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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構面

國內外許多學者及研究曾經對企業社會責任提出不同的構面,整理如下:

一、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簡稱CED) 在 1971 年以三個同心圓說明企業社會責任的三個構面:

(一) 內圈責任:有效執行經濟功能,例如提供產品、工作機會及經濟成長。

(二) 中圈責任:符合社會價值變化而產生的經濟責任,例如顧及環境保護、滿足 顧客之的權利以及保障顧客的安全。

(三) 外圈責任:企業應積極投入改善社會環境的責任。

二、Carroll (1991) 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

自 1971 年CED 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首先對企業社會責任以三個面向作分類 後,再經過學術與業界參與討論後,慢慢的共識逐漸出現,綜合而言,企業社會 責任構面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博愛責任。以 Carroll 於 1991 年所 提出的社會責任金字塔來說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類,如圖2.1 所示。

圖 2-1 企業社會責任的金字塔 (Carroll.A.B., 1991.) 博愛責任

倫理責任 法律責任

經濟責任

獲利是所有責任 必備的基礎 有道德、有義務

去做對的事、避免傷害發生

遵守法律是 社會對與錯的準則 成為好的企業公民 貢獻資源到社區、改善生活

Carroll (1991) 的企業社會責任四個構面是最多研究所採用的定義,所以,本 研究詳細的說明:

(一) 企業的經濟責任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此乃經濟的本質,企業的任何活動,必須滿足此項基本需求,但是企業必須 是在合情、合理和合法的基礎之上,從事生產製作和銷售社會所需的產品或提供 所需要的服務;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是符合實際的成本,並從中獲得適當的利潤,

使企業得以持續的發展。

(二) 企業的法律責任 (legal responsibility):

企業在社會經濟體系中扮演一個生產者的角色,在滿足經濟責任的同時,企 業必須遵守法律的規範,遵循律法行事,並接受政府的監督與稽查,遵照勞基法 保障員工權益、遵守廢棄物排放規定等。

(三) 企業的倫理責任 (ethical responsibility):

雖然經濟和法律責任對企業有具體化的規範,但仍有許多行為包含在法律之 下,法律未規範的行為,卻是社會大眾所期待的作為或表現,例如給員工好的報 酬,不抄襲、仿冒,勇於創新等,此責任的主要目的是滿足社會的期望。

(四) 企業的博愛責任 (discretionary responsibility):

雖然法律無規定,也不是社會期待企業的倫理表現,卻是企業自願、自動自 發的表現,企業自願去舉辦慈善活動來滿足大眾的期望,包括愛心捐款、震災、

認養公園、推廣藝文活動等。

三、Steiner(1980)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可依企業脈絡的角度分成內在的社會責任 及外在的社會責任:

(一) 內在的社會責任:合法和公正的辦理員工甄選、訓練、升遷及解雇,以及提 高員工的生產力或改善工人的工作環境。

(二) 外在的社會責任:激發少數團體的創業精神,改善給付的公平,或訓練及雇 用身心障礙者。

四、Frederick(1987)假設若政府對解決社會問題的法規較少,私營企業是否會 主動解決更多社會問題或應該主動解決更多社會問題,因此將企業社會責任

分成志願性責任及強制性責任二個構面:

(一) 強制性責任:指政府法令規定的責任,如防治污染、維護就業機會均等、保 護工業安全、保護消費者及承認工會。

(二) 志願性責任:包含慈善捐獻,企業主管協助推展社區活動,提出解決國家及 地方性問題的建議給政府參考。

五、Singh et al.(2008)在其研究中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下列三個構面:

(一) 商業責任:衡量消費者對產品商業化策略的知覺。例如:維持產品的好品質,

Singh et al.

(20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