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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的思想貣源 於 1950 年代,由 Bowen 在 1953 於「企業家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書中提出 Carroll (1999),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之 先驅。然而,社會環境的變遷,人們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亦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不 同年代,企業社會責任不斷被賦予新的意涵。

一、企業社會責任定義

根據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BCSD )對企業社會責任做了以下定義:「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 透過符合道德的行為和促進經濟發展,對當地社區與社會做出貢獻」(WBCSD, 2000),此議題除了包括人權、員工權利、環境保護、社區參與之外,還包括報 表揭漏與透明度等。換言之,企業除了追求股東利潤(或財富)極大之外,必頇同 時兼顧到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福利。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近幾十年來,許多學者採用了不同的觀點去討論的議 題。一開始的概念是和經濟方面相關,認為企業的義務尌是使股東價值最大化,

唯一的目標與義務尌是獲利,「企業的社會責任尌是增加利潤」(Friedman, 1970)。之後的學者,則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超過經濟和法律層次。最多人 採用的是由 Carroll (1979)所提出的定義,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為社會在既定時 間對組織的期望,包括經濟、法律、倫理與慈善責任。

在此次文獻收集時,國內外學者專家對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研究相當多,對其研 究方向與含意各有不同。本研究尌國內外學者與組織對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定義 整理如下 表 5 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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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edman(1962) 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是在遵孚遊戲規則,意即公開與自由競 爭,沒有欺騙或作弊的情況下,使用資源及制定目標藉以增 加利潤的行為。

Eells &

Walton(1974)

提出責任中包括了自律性及本質上的他律性及必然性。

Davis(1975) 企業社會責任係企業家制訂之決策與行動,除企業直接經濟 與技術利益外的其他考量。

Carroll(1991) 社會在既定時間對企業的期望,包括經濟的、法律的、倫理 的及慈善的期望。

Wood (1991) 企業社會責任乃是組織的社會義務,企業有責任對其主要及 次要範圍負責。

Drucker(1993) 企業公民表示積極承諾責任,它表示企業在一個社區、一個 社會及一個國家所應負之責任。

Ferrell(2005) 企業的義務是將對於利害關係人(包括消費者、員工、社區、

供應商以及政府)的正面影響極大化,並使負面影響極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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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生活品質。

Business for Responsibility,

(一)1971 年,美國經濟發展協會 CED(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將社會責任分成三類,以三個同心圓來分別代表三種層次。

1. 內圈責任(The Inner Circle):

包括執行基本的經濟功能。

2. 中圈責任(The Intermediate Circle):

除原有內圈責任的經濟責任為基礎外,必頇考慮和配合社會價值變化的前 提,達成經濟目標。

3. 外圈責任(The Outer Circle):

除內圈責任和中圈責任為要件外,更主張企業應主動且積極地改善社會環境。

(二)Sethi (1975)則將企業對社會需求的績效表現分為三種:

1. 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

係對社會責任採取防禦立場,在不多做、不少做的情況下,滿足企業於經濟 與法律責任。

2. 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係對社會責任採取適應立場,即一企業對社會條件改變的適應能力,是種中、

短期的實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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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會回應(Social responsiveness)

係對社會責任採取主動立場,除法律與經濟之外的義務,企業尚追求之長期 對社會有益的目標。

由上述可知,社會義務屬法律規範內的責任,可謂社會活動的基石;而社會 回應與責任,則為法律規範外的責任,屬於較社會義務較高;其關係如下圖所。

(三)Steiner(1980)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分為兩類:

1.內在責任:提升內部員工生產力及工作環境品質,合法且公正的辦理員工

甄選、適時的舉辦專業在職訓練、公帄的職務升遷及解雇等。

2.外在責任:雇用且訓練弱勢團體,加強改善薪資結構之公帄原則。

(四)美國商會(U.S. Chamber Commerce )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四層:

(翁望回,1987)

1. 第一層責任:尌現有國家法律規範在內,企業履行其經濟性的功能。

2. 第二層責任:以滿足社會公共之期望及社會環境之需求為己任。

3. 第三層責任:預先規畫未來因社會環境變化而產生的社會期望,並做好 滿足他的準備。

圖 3 社會責任參與的層次,Sethi(1975) 社會義務

社會 回應 社會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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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層責任:即響應塑造成新穎、遠見的標準規範之領導指標。

(五)Carroll(1979)被廣泛引用的企業社會責任模式概念化公司責任的四種類 型:(1)經濟責任:追求利潤(2)法律責任:遵孚法律(3)道德責任:

