子閱讀 與成長團體,讓弱勢家庭父母及主要照顧者能有適當的語言與親職教育訓練,增強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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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與親職知能,以協助幼兒語言認知發展(內政部,2005)
。
就目前學前啟蒙服務執行現況而言,內政部兒童局已將計畫停止,但各縣市政府仍 考量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學前兒童的需求,持續沿用計畫執行,但主辦單位為各縣市政 府或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承辦單位則可委託地方機構,如:以台中市為例,伊甸社會福 利基金會中區服務中心就曾承辦「100年度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學前兒童啟蒙服務」。至 於成效部分,則有邱方晞、陳儒晰(2008)針對接受苗栗縣「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兒童 學前啟蒙服務計畫」幼童,進行語文能力質性分析,研究發現兒童在經過多次「到家說 故事服務」之後,語文、認知、學習注意力等皆有進步,且若此兒童家長積極參與,效 果更佳;甚至有些外籍媽媽還因此認字與溝通能力跟著進步。另外,廖月瑛(2009)也 針對台南市學前兒童啟蒙方案執行進行研究,發現實驗中以繪本進行一對一每週一次語 言輔導,並以PPVT畢保德圖畫詞彙標準化測驗對15名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實施前、後 測,進行t檢定,研究發現「到宅模式」也能有效提昇兒童的語言能力。由此可知,學 前啟蒙以到宅模式來服務,除了提升發展遲緩兒童的語言認知能力外,還可以提升親子 關係與家長能力。
二、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
有鑒於早期療育對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重要性,內政部兒童局於 2002 年結合相 關民間單位試辦「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並於 2004 年頒佈「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 務實施計畫」,針對個案與家庭之需求,以到宅方式提供早療服務。服務對象包含了
(一)未入幼托園所或未到醫療院所、療育機構接受療育者。(二)主要照顧者因本身 能力限制,致影響兒童的療育者。(三)因經濟困窘、環境偏遠、交通不便或其他家庭
(一)未入幼托園所或未到醫療院所、療育機構接受療育者。(二)主要照顧者因本身 能力限制,致影響兒童的療育者。(三)因經濟困窘、環境偏遠、交通不便或其他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