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研究目的
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需求是多元的,從實務過程中發現有些家長因能力、經 濟或環境等因素,無法穩定帶遲緩兒童至療育院所治療,而參與其中的治療師們,也 常因為服務單位有服務人數壓力與時間限制,且多以多專業服務模式進行,團隊成員 彼此之間討論有限,缺乏有效合作,造成服務重疊或目標設定不一致,無法提供家長 完整且符合家庭需求的居家療育技巧,也較無法有效追蹤家長執行療育的狀況。
因此,為了提供家長合宜的個別化居家療育技巧,提升親職功能,落實早期療育 中「以家庭為中心」的重要理念,研究者藉由了解早期療育專業團隊中的治療師參與 到宅服務之看法與主觀感受,探討以下研究目的:
一、瞭解治療師對於到宅服務的認知。
二、瞭解治療師對於到宅服務流程與專業團隊合作模式之看法。
三、瞭解治療師提供到宅服務對於兒童及家庭的影響。
四、瞭解治療師對於到宅服務的期待與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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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發展遲緩兒童
為掌握發展遲緩兒童最佳療效時期,增進期發展機能,內政部於 2004 年依據「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訂定《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針對 個案及家庭之需求,推動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依照計畫服務對象,本研究所稱發展遲緩兒童係指零到六歲且具以下任一條件者:
(一)已領有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兒童。
(二)未領有殘障手冊但經正式鑑定為發展遲緩的兒童。
(三)未領有殘障手冊且未有正式鑑定,但經由專業人員判斷其發展情形較同齡者有 顯著落後,被列為「疑似發展遲緩」的兒童。
貳、到宅服務專業團隊
早期療育並非只針對兒童服務,而是一個強調為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專業 整合的服務,依據內政部 2004 年發佈《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中提及,承 辦單位應以專業整合模式,視幼兒和家庭需求,提供團隊到宅療育評估,訓練認知、
語言、社會行為、生活自理等各項能力,並提供主要照顧者情緒支持和專業諮詢服務,
以利提升主要照顧者的教養知能。可見完整的療育計畫需包含醫療復健、特殊教育、
幼兒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專業人員的參與。
本研究所稱「到宅服務專業團隊」是指涵括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 師、臨床心理師、特教老師及社工等專業人員,以專業合作模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 及其家庭所需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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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治療師
由於兒童發展是全面性的,包含語言、動作、認知、心理等各面向,又因每個遲 緩兒童所需療育方向與目標不同,因此,參與團隊中的醫療人員,則須包含各領域治 療師,才能提供兒童合宜的療育復健。
依據「物理治療師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物理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 物理治療師證書者,得充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職能 治療師證書者,得充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語言 治療師證書者,得充語言治療師。
「心理師法」規定:華民國國民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 證書者,或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諮商心理師。
而本法所稱之心理師,指前二項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
本研究所稱「治療師」是依據《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中專業人員資 格限定,指的是領有專業證照的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
具有二年以上早期療育實務經驗且參與到宅服務者。
肆、到宅服務
根據內政部 2004 年發佈《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指出「為掌握發展遲 緩兒童最佳療效時期,增進其發展機能,爰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 案』訂定本計畫,針對個案及家庭之需求,推動到宅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其目的為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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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個案療育評估之建議,透過個案服務模式,連結相間資源,以滿足個案長 期療育的需求。
(二)以專業整合到宅評估之模式,提供家長適合個案居家療育策略,促進家長對早 期療育的認識與接受。
(三)提供主要照顧者居家輔具之建議與簡易復健訓練,培養發展遲緩兒童生活自理 能力。
(四)提供各項服務資訊,指導家長運用資源方法,提升家長自行運用資源能力,促 進兒童健全發展。
(五)落實家庭支持系統,提升家庭功能,建構社區照顧模式。
本研究所指「到宅服務」,其主要方式為專業團隊人員利用發展遲緩兒童的家中、
