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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二節 贊成政府監理社群網站利用數位足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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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以及觀察近來重大事件,即使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推定社群網站同時廣泛 地與深入地搜刮使用者近乎所有的生活細節,應無太大疑義。第二,是雙方嚴重 的資訊不對稱;筆者是使用反追蹤程式,才稍微能描繪追蹤瀏覽模糊的輪廓;一 般非技術使用者對於社群網站實際搜尋了哪些資料,可說是毫不知情,社群網站 對此也想必多予隱瞞,懷疑實情應遠比能發現的事實嚴重得多。資訊豐富者為追 求利潤極大化,以價格歧視或類似勾結行為剝削使用者的情形也可能愈加嚴重

(伯納賽克、蒙根,2015;麥爾荀伯格,2015:147)。資訊不對稱的本質也是 權力不對稱,若人際的應有平等關係,隨著財務與資訊的落差逐漸流失,也無異 為對民主的戕害。在缺乏隱私與遺忘的環境下,人傾向謹言慎行甚至自我審查以 自保,也失去了言論自由與行動的自由(麥爾荀伯格,2015:146)。如果我們 認為線上行為受到監控與言論審查不應姑息;線下的行為資料被日趨廣布的監測 系統與資料仲介紀錄與轉賣,也就絲毫不應容忍。尋求合宜監理策略以矯正亂 象,成為當務之急。

第二節 贊成政府監理社群網站利用數位足跡的理由

系統性地了解贊成政府監理社群網站的相關論述,既可確立權責界線,也能 釐清成功的政府監理措施,應達成何種目標。本研究認為成功的監理措施,應至 少達到捍衛使用者隱私、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寡占市場下的使用者權益及杜絕欺 罔行為等四大目的,茲分述如下:

一、 捍衛使用者隱私

雖然我們身處民主社會,監控通訊的除政府外,另有企業建立的近乎無所不 在的追蹤網路。隨著通訊科技的急速發展,方式也從傳統的監聽,進化成為大規 模的第三方追蹤瀏覽、與資料仲介的買賣與資料聚合,及個人的輪廓剖繪等

(Christl, 2017a)。保護使用者免於上述威脅,以免重蹈威權時代的覆轍,顯然 刻不容緩。由於資料蒐集是所有侵害使用者權益行為的開端,若能從源頭限制業 者收集使用者的行為,除了能較大程度避免對使用者隱私的侵害,也能直接降低 資料外洩的風險。

隱私權的內涵主要內涵是人際相處「不被干擾」(the right to be alone)及私 人交談免於被宣揚的權利(Warren & Brandeis, 1890: 195)。人在被監視的情況 下,出於擔心言行被永久側錄,甚至日後為不知名第三方所評價的恐懼,造成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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蟬效應甚至行為改變,景況恐怕也與極權體制下的生活趨近 (劉靜怡,2006:

42;麥爾荀伯格,2015:146;Christl, 2017b: 25)。業者對於數位足跡近乎無限 制的收集、處理甚至轉賣,不僅貶損個人尊嚴,也可能戕害民主體制。儘管許多 主要國家並未明文將隱私權寫入憲法,且憲法的隱私權主要是規範政府與人民關 係,而非企業與人民之間的互動,使得隱私權在後者的法益地位履受質疑,甚至 被批評信念大於實質(Determann, 2012)。但是承認其地位並逐步擴張解釋為人 民積極權力的法律學說與實務仍不在少數(劉靜怡,2006;洪家殷,2019)。隱 私權的存在與否顯然不應該拘泥於是否有成文法的基礎,而是該以怎樣的形式來 表達或實現。

然而這問題也轉變為,誰能夠擔綱捍衛隱私的角色?由於政府在歷史上不論 是濫權的惡名,或其管制的業務特質,均與人民的隱私多有抵觸。儘管在追究這 類問題的時候,仍必須將一般性的管制業務,與履受罵名的犯罪偵防業務甚至特 務體系適度區分(Loo, 2019: 1606-1614),政府角色的適格性仍不無疑問。但是 如果我們同意業者能以自律顯然太過天真,也勢必需要有比政府更適合的人來擔 綱制衡的角色。以下探討也會繼續圍繞這個問題。

二、 保護寡占市場下的使用者權益

社群網站呈現使用者高度集中化的現象。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2017)

的調查顯示,國人常用的社群網站或類似服務,穩居龍頭的Facebook 與 LINE 覆 蓋率大約九成;第三名起則急遽下滑,批踢踢實業坊與Twitter 則分別未滿四成與 兩成,推得台灣社群網站服務顯然已處於寡占市場的狀態,且考慮Facebook 已併 購Instagram、WhatsApp 等潛在競爭者的情況下,國人若要滿足日常的社交或通 訊需求,幾乎可說別無選擇。保護使用者權益免受業者濫用市場權力的傷害,也 成為當務之急:

(一) 提供使用者實質選擇與消弭權力不對等

寡占意味著業者與使用者處於高度權力不對等關係,當業者片面給予使用者 較差待遇時,使用者也幾乎無法招架,可能衍生業者濫用權力,甚至實施掠奪性 定價(predatory pricing)的風險(Bostoen, 2019; Graef, Clifford, & Valcke, 2018;

