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企業併購之研究

第三節 企業併購所需商業流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開收購若需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公開收購之申報文件 須經律師審核,並由律師出具公開收購具有合法性之法律意見。

經營顧問之功能在於替企業擬定或評估經營策略,負責規劃營運模式與整 合方式、勞資關係、人力精簡,或對併購後整合提出建議或進行規劃。

第三項 其他參與者

當併購公司若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為高額借款,融資人亦成為併購案件 參與者,運用所借來的資金收購被併購公司之股份,採取槓桿收購方式達成取 得被併購公司經營權之結果。

第三節 企業併購所需商業流程

第一項 企業併購概論

併購公司與被併購公司在進行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法律流程前,會 先經過併購評估、協商、談判等商業流程。於併購評估階段中,併購公司會先 為初步之規劃併購策略、併購方式、財務顧問公司之選任,以至於篩選並確定 併購對象等事宜。確定併購對象後,併購公司即開始與被併購公司進行接洽,

雙方若有併購之意願,會就併購之條件、對價、併購後組織架構等各方面進行 協商。協商後若達成初步共識,可能會先簽訂意向書,並委由投資銀行、財務 顧問、會計師及律師進行財務、業務及法律審查評鑑,以作為日後就併購價格 等條件進行談判之參考。審查評鑑程序結束後,雙方再依據審查評鑑之結果談 判協商,締結正式之併購契約77

第二項 併購前之準備

併購能否成功,併購程序之規劃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併購開始前的準備工 作,往往成為併購最終成功與否之關鍵。公司在進行併購活動之前,應審慎考 慮其策略規劃、併購目的、併購方式、協商管道、協商之進行以及財務顧問公 司之選任等事宜。併購活動的第一步,是如何篩選並確定併購對象,此與公司 併購動機及整體策略評估息息相關。常見之併購動機包括78

一、垂直整合:此通常指上下游廠商間的併購行為。

二、水平整合:此指同業間整合的併購行為。

三、技術因素:為取得他公司專利權、研發、專門技術等所為的併購行為。

四、規模經濟:通常係為取得市場一定經濟規模或擴大產能所為之併購行為。

五、產品或服務缺口:常係因公司缺乏某一些產品或服務,為考慮業務之完整 性所進行的併購行為。

六、通路因素:有時因公司產品或服務推出不易,故透過併購方式取得銷售通

77 參閱陳春山,企業併購及控股公司法實務問題,學林出版,2002 年初版,頁 28-29。

78 參閱劉紹樑、葉秋英、蘇鴻霞等,前揭註 3,頁 177-17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路。

公司可能不同併購動機進行併購,無論動機為何,最終目標79均為滿足其經 營策略。主動發起併購之公司,對於併購時間點的掌握及對象的選擇具有較大 的自主空間,可先設定基本條件,經過篩選評估之流程,決定初步適合的目標 再進行徵詢、協商之過程,以確認最終併購之對象。

至於併購前的準備行為,涉及層面相當廣泛,包括法律、會計、營運等方 面,需透過專業人士之評估,方有助於併購風險之控管。一般而言,公司在進 行併購之前,會先聘請財務顧問提供建議及規劃,日後該財務顧問公司亦可能 扮演併購雙方談判之中間角色。併購公司在此階段,應評估、分析可能存在之 併購風險,確定其欲藉由併購達成之財務目標後,審視自身財務狀況,瞭解其 財務負擔及融資貸款之能力,能否應付併購資金需求。在考量併購目標及財務 需求後,設定條件篩選併購目標。初步篩選併購目標後,應對可能之被併購公 司進行初步估價,包括蒐集被併購公司及其產業之相關資料、分析財務報告、

編制財務預測報告、運用適當之評價方法等,然後才規畫後續收購方式,併購 資金及價格。

第三項 保密契約之簽署

簽訂保密契約之動機,一方面是因為若併購當事人一方為公開發行公司,

當併購消息提早曝光後,難免會導致股價有所波動。另一方面,在協商過程或 審查評鑑程序中,雙方難免需揭露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或機密資料,並且會 就對方未來業務之展望或計畫加以評估,因此當併購公司與被併購公司開始進 行交涉,針對併購之實質內容討論、協商及避免對方恣意洩露於協商過程中所 知悉之資訊,或避免併購訊息提早洩露橫生枝節,通常會希望雙方能簽署保密 契約80,或於意向書內附加保密條款。保密契約之內容,通常會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均認知在協商過程中所取得之資訊,對提供之一方為重要資產,若洩 露予他人知悉,可能對提供資訊者造成損害。

