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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一、企業社會責任之演進

今日我們所稱的企業社會責任,其概念雛型大約是從 1930 年代開 始形成,有許多的研究及著作都開始提到此一名詞。如Barnard(1938)的

《The functions of Executive》,Clark(1939)的《Social Control of Business》

Kreps(1940) 《Measurement of the Social Performance of Business》(引 自Caroll, 1999)。

1950 年 代 , Bowen(1953) 所 出 版 的 《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man》,是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Bowen認 為企業是權力與決策的中心,而企業所做的一切決策、行動都與社會大 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定義為「追求並滿足所有符 合社會價值觀與目標的一切活動」。由於Bowen的貢獻,因此後世尊稱 其為企業社會責任之父。

Carson(1962)出版的《寂靜的春天》,強烈地提醒世界注意由任意 使用化學藥品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自然界損失,引起國際上對環境污染危 險的關注;Ralph Nader(1965)所著的《無速不危─美國汽車設計中的安 全隱患》,引起社會大眾對交通意外死亡的重視,更是現代消費者運動 的先驅(引自 Cochran, 2007)。而 60 年代各種有關女性權力、保護消費者

利益運動、環境保護論及反越戰等議題,所帶動的社會反思運動,這些 發展皆可視為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先驅(Garcia, 2004)。

1973年,經濟學家Schumacher挑戰由Friedman(1970)所提出的傳統觀 點─「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增加組織獲利」(引自Mulligan, 1986)。

其認為組織如同社會中的獨立的個體,當然也會對於生活中不同層面的 事物產生興趣,並提出了社會、經濟與環境的關連性,期望改善人們的 生活品質(Schumacher, 1999)。而後Federick(1978)在其著作From CSR1 to CSR2: The Maturing of Business-and-Society Thought 一文中提及,70年代 後期企業社會責任已經不僅是學術定義的爭論,反而由於社會大眾對於 社會、環境問題的覺醒,迫使企業必須做出針對社會與論壓力做出相對 的回應,如改善產品品質、改變公司政策等,而Federick(1978)將此一時 期稱為CSR的第二階段:社會回應(引自Federick, 1994)。

80 與 90 年代對企業社會責任已不再是將重點放在其定義,在此時 許多研究者試圖去衡量與針對 CSR 進行相關的實證研究。同時企業社會 責任的名詞開始與其他的他主題產生連結,如企業的社會回應、企業責 任績效、公共政策、企業道德、利害關係人理論與企業公民(Caroll, 199 9),而這些主題最終也被包含在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中。

同時隨著日益增加的國際規範,如:跨國企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聯合國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等。消費者市場的壓力,消費者傾向選擇有機或符合 CSR 標準 的產品,意即產品的生產過程需符合公平交易或是勞動規範。社會責任 投資(SRI)的興起,企業開始追求財務績效的指標性評等,如:投資人開 始 重 視 , 具 有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特 質 的 投 資 標 的 (Fuentes-García, Núñez-Tabales & Veroz-Herradón, 2008)。這些力量使得全球價值觀改 變,也促使企業必須重視且致力於改善利害關係人之生活品質,企業社

會責任自此開始蓬勃發展。

Eells(1960)將企業負擔最小到最大社會責任的行為,以連續帶的方 式來表示,連續帶最小責任的一方,代表傳統企業;而在連續帶的另外 一方,則是負有最大責任的母性企業(metro corporation)。以傳統企業來 說企業目標就是為股東賺取最大的利潤,其社會責任的定義,也就是產 生利益的責任;母性企業則是符合社會倫理目標,且需為多數群體負責 (引自葉泰民,1992)。Eells(1960)這個模型正好說明了,隨著時代的演進,

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正從傳統企業,演進到母性企業的這一端。

二、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發展至今已有許多學者分別提出各種不同的 看法與定義,且隨著環境不斷變遷所帶來的衝擊,學者仍不斷的致力於 賦予企業社會責任新的時代意義(郭方昇,2000)。

事實上,自二十一世紀起,企業社會責任被視為是企業經營上一重 大議題,且被研究超過五十年之久。但截至目前為止,學術上並未對企 業社會責任有一個明確的解釋與定義(Wood, 1991)。

70年代是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成長期,許多學者紛紛提出對企業社 會責任的定義,同時在時此利害關係人的概念也開始出現,而這些定義 都讓企業社會責任變的更為具體(Carroll, 1999)。Johnson(1971)認為:一 個負責的企業,必須向員工、供應商、本地社區,甚至是整個國家負責。

Davis(1973)對企業社會責任所下的定義為「決策者已認知到其有義務,

在謀求自立的同時,也要保護和增進社會整體的福祉」,其中「保護」

指企業應避免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而「增進」則是指企業需創造對社 會的正面影響。Elbert與Parket(1973)則是在定義中引入社區的概念,其 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敦親睦鄰的表現;這個概念牽涉到兩方面;一為 企業不做破壞社區的事,另一方面是在自願的假設下,義務為社區解決

