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一、企業社會責任之演進
今日我們所稱的企業社會責任,其概念雛型大約是從 1930 年代開 始形成,有許多的研究及著作都開始提到此一名詞。如Barnard(1938)的
《The functions of Executive》,Clark(1939)的《Social Control of Business》
及Kreps(1940) 《Measurement of the Social Performance of Business》(引 自Caroll, 1999)。
1950 年 代 , Bowen(1953) 所 出 版 的 《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man》,是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Bowen認 為企業是權力與決策的中心,而企業所做的一切決策、行動都與社會大 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定義為「追求並滿足所有符 合社會價值觀與目標的一切活動」。由於Bowen的貢獻,因此後世尊稱 其為企業社會責任之父。
Carson(1962)出版的《寂靜的春天》,強烈地提醒世界注意由任意 使用化學藥品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自然界損失,引起國際上對環境污染危 險的關注;Ralph Nader(1965)所著的《無速不危─美國汽車設計中的安 全隱患》,引起社會大眾對交通意外死亡的重視,更是現代消費者運動 的先驅(引自 Cochran, 2007)。而 60 年代各種有關女性權力、保護消費者
利益運動、環境保護論及反越戰等議題,所帶動的社會反思運動,這些 發展皆可視為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先驅(Garcia, 2004)。
1973年,經濟學家Schumacher挑戰由Friedman(1970)所提出的傳統觀 點─「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增加組織獲利」(引自Mulligan, 1986)。
其認為組織如同社會中的獨立的個體,當然也會對於生活中不同層面的 事物產生興趣,並提出了社會、經濟與環境的關連性,期望改善人們的 生活品質(Schumacher, 1999)。而後Federick(1978)在其著作From CSR1 to CSR2: The Maturing of Business-and-Society Thought 一文中提及,70年代 後期企業社會責任已經不僅是學術定義的爭論,反而由於社會大眾對於 社會、環境問題的覺醒,迫使企業必須做出針對社會與論壓力做出相對 的回應,如改善產品品質、改變公司政策等,而Federick(1978)將此一時 期稱為CSR的第二階段:社會回應(引自Federick, 1994)。
80 與 90 年代對企業社會責任已不再是將重點放在其定義,在此時 許多研究者試圖去衡量與針對 CSR 進行相關的實證研究。同時企業社會 責任的名詞開始與其他的他主題產生連結,如企業的社會回應、企業責 任績效、公共政策、企業道德、利害關係人理論與企業公民(Caroll, 199 9),而這些主題最終也被包含在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中。
同時隨著日益增加的國際規範,如:跨國企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聯合國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等。消費者市場的壓力,消費者傾向選擇有機或符合 CSR 標準 的產品,意即產品的生產過程需符合公平交易或是勞動規範。社會責任 投資(SRI)的興起,企業開始追求財務績效的指標性評等,如:投資人開 始 重 視 , 具 有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特 質 的 投 資 標 的 (Fuentes-García, Núñez-Tabales & Veroz-Herradón, 2008)。這些力量使得全球價值觀改 變,也促使企業必須重視且致力於改善利害關係人之生活品質,企業社
會責任自此開始蓬勃發展。
Eells(1960)將企業負擔最小到最大社會責任的行為,以連續帶的方 式來表示,連續帶最小責任的一方,代表傳統企業;而在連續帶的另外 一方,則是負有最大責任的母性企業(metro corporation)。以傳統企業來 說企業目標就是為股東賺取最大的利潤,其社會責任的定義,也就是產 生利益的責任;母性企業則是符合社會倫理目標,且需為多數群體負責 (引自葉泰民,1992)。Eells(1960)這個模型正好說明了,隨著時代的演進,
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正從傳統企業,演進到母性企業的這一端。
二、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發展至今已有許多學者分別提出各種不同的 看法與定義,且隨著環境不斷變遷所帶來的衝擊,學者仍不斷的致力於 賦予企業社會責任新的時代意義(郭方昇,2000)。
事實上,自二十一世紀起,企業社會責任被視為是企業經營上一重 大議題,且被研究超過五十年之久。但截至目前為止,學術上並未對企 業社會責任有一個明確的解釋與定義(Wood, 1991)。
70年代是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成長期,許多學者紛紛提出對企業社 會責任的定義,同時在時此利害關係人的概念也開始出現,而這些定義 都讓企業社會責任變的更為具體(Carroll, 1999)。Johnson(1971)認為:一 個負責的企業,必須向員工、供應商、本地社區,甚至是整個國家負責。
Davis(1973)對企業社會責任所下的定義為「決策者已認知到其有義務,
在謀求自立的同時,也要保護和增進社會整體的福祉」,其中「保護」
指企業應避免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而「增進」則是指企業需創造對社 會的正面影響。Elbert與Parket(1973)則是在定義中引入社區的概念,其 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敦親睦鄰的表現;這個概念牽涉到兩方面;一為 企業不做破壞社區的事,另一方面是在自願的假設下,義務為社區解決