二、除雙方應盡保密義務外,應促使其參與併購活動之員工及顧問簽署保密契 約並盡保密義務。

三、任何一方若擬對媒體公布任何訊息,應經他方同意,或雙方共同辦理;且 公布之消息內容,亦應經雙方同意。

四、若有任一方依法應向主管機關揭露或申報併購案,亦應事先告知他方,並 由雙方協商以最適合之方式揭露或申報。

五、一旦雙方協商破裂,擬不繼續進行併購時,雙方應將對方所提供之資訊返 還對方。

79 參閱蔡耀賢,我國企業併購法制之檢討與建議-兼論外商大陸企業併購法制,中國文化大學法 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50-51。

80 參閱劉瑞霖,企業跨國購併之法律規劃,收錄於「財經法律與企業經營」,元照出版,2002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項 意向書之簽署

併購雙方於協商過程中,會就併購之條件、對價、併購後組織架構等各方 面進行討論,若達成初步共識時,通常會先簽訂意向書以確認雙方進行併購之 初步意願及應相互配合之事項。意向書通常會被解釋為雙方約定簽署正式契約 之預約,故雙方當事人若未於意向書中載明不具法律拘束力,則雙方有義務依 照意向書所載明之條件,協商簽署正式契約,如一方惡意違反意向書之內容或 以技術性方式阻擾簽訂正式契約,他方得依誠信原則主張要求繼續履約或損害 賠償。意向書之內容,通常包括下列事項:

一、併購型態與價格

併購之初,雙方可能未就併購契約之內容詳細約定,僅就併購型態及價格在意 向書中為初步之約定。實務上在簽署意向書時,雙方可能已談妥併購價格或換 股比例,或預估併購對價之區間,並約定於簽署正式契約時,再依審查評鑑之 結果做價格調整。

二、審查評鑑

併購公司通常會於意向書中,要求對被併購公司進行審查評鑑,考察被併購公 司之財務業務狀況,確定被併購公司並無不良負債或重大瑕疵,以作為正式締 約之參考同時,審查評鑑之結果,將關係併購價格是否將再作調整。

三、簽訂正式契約之條件與期間

意向書內通常會設定具體簽約條件與希望正式簽約之時間,若簽約條件無法完 成,可能停止進行併購。

四、禁止挖角條款

併購協商過程中,雙方可能得知對方之客戶或員工資料,為避免他方於協商破 局時,會向另一方之客戶或員工進行惡意挖角,意向書中通常會要求雙方承諾 不得向他方員工或客戶挖角。

五、獨家議約權及議約期間

意向書雖非併購契約本身,卻顯示雙方當事人有相當之併購意願。為加強互信 及促進併購交易之實現,雙方宜要求對方至少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與第三人進 行交涉或協商與意向書所記載內容或類似之併購議案。為避免雙方談判時間過 長,影響他方與第三人議約之機會,亦會就獨家議約限定期間。

六、終止條款

協商過程中,若發生特定重大事件,可能導致雙方喪失併購意願(例如其中一 方營運發生重大不利變更,或股票價格大幅滑落),故宜於意向書中明訂雙方磋 商進行併購交易之義務,將因特定重大事件而終止。

七、拘束力之約定

若雙方當事人不希望意向書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僅欲以意向書作為雙方協商談 判之原則,應明訂該意向書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否則日後他方可能主張意向 書之性質為雙方簽訂正式契約之預約,要求履行意向書之內容。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項 審查評鑑內容

當雙方在簽訂意向書後至協商併購條件前之期間內,併購之一方或雙方會 委由投資銀行、財務顧問、會計師及律師對被併購公司進行一定的財務、業務 及法律審查評鑑,作為併購談判、決定併購模式、價格等協商之參考外,並可 深入瞭解被併購公司之產業、資產、銷售、管理等事項,以便據以評估併購之 綜效、擬定併購後經營管理的重要方針。

審查評鑑之內容,主要可分為法律審查、財務審查及業務審查。進行法律審查 之目的,係確保被併購公司經營業務已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蓋被併購公司 業務經營上若有違法行為,可能會對公司的營業證照造成影響,並導致財務上 重大損失。

法律審查之工作,係對公司章程、內部規定、證照、政府許可、董事會及 股東會會議紀錄、所簽訂之契約及其他法律文件、可能發生或目前進行中的爭 訟程序、與政府機關的公文往來及勞工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文件及實地審 查,並可能對相關管理階層人員提出詢問以取得相關資訊,或要求管理階層出

法律審查之工作,係對公司章程、內部規定、證照、政府許可、董事會及 股東會會議紀錄、所簽訂之契約及其他法律文件、可能發生或目前進行中的爭 訟程序、與政府機關的公文往來及勞工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文件及實地審 查,並可能對相關管理階層人員提出詢問以取得相關資訊,或要求管理階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