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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莉莎白的審查制

在文檔中 新聞自由概念考源與探流 (頁 13-0)

16 世紀初,印刷業已成為新興產業,印刷商開始組成同業團體,到了亨利八世末期,

這個團體稱作出版公會(Stationer Guild)。瑪莉注意到當時有出版公會這樣的組織,於是在 1557 年授與出版公會皇家特許狀,准許他們有壟斷出版業的特權,並賜名為皇家出版公司

(Stationers Company)。而皇家特許狀的大要有三:

1.印刷權僅限於倫敦皇家出版公司的成員,或擁有女王恩准的印刷商。

2.除倫敦城內,一概禁止印刷。

3.賜與皇家出版公司成員特權,使他們有搜索、罰款、監禁非法出版商的權 力。(ibid.,66)

16 世紀中葉,印刷業已成為新興熱門工業,印刷商們的產業鬥爭激烈,彼此都在尋找 最大獲利機會。此時,瑪莉女王正需要侍從管理出版業,而已進入市場的商人忙著排除後 進者以壟斷利益。於是,書商、出版商的利益是獨占市場;王室的利益是管制言論,因此 雙方一拍即合,獲得恩准的商人享有壟斷權,王室也不必多費心思去管理言論,可以將全 副心力拿去對付異教徒。12

3. 伊莉莎白的審查制

瑪莉女王身故後,由妹妹伊莉莎白一世繼位。伊莉莎白一世對於對於宗教並不像瑪莉 那麼狂熱,但她決定繼承父親的政策,將英國國教視為正統宗教。這個決定和伊莉莎白一 世的身世可說大有關係,因此基於信仰之外的理由,伊莉莎白一世積極推行國教政策。

羅馬教廷方面,當然不會坐視英國國教勢力日漸龐大,當時教皇不但發表教令辱罵伊 莉莎白一世為奴隸賤女,更號召英國教民刺殺此一英格蘭毒婦。教令並提及,凡奉神之敕 命刺殺毒婦,不但不構成殺人罪,且為極端光榮之善行。以現代的觀點來看,一名宗教領 袖發表教令呼籲教民刺殺他國領袖,這是標準的恐怖行為,但也正因這教令,我們可以瞭 解伊莉莎白一世當時政局之險惡,對她來說,更是確認了審查制的必要性。

因此伊莉莎白一世的首要任務,便是清除殘留在英格蘭境內的羅馬公教勢力,並扶植 英國國教會。為此,登基次年,她不但重申皇家特許狀,並迅速發佈1559 年皇家出版禁令

(The Royal Injunctions of 1559),其大要有四:

1.所有出版品均需獲得女王同意,且經樞密院與宗教大法官(ecclesiastical judge)審核後,方可印刷。

2.倫敦城內的小冊、劇作、詩集需經倫敦的三位宗教審查官(ecclesiastical commissioners)審核通過後方准印行。

3.若要再版關於宗教與政府的出版品,還是必須經過倫敦三位宗教審查官的

12 在台灣歷史上,我們也不難找到類似的痕跡,那就是戒嚴時期的「侍從報業」發展。

審核才可再版。

4.宗教審查官確認該書通過審核後,需在書尾簽名,以示無誤。(ibid.,56-57)

從禁令的大要來看,這很明顯地是對付羅馬教廷,而1559 年的皇家出版禁令,也構 成日後英國出版禁令的骨幹,易言之,這是此制度被稱為宗教審查制的理由。雖然這道命 令暫時抵擋了羅馬公教的口誅筆伐,但英格蘭境內的清教徒便趁勢而起,他們認為英國國 教會是貪腐教會,因此在1566 年,大量傳播未受審的小冊。

女王的反擊也很迅速,立刻頒佈1566 年「樞密院出版禁令」(Council Order of 29 June 1566),此禁令除了將 1559 年皇家出版禁令原封不動保留外,更增加了大量的罰則,例如 監禁、罰款與增加保證金制度。並在此禁令中授權皇家出版公司可執行強制搜查。(ibid.,58)

雖說「樞密院出版禁令」完全是針對清教徒而來,但清教徒則想盡辦法突破皇室的管制,

屢屢在各地印刷攻擊英國國教的小冊。不只是清教徒,連殘存的羅馬公教教徒也積極為文 批判女王,例如殉教者William Cater 於 1580 年印刷支持教廷的小冊被捕,受盡折磨後於 1584 年被絞死。(Emery & Smith,1954:11)

對於遍地烽火的異教徒,女王的回應是1586 年的「星法院禁令」13(Star Chamber Decree of 23 June 1586),這是英國出版史上一道重要的命令,不但因為它的的效力是跨君主延續 性的(至1637 年才廢止),還因為它是廣泛、集大成的出版管制命令:

1.所有印刷者需向皇家出版公司申報印刷機的數量。

2.指定全國僅有倫敦、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三地可印刷。

3.原則上禁止新印刷商入行,除非能通過高等宗教事務法院的嚴密審核。

4.處分非法印刷商。

5.皇家出版公司的主管擁有搜索、捉拿非法印刷商的權利。

6.出版商之學徒以 1~3 人為限,牛津與劍橋大學的印刷廠,則以 1 人為限。

(Siebert,1952:69-70)

我們要特別注意第三點,因為這個規定,讓坎特伯里樞機主教與倫敦大主教擁有出版 業的實質審查權。這是一個很巧妙的規定,因為皇家出版公司的成員獲得商業利益,國教 會的神職人員獲得審查的權力,然後主宰兩者的王室擁有最後的政治利益。