問題。Sethi(1975)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基本的定義就是企業符合現行社 會規範、價值和期望所展現出的行為。而最為多數研究採用的則為 Carroll(1979)所提出的定義,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為社會在某既定時間 對組織的期望,包括經濟的、法律的、倫理的及自發的期望。
80與90年代,多數的學者則致力於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與執行 企業社會責任的目的,於是許多相關的名詞因此而生,如:利害關係人 理 論(stakeholder theory)、企業道德(business ethics)、企業社會績效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企業公民行為(corporate citizenship)等等,
由於這些概念皆十分相近,以致於引起字義上的混淆。於是Epstein(1987) 利用社會政策程序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企業道德、企業社會責任、企 業之社會反應。而Wood(1991)提出三大原則來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以說 明企業和社會互動的基本理念,分別為制度層次的合法性、組織層次的 公共責任和個人層次的管理自主等原則。但因經營環境與時間的改變,
Carroll(1991)再度重新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定義,認為自發責任也可以 視為是參與慈善相關的活動,並納入企業公民的概念,也就是說一個具 有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應是努力獲取最大經濟利益,遵守法律與道德 規範,並成為一個良好的企業公民。
隨著經濟的蓬勃發展,企業朝向大型化與國際化經營方式,且透過 此規模和經濟力量,以及與社會中其他個人或團體間愈來愈緊密的互動 結果(陳威融、劉念琪,2002),使得企業所扮演的社會角色也跟著擴大,
同時必須去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於2002年以後,企業社會責任廣泛被 大眾接受的定義,則是由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BCSD)邀集六十個 企業界及非企業界意見團體,於國際會議中所提出之看法:「企業承諾 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並改善員工與其家庭、當地 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Holliday, Schmidheiny & Watts, 2002)。
國內亦有諸多學者,提出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如翁望回(1987) 在《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正當性之研究一書》中,依據Carroll(1979)以 及相關研究整理後,將定義社會責任為「在特定的期間內,企業自動顧 及社會對企業寄予的四個期望,即經濟的、法律的、倫理的及自發的期 望,即使因此降低經濟利益也可接受」。李政義(1990)指出企業社會責 任,乃是企業對社會作出適當貢獻,使社會達到安定與發展責任。邱毅 (2000)認為社會責任即企業在法律與經濟之餘,必須追求長期對社會有 益的目標,既有參與社會活動的義務,也要對社會條件的變化積極適 應。也就是所謂的社會責任應是出於自發性的動機與理念,為了提高生 活品質,創造一個更好的社會,並期望藉此行為對更廣泛的人群與社會 帶來正面的影響(陳宜民、鍾道詮,2002)。致力於推動台灣企業社會責 任獎的高希均(2007)教授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指的是企業在遵守倫理 與品德的原則下,重視股東權益、勞動者的人權、供貨商管理、消費者 權益、環保影響、社區參與財務訊息的披露,以及對利害關係人的責任。
以下茲將各學者的定義,整理如表2-1:
表2-1 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
年代 學者 定義
1953 Bowen 追求所有符合社會價值觀,與滿足社會之所有活動。
1971 Johnson 一個負責的企業,必須向員工、供應商、本地社區,甚至是整 個國家負責。
1973 Davis
決策者已認知到其有義務,在謀求自立的同時,也要保護和增 進社會整體的福祉」,其中「保護」指企業應避免對社會造成 負面影響,而「增進」則是指企業需創造對社會的正面影響。
1975 Sethi 企業社會責任基本的定義就是企業符合現行社會規範、價值和 期望的行為。
1979 Carroll 企業社會責任為社會在某既定時間對組織的期望,包括經濟 的、法律的、倫理的及自發的期望。
1987 Epstein 企業社會責任分為:企業道德、企業社會責任、企業之社會回 應。
表2-1 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續)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範疇
1971 年 , 美 國 經 濟 發 展 委 員 會 CED(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是最先將社會責任分類的單位,其以三個同心圓分別代表 三個層次的社會責任分類,如圖2-1 所示(引自王蕙珍,2006)。
(一) 內圈責任:包括執行基本的經濟功能,如提供工作、產品及提 升經濟成長,意即有效地達成經濟責任。
(二) 中圈責任:除原有內圈責任的經濟責任為基礎外,必須考慮和 配合社會價值變化的前提,達成經濟目標;如企業與員工的關 係及環境保護之問題改善。
(三) 外圈責任:除內部圈責任及中間圈責任為要件外,更主張企業 應主動且積極地改善社會環境。
圖2-1 同心圓的社會責任分類
資料來源: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1971:15);引自王蕙珍(2006)
外圈責任 中圈責任
內圈責任
Sethi(1975)則將企業對社會需求的績效表現分成三類,分別說明如 下,如圖 2-2 示:
(一) 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由於企業與任何的社會機構一 樣,都是整體社會的一部分,且須依賴社會而生存,因此企業
(一) 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由於企業與任何的社會機構一 樣,都是整體社會的一部分,且須依賴社會而生存,因此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