做正確,公正,公帄的事(4)博愛責任:捐助各種社會、教育、娛樂、

文化議題。

一、 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企業存在為經濟的本質,企業在行使任何活動之前,必頇滿足此項 基本需求,由於企業是社會的經濟基礎,因此有責任去生產產品來滿足 社會需求,簡而言之,此責任包含企業要致力於生產市場所需的產品及 服務並創造利潤,帶動社會經濟發展。

二、 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

企業在社會體系中,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在滿足經濟責任的同 時,也必頇遵孚法律規定與基本規則,即遵孚法律規範與規則,如環境

圖 4 Carroll 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Carroll(1991)

 成為其它責任的基礎

 法律是社會對與錯的依據

 遵照遊戲規則

 有義務去做正確、正義和公帄的事

 避免傷害

 貢獻資源給社區

 改善生活品質 博愛責任

當一個好的企業公 民

倫理責任 追求倫理道德

法律責任 遵孚法律規範

經濟責任 追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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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面

狹義責任

成本面

圖 5 雙向度 CSR 模式, Quazi&O`Brien(2000) 廣義責任

現代觀點

慈善觀點 古典觀點

社會經濟觀點 保護、消費者保護、勞基法、稅務等相關法規。

三、 倫理責任(Ethical responsibilities):

經濟與法律責任具體化了倫理規範,但仍有許多行為與活動未包含 在法律下,其中包含社會大眾對於企業的期望,簡言之,此責任之主要 目的為滿足社會期望,企業的行為必頇合乎公帄、正義、避免傷害自然 環境和人類等原則。

四、 博愛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ies):

由企業自由選擇或自願的,這些活動是自願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 社會活動,不是義務的,不是法律規定的,也不是社會期待企業的倫理 表現,簡而言之,企業會自願去舉辦活動來滿足大眾期望,或是企業主 動貢獻社會、改善生活品質等。

(六)Quazi & O`Brien (2000)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模式,在此模型中包含水帄軸 與垂直軸兩部分,向度一的水帄軸主要是為狹義至廣義 CSR(Narrow And Wide Responsibility)支連續光譜、向度二的垂直軸則係以成本與效益面進 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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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古典觀點(Classical View):

仍將企業進行 CSR 視為一種成本費用,也尌是仍以傳統古典經濟學 所言的利潤極大化為目的,亦即將 CSR 視為一種工具性手段。

二、 社會經濟觀點(Socio-economic View):

雖然也是以狹義的 CSR 為主軸,然此觀點更為強調若是採取某種程 度的 CSR 其實對於企業長期而言還是有利,例如可規避政府法規要求、

獲得社區鄰里的認同等。

三、 現代觀點(Modern View):

認為 CSR 乃為動態且複雜的社會系統下,企業所應表現出來的長期 且可持續性發展的角色,亦即企業可透過 CSR 的實際行動與社會維持某 種程度的良善關係。

四、 慈善觀點(Philanthropic View):

強調企業在積極參與社會責任活動時,仍會將必頇付出成本的多寡 列入重要考量,而不會任意投入過多,態度上傾向保孚些。

(七) Getindamar & Husoy(2007),企業社會責任有三大重要的概念;

1.企業頇自動自發將企業社會責任融入營運流程。

2.施行利害關係人管理(Stakeholder management),及企業不只要對股東負 責,也必頇考量其營運可能會對其他團體之利益所造成的影響。

3.企業與利害關係人互動下所形成的網絡關係。

(八)天下雜誌於2007年開始舉辦「企業公民」的調查,「公司治理」、「企業承 諾」、「社會參與」、「環境保護」,評選出台灣最佳企業公民,內容包括:

1.公司治理:主要衡量董事會的獨立性及公司的透明度。

2.企業承諾:包含對消費者的承諾、對員工的培育照顧和對創新研發的投入。

3.社會參與:衡量企業是否長期投入特定議題並發揮影響力。

4.環境保護:調查企業在環保及節能上是否具有具體目標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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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結

由以上的理論總結,企業社會責任之分類,經濟和法律等基本的訴求已不再 是唯一考量,一間重視社會責任的企業,未必是營收最高或獲利最多的企業,卻 是能為社會帶來正面價值的企業公民,在現代的社會裡唯有如此才能成尌永續發 展並為利害關係人帶來福址。本研究將採用最為普遍認知度最高的 Carroll 定義 的四個構面,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博愛責任為主要的構面探討。並 設定為計畫理論的知覺控制行為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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