問題。Sethi(1975)更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基本的定義就是企業符合現行社 會規範、價值和期望所展現出的行為。而最為多數研究採用的則為 Carroll(1979)所提出的定義,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為社會在某既定時間 對組織的期望,包括經濟的、法律的、倫理的及自發的期望。

80與90年代,多數的學者則致力於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與執行 企業社會責任的目的,於是許多相關的名詞因此而生,如:利害關係人 理 論(stakeholder theory)、企業道德(business ethics)、企業社會績效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企業公民行為(corporate citizenship)等等,

由於這些概念皆十分相近,以致於引起字義上的混淆。於是Epstein(1987) 利用社會政策程序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企業道德、企業社會責任、企 業之社會反應。而Wood(1991)提出三大原則來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以說 明企業和社會互動的基本理念,分別為制度層次的合法性、組織層次的 公共責任和個人層次的管理自主等原則。但因經營環境與時間的改變,

Carroll(1991)再度重新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定義,認為自發責任也可以 視為是參與慈善相關的活動,並納入企業公民的概念,也就是說一個具 有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應是努力獲取最大經濟利益,遵守法律與道德 規範,並成為一個良好的企業公民。

隨著經濟的蓬勃發展,企業朝向大型化與國際化經營方式,且透過 此規模和經濟力量,以及與社會中其他個人或團體間愈來愈緊密的互動 結果(陳威融、劉念琪,2002),使得企業所扮演的社會角色也跟著擴大,

同時必須去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於2002年以後,企業社會責任廣泛被 大眾接受的定義,則是由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BCSD)邀集六十個 企業界及非企業界意見團體,於國際會議中所提出之看法:「企業承諾 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並改善員工與其家庭、當地 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Holliday, Schmidheiny & Watts, 2002)。

國內亦有諸多學者,提出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如翁望回(1987) 在《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正當性之研究一書》中,依據Carroll(1979)以 及相關研究整理後,將定義社會責任為「在特定的期間內,企業自動顧 及社會對企業寄予的四個期望,即經濟的、法律的、倫理的及自發的期 望,即使因此降低經濟利益也可接受」。李政義(1990)指出企業社會責 任,乃是企業對社會作出適當貢獻,使社會達到安定與發展責任。邱毅 (2000)認為社會責任即企業在法律與經濟之餘,必須追求長期對社會有 益的目標,既有參與社會活動的義務,也要對社會條件的變化積極適 應。也就是所謂的社會責任應是出於自發性的動機與理念,為了提高生 活品質,創造一個更好的社會,並期望藉此行為對更廣泛的人群與社會 帶來正面的影響(陳宜民、鍾道詮,2002)。致力於推動台灣企業社會責 任獎的高希均(2007)教授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指的是企業在遵守倫理 與品德的原則下,重視股東權益、勞動者的人權、供貨商管理、消費者 權益、環保影響、社區參與財務訊息的披露,以及對利害關係人的責任。

以下茲將各學者的定義,整理如表2-1:

2-1 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

年代 學者 定義

1953 Bowen 追求所有符合社會價值觀,與滿足社會之所有活動。

1971 Johnson 一個負責的企業,必須向員工、供應商、本地社區,甚至是整 個國家負責。

1973 Davis

決策者已認知到其有義務,在謀求自立的同時,也要保護和增 進社會整體的福祉」,其中「保護」指企業應避免對社會造成 負面影響,而「增進」則是指企業需創造對社會的正面影響。

1975 Sethi 企業社會責任基本的定義就是企業符合現行社會規範、價值和 期望的行為。

1979 Carroll 企業社會責任為社會在某既定時間對組織的期望,包括經濟 的、法律的、倫理的及自發的期望。

1987 Epstein 企業社會責任分為:企業道德、企業社會責任、企業之社會回 應。

2-1 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續)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範疇

1971 年 , 美 國 經 濟 發 展 委 員 會 CED(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是最先將社會責任分類的單位,其以三個同心圓分別代表 三個層次的社會責任分類,如圖2-1 所示(引自王蕙珍,2006)。

(一) 內圈責任:包括執行基本的經濟功能,如提供工作、產品及提 升經濟成長,意即有效地達成經濟責任。

(二) 中圈責任:除原有內圈責任的經濟責任為基礎外,必須考慮和 配合社會價值變化的前提,達成經濟目標;如企業與員工的關 係及環境保護之問題改善。

(三) 外圈責任:除內部圈責任及中間圈責任為要件外,更主張企業 應主動且積極地改善社會環境。

2-1 同心圓的社會責任分類

資料來源: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1971:15);引自王蕙珍(2006)

外圈責任 中圈責任

內圈責任

Sethi(1975)則將企業對社會需求的績效表現分成三類,分別說明如 下,如圖 2-2 示:

(一) 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由於企業與任何的社會機構一 樣,都是整體社會的一部分,且須依賴社會而生存,因此企業

(一) 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由於企業與任何的社會機構一 樣,都是整體社會的一部分,且須依賴社會而生存,因此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