鄰近社區空間,提供簡易居家療育技巧與建議,提供未來相關服務人員居家療育介入 方向,並協助醫療、教育或經濟等資源連結,以提升照顧者對兒童發展的認知與親職 教養技巧、資源使用能力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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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文獻探討內容,主要分成四大部份,第一節探討「早期療育服務的內涵」;第 二節為「以家庭為中心的概念與服務」;第三節為「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之介紹」; 第四節為「早期療育專業團隊之介紹」。
第一節 早期療育服務的內涵
早期療育廣泛而言,係指提供發展遲緩或有特殊需求幼兒及其家庭所需要的醫 療、復健、特殊教育和社會福利等相關服務,以協助幼兒身心潛能得以發揮,具有早 期發現、早期診斷和療育的功能。本節依序就早期療育意涵、服務源起與演進、服務 流程與內容及成效等進行探討。
壹、早期療育服務的意涵
早期療育的觀念,在國外已經行之多年,其源自於早期經驗對身心障礙兒童未來發 展有重要影響的概念而來的(Marfo & Cook,1991)。而早期療育定義為何?根據國外 文獻,Savage 和Culbert(1989)將早期療育定義為:提供「教育」和「治療」,給零 至三歲發展遲緩幼兒以及其家庭。Bailey 和Wolery(1992)指出,早期療育是指提供零 至六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 有關教育性、治療性、預防性與家庭支持 性等服務,並儘可能及早提供上述的服務,才能增加發展遲緩兒童在未來發展上的改善 與進步的可能性,同時協助其家庭成長與適應的能力。美國99-457公法,更是明文定義 早期療育是針對發展遲緩兒童的身心狀況與需求,提供兒童與家庭一連串的服務計畫
(周文麗,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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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學者也對早期療育的定義做了詮釋,例如:萬育維和莊鳳如(1995)認為,所 謂早期療育係指針對零至六歲有特殊需求之嬰幼兒與家庭,所提供的各項專業整合服 務,希望經由及早的治療、復健或福利方案等措施,防患未然的培育嬰幼兒的生活適應 能力。王國羽(1996)認為早期療育是指針對出生至學齡前兒童所實施之一連串服務措 施, 目的在於促進兒童的發展,以家庭與兒童成長為主的干預方案。郭煌宗(1996)
將早期療育定義為,運用專業團隊服務來解決零至六歲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兒童的各種 醫療、教育、家庭及其相關問題。朱鳳英(2000)也指出,早期療育應是利用各種專業 整性服務,來解決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兒童在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相關問題,
以便能支持並加強兒童發展,開發其潛力,同時減少障礙程度及併發症,讓兒童與同齡 者一樣有正常生活能力。曹純瓊等(2006)也提及早期療育是對處於發展不利之障礙或 遲緩兒童提供優質療育服務,為整合醫療復健、特殊教育、福利制度、家庭支持等所有 資源服務。
除了學者們的詮釋定義外,國內也有一定法源依據。根據1994年5月通過的「兒童 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明文規定,所謂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 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兒童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服務」。1997年修 訂的「特殊教育法」中第23條與25條中也指出,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 殊教育實施,應是從三歲開始,由政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單位,規劃早期療 育工作,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而2004年6月公佈施行之「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對早期療育界定為「早期療育,應由社會福利、衛生、教 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 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內政部,2008;許天威,
2004;陳麗如,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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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國內外學者及相關法規對早期療育的定義,早期療育是針對未滿六歲且可 能或確定為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與其家庭,提供人性化且整合性的服務。服務應針 對兒童與家庭所面臨的醫療、教育、社會福利等問題,從透過跨專業團隊合作的方式,
整合醫療、教育、社政等不同領域的資源,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 與支持等相關服務,以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各領域能力發展,減低障礙的程度,增進適應 力,並提供家庭資源與支持,也減少及預防未來社會的負擔。
貳、早期療育服務緣起與演進
早期療育是一種人性化、主動而完整的服務,針對零到六歲可能或確定為發展遲緩 或發展障礙的兒童及其家庭,當面臨醫療、教育、家庭或社會福利等各面向問題時,從 預防的角度,提供整合性服務(盧姿蓉,2011)。
早期療育是一種人性化、主動而完整的服務,針對零到六歲可能或確定為發展遲緩 或發展障礙的兒童及其家庭,當面臨醫療、教育、家庭或社會福利等各面向問題時,從 預防的角度,提供整合性服務(盧姿蓉,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