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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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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過程與成果評估

過程與成果評估,分別從靜態的視角,審視監理策略實施後的結果是否達成 預期目標;及從動態的角度,探討上述結果及發現的問題,將如何反饋至監理策 略的修正,進而影響執行的方式與法令。由於過程評估已經在執行與法遵的環節 便開始進行,此處聚焦在成果評估的部份。

循著前述政策目標的脈絡加以審視,導引出第一組問題:現有監理政策究竟 達成了多少前面提及的目標,如寡占市場下的使用者利益、杜絕欺罔行為等(及 其他可能未竟事項),未達成的原因又可能為何?第二組問題則是,鑑於文獻已 提及管制政策可能造成的弊害,現有監理政策能多大程度地避免這些後果?是否 也有其他非預期後果出現?最後,這些問題也將協助進一步評價監理策略的良窳 與可能的改進方式。

配合核心研究問題,本研究對於成果評估的探討,聚焦在「評估什麼」的討 論:(1)目前政府的監理策略與業者的法遵行為,造成的結果是否與政策目標 吻合,進而促進使用者的福祉?(2)這些監理策略造成哪些後果,不論是可預 期或不可預期的?(3)可能改進的策略,以及這些發現的問題,應該如何回饋 至今日的監理系統中。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節主要內容,係根據前節完成之藍圖與架構,進一步將訪綱設計、資料蒐 集對象與程序等附諸實施。本節分為五大部份,第一部份為本研究將採用的半結 構式訪談法之簡介,以及利用該方法的原因與目的。第二部份為根據上節之研究 藍圖,進一步完善訪談大綱之題庫建構。第三部份是介紹訪談對象之遴選與訪談 流程,將簡單介紹受訪者的基本背景,以及遴選之考量。第四部份則為根據上述 受訪者的背景,客製與執行之訪談大綱之簡介。並以第五部份之檢討做為結尾。

一、 半結構式訪談法

為進一步了解各行為者對於政府監理社群網站利用數位足跡策略之看法,以 文獻分析的成果為基礎,透過半結構的深度訪談,可能獲得更為詳細的看法及相 關建議。由於細部資料取得困難,對於業者或使用者採取參與觀察法基本上毫無 可行性與時效性,且有抽樣的困難與觀察造成的干擾。透過立意抽樣訪談具代表 性的專家,取得可能的替代來源,也可使資料能有相當的可信度。對於報章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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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文本分析,或可獲得零碎的專家意見或事實陳述,對於釐清支持或反對政府 監理社群網站的理由,也可能有所助益;對於其他研究問題,特別是政府的監理 策略獲致哪些成效,幫助則甚為有限。符合台灣系絡的資料少而零碎,且主流論 述也多聚焦在假消息與仇恨言論的處理,難以進行有系統性地分析,是次級資料 分析法在此最主要的限制。透過立意取樣與半結構訪談法,融合三角檢核精神追 問專家意見等方式,可能是較能兼顧時效與資料信效度的解決方案。也可能事實 上有公開存在的次級資料,但是需要熟知該領域的專家帶路,或協助轉譯成研究 者較能理解的語言或模式,及指明某些專業的潛規則。例如我國個資法與GDPR 的法條本身,與相關裁判均為公開資料,但是要從中找到關鍵的裁判案例,或訴 訟實務中的「眉角」,仍需要相關從業人員的指引與協助方能知悉。

第二,在探討監理策略的良窳,研究者不只想要單純得到是或否、好或壞的 答案,還需要綜合受訪者的背景、專業養成與受訪當下的情境等,以及透過適時 的補充提問,了解受訪者可能的考量與理據,方能進一步做出結論。此時結構性 的訪談或自填性問卷,可能便不甚合適。第三,在受限於時間與受訪者規模的情 況下,研究者可能需要透過訪談一個較大與靈活的題目,透過事後推論等方式,

嘗試處理問題清單中若干較為結構化的問題,也有必要保留較為寬鬆的提問與詮 釋空間。綜此,半結構式訪談應為較有助於回答研究問題的研究方法。

二、 訪談大綱之題庫建構

綜合第一節對於各監理環節的討論,表3-1 整理出為評價現行監理策略,個 別情境應優先回答的關鍵問題清單。依情境排序題組大致呈現金字塔型的結構,

偏重實施成效既評估與改進策略的討論(對應研究問題二、三)。雖然法遵執行 與遵循本質較接近政策執行的過程,題項設計實則已納入相當的成效評估。訪談 大綱也將以本表之問題盤點結果為基礎進行設計。

考慮題項過多造成受訪者的負荷與影響回答意願,且在問題盤點過程中,難 免 已 融 入 筆 者 的 主 觀 意 識 , 例 如 第 6 題 「 ... 造 成 的 結 果 是 否 與 政 策 目 標 吻 合?」,該「政策目標」字眼係基於文獻檢閱所發現的各項贊成與反對監理的理 由推論而得(詳見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若直接設為訪談問項,頗有預設立 場與誘導之嫌疑,較好的提問方式可能改為較模糊的文字敘述,研究者事後再依 據訪談結果自行判斷,監理結果可能與目標不符之處。因此訪綱之設計重點,為 合併相似性質的題項,及改以較為模糊的文字敘述,並保留訪談過程之彈性。