Robertson, 2019)。這不僅挑戰前述對於公平的規範性價值,權力優勢者作惡時 也可能更加有恃無恐,如透過權力轉嫁風險與傷害予弱勢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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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在民主體制下,政府不可能以公權力干預個人意志,要求其轉移至其他 服務。卻可能促使政府延伸思考資訊應用公共化的議題。從效率的觀點,政府長 期倚重特定網路服務作為傳播的窗口看似合理,然而若民眾必須仰賴特定服務的 媒介才能接觸重要訊息,業者同時採取資訊高牆的營運策略,也顯然違背公共服 務的開放透明精神,也與服務外包應基於公平競爭的原則存在抵觸。當上述網路 服務明顯有隱私或資安疑慮時,也可能讓民眾捲入資料濫用甚至剝削的風險。雖 然政府無法直接要求業者改變應用數位足跡的行為,仍可能仿照異地備援的精 神,在多種不同傳播載體之間靈活操作,例如除了在LINE 之外,同時在新型通 訊軟體如Telegram 發佈訊息,以增加民眾媒介的選擇減少該風險,或可作為一種 嘗試。雖然在新型通訊載體的衝擊下,傳統網頁的訊息傳布途徑,料將面臨業績 慘澹的困境,但就風險分散的考量而言仍不可偏廢。

(二) 捍衛合理取價信念

業者知道使用者的資訊越多,也愈有可能從中得知或推敲其所能或願意支付 的最高價格,透過個別定價策略追求最高利潤,結果可能犧牲消費者的福祉;業 者也可能操縱消費者可得資訊及排序,如搜尋引擎的顯示內容與排名,以誘導點 選利潤較高的廣告或產品(伯納賽克、蒙根,2015:139; Loo, 2019: 1591)。若 我們對於極權國家控制媒體,只允許報導有利執政者的訊息的作法感到毛骨悚 然,我們日常依賴用以通訊的社群網站,與資訊主要來源的搜尋引擎,做法恐怕 也很相近,只是以往都是在檯面下進行。魏則西事件使搜尋引擎的競價排名機制 及伴隨的風險開始被華人社會廣為討論。劍橋分析事件則讓民眾對於針對式廣告 的疑慮延燒至政治場域。

使用者人數與資料集中於特定網路服務的趨勢,則可能衍生業者坐擁權力實 施掠奪性定價的弊端。若業者挾市場優勢,片面訂立對使用者漸趨苛刻的條約,

以便更大限度地利用數位足跡,甚至以增加對使用者推播廣告密度等方式攫取更 多利潤,進而降低服務品質,也可能是變相哄抬價格的行為(Bostoen, 2019;

Graef et al., 2018; Robertson, 2019),而與公共利益中合理取價信念嚴重抵觸,成 為監理政策急欲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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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確保對使用者的透明

確保資訊透明有助於避免隱匿有害生產過程與成份,暨舞弊行為造成的危 害,現行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通說也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然而社群網站利 用使用者數位足跡的機制,現今仍存在許多外界不清楚之處,不是包裝成各種模 糊之術語散置於資料政策之字句,便是被視為營業祕密而拒絕公開。使用者若非 對後台演算法之運作機制有相當概念,便無從得知與判斷,社群網站基於使用者 資料客製化所為之決策機制,如對動態消息(news feed)之排序、顯示的針對性 廣告等,是否構成歧視或其他弊害。此處強調的不限於常見或可直接觀察之歧 視,使用者或商家尚可在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得知是否被排在較後面的順位;

但是當可操弄之變數一多,且演算法設定者居心不明時,便潛藏舞弊的空間,使 用 者 經 常 已 不 自 覺 地 受 害 , 或 得 知 時 往 往 已 經 事 態 嚴 重 (Loo, 2019: 1596-1598)。有鑑於使用者與社群網站專業嚴重落差的現實,本文一再強調在制度設 計,應儘可能偏向對使用者有利之舉證責任分配的重要性,當使用者對於社群網 站的作法有疑慮時,宜由舉證較容易(或成本較低)之社群網站來自證清白,業 者也始有足夠誘因自律。

三、 杜絕業者欺罔行為

商業活動需要專責監理機構,保障交易秩序及弱勢者免於受到欺罔行為的傷 害。由於社群網站主要獲利來源為廣告業務,不實廣告也成為重要的問題。第一 類不實廣告主要來自外部,社群網站透過中介機制所媒合的廣告。社群網站雖不 主動生產數位內容,僅提供廣告服務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媒合機制賺取收益,實則 可能透過演算法,競價排名、甚至特定政治偏好等因素,操弄顯示特定內容的順 序,進而剪裁與控制使用者的消息來源,而應以與傳統媒體相似的標準加以檢 視。劍橋分析公司涉嫌搜刮Facebook 使用者資料,投放針對式廣告操弄多次選舉 便為顯例。雖然基於法定言論自由權的保護,政府對於廣告的實質內容與投放方 式,所能監理的範圍相當有限,但是確保廣告業務關鍵資訊的透明,如資金來 源、投放者資訊、錨定對象與議題的揭露等,則為可能的方向(Wood & Ravel, 2018:1255-1263)。

第二類不實廣告則是社群網站本身欺騙使用者之廣告用詞,例如對免費服務 的誤導。網路服務常主打免費服務以吸引使用者,然而「免費」一詞應僅限無條

第二類不實廣告則是社群網站本身欺騙使用者之廣告用詞,例如對免費服務 的誤導。網路服務常主打免費服務以吸引使用者,然而「免費」一詞應僅限無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