在伊莉莎白一世時,清教徒已成英國皇室不可忽視的威脅,隨著後來政治情勢的發 展,清教徒更在英國政治史上扮演重要關鍵的角色。

13 星法院在 1570 年成立,原本是為了補充一般法庭的貪腐與無效率而來。但日後卻變成鎮壓異己的特務法院。就星法院 的審判案件來說,可分表裏兩類。表面是和一般法庭一樣,審理一般民事與刑事案件,程序同一般法院,但效率快得多。

裏面是進行不公開審判的特殊案件,不經辯護程序便可定罪,除不得判處死刑外,罰金、徒刑、肉刑(斬斷手腳、遊街 示眾、烙印……等等)均隨「法官」裁決。既然有不經辯護程序便可定罪,以及全憑法官心證便可量刑的法院,統治者 當然會好好利用,自此,星法院由普通法院的救濟法院,搖身一變成為對付異己者的利器,直到1640 年被裁撤為止。

(二)清教徒與清教徒革命 1. 清教徒(Puritan)

(1)清教主義(Puritanism)

Sabine(1973:404)認為英格蘭十七世紀的清教徒思想派別相當複雜,不容易看出端 倪。事實上宗教派別的差異也不完全是因為宗教,更常因為政治利益,如亨利八世的「宗 教改革」與詹姆士一世的改宗即可證明此事。

若要瞭解清教徒的由來,則必須先提起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1534 年,亨利八世 宣布英國教會脫離羅馬公教管轄,但此一「宗教改革」實質上是標準的政治行為,與實質 的基督教的改革無關,因此英國國教會的思想骨幹仍為羅馬公教。

1558 年,伊利莎白一世登位,她雖規定國教為英國國教,但無法使所有非羅馬公教的 教眾滿意。因為伊利莎白一世令大主教派克(Matthew Parker)規定神職人員必須穿統一禮 服。但有教眾認為統一禮服是天主教的殘跡,他們認為,羅馬公教的教儀、教禮是不純之 物,因故要清除羅馬公教在國教派內的殘跡,這批教眾可謂清教徒的前身。

清教徒教派的正式出現,是在瑪莉女王時期。瑪莉信奉羅馬公教,殘酷地鎮壓燒殺英 格蘭境內的非羅馬公教徒。當時非羅馬公教的宗教領袖首領John Knox 率領教眾出亡,而 以Knox 為首的教徒逃到了當時歐洲新教首都日內瓦。在日內瓦,他們按照自己的教義與 教儀,制訂清教主義(Puritanism)。凡信奉這套思想者,就是清教徒。

清教徒的生活簡約,與當時奢靡的國教會完全不同。另外他們反對繁文縟節的宗教儀 式,不主張用拉丁文唱聖詩或祈禱文。雖然瑪莉、伊莉莎白一世、詹姆士一世與查理一世 前後四任君王不斷壓制清教徒,14但清教派以嚴肅與正直的作風,吸引廣大英國民眾。而 清教派的影響力不止於平民之間,大多數議員也信仰清教派。值得注意的是,清教派並不 是一個固著的整體,它的內部有許多不同的派別。以下將介紹兩個主要派別:長老派與獨 立派。

(2)長老派

清教派興起的原因是為了改革國教會的問題,但因對《聖經》的解釋不同,以致清教 徒又分許多派別,在革命中佔有重要地位的,是長老派與獨立派。長老派強調教會支配的 重要性,同時認為聖職者是通往啟示之路的樞紐。在談到教會與國家的關係時,長老派認

14 例如當時的國教神職人員Thoms Fuler 將清教視為叛國邪教。

為教會至上,這和國教主張的國家至上論相衝突。但除此之外,長老派和國教會是很像的,

事實上,直到長老派被《信仰畫一法》(the Act of uniformity)取締之前,他們都還算是國 教派內的改革團體,而不是獨立於國教會外的清教長老派。(ibid.,412)

Sabine(ibid.)引時人論點,同意以下陳述:「長老派將查理一世送上斷頭臺,而獨立 派砍下他的頭。」按他的研究,因為長老派的政治觀是保守的貴族政治,這種觀點也理所 當然主張君主制。他們參與清教徒革命的最大原因是反對英國國教的主教主義

(episcopalianism),但長老派的目的並不是全面推翻主教統治的教會,而是希望以長老制 來取代主教制。長老派在議會人數佔優勢,所以他們在宗教戰爭取得優勢後,於1646 年提 出〈紐賽提案〉(Newcastle Proposals),企圖與王黨妥協,並推行長老政治。(馮作民,1975:

728)當然,非長老派的清教徒們群起反對此一提案,尤其是獨立派的米爾敦,更是在《論 出版自由》中猛烈抨擊此一企圖。

(3)獨立派

清教徒革命的骨幹力量是獨立派。雖然神學體系上與長老會同屬喀爾文宗,但獨立派 與長老派之間在教義上有決定性的差異。獨立派不同意長老制,他們認為教友集會就是真 正的教會,無須國家行政官員或其它教會權利的認可,以Sabine(1973:412)的觀點,他 認為獨立派在宗教改革上前進了一大步。他們以基督時代為模範,拒絕接受基督以外的統 治,因此他們在政治上不服從於單一的世俗權威,順此理路,他們主張共和制,這和長老

清教徒革命的骨幹力量是獨立派。雖然神學體系上與長老會同屬喀爾文宗,但獨立派 與長老派之間在教義上有決定性的差異。獨立派不同意長老制,他們認為教友集會就是真 正的教會,無須國家行政官員或其它教會權利的認可,以Sabine(1973:412)的觀點,他 認為獨立派在宗教改革上前進了一大步。他們以基督時代為模範,拒絕接受基督以外的統 治,因此他們在政治上不服從於單一的世俗權威,順此理路,他們主張共和制,這和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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