者介面設計中,以符合設計階段納入資料保護(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的法制 趨勢,並對於研析政府的監理策略已獲致哪些成效的後續問題奠定基礎。進而推

新增1. 您認為社群網站(例如Facebook、YouTube 等)可能

利用使用者的瀏覽行為資料做什麼事?對使用者可能造成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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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具代表性的人員,被授權受訪的可能性也甚低,且能做出公關內容以外回應的 機會也不高。最後以筆者所能及之人際網路內,熟悉相關實務的其他從業人員替 補。實際訪談接受業者委任的律師2 名(受訪者 B1、B2),以及曾在國內性質相 似同業人員1 名(受訪者 B3),計 3 名。其中受訪者 B1、B2 受訪時任職於某大 型律師事務所;受訪者B3 則曾於經營類似業務的某跨國企業任職多年,應能相 當程度反應業者的觀點與立場,以半個局外人的身份也有助於維持中立,以及回 應部份較為敏感的問題。

主管機關人員的約訪,以現行個資法主管機關為主,其中主管機關又可分為 該法之解釋機關(現為國發會)及執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例為經濟部工業 局)。原計畫各邀訪至少一名,然而筆者經所能及管道探尋,在經濟部工業局內 無法找到合適現職對象,最終只約訪到國發會內某高階文官(受訪者C1)。然而 代表使用者的受訪者E1 表示曾於經濟部工業局任職,並允許將發言列入分析,

故政府實際受訪人數雖然只有一名,研究者仍能大致了解兩個機關的執行概況。

雖然按照原定計劃,政府機關擬排在較前面的約訪順序,然而筆者後來決定,先 將各受訪者意見彙整後,再統一請教國發會人員的相關意見較為妥當,也兼具回 饋政府單位的目的,故後來排定於較後面的順位。

為達到交互參照以降低來自官方說法的偏見,對於上述問題,原擬約訪熟悉 社群網站運作現況及監理政策執行情形(下稱兩大領域)的公民團體(代碼A)

至少各2 位,即總共 4 位。然而實作後發現,筆者所能及範圍內符合上述條件的 受訪者人數不足,且回應內容也無太大差異,推測接近理論飽和。故最終訪談公 民團體人數共3 位,分別為曾於某人權團體長期任職人員、某資訊公民團體委任 律師與某資訊公民團體特約撰稿人。

由於使用者(代碼E)也是重要的利害關係人,本研究原定訪問至少兩位使 用者代表。最後實際訪談一名個資外洩事件與電話詐騙得逞的受害者,並有向加 害業者提出訴訟的經驗。由於筆者詢問該受訪者後得知,目前國內幾乎沒有與劍 橋分析事件類似之受害者。考慮時間限制,且該受訪者意見與經歷應該已堪具代 表性,故雖有無法做交互檢證之限制,但短期內只能先如此取捨,並列為研究限 制之一。

最後委請專家學者(代碼D),依據前述各受訪者的回應內容,提出兼顧專 業與立場平衡的洞察並做總結。由於考慮時間限制,且預期專家學者的身份應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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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多個立場,及三角檢核精神,最後按原定計劃邀訪科技法律與傳播兩大專 長,且具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各一位。

綜上所述,原先擬定之訪談順序,為從業人員、主管機關(順序為1 或 2,

下同)→公民團體、使用者(3 或 4)→專家學者(5),待受訪者約訪成功及名 單確定後,也將綜合各別受訪者方便的時段,機動調整訪談的順序,以及視受訪 者經驗與背景客製訪談題綱及使用的術語。實際執行情形因上述原因,與筆者想 法的變動,而與原定計劃略有不同,茲簡述如下(及如表3-3 所示):

第一組受訪者雖然仍為從業人員(即兩位業者委任律師 B1、B2),然而第 二組開始順序便有所變動,主因為有些受訪者可透過筆者之人際網路約訪,為追 求時效而優先進行,或配合其行程而造成延後。另一種情況則是,如原本筆者希 望將主管機關(受訪者C1)排在較前面的順序,實際上也是優先聯繫並被同意約 訪。但是該次聯繫後,筆者發現宜先完成其他訪談後,綜合所有受訪者意見再請 受訪者C1 做總結性的回應,並給予政府相關政策回饋較為妥適,政府單位又被 安排在較後面的順位。這些原因造成實際受訪順序的變動與混亂,而特此敘明。

第一組受訪者雖然仍為從業人員(即兩位業者委任律師 B1、B2),然而第 二組開始順序便有所變動,主因為有些受訪者可透過筆者之人際網路約訪,為追 求時效而優先進行,或配合其行程而造成延後。另一種情況則是,如原本筆者希 望將主管機關(受訪者C1)排在較前面的順序,實際上也是優先聯繫並被同意約 訪。但是該次聯繫後,筆者發現宜先完成其他訪談後,綜合所有受訪者意見再請 受訪者C1 做總結性的回應,並給予政府相關政策回饋較為妥適,政府單位又被 安排在較後面的順位。這些原因造成實際受訪順序的變動與混亂,而特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